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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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镇镇江新区自然灾害救助江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应急急预预案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1.2 编制依据1.3 适用范围1.4 工作原则2 组织指挥体系2.1 领导机构2.2 工作机构2.3 办事机构3 应急准备3.1 资金准备3.2 物资准备3.3 通信信息准备3.4 设备设施准备3.5 医疗卫生保障3.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3.7 人力资源准备3.8 社会动员准备3.9 科技准备4 信息管理4.1 灾情报告4.2 会商核定 2 4.3 信息发布5 预警响应5.1 预警信息5.2 启动程序5.3 响应措施5.4 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6.1 级响应6.2 级响应6.3 级响应6.4 级响应7

2、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渡期生活救助7.2 冬春救助7.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8 教育培训8.1 预案演练8.2 宣传和培训9 监督管理9.1 考核奖惩9.2 预案管理10 附则10.1 预案解释10.2 发布实施 3 1 总则1.1 编编制目的制目的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1.2 编编制依据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

3、急预案 、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 镇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适用范围围本市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坍江,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4 1.4 工作原工作原则则(1)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2)

4、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3)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2 组织指挥体系2.1 领导领导机构机构镇江新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较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活动。主任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党政办公室主任、社发局局长担任,成员由人武部、宣传部、应急办、经发局、科信委、社发局、财政局、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安监环保局、团工委、公安分局、国土分局、交通分局、消防大队、慈善总会等部门和单位分管领导组成。2.2 工作机构工作机构区减灾委

5、成员单位按照区减灾委的统一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相关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其主要职责:人武部人武部:协调驻镇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支持地方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宣传部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开展防灾减灾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适时报道发布自然灾害预警及救助信息,及时向社 5 会通报救灾工作动态。配合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部门做好防灾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工作;播放减灾公益性广告,宣传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先进事迹;在突发性灾害发生时,及时插放防灾紧急公告;及时向社会通报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情况。应急办应急办:汇总掌握相关信息,综合协调各项救援工作,及时向市政府上报应对处置工作情况。经发局经发局:负责将防灾

6、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重点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组织减灾项目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组织协调救灾食品、饮用水等生活必需品储备管理和应急供应工作;组织开展流通领域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负责提供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统计信息;负责对灾情统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协助建立和完善灾情统计制度;协助做好灾情统计数据的分析评估;承办区减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统计工作任务。科信局科信局:协调全区相关企业加强对救灾应急物资的生产、调运;协调供电、通讯部门做好救灾期间电力、通讯保障工作,做好防灾减灾公益短信的发布。结

7、合科技防灾减灾业务,负责组织防灾减灾科研课题的立项申报与鉴定,整合科技资源,组织科技攻关,及时将既有相关科研成果迅速投入(推广)应用。编制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开展减灾科技交流和科普宣传工作。社发局社发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受灾学校及时转移师生工作; 6 负责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协调做好学校安置点的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全市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开展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收集、汇总统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及时发布灾情信息;组织和指导救灾捐赠和救助物资储备工作;指导

8、做好转移、安置、慰问受灾群众,负责困难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等生活救助;分配全市救灾款物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活动;负责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减灾工作。结合农业实际提供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组织指导灾后恢复生产;负责指导和协调农作物病虫牲畜疫情的防治工作,及时统计上报农业、渔业、林业、畜牧业等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结合农业工作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重大灾害性事件伤员医疗救治工作、重大疫情的紧急处置和灾后卫生防疫工作,及时报告重大灾害和疫情信息;开展疾病监测,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进行预警,必要时组

9、织心理卫生专家对灾区群众进行心理治疗;结合公共卫生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财政局财政局:根据防灾减灾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市级减灾救灾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减灾救灾资金及时到位,对减灾救灾资金的使用、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工作。建设局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依法 7 进行质量监督等工作;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指挥自来水、燃气等领域的应急抢险工作;指导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灾后重建等工作;结合城市规划和建设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防旱和水利工程抢险,掌握、发布汛情、旱情,做好水利工

