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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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浙江省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管理,保护监理、建设和施工等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根据人防、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新建、扩建、改建、加固改造的监理(以下简称人防监理)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为保障人防指挥、信息、疏散、掩蔽、储备、救护等需要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

2、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本办法所称其他人防防护设施,是指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和落实人防要求的城市重要基础设施、重要厂矿企业生产设施的防护部分。第四条 人防监理资质实行行政许可制度。许可资质分甲级、乙级和丙级,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甲级资质审批,省人防主- 2 -管部门负责乙级资质审批,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负责丙级资质审批。 舟山市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乙级资质行政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省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审批本辖区企业资质。义乌市及嘉兴市下辖各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实施省人防主管部门委托下放的丙级资质行政许可,适用本文件中有关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的规定,负

3、责审批本辖区企业资质。第五条 省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发布全省人防监理单位的资质情况及相关信息。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管理权限负责人防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具体监理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许可条件和业务范围第六条 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第七条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甲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甲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具有 15 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 3 -土建

4、专业 12 名以上,安装专业 3 名以上);近 5 年来独立监理过 3 个以上抗力等级 5 级的人防工程。(二)乙级: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具有 10 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 8 名以上,安装专业 2 名以上);近 5 年来独立监理过 3 个以上人防工程。(三)丙级: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具有 5 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 4 名以上,安装专业 1 名以上)。第八条 人防监理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 (一)甲级资质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二)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

5、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2 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 5 级(含)以下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三)丙级资质单位可承担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1 万平方米且抗力等级 6 级的人防工程和所有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的监理业务。第三章 申请和办理第九条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认定的程序:- 4 -(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有关要求和清单见附件 1、2),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

6、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省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在门户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 10 个工作日。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公示期间,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由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匿名异议不予受理。第十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 1 份,副本 3 份,正、

7、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 5 年,按照国- 5 -家人防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由有许可权限的人防主管部门编号发放。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资质有效期届满,人防监理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月内提出办理资质延续申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人防监理单位的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提出办理资质证书变更申请。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延续和变更的程序:(一)申请人防监理甲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单位持经省人防主管部门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向国家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申请人防监理乙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

8、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三)申请人防监理丙级资质延续和变更的单位持申请材料向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6 -第十四条 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人防监理单位,经审查合格后,有效期延续 5 年。第十五条 人防监理单位合并的,合并后的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人防监理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需要变更资质证书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办理。人防监理单位分立的,

9、应按其分立后各自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办理资质许可。第十六条 人防监理单位在领取新的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予以注销。第十七条 人防工程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认定、延续、变更、外省单位驻浙备案事项也可在浙江省政务服务网上申请办理(网上申请地址:http:/),网上提交资料后,还需准备原件以供线下查验。第四章 外省驻浙人防监理单位第十八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实行驻浙备案制度。外省人防监理单位经省人防主管部门驻浙备案后,方可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第十九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条件:- 7 -(一)具备人防监理甲级资质;(二)有驻浙固定办公场所。第二十

10、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程序:申请驻浙备案的外省人防监理单位持申请材料向省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人防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在省人防门户网站公布。第二十一条 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期限由人防监理单位自行提出申请,但不得超过其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备案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在我省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第五章 人防监理人员第二十二条 人防监理人员应持有人防主管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或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证书。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

11、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 8 -人防工程监理员是指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人员。第二十三条 人防监理人员应当接受人防专业继续教育。人防监理人员每三年参加人防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一次。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当事人和所在单位限期整改:(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 (二)未认真履行人防监理职责,发生重大事故,负有一定责任的;(三)未接受继续教育的;(四)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证明及报告的;(五)从业单位

12、与证书载明的工作单位不符的;(六)不按规定进行人防工程专项验收即签署验收合格意见,或将不合格的工程验收为合格的;(七)严重违反监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在从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或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人防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建议发证机关依法处置。- 9 -(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人防监理人员证书,或证书失效的;(二)一年内被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暂扣证书 2 次及以上的;(三)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人防监理活动,或同时在 2 个(含)以上单位执业的;(四)其监理工程师证书被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撤销的。第六章 监

13、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监督监理单位根据人防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监理人员(人员配备标准见附件 9)。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和现场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计划、监理实施细则;从事施工阶段监理和施工合同管理、设备采购监理与设备监造、资料管理等工作均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加强对人防监理单位的监管管理。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0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人防监理资质证书、人防监理人员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

14、、财务管理等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及其所监理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行为;(四)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九条 对人防监理单位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表见附件 10)管理,人防主管部门和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人防监理单位实行差别化监管。每个季度扣分值低于10 分或者年度信用评价累计得分高于 60 分(含)的,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监理单位在申请证书变更、资质延续、出具与业务有关的证明材料等日常管理中优先快速审查;一个季度扣分值高于 10 分(含)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于次月发布监理单位信用

15、评价预警通知,并加大其在监工程项目的检查力度。承担项目质量监督的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按信用评价表的内容和标准对人防监理单位实施考评。省人防质量监督机构对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后每季度在省人防门户网站上公布。第三十条 人防监理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的,一经发现,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许可资质。- 11 -第三十一条 人防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取消其许可资质:(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申请延续的;(二)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三)超越本单位人防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四)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当取消资质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二条

