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加强企业创新促进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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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江苏省粮食局文件苏粮检20177 号关于做好2017年度粮食经营者 守法诚信评价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粮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粮食局:为了进一步推动粮食流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粮食经营者的守法诚信意识,构造良好的粮食流通诚信环境,根据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规定要求,现就做好2017年度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评价工作机构开展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是全省粮食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粮食流通监管方式的重要措施,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 2 立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小组,明确分管领导,制定实施方

2、案,细化任务分工,落实部门责任。组织评价培训,统一评估方法和标准,提高专业人员业务素质。建立评价协调机制,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配合,确保评价工作扎实有序。二、认真组织实施,确保评价工作质量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涉及部门多,申报企业类型复杂,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各地要严密组织实施。一是要认一是要认真组织信用信息审核。真组织信用信息审核。对申报企业基础信息、检查日志和申报材料,组织线上线下逐项审核,对申报守法诚信A级的企业,要组织现场核查。二是要积极组织部门联审二是要积极组织部门联审。 。要主动征求信用管理机构和机关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跨行业、跨部门互审联审,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共管。三是要认真

3、组织公示。三是要认真组织公示。扩大公示范围,落实公示时间。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网络等媒体公示,防止走过场,流于形式。四是要准确确定信用等级。四是要准确确定信用等级。认真执行评估标准,扣分依据要充分,确定等级要准确。提高B、C级守法诚信等级确定权限,从今年开始,申报A、B、C等级的,由设区市审核确定;申报D级的,由县级审核确定,其中A级须报省局备案。五是要积极开展网上评价。五是要积极开展网上评价。“互联网+信用管理”的应用,打造了信用评价工作新模式。各地要加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用,从信用申报、初审、自评、公示到等级的确定,全流程通过信用管理系统完成,确保评价过程公开、全程留痕。各级 3 粮食

4、部门要严格评价工作责任,对评价结果谁审核谁负责,严格评审,好中选优,确保质量。三、规范信息归集,夯实评价工作基础信用信息归集是信用评价的基础工作,各地要认真组织。涉粮企业都要纳入基础信息采集范围,采集的信息要规范,符合企业库数据格式要求。信息更新要及时,特别是企业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行政许可、认证、表彰、处罚类信息及其它涉粮信息,如有变化,要即时更新,确保真实、准确、完整。落实信息管理责任,各地要明确信用信息管理员,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归集的信用信息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负责。要加强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审核,确认无误的,及时通过本级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归集上

5、报。四、加强督查指导,圆满完成评价工作信用评价是信用体系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加强对评价工作的检查督导 ,省粮食局将对各地信用评价工作情况开展督查。各地要组织现场检查指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加强评价结果的运用,要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当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扩大信用评价的影响力。守法诚信评价工作是粮食部门的一项系统性工作,各地要认真筹划、尽早部署,确保按时完成。设区市于12月20日前将 4 评价结果和总结报至省局监督检查处(电子文档通过监督检查政务平台报送)。申报表格请在政务平台企业信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附件: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江苏省粮食局2017年11月13日

6、附件: 5 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实施办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粮食经营者自觉守法、诚信经营,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提高粮食行业行政监管效能,推进法治粮食和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粮食经营者分类监管工作机制,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评价范围:在江苏省境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加工和转化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第三条第三条 评价内容: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指标由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两部分组成。(一)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共10项)1.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评价;2.政策性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3.自营粮食收购活动检查评价;4.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活动检查评价;5.粮

7、食质量管理检查评价;6.粮食仓储设施及运输工具检查评价;7.粮食库存检查评价;8.粮食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9.粮食最高、最低库存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检查评价(如粮食应急工作检查评 6 价、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油保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评价、粮食加工检查评价、成品粮储存卫生状况检查评价、公平交易行为检查评价等)。(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反映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的配合程度。第四条第四条 评价标准:根据粮食经营者不同类型,评价指标分别按照收储类、加工类、销售类设定评估标准。具体评估标准参见附件1-1、1-2、1-3

8、。第五条第五条 省粮食局应根据国家、省有关政策和粮食流通法规对评价内容及评价标准进行定期调整。第六条第六条 评价方法:对纳入守法诚信评价范围的粮食经营者先设定基准分值,采取百分制(满分为100分)进行考评。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为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和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之和。单项守法诚信评价指标分值是指粮食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某个单项检查时,发现粮食经营者存在违反有关法律、行政的行为,依据本办法对其进行扣分处理后,所得分值。配合监管评价指标分值是指粮食经营者不积极配合粮食或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扣减的分值。第七条第七条 等级划分: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分为

