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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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实施细则第十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实施细则 由文化部和中国美术家协会共同主办的全国美术作品展览,是国家级的综合性大展,每五年举办一次。第十 届全国美展于 2004 年举办,适逢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五十五周年,是本世纪初最重要的一次美术盛会。全国美术 家们将以满怀激情的创作把一批无愧于伟大时代的艺术精品奉献给人民,向建国五十五周年大庆献礼。这次大展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 鸣”的方针,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培育美术新人,推动美术创作,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美术事业。一、组织机构 成立第十届全国美展组织委员会,由名誉

2、主任,正、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全面负责领导展览的筹备和 展出的各项。组委会下设第十届全国美展办公室,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第十届全国美展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中国人民解放军成立本地区本系统的第十届全国美展的组织委员会和展览办公室, 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创作,作品征集、评选和上送展品等各项工作,并与第十届全国美展组委会、第十届全国美 展办公室随时取得联系,互相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完成第十届全国美展的各项工作。承办第十届全国美展分画种展区工作的省、市地区,相应成立展区的组织委员会和展览办公室,在全国美展 组委会的领导、协调下,搞好本展区的收件、评选、展出及出版作品集等各项工作。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展区第十届全国美展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由所在地区的文化厅、局和美术家协 会协商产生,报第十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备案。解放军参加第十届全国美展的作品请总政宣传部负责组织征集和评选。中直单位送展的作品请北京美协负责 组织征集和评选。 二、展出方式、时间和作品件数 第十届全国美展采取两个阶段办展的方式,先按画种分展区展出,然后在北京举办获奖作品展。 第一阶段:各展区具体收件日期与展出日期详见附件第十届全国美展各展区展览计划和有关规定 。展览名 称统一为第十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XXX 展区 ,总计展出作品约 3500 件。1、展区地点及展出作品数:(1)中国画展区: 浙江省杭州市 展出

4、作品 500 件。(2)油画展区: 广东省广州市 展出作品 500 件。 (3)版画展区: 四川省成都市 展出作品 400 件。(4)雕塑展区: 吉林省长春市 展出作品 150 件。(先寄 9 寸照片)(5)水彩、粉画展区: 广东省汕头市 展出作品 300 件。(6)壁画展区: 广东省广州市 展出作品 150 件。(7)港澳台邀请作品展区: 广东省深圳市 展出作品 260 件。(8)综合展区: 江苏省南京市 漆画展出作品 150 件、连环画和插图画展出作品 100 件、年 画招贴画和宣传画展出作品 100 件、漫画展出作品 100 件。(9)艺术设计展区: 上海市 展出作品 400 件。2、展

5、区工作任务:(1)收件:按预定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解放军作品分配数收取作品。(2)组织好评选评奖工作。(3)搞好展区展览工作。(4)负责将本画种获奖提名作品送北京第十届全国美展办公室,经总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参加第十届全国美 展获奖作品展 。(5)退件: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入选作品以及展览结束后的入选作品退给各省市美术家协会。(6)按统一规格、版式出版本画种展览作品集。第二阶段:在北京举办第十届全国美展获奖作品展1、展出时间:于 2004 年 12 月初至 2005 年 1 月初在北京中国美术馆举办第十届全国美展获奖作品展 ,届 时将隆重举行开幕式和颁奖仪式,同时举办学术研讨会。2、

6、展出作品件数:展出第十届全国美展获金、银、铜奖及优秀奖的作品约 350 件。3、 第十届全国美展获奖作品展将有计划安排国内外巡展。 三、第十届全国美展参展作品要求: 1、凡自 1999 年第九届全国美展以后创作的作品,无论是否参加过何种展览,均可选送参展。 2、每位作者每展区展出作品不得超过两件。 3、送展作品一律填写标签和一式三份作品清单,应逐项填写清楚。标签、清单将由第十届全国美展办公室统一印 发。 4、现居住在海外有中国公民身份的作者,可以直接将作品寄往展区。(同时附寄护照复印件)参加展区的评选、评奖。 5、对各画种送展作品的规格要求见附件,请严格执行。 6、艺术设计作品个人直接投稿至上