16、 人防主管部门应建立人防监理单位信用档案,对监理单位受到处理、处罚情况和其它不良信息记入其不良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人防监理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单位信用档案信息,包括单位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人防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违规情形的,应当严格进行查处。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各设区市人防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12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浙人防办20144 号)同时废止。 - 13

17、-附件 1申请材料有关要求1.人防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2.申请人防监理资质认定、延续的单位,应提供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甲级一式 3 份,乙级、丙级一式 1 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甲级 3 套,乙级、丙级 1 套) 。3.申请人防监理资质变更的单位,应提供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甲级一式 3 份,乙级、丙级一式 1 份)及相应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甲级 3 套,乙级、丙级 1 套) 。4.外省人防监理单位申请驻浙备案,应提供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 1 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材料(1 套

18、) 。5.附件材料应列出目录和页码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规格为 A4 纸,采用软封面封底,其中人防监理人员的材料应按申请表中出现的顺序列目录装订,人员的证书复印件及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材料应装订在一起。- 14 -附件 2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清单序 号申请事项申报材料委 托 书 ( 附 件 3)人 防监 理单 位资 质等 级申 请表 (附 件 4)人防 监理 单位 资质 证书 变更 申请 表 (附 件 5)企业 营业 执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颁发的工 程监理资 质证书 (正、副 本复印件)已变更的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颁发的工 程监理资 质证书 (正、副 本复印件)人防监 理资质 证书 (正

19、、 副本复 印件)人防工 程注册 监理工 程师和 人防工 程监理 员的资 格证书、 聘用劳 动合同 及养老 保险证 明、身 份证复 印件监 理业 绩表 (附 件 7)人防 工程 监理 业务 手册 (附 件 8)竣工项 目的人 防工程 竣工验 收备案 表外省 人防监 理单位 驻浙备 案表 (附件 6)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同意开展 监理业务 的相关材 料(复印 件)固定办公 场所相关 材料。属 于自有产 权的,应 提供产权 证明复印 件;属于 租用的, 应提供出 租房产权 及租赁合 同复印件。1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乙级资 质认定2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认定3人防工程监理甲级、乙级、 丙级资质延续4人防

20、工程监理甲级、乙级、 丙级资质变更(名称变更、 办公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 变更、技术负责人变更)5外省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 备案- 15 -附件 3 委委 托托 书书委 托 人:(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地 址: 联系方式: 受委托人:(个人姓名) 地 址: 联系方式: 现委托 作为我(单位)的受委托人办理(项目名称)(办事事项名称) ,委托权限为(选择相应项目并在中打“” ):代为提出、变更、放弃申请;代为接受询问;代为行使陈述申辩权利;代为要求和参加听证;代为提交和接收法律文书;代为(其他委托权限) 。委托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委托人:(签名/盖章)受委托人:(签名/盖章)年

21、月 日年 月 日- 16 -注:办理委托手续时,须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相关身份证明。- 17 -附件 4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申请单位: (盖章)申请事项:资质认定 资质延续 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年 月 日- 18 -填 表 说 明 一、人防监理人员一览表中需填写申请单位在册的所有人防监理人员和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国注、省注)的情况;二、此表适用于新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甲、乙、丙级资质或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资质甲、乙、丙级资质延续;三、申请单位在相应的申请事项后内打钩;四、填表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五、填表单位应将本表电子稿一并报人防主管部门。- 19

22、 -承 诺 书- 20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填报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及其它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表中所填的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技术负责人、人防监理人员等工作人员,全部都是本公司人员,本单位提供的单位资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真实有效,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机构公章)年 月 日- 21 -一、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成立时间 年 月 日企业类型联

23、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技术职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已具备的房屋建筑工程 监理资质营业范围申请人防工程 监理资质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22 -二、法定代表人情况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民 族身份证号学 历专 业职 务职 称照片工 作 简 历本人签字:年 月 日- 23 -三、技术负责人情况姓 名性 别出生年月民 族身份证号学 历专 业职 务职 称照片工 作 简 历本人签字:年 月 日- 24 -四、人 防 监 理 人 员 一 览 表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人防监理人员 资格证书序号姓 名性别出生 年月文化 程度所学 专业职 称有效日期注册专业注册号编号- 25

24、-附件 5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申请单位: (盖章)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年 月 日- 26 -承 诺 书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填报的人防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其它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人防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机构公章)年 月 日- 27 -基本情况单位名称详细地址(请填写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成立时间 年 月 日企业类型联系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

25、技术职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信用社会代码已具备的房屋建筑工程 监理资质营业范围申请人防工程 监理资质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章 注:如注:如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需一并填写变更后变更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需一并填写变更后 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情况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情况- 28 -附件 6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表单位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填 表 说 明 - 29 -一、驻浙机构监理人员一览表中需填写申请单位驻浙人员中所有人防监理人员和注册监理工程师(国注、省注)的情况;二、填表要求字迹工整,不得涂改;三、填表单

