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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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关于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 2007101号)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做好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结合体育事业单位的特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一、适用范围1. 为了发展体育事业,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体育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理的体育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本意见所指体育事业单位是指体育项目管理中心、体育工作大队、体育

2、竞赛管理中心、体育训练基地、体育场馆、体育中心、中等体育运动学校、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等。2. 体育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技能人员和运动员,纳入岗位设置管理。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体育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3. 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级体育学会、体育协会、体育基金会等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二、二、岗位类别设置4.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和运动员岗位。其中,运动员岗位管理的具体办法另行研究制定。5. 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

3、要适应增强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6.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体育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发展体育事业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体育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练员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教练员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岗位。7.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体育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鼓励体育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

4、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8. 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以下简称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9. 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总体控制标准如下:(1)主要以专业技术提供公益服务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 70%。(2)主要承担社会事务管理职责的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3)主要承担技能操作维护、服务保障等职责的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一般应占单位岗位总量的一半以上。(4)其他两类岗位应该

5、保持相对合理的结构比例。对于承担职能较多、性质较为复杂的体育事业单位,其三类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以视具体情况按照管理权限进行核定。三、三、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10. 体育事业单位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1. 体育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12. 根据体育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体育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13.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

6、和结构比例按照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14.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高级岗位分 7 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正高级的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 3 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为 3 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15.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体育事业发展水平,以及体育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控制。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

7、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的要求,按照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体育事业单位发展需要,合理确定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体育教练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按照人事部、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关于印发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和关于体育教练员职务等级标准若干问题的说明的通知(人职发199417 号)的有关规定核定;地市级以上体育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可适当高于基层体育事业单位。承担优秀运动队管理和服务保障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适当提高;对于体育事业单位中被上级运动队征调一年以上

8、的教练员、队医、科研等专业技术人员,在征调期间,其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单列。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 5:5。16.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总量,体育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17.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术水

9、平和工作需要确定。18. 体育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一至五级工勤技能岗位。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19.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 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 5%左右。20.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四)特设岗位设置21. 体育事业单位中的特设岗位是根据体育事业发展的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体育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

10、等级根据规定的程序确定。特设岗位不受体育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在完成工作任务或特殊情况消失后,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22. 体育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四、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23. 体育事业单位正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国家级教练一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二级岗位、国家级教练三级岗位、国家级教练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高级教练一级岗位、高级教练二级岗位、高级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教练一级

11、岗位、教练二级岗位、教练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助理教练一级岗位、助理教练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至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教练员岗位名称为见习教练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24. 体育事业单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岗位等级设置参照相关行业办法和标准执行。25.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五、五、岗位基本条件(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26. 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体育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具有良好的品行;(3)岗位所需

12、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27. 体育事业单位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28. 体育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

13、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30.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体育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31. 教练员基本任职条件:(1)遵守宪法和法律;(2)热爱体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3)具备相应任职资格;(4)开拓创新,求真务实,完成训练教学任务,不断提高运动技术水平;(5)有相应的体育基础理论和业务水平,积极参加继续教育;(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7)教练员所应具备的其他条件。32. 优秀运动队和各类体校国家级教练岗位的任职条件,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另行研究制定。

14、33. 对于随队医生等长期为运动队服务的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根据管理权限和体育行业特点,由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卫生行政部门确定。34. 体育事业单位中国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体育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的具体条件。36. 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

15、素综合确定。(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37. 体育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 5 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六、六、岗位设置的审核38.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39. 体育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2)按程序报

16、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40. 国务院部门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41.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42. 地(市)政府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3. 县(县级市、区)政府所属体育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政府

17、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 40 条、第 41 条、第 42条、第 43 条的权限申请变更:(1)体育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45.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对规模小、人员少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可进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行政部门研究制定。46. 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

18、作为体育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七、七、岗位聘用47. 体育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48. 体育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应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49.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完成岗位设置、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的情况进行认定。对符合政策规定,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19、50. 在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应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工作人员。51. 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体育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施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已经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普遍签订聘用合同的体育事业单位,可以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不同等级的岗位,并变更合同相应的内容。52. 对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体育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其具备的任职资格和工作需要,经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可根据有

20、关规定破格聘用。53. 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体育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各地区、各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的高等级岗位的设置。54. 体育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55. 体育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的结构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

21、低聘或解聘的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体育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八、八、组织实施56. 体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是体育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 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体育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 为本,从体育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尊重体育发展规律和特点,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 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57. 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所属体育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体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 结合本地区体育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 见。58. 各地区、各部门和体育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 政策规定,坚持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对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打击报复、以权谋私的, 要追究责任。对不按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 的体育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体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 兑现工资、不予核拨经费。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按照人事管 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59. 本指导意见由人事部、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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