10、程和水资源调度;负责制订全市防汛抗旱工程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负责提供防洪抗旱、水利工程等防灾减灾对策与建议;监督管理城市防洪工作;对全区水利工程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收集、监测、发布流域降水、旱情信息;结合水旱灾害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核定水利工程因灾损失情况,并及时报送区减灾委办公室。利用人防指挥通信平台和设施、人防疏散基地为政府组织抢险救灾提供必要的保障;组织民防应急救援队伍和民防志愿者服务队参与抢险救灾;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和组织公共安全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震情监视、震后趋势判定、震情通报;及时做好地震灾害调查及损失评估,并报送区减灾委办

11、公室;协同组织抗震救灾指挥调度和地震应急行动,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开展地震科学和减轻地震灾害的科学研究及科普宣传工作。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提出防御对策与建议;负责气象灾害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开展对重大以上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开展气象防灾减灾及其应用技术的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科普 8 宣传活动。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局:负责公共卫生和市政设施的复核加固及市政设施抢险排危;督促业主单位对户外广告设施复核加固;及时向灾区调派环卫设施及设备;选派洒水作业车辆向灾区运送生活用水。安监环保局安监环保局: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开展安全生

12、产风险隐患排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协调、组织、指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协助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对灾区环境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并提出污染控制建议;及时向救灾指挥机构提供灾区环境信息;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处置工作;结合环境保护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环保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团工委团工委:组织志愿者参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通过共青团和少先队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公安分局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灾区重点目标安全和社会稳定;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的紧急转移;负责做好交通疏导、管制以及相关工作,确保救灾车辆运输畅通;

13、结合公共安全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培训和演练工作。国土分局国土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报政府批准组织实施,负责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地质灾害防治和灾害动态监测、预报、评价、治理;指导 9 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上报灾害信息;结合地质灾害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交通分局交通分局: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组织运输受灾群众、抗灾救灾人员、物资和设备所需的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紧急运输工作;组织抢修负责管养的损毁道路及其他重要交通设施,保障抢险救灾车辆的优先免费通行;结合交

14、通安全业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大队消防大队:负责消防监督检查、扑救火灾,开展消防科普宣传工作,根据减灾救灾工作需要,做好灾害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抢救被困人员。慈善总会慈善总会:按照慈善总会章程,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及时募集资金、物资,组织开展救助工作。2.3 办办事机构事机构镇江新区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减灾委办公室)为区减灾委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社发局。负责执行区减灾委的决定,负责与相关部门和镇(街道)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3 应急准备3.1 资资金准金准备备3.

15、1.1 区经发局、社发局、财政局等部门要合理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建立完善区、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加大救 10 灾资金投入力度。3.1.2 区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农村住房保险资金、救灾物资储备库运行经费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3.1.3 区和镇(街道)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大、较大及一般破坏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

16、众的基本生活困难。3.1.4 制定和完善自然灾害救助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3.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3.2 物物资资准准备备3.2.1 合理规划、建设区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及交通不便的乡镇、村(社区)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储备更新必要物资。 11

17、 3.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建立健全全区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3.3 通信信息准通信信息准备备3.3.1 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3.3.2 加强区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共享机制。3.4 设备设设备设施准施准备备3.4.1 区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3.

