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财经大学大商集团奖学金”评选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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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北财经大学大商集团奖学金东北财经大学大商集团奖学金”评选办法评选办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促进优良学风、校风建设,大商集团特捐资 500 万元在我校设立“东北财经大学大商集团奖学金”(以下简称“大商集团奖学金”)。第二条第二条 “大商集团奖学金”属于学校限定性、永久性基金,500 万元捐款作为奖学金本金,永续保留,不作他用,原则上以年度为单位将本金理财收益用于奖励。第三条第三条 “大商集团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东北财经大学会计学院、财政税务学院、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统计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经济学院的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2、。第二章第二章 评选细则评选细则第四条第四条 参评“大商集团奖学金”的基本要求:(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成绩优良;(四)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各项教育教学和社会公益活动。第五条第五条 “大商集团奖学金” 评选奖项参评条件:(一)学术科研类学习成绩优良,所修科目成绩在 76 分以上,且在学术论文、科研创新、社会实践等方面符合下列任一条件:1、在我校认定的二级 B 类以上级别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以是第二作者)发表学术论文;2、独立或合作公开出版学术专

3、著,专著内容与本学科相关;3、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形成的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获得专利;(二)特殊贡献类1、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过程中表现突出,为国家、学校或大商集团赢得荣誉,做出特殊贡献;2、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在服务社会方面取得显著成效;3、代表学校参加有影响的国际交流活动,受到表彰或在国内外产生良好反响。(三)光荣称号类1、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荣誉指标到校并且指标数超过 2 人的除外);2、在国际或全国性重要的学科竞赛中获得前三名或取得我校参赛历史最佳成绩;3、参加省级以上体育竞赛或文艺竞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的主力队员。(

4、四)大商志向类1、自强不息、积极进取,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2、学业成绩优异、品学兼优。3、内心能够有宏大志向,奋发图强,与大商一同享誉世界。4、同等条件下贫困孤儿大学生优先考虑。(五)大商创业类1、参评团队或个人提供论文、商业创业策划书、方案(不局限于这三种形式),需要具有创意性、实操性。2、创业项目已经运作一段时间,取得一定经验或者社会影响(需提供相关介绍、证明材料)(六)大商实践类1、社会实践产生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或调研报告(或成果)得到省级以上表彰。2、参评团队或个人提供论文、社会实践调查报告(不局限于这二种形式)具有精准性、创意性、实操性。第六条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取消当年“大商

5、集团奖学金”参评资格:(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二)考核期有成绩不及格科目;(三)考核期处于休学或保留学籍(参评大商志向类除外)。第七条第七条 在本年度同时符合多项获奖条件时,“大商集团奖学金”可与国家、省政府及学校出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兼得,但不可与其他社会出资的奖学金兼得。第八条第八条 奖励标准“大商集团奖学金”不分等级,奖励标准每生每年 2000至 10000 元,具体金额、资助人数依据当年奖学金本金收益设定,研究生所获奖金的比例不超过总金额的 30%。第三章第三章 评选评选程序程序第九条第九条 “大商集团奖学金”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为每年 4 月。“大商创业”类、“大商实践”类奖项

6、每年 11 月中旬拟定选题,次年 4 月与其他奖项共同评奖。第十条第十条 “大商集团奖学金”的奖项考核期为上一年度4 月至本年度 4 月,成绩要求为最近两个学期成绩。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成绩单、科研成果、学术论文、方案、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学院将初审结果汇总后统一上报学生处。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生处组织初评并确定拟获奖名单,并将拟获奖名单及相关学生表现等资料发送至大商集团总部,大商集团审核学生资料与获奖理由,回复评选意见,学校再最终确定获奖学生名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获奖学生名单在学生处网站公示,公示期为五天。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审批,审批后的获奖名单送大商集团存档。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奖金在颁奖仪式结束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发放。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由大商集团与校方协商颁奖仪式的举办时间、地点、参会人员。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对在评比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评比资格,已获奖的取消其奖项并追回奖金,涉及违纪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大商集团奖学金”的评选的其他事项由校友工作处、学生处、研究生院协商决定。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东北财经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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