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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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编制说明标准起草组标准起草组20192019年年1010月月目 录一、工作简况 .1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依据.4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11四、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12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12六、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12七、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标准过渡期及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13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13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130一、工作简况一、工作简况(一)任务来源(一)任务来源根据国家

2、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下达和调整汽车禁用物质要求等60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82号)和交通运输部“关于下达2019年交通运输标准化计划(第一批)的通知”(交科技函2019267号)的要求,国家标准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69931997)的修订由交通运输部提出并归口,委托交通运输航海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流程管理,标准计划编号为20183402-Q-348,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承担该标准的修订工作。(二)协作单位(二)协作单位本标准修订工作的起草组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负责组织,协作单位包括: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

3、限公司、江苏海事局、河北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洲际船务管理有限公司。(三)标准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三)标准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水路运输是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贸易往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船舶装卸、运输作业过程中,需要作业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入货舱或其他封闭舱室进行作业,在船舱装有原木、粮食、铜精矿等货物时,由于货物自身吸氧或散发有毒气体等特性,导致货舱存在氧气浓度低、有毒气体含量超标等安全隐患,易发生缺氧或中毒窒息事故。为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69931

4、997)于1997年发布1998年实施,二十余年来对于指导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作业和预防安全事故发挥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大宗干散货物水路运输货种变化、船舶吨位的逐渐加大,进入船舱或封闭舱室作业危险出现了一些新的特征,对此国际海事组织(IMO)对船舶运营安全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我国也对水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标准1和制度进行了逐步完善,相比照而言本标准部分技术内容已出现指标不统一、内容不适应等问题,影响了标准实施应用。因此需要及时对本标准内容进行全面修订,提升标准的适用性、统一性,以加强船舶货物装卸、舱室检修作业安全管理,切实保障作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四)主要工作过程(四)主要工作过程为了

5、确保标准内容的科学、合理、协调、可行,能够指导进入货舱或其他封闭舱室的人员作业,防止缺氧或中毒窒息事故发生,开展了如下工作:2017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在北京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精简整合评估结论,对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169931997)修订的技术重点进行研讨,初步明确了修订工作思路。2017年911月,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组织参编人员赴上海、青岛、大连、广东等地对有关船舶运输企业、港口单位进行了实地调研,了解标准实施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编制完成了标准修订草案。2018年3月6日,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与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中远海运

6、散货运输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技术研讨,明确了本标准修订主要依据包括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2011年11月30日通过)、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等国际公约、强制性国家标准等的相关技术要求。2018年4月,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牵头编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书、预研报告等材料,报送交通运输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申请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2018年5月,交通运输部以厅函(交办科技函2018756号)报国家标准委申请国家标准修订。2018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在北京标准修订工作启动会,在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船舶监督处建议下,补充江苏海

7、事局、河北海事局、大连海事大学、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洲际船务管理有限公司,共同组成标准起草组。会议形成项目实施方案,明确了GB 169931997修订技术要点和起草组单位各工作分工。22018年58月,在搜集前期基础技术资料的基础上,起草组开展了全面深入的调研工作,针对国内主要船运企业、港口单位开展现场调研,并对海事船舶监督管理部门等开展需求沟通,在北京、大连、青岛、天津等地多次召开专题讨论会,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完善。2018年9月14日,起草组在北京召开编写组会议,对完善后的标准草案进行技术讨论,进一步明确了修订依据、标准结构和主要内容。会议决定按照国际海事组织

8、IMO A.1050(27)决议,将标准名称暂修改为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参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将缺氧危险作业划分为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单纯缺氧危险)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除缺氧危险外,还存在有毒或易燃气体危险),并相应调整标准结构。2018年10月2019年3月,起草组按照会议确定的标准结构对标准草案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并开展起草组内部征求意见。2019年48月,起草组分别赴上海、汕头等地开展补充调研工作,并对近年来由于船舶因缺氧窒息造成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并充分吸收起草组各单位反馈意见,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进行修改完善。20