18、4.2 区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3.5 医医疗卫疗卫生保障生保障3.5.1 社发局负责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等卫生应急工作。3.5.2 区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灾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 12 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现场卫生救护工作。3.6 交通运交通运输输保障和治安保障和治安维护维护3.6.1 铁路、公路、水运等部门应当确保救灾人员

19、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救灾应急期间,经区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可以优先通行,免交车辆通行费。交通设施受损时,应当迅速组织力量进行抢修。3.6.2 根据救灾需要,灾区有关部门(单位)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灾区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在紧急情况下,可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3.6.3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灾区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灾区社

20、会治安秩序。灾区相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维护工作。3.7 人力人力资资源准源准备备3.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发挥军队、武警部队等参与抢险救灾的突击队作用,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及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13 3.7.2 组织民政、国土、建设、水利、农业、经信、卫计、安监、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3.7.3 建立覆盖区、镇(街道) 、村(社区)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3.8 社会社会动员动员准准备备3

21、.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工作。3.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农业保险和城乡居民住房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缩短理赔时效。3.8.3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的对口支援机制。3.9 科技准科技准备备3.9.1 组织民政、国土、建设、水利、农业、卫计、安监、地震、气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3.9.2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22、、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开展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3.9.3 充分利用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14 4 信息管理4.1 灾情灾情报报告告4.1.1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的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工作,其他部门要积极予以配合。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地点、成因,灾害造成的损失(人员受灾及伤亡情况、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情况等) ,以及当地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等。4.1.2 灾情信息初报。自然灾害发生后

23、,镇(街道)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区级民政部门报告;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灾情信息后,迅速审核、汇总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对于本行政区域内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10 人以上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事发地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 2 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市民政局。4.1.3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 24 小时零报告制度。镇(街道)民政部门每日 8 时前将截止前一天 24 小时的灾情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区民政部门每日 9 时前汇总区灾情向区政府和市民政局报告;重大灾害续报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

24、,并向相关部门通报。4.1.4 灾情信息核报。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在灾情稳定后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区民政部门报告;区民政部门在 15 接到报告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向市民政部门报告;重大灾害核报信息及时报告区政府,并向相关部门通报。4.1.5 对于干旱灾害,各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 10 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4.2 会商核定会商核定4.2.1 会商。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由各级减灾委或民政部门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分析、评估、核定灾情。4.2.2 评估。民政、国土、建设、农业、

25、水利、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实灾情。4.2.3 台账。镇(街道)民政部门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灾后救助提供依据。4.3 信息信息发发布布4.3.1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4.3.2 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由区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发布。单灾种灾情可由各有关专项指挥机构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预案规定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后发布。 16 4.3.3 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救灾的动态及成效、灾区的主要需求、下一步安排和其他需

26、要说明的问题等。4.3.4 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也可通过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必要时,由区宣传部组织协调。4.3.5 灾情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有关部门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5 预警响应5.1 预预警信息警信息区建设局的气象灾害、汛旱预警、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国土分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社发局的农业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应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5.2 启启动动程序程序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27、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等情况时,及时启动救助预警响应。5.3 预预警措施警措施预警响应启动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立即启动工作机制,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向区减灾委领导、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 17 启动情况;向相关镇(街道)发出灾害救助预警响应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2)加强值班,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3)通知区及相关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和救灾物资供应商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工作,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4

28、)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助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5)及时向区管委会报告预警响应工作情况;(6)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5.4 预预警警终终止止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决定预警响应终止。6 应急响应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 4 个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级响应由区减灾委主任(区分管副主任)统一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党政办主任)组织、领导;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区社发局局长)组织、协调;级响应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社发局分管局长)组织、协调。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职

29、责。 18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或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以下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以上”含本数, “以下”不含本数。6.1 级级响响应应6.1.1 启动条件(1)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 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15 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 万人以上;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3000 间以上;或 600 户以上;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 10 万人以上;发生 6 级以上地震。(2)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6.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

30、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6.1.3 响应措施由区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区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对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19 (2)区减灾委领导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4)根据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社发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社

31、发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5)公安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人武部根据市有关部门和受灾地区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6)经发局、社发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科信局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抢修及城市应急供水等工作。社发局

32、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建设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原水保障和乡镇应急供水工作。科信局协调适用于灾区救 20 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7)根据区减灾委主任要求,区社发局组织开展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全区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灾工作。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8)灾情稳定后,根据区管委会灾害评估的有关部署,区减灾委组织受灾的镇(街道)人民政府、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核定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

