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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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公共服务指南(权力事项 72 项)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八年八月)2目 录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筹设服务指南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服务指南3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服务指南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终止服务指南5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服务指南6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服务指南7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境外-入境前)服务指南8 申领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境外-入境后)服务指南9 境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来华工作 90 日以上,不含 90 日)服务指南10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或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来华工作 90日以下,含 90 日)服务指南11 申请外国人

2、来华工作许可延期服务指南12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变更服务指南13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服务指南14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补办服务指南15 经营劳务派遣许可服务指南316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审查)服务指南17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服务指南18 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付服务指南19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试点资金给付服务指南20 扶持性岗位商业综合保险办理服务指南21 关闭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确认服务指南22 关闭企业供养、精减家属工待遇审核服务指南23 关闭企业劳动模范医疗待遇审核服务指南24 全日制研究生及以上毕业生专业技术资格初次

3、确认申报服务指南25 市外调入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申报服务指南26 全日制院校研究生以上毕业生、市外调入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通过人员证书办理服务指南27 企业职工参保视同缴费年限确认服务指南28 职工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29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服务指南30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服务指南31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32 居民社会保险登记服务指南33 社会保险申报缴纳受理服务指南34 基本养老保险延长缴费受理服务指南35 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受理服务指南436 医保待遇资格确认服务指南37 乙类住院病种准入确认服务指南38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

4、证服务指南39 企事业工伤 1-4 级人员及工亡供养直系亲属资格认证服务指南40 企业异地居住领取社保待遇人员资格认证服务指南41 异地发放人员在我市协助认证服务指南42 企业领取社保待遇人员转移支付核准服务指南43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服务指南44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病退)核准服务指南45 企业职工特殊工种退休资格确认服务指南46 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核准服务指南47 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核准服务指南48 供养人员死亡丧葬费核准服务指南49 就业登记服务指南50 灵活就业登记服务指南51 失业保险待遇资格确认服务指南52 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

5、范园认定服务指南53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和管理服务指南54 职称申报服务指南55 职称业务测试服务指南56 职称证书、评审表核发服务指南57 用人单位建立企业年金计划或下属单位加入集团公司企业年金5计划备案服务指南58 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细则)重要条款变更备案服务指南59 补充医疗保险备案服务指南60 裁减人员报告备案服务指南61 劳动工资网上备案服务指南62 劳动用工备案服务指南63 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集体协议)备案服务指南64 落实最低工资备案服务指南65 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备案服务指南66 企业欠薪报告备案服务指南67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登记服务指南68 上市企业和谐劳动关

6、系审查服务指南69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服务指南70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服务指南71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养老金备案服务指南72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服务指南61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筹设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筹设。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19 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5 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5277 号) ;4.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1 号) ;5.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教发201619 号) ;6.关

7、于印发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规20187 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市行政审批大厅 2 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办理条件7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以及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按规定程序提出筹设申请。五、申请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培训职业或技能、培训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社会组织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

8、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三)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四)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五)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有效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六、基本流程(一)申请。可通过登陆青岛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http:/)提交、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现场提交、邮寄至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等方式提交申请。8(二)审核

9、。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报的材料进行实际性审查,对审核完整规范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缺少材料或不符合要求的,请申请人补正。(三)现场勘验。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核、评估论证和实地勘验,出具评审意见。(四)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 3 年,超过 3 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五)特殊行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筹设还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

10、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6408。92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19 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5 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5277 号) ;4.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1 号) ;5.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教发201619 号) ;6.关于印发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规20187 号) 。三、受理

11、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市行政审批大厅 2 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办理条件10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两个以上社会组织或者个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有一定规模

12、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和活动设施等固定资产应不低于 300 万元(不含征地建设费用) ,流动资金不少于 100 万元。举办者的办学投入应当履行法定出资验资程序。其中,举办者以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提供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举办者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为办学出资的,应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且符合注册登记部门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

13、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法人财产权。法律法规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出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1(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 200 人。应有办公用房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 3 年。在居民住宅内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教学场所应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抗震、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学场所面积应不低于 800 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 2/3,且同一培训时段