9、19年9月,起草组组织召开标准征求意见稿初稿专家咨询会,广泛邀请交通运输部部海事船舶监督部门、船舶运输企业、港口单位和有关高校专家,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了再次研讨。起草组根据会议意见修改完善最终形成征求意见稿,并正式报请交通运输部组织征求意见。(五)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五)主要起草人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为王伟、于建军、常文广、黄翔、张璋、田林、鲍君忠、邓超风、李林、李亚敏、郭振宝、孙利、宫玉广、徐斌、汪炜、徐益辉。分工如下:3表1 主要起草人及其工作情况姓姓 名名单单 位位分分 工工王 伟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标准修订总负责人,制定标准编写框架,负责 各章节技术内容和修订依据确认于

10、建军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第5章“预防管理措施”,附录A调整,组 织港口作业调研和相关技术内容的研究常文广中远海运散货运输有限公司负责第8章“应急救助与演习”、附录B编写, 组织船舶作业调研和相关技术内容的研究黄 翔江苏海事局负责第4章“基本要求”修订张 璋河北海事局负责第6章“安全防护措施”修订田 林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负责第7章“安全教育与培训”,参与6.1.2“ 空气检测”修订, 鲍君忠大连海事大学参与4.2“空气质量”和第8章“安全教育培训 ”修订邓超风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负责6.1.1“通风换气”修订李 林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附录A调整李亚敏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负责国内外相

11、关标准和技术资料收集整理,完 善修订依据郭振宝河北远洋运输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参与第6章“安全防护措施”修订孙 利洲际船务管理有限公司参与第5章“预防管理措施”修订宫玉广大连海事大学参与4.2“空气质量”修订徐 斌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案例收集和整理汪 炜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负责标准编写和编制说明的整理徐益辉江苏海事局参与第4章“基本要求”修订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依据二、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标准内容的依据(一)标准修订原则(一)标准修订原则1.1. 立足现状。立足现状。标准修订应充分考虑船舶装卸和运输作业发展的情况,特别是货物种类情况,以及作业过程、应急救援等实际情况,作业过程中的

12、各项技术要适应目前国内船舶装卸运输作业的实际情况和发展趋势。2.2. 全面适用。全面适用。应在全面调研了解现有船舶装卸和运输作业中,易造成缺氧窒息事故货物品种,有害气体的浓度、检测、应急救援等要求,应严谨、全面、科学,具有强制执行的可操作性和适用性。43.3. 协调统一。协调统一。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要符合相关国际公约、我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并与相关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行业标准做好协调和衔接。(二)确定标准内容的依据(二)确定标准内容的依据本标准的修订主要依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2011年11月30日通过)、缺氧危险作业安全

13、规程(GB 89582006)等国际公约、强制国家标准等的技术内容,充分参考目前我国船舶和港口安全作业的技术水平。本标准遵循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框架编写,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以及标准主要内容。(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三)修订的主要内容本标准代替GB 169931997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与GB 169931997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表2 规范编制修订情况一览表序号序号章节章节主要修改情况主要修改情况11 标准名称标准名称由“防止船舶货舱及封闭舱船舶货舱及封闭舱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修改为“

14、防止船舶封闭处所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22 规范性引用文 件章节名称由“引用标准”修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 修改了说明。 按照现标准内容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33 术语和定义章节名称由“定义”修改为“术语和定义”。 修改了缺氧的定义(见3.1,1997年版的3.1)。 增加了船舶封闭处所的术语和定义(见3.3)。44 基本要求增加了作业类型、作业程序的基本要求(见4.1和4.3)。 修改了空气质量要求(见4.2,1997年版的4.1)。 修改了安全防护设备与用品的基本要求(见4.4,1997年版的 4.4)。555 预防管理措施增加了风险评估、安全交底、进入许可和封闭与警示的预防

