儋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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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儋州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府2015113 号)及海南省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琼府201766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引进人才,是指适应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从市外引进的具有一定专业知识或专门技能的各类人才。第三条第三条 本市新引进人才落户按本细则执行。本细则实施前的引进人才尚未办理落户的,可参照本细则申请落户。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引进(调入)人才落户,按现行调动落户政策执行。第四条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选择在本市任一城镇申请落户:(一)按本省有关规定

2、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四)上年度工资性收入达到 30 万元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 5 万元以上的来我省就业的人才。此标准随本省人均- 2 -工资水平变化适时调整;(五)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 150 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 10%的创新人才;(六)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 12 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 150 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七)教育部“985 工程”“211 工程

3、”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上述条件的人才,年龄一般应在 55 周岁以下,如属我市急需紧缺人才或特别优秀的,年龄可放宽至 60 周岁以下。第五条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且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本省各类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一)近 3 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的人才,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的人才;(二)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才,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第六条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才,可

4、在本市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申请落户:(一)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起到一- 3 -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二)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 1 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第七条第七条 本细则第四条第(五)项、第(六)项的创新、创业人才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受理、初审,报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本细则第六条规定人才由市委人才发展局受理,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确认。第八条第八条 各类人才落户所需材料如下:(一)按本省有关规定认定的高层次人才(55 周岁以下)提交:1.高层次人才认定书;2.与用人单位

5、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创业证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户口簿、身份证。(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才(55 周岁以下)提交:1.硕士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创业证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3.户口簿、身份证。- 4 -注:在国外获得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55 周岁以下)提交:1.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创业证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3.户口簿、身份证。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才提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其中,在省外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用人单位按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规定向

6、省级职称各系列主管部门申请确认;通过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证书原件(以考代评),由申报人提供在国家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名单或提供成绩合格证明原件。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央部委在人社部备案或授权自主评审的文件原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中央驻琼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法人代表签字。(四)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55 周岁以下)提交:1.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2.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创业证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3.户口簿、身份证。注: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提供“国家职业资格工作- 5 -网(网址:)”公布的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相关材料。属通过职业技能竞

7、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获奖表彰文件、证书等材料;属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和当时评价的相关资料。(五)在我省上年度工资性收入 30 万以上,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 5 万元以上的就业人才(55 周岁以下)提交:1.申请人上年度在本省的工资性收入证明资料;2.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3.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就业协议书(附营业执照复印件);4.户口簿、身份证。(六)拥有能够促进企业自主创新、技术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在本省所聘用企业以技术入股,入股估值不低于 150 万元,占股不低于注册资本 10%的创新人才

8、(55 周岁以下)提交:1.申请人入股企业相关证明;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3.户口簿、身份证。(七)在本省领办、创办企业,其产品符合本省 12 个重点产业支持方向,并为所在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且个人实际出资不少于 150 万元(不含技术入股)的创业人才(55 周岁以下)提交:- 6 -1.申请人入股企业(领办企业指具备创业能力人才作为法定代表人联合股东合资创办企业;创办企业指个人独资创办企业)相关证明;2.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意见书;3.户口簿、身份证。(八)教育部“985 工程”、“211 工程”高校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就业的提交:1.申请人的毕业证书; 2.与用人单位签

9、订的劳动合同或创业证明(附营业执照复印件);3.户口簿、身份证。(九)近 3 年内获得各类省级以上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创新创业奖项,或获得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项目奖项(不含荣誉奖)及省级职业技能竞赛个人一等奖以上奖项,且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周岁以下)提交:1.获奖证书;2.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在本省就业的提交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劳动合同、在职证明; - 7 -4.工作地不在本市的需提交在本市实际居住证明;5.户口簿、身份证。(十)具有普通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含脱产全日制

10、本科学历),且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 周岁以下)提交:1.毕业证;2.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在本省就业的提交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劳动合同、在职证明; 4.工作地不在本市的需提交在本市实际居住证明;5.户口簿、身份证。注:在国外获得学历的,须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国外学历学位证书。(十一)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且在我省领办、创办企业或与我省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合同的人才(40 周岁以下)提交:1.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1)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

11、称的人才提供我省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其中,在省外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由用人单位按专业技术资格确认规定向市委人才发展局办理确认;通过- 8 -全国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中级专业技术证书原件(以考代评),由申报人提供在国家人事考试网上公布名单或成绩合格证明。中央驻琼企事业单位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中央部委在人社部备案或授权自主评审的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中央驻琼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和法人代表签字;(2)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人才,提供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属逐级晋升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规定,申请人需提供本职业下一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即技师职业资格人才须提供技师职业资

12、格证书和同一职业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中级技师职业资格人才须提供中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和同一职业的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属越级或破格等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越级或破格等相关资料;属通过职业技能竞赛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获奖表彰文件、证书等材料;属通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人须提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和当时评价的相关资料。2.领办或创办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在本省就业的提交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及劳动合同、在职证明;4.工作地不在本市的需提交在本市实际居住证明;5.户口簿、身份证。- 9 -注:职业资

13、格证书以“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网址:)”公布为主。(十二)在本市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对本市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引领作用的创新创业人才提交:1.市政府出具的确认意见书;2.户口簿、身份证。(十三)在我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满 1 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符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紧缺急需、特殊才能的人才提交:1.市政府出具的确认意见书;2.申请人单位为其缴纳一年以上社保证明;3.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 3 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书;4.户口簿、身份证。第九条第九条 人才落户登记由市公安局按以下三种情况办理:(一)落户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实际居住地办理户口落户登记。

14、(二)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但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的,在单位集体户落户。(三)落户地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单位或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将人事档案托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办理人事代理- 10 -手续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设立的集体户落户。第十条第十条 引进人才落户,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随迁。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以上条款所涉及年龄、劳动合同期限、工资性收入等条件计算的基准日为申请落户之日。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申请落户时伪造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一经审查发现,责任方为用人单位的,将用人单位列入本市不诚信企业黑名单;责任方为拟引进人才的,对其不予办理落户,已办理落户的,将户口退回原户口迁

15、出地。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完善人才落户工作机制,简化优化办理程序,开通人才落户绿色通道,为人才落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不得增设额外条件和程序,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延误引进人才办理落户。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申请在我市落户的各类人才,在市政务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提交申请材料,由服务平台人才落户工作人员受理和初审后,提交至市公安局户籍窗口受理。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市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一般应在7 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人初审、部门领导审核和分管领导审批工作,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情况复杂需延长办理时限应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 11 -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市委人才发展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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