26、位应将本表电子稿一并报人防主管部门。- 30 -承 诺 书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承诺,本单位此次填报的外省人防监理单位驻浙备案表及其它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内容真实,表中所填的驻浙从事人防监理活动的单位驻浙机构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人防监理人员等工作人员,全部都是本公司人员,驻浙期间,本单位提供的单位资料、印鉴、证件、业绩等材料真实有效,并且严格遵守国家、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如有隐瞒情况和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行为,本单位和本人愿意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年 月 日- 31 -一、基本情况单位名

27、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码成立时间人防监理资质证 书编号电 话邮政编码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职称联系 电话单位负责人职称联系 电话技术负责人职称监理工程 师注册号现有从业人员数现有管理人员数注册监理工程师总 数人防监理人员人数专科以上学历人数初级职称中级职称单 位 从 业 人 员 状 况工程 技术 人员总数高级职称单位简介- 32 -二、驻浙机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办公地址驻浙机构基 本情况联系电话驻浙机构简介- 33 -三、驻浙机构负责人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专业职务职称最高学历身份证 号 码照片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编号人防资格证书编号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从事人防监理年限 年联系电话何年

28、、月至何年、月工作简历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34 -四、驻浙技术负责人简历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专业职务职称最高学历身份证 号 码照片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编号人防资格证书编号何时何校何专业毕业从事人防监理年限 年联系电话由何年、月至何年、月从事何工作工作简历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35 -五、驻浙机构监理人员一览表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人防监理人员资 格证书序号姓 名性别出生 年月文化 程度所学 专业职 称 有效日期注册专业注册号编号- 36 -附件 7 资质有效期内竣工的人防工程监理业绩表序 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工程规模项目地点 (市、县/ 区)开工日期竣工日期123备注- 37 -附

29、件 8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监理单位: (盖章)浙江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38 -名称地址工程规模造价(万元)抗力等级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 理 工 程施工单位监理工作情况- 39 -建设 单位 意见年 月 日(公章)人防 质量 监督 机构 意见年 月 日(公章)奖惩 记录年 月 日(公章)40附件 9 人防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最低配备标准人防工程施工阶段监理人员配备(人)工程类型人防工程规模土建阶段安装阶段5000m2以下225000 m210000m232单建式10000 m2以上4310000m2以下2210000 m220000 m232附建式20000 m2以上4320000m2以下22

30、20000 m250000 m232兼顾人防50000 m2以上43注:1.每个项目监理机构配备人员中至少有一名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2.土建阶段人防监理人员以土建专业为主,至少配备一名安装专业人员;安装阶段人防监理人员以安装专业为主。41附件 10浙江省人防监理单位信用评价表单位名称: 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编号: 工程名称: 检查日期:人防监理人员或见证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签名): 序号序号具体扣分内容具体扣分内容每违反一每违反一 次扣分值次扣分值扣分值扣分值1超越本单位人防监理资质等级和范围承接监理业务的一票否决2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监理业务的一票否决3涂改、伪造、出借

31、、转让人防监理资质证书的一票否决4转让人防工程监理业务的一票否决5因监理单位责任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一票否决6以欺骗手段取得人防工程建设监理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一票否决7人防防护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发现或 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48对人防质量监督检查出的问题没有完成整改即进入下道工序施 工的39同一问题经人防质量监督人员指出后在该项目另一施工段再犯 的310选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规定或质量标准,存在 质量问题,现场项目监理机构未发现或不及时以书面形式予以制止 和纠正的211对施工单位未按图施工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行为,现场 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按规定向有关

32、单位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的212人防围护结构被破坏或人防墙上固定模板的对拉螺栓上采用 pvc 塑料管支模、砼预制件等,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按规定向有关 单位提出书面制止和纠正要求的213人防隐蔽验收资料未与工程施工进度同步编制或资料弄虚作假 的214未按规定签订监理合同进行项目监理工作的215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中未达到人员配备标准的或人防监理人员不 到位的216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即开工,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 式予以制止和纠正的24217对施工单位上道工序未报经监理验收(或底板、墙板、顶板浇 筑砼前未通知人防质量监督机构检查)即进入下道工序施工的行为, 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不及时以书面形式

33、予以制止和纠正的218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有关人防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119现场项目监理机构对按规定应进行旁站、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 而未进行的120未按规定组织人防工程专项质量技术交底的121未按规定组织人防中间结构验收的122未编制具有人防专业内容的监理规划或监理实施细则 即开展现场监理工作的1小 计序号序号具体加分内容具体加分内容加分标准加分标准 加分值加分值23年度内人防工程项目监理部监理人员参加国家人防办组织的人 防监理专业培训并考试合格的每人次 加 2 分上限 10 分24已具备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年度内新增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 师资格的每人次 加 1 分上限 10 分25已具备人防监理资质的单位年度内新增人防工程监理员资格的每人次 加 1 分上限 10 分26年度内人防工程项目建设获得创杯工程国家级加 8 分,省 级加 4 分, 市级加 2 分上限 10 分小 计注:1.发生 1 到 6 项内容其中之一的,年度信用评价得分为 0 分; 2.年度信用评价累计得分=100-扣分+加分。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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