15、 管理措施(见第5章)。66 安全防护措施修改了作业前通风换气、空气检测的要求(见6.1,1997年版 的4.2和4.3)。 增加了防止坠落危险时设置安全绳网、进行管道和阀门作业 时提高空气检测频率的要求(见6.2.3和6.2.5)。77 安全教育与培 训修改了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见第7章,1997年版的4.7) 。88 应急救助与演 习增加了应急演习要求(见8.2)。9附录删除了急性缺氧症的主要表现(见1997年版的附录A)。 修改了易造成缺氧风险的非危险货物品种(见附录A,1997年 版的附录B)。 增加了船舶封闭处所进入许可样本(见附录B)。 删除了现场人工心肺复苏术的步骤(见1997

16、年版的附录C)。(四)修订主要内容的(四)修订主要内容的依据依据本标准具体修订内容说明如下:1.1.标准名称标准名称标准名称修改为防止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中,对已发生缺氧窒息的船舶货舱、封闭舱等部位及其相邻处所统称为“船舶封闭处所船舶封闭处所”,该术语得到国际海事领域的广泛应用。为进一步接轨国际公约要求,本次修订对本标准名称进行了相应调整。2.2.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章节名称根据GB/T 1.1的编写规则由“引用标准”修改为“规范性引用文件”。根据修订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增加或修改了以下3项规范性引用文件,

17、其引用内容主要为:(1 1)GBGB 89588958 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引用此标准关于缺氧状态氧气浓度下限(见3.1)和缺氧危险作业措施的相关要求(见6.1.2.3),保持强制性国家标准间的一致性。6(2 2)GB/TGB/T 1230112301 船舶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船舶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引用此标准关于气体检测点布设的原则方法代替1997年版的4.3.6,保持相关标准内容一致性。(3 3)GBZGBZ 2.1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第1 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部分:化学有害因素应用此标准规定C

18、O、CO2、H2S、SO2等有毒、有害气体的安全限值,保持相关标准的内容一致性。3.3.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章节名称根据GB/T 1.1的编写规则由“定义”修改为“术语和定义”。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修改了术语“缺氧”的定义,将原定义中氧气浓度限值由18%提升至19.5%,明确氧气浓度单位按照体积比计,保持本标准与相关强制性国家标准一致性。增加了术语“船舶封闭处所”,该术语主要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定义。标准中对主要的船舶封闭处所部位进行说明“包括货舱、双层底、燃油舱、压载舱、货泵室、货物压缩机室、隔离空舱、

19、锚链舱、空舱、箱形龙骨、保护层间处所、锅炉、发动机曲拐箱、发动机扫气箱、污水柜,以及不用于放置货物但可能与船舶封闭处所具有相同空气环境特征未通风的相邻处所”。此次标准修订对1997年版的“船舶货舱及封闭舱”全文统一调整为“船舶封闭处所”。4.4.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本章将1997年版中的空气质量、安全防护设备与用品的相关技术内容进行了整合,增加了缺氧危险作业类型、作业程序等内容。(1 1)作业类型)作业类型4.1节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将船舶封闭处所缺氧危险作业类型划分为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特殊缺氧危险指同时存在或可能产生其他有毒有害、可燃气体的

20、缺氧危险作业。根据现有的船舶封闭处所事故案例显示,单纯的缺氧窒息风险外,还存在富氧、其他有毒有害、可燃气体致害的情况,1997年版标准中也涉及CO2等其他7气体要求,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中也将作业危险明确为缺氧、富氧、有毒有害、可燃易爆等。强制性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将缺氧危险作业类型划分为一般缺氧危险作业和特殊缺氧危险作业,明确了缺氧危险作业可能伴随的其他气体环境危险情况,因此本标准规范性引用了此类型划分方法。(2 2)空气质量)空气质量4.2节规定的空气质量,包括氧气、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浓度要求。氧气浓度应始终大于等于

21、19.5%(按体积比计),且小于等于23.5%(按体积比计)。其下限19.5%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的规定,低于此限值将发生缺氧症。其上限23.5%(超过为富氧危险)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14)“5动火作业的基本要求”,“5.2.6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时,设备内的氧气含量不得大于23.5%。”。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符合GBZ 2.1职业接触限值的相关规定。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中规定,如果作业人员在船舶封闭处所暴露在有毒有害气体中,其浓度不超过职业暴露极限(OEL)的50%

