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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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三条【概念界定】

2、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第四条【基本原则】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2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第五条【职责分工】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

3、工作。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各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公安部门:根据交通管理要求,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或撤除)许可工作,设立统一标识,对未经许可的停车泊位依法予以取缔。财政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资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制定和完善服务标准及规范,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负责机动车停放临时占用人行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场地的审批和

4、停放秩序的管理,依法对擅自占用公共场地的行为予以查处。3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检定情况,对擅自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和使用未经定期检定合格的计时收费装置的停车场予以查处。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税务部门:负责对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进行税务登记,发售发票,对未按规定使用发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依法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行为自律规范,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等工作,引导停车场经营者合法诚信经营。第六条【定价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分类定价。(一)

5、道路(含街巷,下同)停车泊位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二)下列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1.国有资金包括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资金等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2.机场、车站、码头、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旅游景区、公园、城市广场、市民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车场;3.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包括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文体中心、艺术中心,青少年、妇女儿童、老年活动中心等配套建设的停4车场;4.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故障和车辆违法运营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5.其他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

6、车场。(三)除(一)、(二)项以外的停车场包括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等方式)以及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第七条【标准制定】 制定(或调整,下同)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应综合考虑停车场的建设及运营成本、停车设施设备等级、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社会承受能力以及有利于集约利用资源、促进技术创新等因素,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第八条【级差收费】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收费标准遵循“中心高于外围、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的区域可实行较高收费,供需缺口小、矛

7、盾不突出的区域实行低收费或免费。对城市交通枢纽、轨道交通换乘站配套建设的停车场提供短时间内车辆停放服务的,应当实行低收费或免费。适当扩大同一区域路内与路外停车场之间的收费标准差距,以引导更多车辆使用路外停车场。5鼓励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可适当收费。第九条【收费标准核定】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经营者在依法向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后,应按下列程序向所在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标准核定手续:(一)递交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备案)表(详见附件),并提供下列相关材料:1具有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

8、或其他相应资质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2停车场的不动产权证书或相应的权属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 1 套,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相应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3机动车停车场平面示意图、方位图;4.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5.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停车场计时收费装置计量检定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 1 份(采用计时收费方式的停车场需提供);6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制作的收费标价牌(表)样张。(二)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受理,进行材料审查、现场勘查、明确定价方式、核定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规定的,在5 个工作日内核发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备案)6表,并在政府网站

9、上公示。第十条【自主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制定,报所在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管理办法参照第九条执行。第十一条【PPP 项目】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 等方式)建设的停车场,应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并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经营者)应当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收费标

10、准调整与财政投入协调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成本、供求变动等因素,及时调整收费标准。第十二条【优惠措施】 下列机动车停放实行收费减免:(一)法定工作日规定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相关事务需要在政府行政机关(包括参照行政机关管理的其他单位,下同)及相应场所临时停放的车辆免费。各行政机关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7(二)在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停车 30 分钟以内(含)免费;实际停车时间超过 30 分钟的,按照实际停车时间计费。(三)各类停车场对执行公务的行政执法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军车等应当免费。(四)经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认定的轨道交通换乘停

11、车场(P+R 停车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换乘停车收费实行 5 折优惠。具体实施办法按照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规定执行。(五)悬挂公安部门核发的新能源汽车号牌的车辆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 1 小时以内(含)免费,持有残疾人证且由本人合法驾驶的汽车在道路停车泊位停车 2 小时以内(含)免费;优惠存在交叉的,由消费者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实际停车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扣除免费停放时间后计费。第十三条【扣押车辆收费】 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解除扣押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

12、费用由车主承担。法定处理期限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确定。第十四条【计费方式】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以采取计时、计次或包月等计费方式,计时收费以分钟、小时为8计费单位,计次收费以次为计费单位,包月收费以月为计费单位。实行计时收费的,应具备定期检定合格的电子计时设备。第十五条【收费票据】 停车场经营者收取停车费,应当使用合法票据,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第十六条【管理责任】 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停放车辆的管理,做好车辆进出登记、停车场地巡视(或监视)等风险防范工作。第十七条【明码标价】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停车

