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市属企业债券融资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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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债券融资管理暂行办江门市市属国有企业债券融资管理暂行办 法(征求意见稿)法(征求意见稿)第第 1 1 条条 为加强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属国有企业债券融资行为,防范和控制债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378 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发产权200870 号) ,制定本办法。第第 2 2 条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

2、企业以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和委托其他政府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受托单位)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各级独资、控股的下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第 3 3 条条 企业发行债券应坚持以下原则:(一)突出主业发展。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应确保重点项目建设,发展做强主业;(二)优化负债结构。应积极利用企业债券等多种融资工具,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优化企业负债结构;(三)防范债务风险。发行债券应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四)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发行债券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第第 4 4 条条 企业进行债券融资应

3、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债券,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审议决策,并报市国资委备案。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中长期债券(以下统称债券)应当并按本办法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企业进行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融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报市国资委审核。第第 5 5 条条 企业应当加强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健全有关债券发行的风险防范和控制制度。企业发行债券或为其他企业发行债券提供担保,应当符合市国资委有关风险控制的相关规定。第第 6 6 条条 企业应当做好债券发行事项的可行性研究

4、,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二)企业产权结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和发展规划,本企业已发行债券及兑付情况;(三)筹集资金的规模、用途和效益预测,发行债券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及偿债计划;(四)企业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情况等,本次发债可能出现的风险及相应对策;(五)为发行债券需提供的担保、抵(质)押情况说明。第第 7 7 条条 企业在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制订债券发行方案。企业的债券发行方案由企业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审议决策。发债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发行人基本情况;(二)发行债

5、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三)发行债券计划,主要包括发行主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发行价格、承销方式、债券担保、信用评级、募集资金用途、还本付息方式等;(四)发行债券的评级机构、审计机构、承销商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选聘情况。第第 8 8 条条 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债券,由市国资委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其中发行企业债券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市国资委、有关部门报送下列文件资料: (一)发行企业债券的申请书;(二)债券发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债券发行方案(附董事会决议及党委会纪要) ;(四)企业营业执照

6、、企业章程、发行章程及产权登记证;(五)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六)市国资委、有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第 9 9 条条 企业中的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的发行债券,由其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在召开股东会(股东大会)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债券发行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包括市国资委在内的全体股东,市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并及时将审议情况报告市国资委。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文件资料比照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第第 1010 条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总体要

7、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建设等方面对企业发行债券事项进行审核。审核的主要内容:(一)企业发行债券是否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二)企业发行债券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我市的经济结构战略目标,如需取得有关部门立项批复的项目是否取得批准文件;(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企业申报材料要件是否齐备、有效;(四)发行债券后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情况以及偿债能力情况。第第 1111 条条 市国资委作出同意债券发行的决定、股东会(股东大会)作出同意债券发行的决议后,企业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发行债券的申请。第第

8、1212 条条 有关主管部门对企业债券发行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 10 个工作日内,企业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国资委。企业应当在债券发行工作结束 15 个工作日内及兑付工作结束15 个工作日内,将发行情况、兑付情况书面报告市国资委。债券存续期内,如发生可能影响债券持有人实现其债权的重大事项时,企业应当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第第 1313 条条 市国资委应对债券发行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债券发行的决策程序、募集资金使用、债券兑付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第第 1414 条条 企业发行债券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决策程序的,市国资委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第 1515 条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精神,制订各级子企业的债券发行等融资事项管理工作规范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第第 1616 条条 市国资委建立企业债券发行情况统计报告制度,企业应在年度终了 1 个月内将本企业及各级子企业已发行债券、还本付息等情况随同年度决算一并报市国资委。第第 1717 条条 上市公司的债券发行事项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第第 1818 条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第第 1919 条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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