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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预约服务制度 (试行)第一条 为更好更加高效的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合理分配和利用税务机关办税资源,向纳税人、缴费人提供优质、便捷的纳税服务,提高纳税人、缴费人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预约服务制度是指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缴费人约定在适当的工作时间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制度。预约服务内容包括涉税(费)事项办理、税收政策咨询以及省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事项。预约服务可以由纳税人、缴费人发起,也可以由税务机关发起,服务时间由双方协商约定。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各级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第四条 预约办理的内容包括涉税(费)业务办理、税收政策咨询等,各地可
2、结合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实际,以纳税人、缴费人需求为导向,进一步明确和公开预约办理的事项。第五条 税务机关应完善办税服务厅、官方网站、12366 纳税服务中心以及移动办税平台的预约功能,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线上、线下多元化的预约服务渠道,方便纳税人、缴费人预约。第六条 税务机关可视业务办理情况主动发起错峰预约服务。可以根据申报期办税业务量峰值高低、办税事项集中度等情况向纳税人、缴费人提出错峰预约。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缴费人接受错峰预约。纳税人、缴费人接受错峰预约办税时,税务机关应安排绿色通道快速为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宜。第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预约登记薄,对已确定预约服务的,税务机关不得单方面解除。因特殊情况需要解除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与纳税人、缴费人协商解决,并重新安排预约时间。对超过预约时间 30 分钟而未到场的纳税人、缴费人,视为申请人主动放弃预约服务。第八条 接受预约的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要遵循纳税服务规章制度,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应付、拒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更不得向纳税人、缴费人收取任何预约费用,或是因预约服务接受纳税人、缴费人的宴请。第九条 对需要多个部门配合的预约服务事项,纳税服务部门应主动协调好其他相关部门,在规定的工作时限内予以解决。第十条 本制度由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