22、,根据我国的劳动职业健康标准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该要求也解决了原标准中只列明有CO2浓度,没有明确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浓度的问题,对CO、CO2、H2S、SO2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要求进行了规定。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等于爆炸下限的1%。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中规定“可燃气体浓度小于等于爆炸下限(LFL)的1%”,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的4.4规定“可燃气体浓度不大于爆炸下限的1%”。(3 3)作业程序)作业程序8本标准增加了4.3作业程序要求,包括风险评估、通风换气、

23、空气检测、警示与监控、进入许可、状态维持、作业中断或暂停、安全撤离、应急救助。对近年来船舶封闭处所缺氧窒息事故案例的分析结果显示,主要发生事故的原因主要为未按照规定程序作业所致。1997年版标准对安全作业程序的规定也不是特别清晰,因此本标准修订主要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的规定,明确了作业程序,特别是增加了风险评估、进入许可等预防管理措施,对进一步明确安全作业程序,保障作业人员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作业程序的要求制定参考了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了第48章的要点,其具体的技术要求在本标准第57章中进行规定。(4 4)安全防护设备与用品)安全防护设备与

24、用品本标准整合和修改了1997年版标准关于安全防护设备与用品的规定,形成4.4节。明确了气体检测仪器、自给式空气呼吸器的要求。增加了配备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增加了存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时的安全防护用品配备要求。规定进入有毒有害环境时,作业人员应配备适宜的防护服等防护用品,主要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9.5节要求;规定进入可燃气体时,作业人员应配备防静电服等防静电用品,主要参考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存在可燃可爆气体环境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要求、防静电作业安全要求。5.5.预防管理措施预防管理措施本标准增加了第5章,规定了风险评估、安全交底、进入许可和封

25、闭与警示的预防管理措施。(1 1)风险评估)风险评估增加了拟进入船舶封闭处所的船舶和港口作业单位应开展风险评估,明确了风险评估的要点,以及未经风险评估的封闭处所,应判定为可能存在缺氧危险。9风险评估的内容主要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第4章内容。(2 2)安全交底)安全交底进入封闭处所开展缺氧危险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作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安全交底。明确船方应将封闭处所风险评估情况告知船方以外拟进入船舶封闭处所的作业单位,提作业安全信息互通。通过进行安全交底,可使作业人员更加清晰的了解工作环境可能存在的风险,提高安全作业意识。(3 3)进入许可)进

26、入许可增加了进入船舶封闭处所作业采用进入许可制度,作业人员需按照程序获得作业负责人批准的进入许可,未取得进入许可,以及未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不得打开或者进入封闭处所。船方以外拟进入船舶封闭处所的作业单位在进入封闭处所前,应先取得船方批准的进入许可。进入许可制度、进入许可样本,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第5章内容,并充分的考虑了我国主要船舶运输企业的现行做法。(4 4)封闭与警示)封闭与警示增加了的船舶封闭处所作业区和非作业区进行封闭与警示的规定。根据事故案例,作业人员误入未封闭与警示的非作业区,造成缺氧窒息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本标准依据国际海事组

27、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6.1要求,明确了“对无需进入的封闭处所,其所有出入口应始终锁闭,防止人员进入”。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的5.3.10,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的6.2,规定了作业区应设置警示和监护人员的要求。6.6.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安全防护措施包括作业前和作业时的有关安全防护措施,作业前包括通风换气、空气检测,作业时包括保持通讯、监控空气环境质量变化、暂停和恢复作业要求、前后清点人数等要求。10作业前,增加了6.1.1.5非固定式通风系统,机械通风应当为正压式的规定。6.1.2.