7、海展区。地址:上海市延安西路 238 号上海美协 何小薇 收邮编 200040 电话(021)62483450四、作品评选、评奖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第十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制定的评委会组成原则,聘请本地区著名美术家、美术评 论家组成评选委员会,经第十届全国美展组委会确认后公布。按照第十届全国美展办公室确定的各画种送选作品 分配数(分配数额另行通知),评选出本地区的送选作品,按画种分别送往各展区。送选作品件数,只能少于分配 数,不得超过分配数,因超送作品出现的问题,由超送省、市自行负责。2、各展区的评委,由第十届全国美展组委会从全国各地该画种的著名画家和专家中聘请。按照预定的展出作 品数评选出

8、展出作品。从展出作品中按预定的数量评选出获金、银、铜奖及优秀奖的提名作品。获奖作品件数可 以少于预定数,不得多于预定数。3、第十届全国美展设金奖、银奖、铜奖和优秀奖各若干件。第十届全国美展设总评委会。总评委会由第十届 全国美展组委会聘请。总评委会对各展区评定的获奖提名作品作终评。经总评委终评确认后的获奖作品为第十届 全国美展的获奖作品。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评委的作品,不参加本地区送选作品的评选,可自选一件作品直接送展区参加展区 的评选和评奖。评委会的参展作品数不占各省市参加评选的作品分配数。5、各展区评委作品不参加评选和评奖,可自选一件作品直接参加本展区展出。6、总评委会的作品不评奖,可以

9、自选一件作品参加第十届全国美展获奖作品展的展出。7、第十届全国美展拟设立专项奖,凡希望设立专项奖的机构和个人须在展出前三个月向第十届全国美展办公 室提出申请,经组批准委会后实施。 五、展览费用: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筹展费用,包括作品征集,评选,送、退件等费用由各地区自行筹集解决。 2、各展区的展览费用,包括评选、展览、收送件、退件及出版画集等费用自行筹集解决。3、 第十届全国美展获奖作品展的费用,第十届全国美展的办公费、组委会会议以及由第十届全国美展组 委会召开的研讨会等费用,由主办单位申请财政拨款及由组委会通过社会赞助筹集。4、第十届全国美展将收取作品参展费。 (1)凡各省、自治区、

10、直辖市送往各展区的作品均须交参展费。参展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向作者收取。 收费标准分别为:雕塑每件作品 300 元,油画、壁画作品每件 200 元,中国画、漆画作品每件 160 元,艺术设计 作品每件初评 100 元、复评 150 元,其余画种作品每件 100 元。在寄运作品同时将参展费汇至各展区办公室。(2)现居住在海外有中国公民身份的作者的参展费用分别为:雕塑作品每件 150 美元,油画作品每件 100 美元,中 国画作品每件 100 美元,艺术设计作品每件初评 30 美元、复评 200 美元,在寄运作品时,直接将参展费汇至各展区办 公室。(3)各展区将获奖提名作品运往北京参加第十届全

11、国美展获奖作品展时,各展区应将作者缴纳参展费的 50汇至第十届全国美展办公室。 六、举办第十届全国美展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品邀请展 1、展出时间地点:2004 年 9 月 11 日至 10 月 10 日在深圳举办。 2、展出作品件数:总计约 260 件,其中香港特别行政区作品约 90 件、澳门特别行政区作品约 80 件、台湾地 区作品约 90 件。 3、展出作品不分画种,不评奖。从展出作品中挑选出约 30 件作品作为特邀作品参加第十届全国美展获奖作品展 。七、主办者和参展作者的责任、义务和权利1、第十届全国美展组委会及其展览办公室、各展区组委会及展览办公室、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12、第十届 全国美展组织机构均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参展作品的安全。作者亦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作品的安全(作品安全 保护措施见附件)。2、凡送展作品作者应确定作品的保险价,并由作者支付作品的保险费用。保险费用按作品保险价的千分之五 计算。作者在送交作品时,同时交纳保险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给各展区寄运作品时,将寄运作品的保险费 汇至各展区,由各展区向保险公司投保。3、为了宣传近年来美术创作的成就,中国美协将在第十届全国美展获奖作品展结束后,安排赴海外展出。 因而,凡第十届全国美展获奖作品,应视为作者已同意其作品赴海外展出。4、主办单位对展出作品有研究、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的权利,主办单位在征得作者同意后有优先收藏作品的 权利。八、凡有送作品参加第十届全国美展的作者,需确认并遵守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 本实施细则有未尽事项,由第十届全国美展组委会授权第十届全国美展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协商处理。 第十届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组织委员会 2004 年 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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