14、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 3 平方米。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 6.5 平方米。(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有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职业资

15、格(技能等级) ,原则上应当高于学校所开设培训项目的最高等级或具有本职业(工种)最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12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职业或技能至少配备 1 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 1名以上实习指导教师。专业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关职业(工种)三级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

16、专业教师的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原则上应当高于其所执教的职业(工种)等级或具有本职业(工种)最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至少设置 2 个以上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职业资格培训或职业技能培训,并具有与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住所。办学宗旨、类型。办学的业务范围。资产来源及管理使用原则。组织管理制度。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13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罢免程序。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章程修改程

17、序。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九)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凡有 3 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职业学校,都要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 3 人的,可通过派入党员教师、推荐党员职工等方式,创造条件单独建立党组织;也可以采取与公办学校联合组建、挂靠组建等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 、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

18、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师培训及考核制度。(十一)拟举办消防安全专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需同时符合本设置规定和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公安部109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社会消防安全14培训机构设置与评审 (GA/T1300-2016)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五、申请材料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

19、校的,除提供筹设所需提供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一)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原件 1 份,纸质)(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 (原件 3 份,纸质)(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原件 1 份,纸质)(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五)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六)培训职业、技能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原件 1 份)(七)可供合法使用的办学场地的有效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消防和抗震验收合格证明、租赁协议(

20、载明租借面积、期限、租金计算和交付方式等) 。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八)拟订的各项管理制度。 (原件 1 份,纸质)(九)学校党组织建设情况。 (原件 1 份,纸质)六、基本流程15(一)申请。可通过登陆青岛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http:/)提交、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现场提交、邮寄至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等方式提交申请。(二)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报的材料进行实际性审查,对审核完整规范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缺少材料或不符合要求的,请申请人补正。(三)现场勘验。市行政审批服务

21、大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核、评估论证和实地勘验,出具评审意见。(四)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意正式设立的,由行政审批大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年。不予批准的,由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说明不予许可的依据、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五)特殊行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还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16电话咨询:0532-85916408。3 民办职业培训

22、机构的变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变更。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19 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5 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5277 号) ;4.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1 号) ;5.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教发201619 号) ;6.关于印发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规20187 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17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市行政审批大厅 2 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办理条件符

23、合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可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五、申请材料(一)举办者变更变更办学事项申请表。 (原件 1 份,纸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份,纸质)原举办者提出的变更申请,其中个人举办者,还需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身份证原件;法人组织举办者,需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现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其中个人举办者,需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身份证原件;法人组织举办者,需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2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资产财务清算报告。 (原件 1 份,纸质)现举办者的出资证明,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二)学校分立18须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由举办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按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求提交材料,经批准后变更。(三)学校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吸收合并的,加入方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注销办学许可证;接纳方需提交以下材料:变更办学事项申请表(原件 1 份,纸质)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原件1 份,纸质) ;涉及其它办学事项变更的,参照变更该办学事项的要求提供材料。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新

25、设合并的,按新设立民办学校要求提交材料。(四)设立分教学点变更办学事项申请表。 (原件 1 份,纸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份,纸质)设立申请,主要内容包括教学点地址、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形式等。 (原件 1 份,纸质)教学场地和教学设施设备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拟任负责人的资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拟聘请的专兼职教师名单及资格证明。 (可与原学校师资相同,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五)变更学校名称19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出名称变更申请前,应向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名称查询。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变更办学事项申请表。 (原件 1 份

26、,纸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份,纸质)(六)变更办学地址变更办学事项申请表。 (原件 1 份,纸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份,纸质)新办学地址的房产证明、消防和抗震验收合格证明等,其中,属租赁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租赁费缴纳证明,属于转租场所的,还需另外提供所有权人的同意办学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七)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办学事项申请表。 (原件 1 份,纸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份,纸质)拟任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证原件,以及举办者资格证明。其中个人举办者,需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各 1份,纸质) 、身份证原

