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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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沪经信法沪经信法2017232 号号【来源:市经信委 发布日期:2017-05-11】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 2025”上海行动纲要,加快促进工业基础能力的提升,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 海 市 财 政 局2017 年 4 月 28 日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上海市工业强基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落实“中国制造 2025”上海行动纲要 、 工业和信息

2、化部关于加快推进工业强基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规201467 号) ,加快促进工业基础能力提升,鼓励以企业为主体,提高产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基础零部件(元器件) 、先进基础工艺和产业技术基础发展水平,依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沪经信规2015101 号) ,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业强基的产业发展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编制专项支2持资金需求预算,确定资金年度使用方向和支持

3、重点,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完成项目进行评估。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对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支持对象)专项支持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具有承担项目建设的相应能力。第五条(支持范围)专项支持资金重点支持需求迫切、基础条件好、带动作用强的关键基础产品和技术的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重点支持以下方向: (一)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的研发,

4、解决影响核心基础零部件产品性能和稳定性的关键技术;(二)重点领域核心基础元器件研发攻关,掌握核心基础元器件关键技术;(三)围绕关键基础材料开展研发创新及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实现关键基础材料的自主保障;(四)面向行业发展需求,开展可靠性试验验证、工艺改进等产业技术基础支撑能力建设;(五)经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项。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支持资金不再予以支持。第六条(支持方式)专项支持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安排使用。第七条(支持标准)专项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 30%。一般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300 万元,重点项目支持额度不超过 2000 万元。经市政府批准

5、的重大项目,支持比例和金额可以不受上述标准限制。3第八条(申报通知)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本市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工业强基推进实际情况,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明确申报要求、申报时间、受理地点等具体信息。第九条(项目申报)有关单位可以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各区有关部门或者国有集团公司申报项目。各区有关部门和国有集团公司负责项目的初核。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十条(项目评审)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指南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专家评审,经综合平衡后提出拟支持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局确定专项支持项目计划。第十一

6、条(项目公示)拟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及时组织调查核实。第十二条(项目协议)经确定给予专项支持的项目,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协议。项目协议应当明确项目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额度、资金支付方式、资金用途、考核指标、违约责任等内容。未经市经济信息化委书面同意,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协议内容。第十三条(资金拨付)重点项目立项后先行拨付支持资金的 50%。项目完成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评估结果,再行拨付剩余尾款。一般项目立项后采取后补贴方式拨付资金。项目完成后,由市经济信

7、息化委根据评估结果,一次性拨付专项支持资金。第十四条(项目管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协议的约定实施,并定期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报送项目进展及专项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检查。4第十五条(项目评估)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后 6 个月内备齐评估材料,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项目评估申请。市经济信息化委或者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按照项目协议约定对项目进行评估。第十六条(项目变更和撤销)若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说明变更事项和理由,报请市经济信息化委审核。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终止或

8、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按原渠道退缴市财政局。第十七条(财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对于违规使用资金情况,按照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八条(责任追究)专项支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支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的行为,按照规定追究项目承担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责任,并追回已拨付的专项支持资金。第十九条(信息公开)市经济信息化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做好专项支持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市经济信息化委对项目承担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在项目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

9、诺和信用审查制,记录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评估等阶段的失信行为信息, 并将有关信息按规定提供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于情节严重的失信行为,取消相关单位三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类专项资金的资格。第二十一条(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应当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绩效评价。项目完成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和追踪问效。5第二十二条(应用解释)本实施细则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实施日期)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6 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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