13、场经营者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停车场入口处、缴费地点显著位置设置价目牌(表),公示定价方式、收费标准、优惠措施、计费方式及停车场经营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八条【信息化建设】 着力推进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信息化建设。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积极配合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建立停车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我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管智能化、信息化。第十九条【小区停车】 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场收费,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9第二十条【解释权限】 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苏州

14、市税务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执行日期】 本细则自 2019 年 月 日起施行,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 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附件:1.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2.苏州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3.苏州市区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4.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地区类别划分5.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备案)表6.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表)推荐格式10附件 1: 苏苏州州市市区区机机动动车车停停放放服服务务收收费费标标准准车车型型类类别别地地区区停停放放时时间间单单价价( (

15、辆辆) )备备 注注1 小时以内部分8 元/1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1 小时以外部分5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一类规定时间10 元/次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 24 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1 小时以内部分8 元/1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1 小时以外部分4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规定时间8 元/次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 24 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二类间断式停放1 个月350 元/月见说明第5 条1 小时以内部分8 元/1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1 小时以外

16、部分3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规定时间7 元/次以停车点工作时间为准; 24 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三类间断式停放1 个月300 元/月见说明第5 条道 路小区外周边指定道路夜间停车间断式停放1 个月150 元/月供附近居民夜间停放车辆,停放时间为 20:00次日8:00,其他时间停放(包括提前和超时停放)按道路临时停车计费,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并由道路停车管理单位与消费者以合同形式明确1 小时以内部分6 元/1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1 小时以外部分4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一类规定时间8 元/次以停车场工作

17、时间为准; 24 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1 小时以内部分6 元/1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1 小时以外部分3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二类规定时间6 元/次以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 24 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1 小时以内部分6 元/1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1 小时以外部分2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室外三类规定时间5 元/次以停车场工作时间为准; 24 小时连续工作的,以零点为起止点1 小时以内部分5 元/1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 一类 1 小时以外部分3

18、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1 小时以内部分5 元/1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 二类 1 小时以外部分2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1 小时以内部分5 元/1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不足1 小时按1 小时计算小型车蓝牌照室内三类 1 小时以外部分1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 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其中道路停车收费标准为政府定价, 各区政府(管委会)可以根据辖区情况制定更优惠的收费标准, 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其他类型停车场的收费标准为政府指

19、导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吴江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吴江区制定并公布实施。2. 政府制定门票价格的 旅游景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采取计时收费的,当日收费的最高上限不得超过 50 元。3.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4.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 5.供沿街商家自备车辆白天停放( 7 时22 时) ,实行车位不固定、不预留的资源利用优先原则,商家应向道路停车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审核手续,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6.按月、按年等长期合同停放的机动车(不含占道停放),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与车主商定。7.住宅小区的配建停车设施收费

20、,按照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等有关规定执行 ,不适用本标准 。11附件 2:苏州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苏州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车车型型类类别别地地区区停停放放时时间间单单价价( (辆辆) )备备 注注2 小时以内部分6 元/2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 不足2 小时按2 小时计算2 小时以外部分4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一类规定时间8 元/次以零点为起止点2 小时以内部分6 元/2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 不足2 小时按2 小时计算2 小时以外部分3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二类规定时间6 元/次以零点为起止

21、点2 小时以内部分6 元/2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 不足2 小时按2 小时计算2 小时以外部分2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室外三类规定时间5 元/次以零点为起止点2 小时以内部分5 元/2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 不足2 小时按2 小时计算 一类 2 小时以外部分3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2 小时以内部分5 元/2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 不足2 小时按2 小时计算 二类 2 小时以外部分2 元/半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2 小时以内部分5 元/2 小时半小时以内免费,超过半小时 不足2 小时按2 小时计算小型车室内三类 2 小时以外部分1 元/半

22、小时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范围内公立医院配建的各类停车场 。吴江区范围内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吴江区制定并公布实施。2.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连续停放以零点为起止点计次收费。3.实行以时计费的,连续停放24 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 元/辆;超过24 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此重新计时收费。4.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非机动车寄存收费规定执行。5.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6.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就医者(含陪护者、探视者 ) ,非