28、6空气检测点的布设原则修改为规范性引用船舶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GB/T 12301)。作业时,增加了6.2.3使用安全绳(带)的规定,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5.3.4。增加了6.2.5进行管道和阀门作业的特殊规定,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的8.4。7.7.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教育与培训修改了1997年版标准中4.7“安全教育与培训”内容,主要依据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的第7章和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的第3章。8.8.应急救助与演习应急救助与演习将199

29、7年版标准中4.6“事故应急措施”和新增的应急演习要求整合形成第7章。参考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的第8章“事故应急救援”,将1997年版标准中4.6“事故应急措施”的内容调整为6条规定,删除了人工心肺复苏步骤的说明性内容。增加了应急演习内容的有关要求。依据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ALS公约)第III章第19条“应急培训和演练”要求规定了应定期参加应急演习,演习内容规定参考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的第3章。9.9.附录附录对1997年版标准中附录进行了删除和修改,根据标准5.3节内容新增了资料性附录“船舶封闭处所进入许可样本”。删除了

30、1997年版的附录A“急性缺氧症的主要表现”。修改了1997年版的附录B“易造成缺氧风险的非危险货物品种”,现为资料性附录A,主要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的10.5“耗氧货物和材料”。11增加了资料性附录B“船舶封闭处所进入许可样本”,主要依据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附件。删除了1997年版的附录C现场人工心肺复苏术的步骤。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本标准的修订参考了国际海事组织SOLAS公约(经MSC.350(92)决议修正)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国际海事

31、组织IMO A.1050(27)决议),强制性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以及部门规章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所规定的技术、管理要求。特别是进入船上封闭处所的建议案(国际海事组织IMO A.1050(27)决议),其实用性建议适用于所有类型的船舶,鼓励实施安全程序,以防止船上人员由于进入缺氧、富氧、含有易燃和/或有毒气体的封闭处所而造成人员伤亡。而SOLAS公约(经MSC.350(92)决议修正)对“应急培训和演练”提出了强制性要求。四、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四、与我国有关现行法律、法

32、规和其他强制性标准的关系本标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等法律法规的重要体现,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船舶和港口作业安全监督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船舶、设施上的人员必须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三十二条要求“港口经营人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

33、律、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规则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保障安全生产的有效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要求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现场监督,对船舶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本标准与国家标准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船舶内非危险货物产生有害气体的检测方法(GB/T 12301)、海洋营运船舶明火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T 13386)、作业场所环境气体检测报警仪 通用技术要求(GB 12358)、自给开路式压缩空气呼吸器(GB/T 1655

34、6)等具有一定关联性,标准修订中采用规范性引用和参考的方式,实现了标准技术内容间的协调。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五、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结果和依据无。六、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六、强制的理由,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船舶货舱和封闭舱等封闭处所由于可能存在缺氧、有毒、有害气体环境,其作业具有较高危险性,强制性内容主要涉及人身安全问题,与保障人员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此外,SOALS公约、IMO A.1050(27)决议也包括相关的强制性要求。本标准修订基于以上国内外标准、法规要求制定,充分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与国际公约、标准相适应的强制性要求,有利于统一技术要求,提升标准适用性。本

35、标准1997年版空气质量要求中缺氧条件下的氧气含量指标与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存在不一致问题,本次修订将解决该问题,提升强制性国家标准间的协调性。本标准自1997年发布实施以来,在规范船舶、港口企业船舶船舱装卸、封闭舱室作业的安全管理,确保作业人员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成为相关管13理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被国内船舶运输企业、港口单位广泛应用于企业安全体系建设工作中。标准的修订完善将进一步提升船舶运输和港口作业安全管理水平,更好发挥标准规范作用。七、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标准过渡期及标准实施日期的建七、贯彻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措施建议和标准过渡期及标准实施日期的建议议本标准实施监督主体为标准提出和归口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相关规定,本标准涉及船舶监管的内容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涉及港口监管的内容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标准的实施日期晚于发布日期,是为了给使用新标准的对象一个过渡期,发布后让标准使用对象学习、领会、准备等再进入实施阶段。建议新标准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有6个月的过渡期。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八、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废止现行标准。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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