33、害损失情况;(9)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6.1.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级响应。6.2 级级响响应应6.2.1 启动条件(1)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1 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10 人以上,15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 21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1000 间以上,3000 间以下;或 300户以上,600 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 5 万人以上,10 万人以下;发生 5.5-5.9 级地震。(2)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

34、项。6.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区减灾委提出启动级响应的建议。区减灾委副主任(党政办主任)决定启动级响应。6.2.3 响应措施(1)市减灾委副主任(党政办主任)主持会商,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镇(街道)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成员单位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区管委会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按照

35、职责,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必要时,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实时评估;(4)根据灾区辖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 22 情的核定情况,区财政局、社发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区社发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社发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宣传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5)社发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市或者

36、全区性救灾捐赠活动。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现场卫生救护工作;(6)灾情稳定后,受灾的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区减灾委。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2.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终止建议,由区减灾委副主任(党政办主任)决定终止级响应。 6.3 级级响响应应6.3.1 启动条件(1)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 次灾害过程出 23 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5 人以上,10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37、3000 人以上,1 万人以下;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 500 间以上,1000 间以下;或100 户以上,300 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 3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发生 5.0-5.4 级地震。(2)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6.3.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社发局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6.3.3 响应措施(1)区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镇(街道)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2)派出由减灾委成员单位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

38、,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工作; 24 (4)根据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社发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发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社发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5)社发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6)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镇(街道)评估、

39、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6.3.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社发局局长)决定终止级响应。6.4 级级响响应应6.4.1 启动条件(1)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1 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 3 人以上、5 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 1000 人以上, 3000人以下;倒塌房屋和严重损坏房屋 200 间以上,500 间以下;或 25 50 户以上,100 户以下;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 1 万人以上、3 万人以下;发生 4.0-4.9

40、级地震。(2)区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6.4.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由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社发局分管局长)决定启动级响应状态。6.4.3 响应措施(1)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减灾救灾支持措施;(2)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地方开展救助工作;(3)区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4)根据灾区镇(街道)人民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财政局、社发局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社发局为

41、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社发局指导灾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5)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的镇(街道)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26 (6)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6.4.4 响应终止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区减灾委办公室副主任决定终止级响应。7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7.1 过过渡期生活救助渡期生活救助7.1.1 较大及重大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灾区民政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7.1.2 财政局、社发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

42、。社发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7.1.3 社发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监督检查。7.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进行援助。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慈善团体要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7.2 冬春救助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的镇(街 27 道)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7.2.1 社发局组织各地于每年 9 月中旬开始调查冬春

43、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会同镇(街道)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7.2.2 受灾地的镇(街道)民政部门应当于每年 10 月 1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区民政部门备案。7.2.3 根据受灾地的镇(街道)人民政府或民政、财政部门的补助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区社发局、财政局确定区级财政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7.2.4 区社发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

44、估全区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7.3 倒倒损损住房恢复重建住房恢复重建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受灾群众自救、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7.3.1 区社发局根据镇(街道)民政部门对倒损住房核定 28 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7.3.2 区民政局收到受灾地镇(街道)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房情况评估的结果,按照区级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

45、出资金补助建议,与财政局会商后下达。7.3.3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当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7.3.4 住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7.3.5 由区管委会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8教育培训8.1 预预案演案演练练区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8.2 宣宣传传和培和培

46、训训8.2.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 “国际减灾日”、 “全国科普日”、 “全国消 29 防日”、 “世界气象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互救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8.2.2 组织开展各级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9 监督管理9.1 考核考核奖惩奖惩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区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对镇江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导有关地方和单位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在自

47、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区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表现突出而牺牲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9.2 预预案管理案管理本预案由社发局制定,报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社发局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区政府审批。各镇(街道)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10 附则 30 10.1 预预案解案解释释本预案由社发局负责解释。10.2 发发布布实实施施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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