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自来水用水基数管理规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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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自来水用水基数管理规程城市自来水用水基数管理规程为规范城市自来水用水基数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用水基数核定执行中各有关单位的管理权限、工作流程及时限,明确各单位职责及监督内容,充分发挥局域网的作用,更好地服务用户,特制定本规程。一、工作职责市供水管理处负责根据青价工1999223 号和青价格200557 号文件精神,及时下达新增用户的用水基数和按规定对用户用水基数进行调整。负责每月底本月自来水用水原始数据(含基本信息和水量水费信息)的导出和次月用水基数数据的导入工作。市海润自来水集团公司负责建立自来水用户基本信息户号、给水号、名称、地址、表型、用水性质、用途、装表日期等;负责向用户宣传阶梯水价

2、相关规定,及时发放青岛市自来水新增用户及变更用水性质用水基数申请表(以下简称用水基数申请表),告知办理时限、部门、地点;当月通知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及时按约定时限抄表收费。市公用事业收费服务中心负责建立自来水用户水量水费信息 用户 ID 号、抄表日期、现指针数、当月水量、水费数额等;负责收费系统的日常维护,保证中心机房与各工作站正常连接。二、工作规程1、新建、改造一户一表非居民用户,由市海润集团负责建立用水户的基本信息,应在装表日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建帐立户、打印抄表卡片工作,并在现场复核时对阶梯水价用户宣传相关规定,发放用水基数申请表,告知办理程序。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在收到自来水新建户确认

3、文件后三个月内进行抄表。2、新建非一户一表非居民用户,由市海润集团在用户领取水表后 30 日内完成建帐立户、打印抄表卡片工作,同时对用户宣传阶梯水价相关规定,发放用水基数申请表,告知办理程序。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将根据抄表卡片于次月进行抄表。3、新建网点房出售后由基建用水改为非居民用水的,由市海润集团在用户办理更名过户时宣传阶梯水价相关规定,发放用水基数申请表,告知办理程序。4、新建用水户的基本信息由市海润集团在次月 5 日内通过局域网传至市供水管理处。5、用户性质变更业务于每月 3 日前由市海润集团操作,同时将变更性质的用户明细转至市供水管理处。市供水管理处核定下达明细中需要调整基数的用户的新

4、用水基数。6、需当月进行基数调整的,由市供水管理处审批,如果用户当月已经抄表录入但尚未缴费的,市供水管理处可以直接在系统中更改用户当月基数,然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将抄表数据重新录入,按照调整后的基数产生新的费用信息。如果用户当月已经缴费的(包括银行同城委托用户已经进行托收的),则不能再对基数进行调整。7、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每月 25 日前完成当月水表抄表录入工作,市供水管理处于每月 26 日(遇公休日提前)将本月自来水用水原始数据(含基本信息和水量水费信息)导出。8、市供水管理处应及时将本月自来水用水原始数据纳入自己的微机管理系统,根据有关文件和用户书面申请,及时核定阶梯水价范围内的各用户用水基数,并于本月月底前将核定的次月各用户用水基数导入收费系统,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据此收取次月水费。9、市公用事业收费中心在收费中遇到零基数情况,若用户有异议时,按青岛市市政公用局供水业务联席会议纪要(200612 号)精神执行。二七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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