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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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组 所得 超50%债转股同一 控制下 无对价其他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联系人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名称是否 主导方转让方 被收购企业 收购方 收购方股东转让方 收购方 收购方股东被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股东 分立企业转让方 被收购企业 收购方 收购方股东转让方 收购方 收购方股东被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股东 分立企业转让方 被收购企业 收购方 收购方股东转让方 收购方 收购方股东被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股东 分立企业转让方 被收购企业 收购方 收购方股东转让方 收购方 收购方股东被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股东 分立企业转让方 被收购企业 收购方 收购方股东转让方 收购方 收购方股东被分立企业 被分立企业

2、股东 分立企业 比例: % 比例: % 比例: % 比例: % 比例: % 比例: %重组方 盖章栏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 债权人谨声明:本表是在重组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填报的,本表有关重组类 型、重组方信息、重组日、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等重组交易各项信息均是真实 的、可靠的、完整的。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公章)企 业 重 组 类 型年 月 日(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规定的比例。(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方类型合并重组日被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 合并企业重组

3、方债务重组债务人 债权人企业特殊性重组业务备案登记/申请审批表受理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重组方共同声明(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分立被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 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 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 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 被合并企业股东 合并企业特 殊 性 税 务 处 理 条 件(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债务人 债权人债务人 债权人(公章)受理日期: 年 月 日审批意见:(公章)审批日期: 年 月 日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企业重组采取特殊性税

4、务处理,报送税务机关核准的申请表。由拟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填报。 二、填报说明 (一)栏目说明 1.“企业重组类型”:填报企业重组交易的业务类型,包括“债务重组” (包括“重组所得超 50%” 、 “债转股”两个子项) 、 “股权收购” (包括“同 一控制下无对价” 、 “其他”两个子项) 、 “资产收购” 、 “合并” 、 “分立”五种类型。表栏目通过勾选填报。 2.“重组方”:填报企业重组各方的“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 “是否主导方”和“重组方 类型” 。其中“是否主导方” 、 “重组方类型”通过勾选填报,其余

5、栏目通过文字编辑填报。 3.“重组日”:填报按照税法相关规定确定的重组日。 4.“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填报企业重组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各项条件的情况和相关比例。除“比例: %”需要通过文字编辑填报外,其他栏 目通过勾选填报(标“-”的栏目表示不需要填报) 。 5.“重组方共同声明”:填报重组各方协商一致的有关重组交易各项信息均为真实、可靠、完整的声明,需要填写本表的填报日期。 6.“重组方盖章栏”:加盖重组各方的公章,对本表中所有纳税人填报信息和声明进行正式确认。 7.“受理税务机关”:加盖受理税务机关公章并填写受理日期。 8.“审批税务机关”:填写税务机关审批意见,加盖审批税务机关公章并填写

6、审批日期。 (二)表内逻辑关系 1.“企业重组类型”的五种类型中只能勾选填报一种(勾选“债务重组”的必须同时在“重组所得超 50%”和“债转股”中勾选一个子项,勾选 “股权收购”的必须同时在“同一控制下无对价”和“其他”中勾选一个子项) 2.“重组方类型”中,只能在同一企业重组类型的列中勾选(如选择“债务重组”的“债务人”或者“债权人” ,则不能选择“股权收购”等其他重 组类型所在列对应的重组方类型) ,每个纳税人(重组方)必须且只能勾选一种类型(如纳税人甲作为“债务重组”的重组方,其重组方类型只能选择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中的一个,不能选择“股权收购”的“转让方”或其他任何类型) 。 3.“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中,只能在同一企业重组类型的列中勾选且该列所有勾选框都必须勾选,所在列出现的“比例: %”为必填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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