9、7 A、B、C、D四级,依据得分确定。A级表示“守法诚信等级优秀”、B级表示“守法诚信等级良好”、C级表示“守法诚信等级一般”、D级表示“守法诚信等级较差”。其中A级:评价指标分值90(含)分100分;B级:评价指标分值75(含)分89分;C级:评价指标分值60(含)分74分;D级评价指标分值在60分以下。第八条第八条 评价程序: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工作按照粮食经营者自行申报,县、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初评、公示、审定、发证的程序组织实施。(一)申报。(一)申报。粮食企业应当按要求参加申报,个体工商户可根据需要自愿申报。本着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守法诚信评价的粮食经营者应于每年的11月

10、底前向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和电子版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其中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见附件2-1、2-2、2-3、2-4、2-5),包括: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封面、粮食经营者基本信息表和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自评表。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价申报表可通过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政务平台企业信用申报系统自行下载。 8 粮食经营者申报守法诚信等级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1.企业基础信息库和信用信息库内容完整,资料真实准确,信息更新、报送及时

11、;2.从事粮食经营或加工活动连续满三年以上且有相对固定的经营场所;3.企业法人或主要管理人员连续三年无违法违纪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行为,企业员工(含临时聘用人员)当年无犯罪记录;4.粮食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在银行无不良信贷记录;5.企业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行政处罚的行为,在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各类评比活动或申请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等事项中没有提供虚假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6.粮食加工类企业须具有一定的加工规模。(二)初评。(二)初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粮食经营者的申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全面审核,并依据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评估标准对守

12、法诚信情况进行评分,拟定划分等级。(三)公示。(三)公示。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初评结果应当在当地政府或部门网站进行公示,也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结束后,拟定为A级的纸质申报文档应在7 9 个工作日内、电子申报文档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本级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政务平台信用管理系统上报至设区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对被公示的粮食经营者初评等级提出异议,并由初评机关负责牵头调查核实,确定处理意见。 (四)审定。(四)审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辖区内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的综合审核。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D级守

13、法诚信等级的确定;设区的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A、B、C级守法诚信等级的确定,其中A级须报省局备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成立由相关部门和人员组成的守法诚信等级评价领导小组和机构,组织召开评价小组会议,并综合考虑工商、物价、银行、环保等部门对粮食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实施跨部门综合审核,对辖区内纳入评价的经营者进行逐一审定。对无异议的,按照初评结果确定守法诚信等级;对有异议的,由初评机关进行调查重新核实后,报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其守法诚信等级。(五)发证。(五)发证。审定完毕后,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评价结果汇总报省粮食局备案。省粮食局通过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政务平台或相关媒

14、体公布评价结果,委托设区的市粮食行 10 政管理部门颁发江苏省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证书。省粮食局对A级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等级证书实施统一编号监制。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粮食企业申报的,按上述评价程序组织实施。第九条第九条 粮食流通行业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评价一次,有效期为一年,自次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次开展粮食流通检查都应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年底结合本年度内有关奖惩情况和年度检查记录对每个经营者的守法诚信状况进行重新评定,根据评定结果更换等级证书,并将评定结果,定期报送当地信用管理部门和省粮食局备案。第十条第十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

15、粮食经营者的守法诚信等级,实行分类监管。在年度监督工作检查中,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对划分为不同守法诚信等级的粮食经营者,检查规定如下:(一)守法诚信等级为A的粮食经营者,采取信任监管,除专项检查、投诉举报或上级交办以外,应酌情减少监督检查频次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查。(二)守法诚信等级为B的粮食经营者,采取一般监管,除按照前款规定外,应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11 (三)守法诚信等级为C的粮食经营者,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经常性检查。(四)守法诚信等级为D的粮食经营者,采取定期、随机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定期检查、随机检查的频次和开展检查的具体组织形式,

16、由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记录应妥善保管,保管年限为3年。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粮食经营者应及时将守法诚信等级录入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库。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利用信用管理系统开展评价工作,减少人为干预因素,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将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储备粮油承储资格、政策性粮食委托收储库点、承担政策性粮食收储加工任务、申报各级放心粮油示范企业等称号以及评优评先的重要条件。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评价结果提供给

17、当地政府社会信用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扩大守法诚信评价的影响力。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 12 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粮食经营者对其守法诚信评价情况的查询,发现评价结果有误的应及时纠正。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时,应将辖区内粮食经营者上年度的诚信评价等级作为本年度对其进行监管的依据,实施分类监管。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引导粮食经营者树立并强化守法诚信经营的理念。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江苏省粮食流通行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暂行)(苏粮办检201311号)同时废止。 13 抄送:中储粮南京分公司,江苏省粮食集团江苏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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