23、就医者可按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12附件 3:苏州市区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苏州市区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车车 型型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小型机动车(蓝牌照)每小时 4 元(指停放不超过 7 小时);每天 30 元(指停放时间超过 7 小时、不超过 15 天);每月 450 元(指停放时间超过 15 天、不超过 1 个月)。停放时间超过 1 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大型机动车(黄牌照)每小时 7 元(指停放不超过 7 小时);每天 50 元(指停放时间超过 7 小时、不超过 15 天);每月为 750元(指停放时间超过 15 天、不超过 1 个月)。停放时间超过 1 个

24、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超长(挂)车(黄牌照)每小时 10 元(指停放不超过 7 小时);每天为 70 元(指停放时间超过 7 小时、不超过 15 天);每月为1000 元(指停放时间超过 15 天、不超过 1 个月)。停放时间超过 1 个月的,按月、按天分别计收。说明:1.本标准适用于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 范围内行政机关指定的接收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车辆违法运营和因车辆故障未及时清障等原因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的营业性停车场。吴江区范围内被依法扣押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吴江区制定并公布实施。2.本标准中的“天”指 24 小时,从车辆进入停车场起开始计

25、算,连续 24 小时为 1 天;“月”按 30 天计算。3.行政机关依法扣押车辆,在法定处理期限内的停车费及车辆的保管费用,由实施扣押措施的执法机关承担;经告知逾期不接受处理或处理后不及时提取车辆的,逾期或不及时提取车辆所产生的停车费用由车主承担。4.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13附件 4: 苏苏州州市市区区机机动动车车停停放放服服务务地地区区类类别别划划分分一、一类地区:观前地区(东至临顿路,南至干将路,西至人民路,北至因果巷、旧学前,含临顿路中心线西侧、干将河北侧、人民路中心线东侧、因果巷旧学前中心线南侧相应路段)。二、二类地区:(一)古城区(环城河内

26、的范围);(二)石路地区(东至环城河,南至爱河桥路,西至广济路,北至上塘河,含爱河桥路中心线北侧、广济路中心线东侧相应路段);(三)火车站地区(东至西汇支路,南至环城河,西至广济路,北至沪宁铁路,含西汇支路中心线西侧、广济路中心线东侧相应路段)。(四)汽车南站(东至迎春路,南至无名路,西至湄长路,北至南环东路,含迎春路中心线西侧、无名路中心线北侧、湄长路中心线东侧、南环东路中心线南侧相应路段)三、三类地区:一、二类地区以外的范围。本地区类别划分适用于姑苏区,其他区由当地发改(价格)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14附件 5: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核定( (备案备案)

27、)表表申报单位(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产权单位名称经营单位名称相互关系经营单位地址停车场地址邮政编码单 位 基 本 情 况 法人代表姓名联系电话停车场负责人联系电话停车类型面 积停车总量其中大车其中小车备 注计时道路 停车计次室内停车计时停 车 场 基 本 情 况室外 停车计次定价方式政府定价 政府指导价 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优惠措施申 报 内 容价格承诺以上由经营单位填写,以下由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填写以上由经营单位填写,以下由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填写经现场勘查,核定(备案)意见如下:核定(备案)部门(盖章)年 月 日核定 (备 案) 意见核定(备案)编号:15上述意见有效期至上述意

28、见有效期至 年年 月月 日(最长不超过日(最长不超过 1 1 年)年) ,期满后需要继续收费的,应提前,期满后需要继续收费的,应提前 1 1 个月重新办理个月重新办理收费申报;期间停车场、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收费标准需要调整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收费申报。收费申报;期间停车场、经营单位相关情况发生变化或收费标准需要调整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办理收费申报。本表一式 4 份,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票据发放部门、停车场(库)各保存 1 份。附件 6: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表)推荐格式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表)推荐格式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价牌定价方式: 地区类别:车 型收费标准备 注小型车P大型车停车场地址:经营单位:经营单位电话:监督举报电话:说明:(优惠措施及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说明:停车场经营者参照推荐格式,自行制作和使用标价牌。建议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停车场标价牌采用蓝底白字,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标价牌采用绿底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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