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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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邮车改20181 号关于印发高邮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 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乡(镇、园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高邮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高邮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高邮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2018 年 5 月 29 日2附件:高邮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40 号)、 中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中央事业单位

2、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车改201535 号)、 关于认真做好地方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中车改办201612号)、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苏车改20181 号)、 扬州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扬车改20181 号)精神和相关要求,现就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要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对规范事业单位职务待遇、节约成本、提高效能、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事业单位行业类别众

3、多,单位类型复杂,经费来源多样,人员身份不一,车辆规模庞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工资制度改革也尚在推进中,必须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复杂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坚定信心,扎实工作,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3二、改革范围、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改革范围机构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人员范围为所有原符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目前按照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保障公务出行的岗位和人员原则上维持现有方式。其中,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企业所属事业单位可按照本意见要求实施改革,也可按照高邮市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实施改革。(二)工

4、作目标按照中央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总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创新公务交通保障机制,取消一般公务用车,公务活动出行实行社会化,采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保障公务出行,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实现事业单位公务交通保障高效、费用节约、成本下降和管理规范。(三)基本原则1.坚持厉行节约,保障高效。科学制定改革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要对本单位公车改革节支情况进行详细测算,确保改革后公务交通费用支出低于改革前支出,不能因此增加财政预算支出;积极探索和创新符合事业单位公务出行特点的市场化交通保障机制,确保事业单位社会服务和公益事业工作不受影响。2.坚持从严从

5、紧,应改尽改。将应改单位和符合参改条件人员全部纳入改革范围,从严核定保留车辆,从紧确定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或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开口子,不留后门,坚决4避免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现象。3.坚持统筹兼顾,分类指导。从实际出发,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根据事业单位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区分不同单位性质、岗位类别和人员身份,采取不同的改革措施,不搞一刀切。完善各项配套政策,切实搞好与事业单位工资及财务管理制度等相关方面的统筹与衔接,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4.坚持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关本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机关各部门按照本意见,审核批复所属

6、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乡(镇、园区、街道)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本级直属(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三、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主要任务(一)改革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参改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等车辆,在确保本单位节支的前提下,对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与党政机关车改补贴保障区域范围一致)的普通公务出行实行报销公务交通费用、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或其他符合规定的社会化方式等保障办法。1.严格限定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的岗位和人员范围。改革后,原符

7、合公务用车配备条件的岗位和人员,经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公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可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个别特定岗位确需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所在单位应从严从紧核定经单位所属的主管部门5批准,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发放。2.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和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公务交通费用报销额度及公务交通补贴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取消车辆数量、运行成本和改革前交通费支出情况,在节支的前提下,按照不高于同地区、同级别机关相应层级公务员交通补贴标准的原则从严确定。不得既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又报销公务交通费用。严格按规定控制报销或发放人员范围,避免普遍发放交通补贴或允许限额

8、报销的福利化改革倾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建立公务交通费用报销总额度和公务交通补贴总数动态调整机制。3.从严核定保留车辆。参改事业单位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根据业务保障和专业技术活动工作实际,保留必要的医疗救护、新闻转播、科学考察、技术勘察、检疫检测、环卫清洁等特定功能的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必要的业务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预算,其中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必须长期搭载固定设备并进行标识化管理,不得在公车改革过程中新增车辆。与主管部门机关同城异地办公的可根据需要保留 1 辆工作用车,用于机要通信、应急等公务,但不得借车改名义新增车辆。各参改事业单位车改保留车辆,由各主管部门核定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

9、公室审批备案。(二)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参改单位是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责任主体,可参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妥善安置司勤人员的指导意见有关政策,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的原则,认真做好司勤6人员安置工作,不能简单推向社会,要立足内部消化,合理分类安置,保障其合法权益,确保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顺利实施。(三)规范处置取消车辆各参改事业单位取消的车辆,由主管部门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资产处置手续,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统一由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开招标确定的评估、拍卖和解体机构,通过公开拍卖等方式进行处置。处置收入按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四、统筹

10、推进乡(镇、园区、街道)事业单位和市属学校、医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一)落实责任,分级推进。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各部门、乡(镇、园区、街道)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乡(镇、园区、街道)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并提出要求和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具体办法。(二)认真组织学校、医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市属学校、医院单位数量和人员众多,隶属关系多样,情况复杂。教育、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扬州市市属学校、医院的行业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我市市属学校、医院的具体改革办法。(三)准确把握政策精神,积极稳妥组织实施。事业单位的行

11、业类别和单位类型众多,地区或部门间既有公务出行保障方式各不相同,一些单位还存在工作人员身份不一等情况。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改革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严格落实责任,加强调查研究,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市公车改革的7有关文件和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相应的办法,积极稳妥处理好有关问题,确保改革工作有序实施、如期完成,新旧公务用车制度有机衔接。五、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乡(镇、园区、街道)要高度重视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工作。市属学校、医院公务用车制度

12、改革办法由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并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部门、乡(镇、园区、街道)要统一负责部署和组织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正确把握改革方向,明确改革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到位。各参改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车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明确专门机构人员,精心组织实施,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二)认真制定实施方案各参改事业单位,按照本意见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事业单位公车改革办法,在深入调研、全面摸底、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实际,于 2018 年 6 月 8 日前制定完成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其中,市委、市政府直属

13、事业单位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各部门、乡(镇、园区、街道)所属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同时由各主管部门汇总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各参改事业单位须在方案批复后抓紧完成改革各项任务。各主管部门对所8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情况进行汇总,于 2018 年 6月底前书面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确保全市事业单位车改工作全面完成。(三)严格保留车辆管理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格保留车辆管理。保留车辆要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度。各单位应当严格车辆使用管理程序,健全车辆日常使用登记和公示制度,经批准保留的车辆要严格用于规定用途,要按照公车主管部门的管理规

14、定,落实好标识化、平台化、信息化等各项要求。(四)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参改事业单位要严肃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管理使用纪律,不得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定向化保障的车辆或长期租用车辆变相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或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依法依纪查处违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政策和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部门要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情况进行监督,并将改革后保留车辆的配备及运行维护费、保留车辆经费支出、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日常和专项审计监督。各部门、乡(镇、园区、街道)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意见及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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