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大学章程(草拟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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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西北大学章程西北大学章程(20122012 年年 1111 月月 1212 日日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西北大学,简称“西大”;英文名称为 Northwest University,简称 “NWU” 。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是陕西省西安市太白北路 229 号。现有长安校区(西安市长 安区学府大道 1 号) 、太白校区(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 229 号) 、桃园校区(西安市莲湖区 高新四路 15 号) 。互联网域名为 http:/。 第四条 学校由陕西省

2、人民政府举办,是陕西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全国重点综合 大学,建校年代为 1902 年。 第五条 学校是公办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 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是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北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党委” )领导下的校长负责 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校训是“公诚勤朴” ,办学精神是“艰苦创业,自强不息” ,校风是“团结、 进取、民主、奉献”,学风是“勤奋、严谨、求实、创新”。 第九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坚定不移地建设有 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致力于推动国家富强、民

3、族复兴、社会发展和人类进步。 第十条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根本,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 传承创新。第二章第二章 教育形式与教育管理教育形式与教育管理第十一条 学校遵循教育规律,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具有人文情怀、社会责任、创新 能力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 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继续教育、留 学生教育、合作办学等其他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科学定位、分类建设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科综合优势,自主、合理 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鼓励和支持学科(专业)交叉、融合与发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合理确定办学规模

4、,拟定招生计划 和方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录取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自主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向卓越学者或著名社会活动家授 予名誉博士学位等荣誉称号。 第十六条 学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机构组织机构2第一节 学校党委第十七条 校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 是: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 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 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5、的完成。 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原则,设立相应工作机构。第十八条 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 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 作出决定;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 校党委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 。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常委会履行 其职责,对其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西北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依据党内有关 规章制度在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开展工作,保障学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二节 校 长第二十条

6、校长在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 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等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行政组织机构的负责 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职员工,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员工和 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政实行校长统一领导、分管校领导分工负责、职能部门组织实施的 工作机制。 校长办公会是校长

7、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讨论处理学校教学科研等重大问题及决定有关 重要事项,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 校长可根据工作需要,授权分管校领导召开工作会议,研究有关行政工作事项。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组织,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运营和管理。第三节 学术机构第二十三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 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术事务咨询、论证、审议和决策的最高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等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其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 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是对教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审的

8、学术机构, 依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工作。第四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3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有关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学校在学院(系)和有关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学校规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组织教职员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育教职员工 不断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 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并完成教 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第五节

9、群众团体组织、民主党派第二十八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西北大学委员会在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履 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共 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在学校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的基本形式。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机构,学生会是学生代表大会的执 行机构和学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支持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 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改革发展发挥积极作用。第四章第四章 教学科研机构教学科研机构第三十一条 学院(系

10、)、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 基地等)是教学科研工作的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系)根据学校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系)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队伍建设、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 (三)负责教职员工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 (四)设置内部业务机构,并依据有关规定实施人员聘任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独立建制的公共教学机构和研究机构(所、中心、实验室、基地等)的职权参照学院 (系)执行。 第三十三条 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系)管理决策的基

11、本形式,研究决定本单 位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 第三十四条 学院(系)党委(党总支)发挥保证监督作用,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 决定,负责学院(系)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支持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 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领导学院(系)群团组织开展活动。 第三十五条 院长(系主任)全面负责学院(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国际交流合 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系)设立教授委员会。 教授委员会依据院(系)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对院(系)改革发展中重大事项提供决策 咨询,是教授参与民主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第五章第五章 教职员工教职员工4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12、、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教职员工应具备相应的任职资格。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和荣誉; (三)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帮助学生成长成才; (四)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13、;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 表大会、工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维护离休退休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六章第六章 学生学生第四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四条 学生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合理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并获得相应学习、深造和参加 学术交流的机会;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质健康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

14、平获得荣誉和奖励, 按学校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 (三)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四)参与民主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享有监督权、建议权和申诉权;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生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四)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

15、学等活动,对 学生就业创业进行指导和服务。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机制,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 生会、党团组织等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七章第七章 董事会与校友会董事会与校友会第一节 董事会5第四十九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对学校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帮助 学校争取办学资源,促进社会各界与学校在各领域开展广泛合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由省政府领导、学校负责人和关心学校事业发展的各界人士组成。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其成员享有相应权利,承担 相应义务。第二节 校友和校友会第五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

16、、肄业的学生;在校工作过的 教职员工;学校名誉教授、名誉博士、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校友总会批准,获得校友会 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设立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 校友服务。 第五十四条 校友总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 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总 会的指导。第八章第八章 资产、经费与财务资产、经费与财务第五十五条

17、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资产属国家所有。学校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保护和使用。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确保资产保值增值。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筹资渠道,努力增加办学经费,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依法面向社会筹措 教学、科研经费和募集各类奖助基金。 第五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吸引校友和社会捐赠,争取办学资源。 第五十九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地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保证资金运行安全,提高经 费使用效益。 第六十条 学校实行审计监督制

18、度,建立完善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维护学校财经秩序。第九章第九章 举办者与学校举办者与学校 第六十一条 学校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领导和监督。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决定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核准学校章程; (二)依法确定学校的管理体制; (三)按照有关规定,任免学校负责人; (四)指导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核拨学校教育经费,并实行监督管理; (五)评价监督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二条 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统筹协调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提供必要保障;6(二)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

19、,不断增加经费投入; (四)保障和支持学校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等; (五)保障学校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按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培养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三)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 与合作; (五)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 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职员工的职务,调整

20、其收入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服务; (二)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三)学校尊重和保障教职员工、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习方面依法享有的学术自由。 (四)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学校经费,学校的财务活动依 法接受监督; (五)积极改善教职员工和学生在校学习、工作和生活条件,为其提供良好服务; (六)保障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七)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章第十章 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校标、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标为由篆书校名、英文校名、校址和建校年代组成的双同心圆形徽 标。 第六十六条 学校校徽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旗是中间为 色中英文校名、左上方为校标的长方形 色旗帜。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校歌为西北大学校歌 。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 10 月 15 日。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附则附则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校党委全委会审定,陕 西省教育厅核准。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提出,修订程序同制订程序。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生效后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本章程生效之 前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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