27、件;法人组织举办者,需提交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八)变更学校校长变更办学事项申请表。 (原件 1 份,纸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份,纸质)拟任校长的个人身份证原件。20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各 1 份,纸质) 拟任校长 2 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 (原件1 份,纸质) (九)变更培训专业、培训层次变更办学事项申请表。 (原件 1 份,纸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份,纸质)增加培训专业、提高培训层次的,需提交增加培训专业、提高培训层次涉及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以及增加培训专业、提高

28、培训层次所必需的师资资质证明、培训场地和设施设备清单及有效证明。 (原件 1 份,纸质) (十)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变更变更办学事项申请表。 (原件 1 份,纸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份,纸质)拟任理事长、理事(董事长、董事)的个人身份证原件。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诺。 (原件 1 份,纸质)(十一)学校章程变更变更办学事项申请表。 (原件 1 份,纸质)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议。 (原件 1 份,纸质)修改的学校章程。 (原件 1 份,纸质)六、基本流程21(一)申请。可通过登陆青岛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http:/)提交、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现场提交、邮寄至

29、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等方式提交申请。(二)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报的材料进行实际性审查,对审核完整规范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缺少材料或不符合要求的,请申请人补正。(三)现场勘验。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牵头组织有关专家,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核、评估论证和实地勘验,出具评审意见。(四)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需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由行政审批大厅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年。不予批准的,由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说明不予许可的

30、依据、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五)特殊行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还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22电话咨询:0532-85916408。4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终止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终止。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关于印发的通知(教发201619 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5 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5277 号) ;234.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1 号) ;5.民办

31、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 (教发201619 号) ;6.关于印发青岛市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人社规20187 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市行政审批大厅 2 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办理条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1)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2)被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3)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五、申请材料(一)终止办学申请。 (原件 1 份,纸质)(二)具有法律效力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原件 1 份,纸质)(三)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原件 1 份,纸质)六

32、、基本流程(一)申请。可通过登陆青岛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http:/)提交、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现场提交、邮寄至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等方式提交申请。24(二)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报的材料进行实际性审查,对审核完整规范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缺少材料或不符合要求的,请申请人补正。(三)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终止的决定。(四)终止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审批机关收回其许可证 ,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并给予注销公告。(五)特殊行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还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办理。七、收费依据及

33、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6408。255 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004 年 6 月国务院令第 412 号) ;26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 年 9 月国发201252 号)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5 年第二批削减省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鲁政字2015277 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 17 号市行政审批大厅 2 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四、办理条件申请设立

34、普通技工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工学校应配备政治素养高、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领导班子。校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以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具有 3 年以上职业教育、职业培训或企业工作经历。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二)技工学校设立 3 年内培养规模应达到 1600 人。其中,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 800 人以上,年职业培训规模 800 人次以上。学校应紧密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常设专业不少于 3 个。(三)技工学校校园占地面积不少于 3 万平方米(约 45亩) ;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1.8 万平方米,生

35、均校舍建筑面积不少于 20 平方米。其中,实习、实验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0.5 万平方米。企业办校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包括企业用于职工培训的相关场所面积。27(四)技工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和专业设置相适应的实习、实验设备设施,保证每生有实习工位。实习、实验设备总值不少于 300 万元。(五)技工学校应具备完善的学生生活设施;具备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锻炼身体需要的体育设备设施和运动场所;具备满足师生需求的图书馆、阅览室;具备满足多媒体、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需要的软硬件设备设施。(六)技工学校应拥有一支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制教育师生比应不低于 1:20。兼职教师人数不得超

36、过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具有企业实践经验的教师应占教师队伍总数的 20%以上。技术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总数应不低于教师总数的 70%。(七)技工学校教师应符合国家规定学历要求,专任教师应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技术理论课教师至少具备相关专业初级技能职业资格。其中,具备中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的应不低于 30%。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技能以上职业资格。(八)技工学校应具有与培养规模相适应的日常运行、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师资培训等稳定可靠的办学经费保障。办学经费(含生均经费等)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学校标准。(九)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应设置与技能人才培养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行政后勤服务、招生就

37、业及培训工作等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28(十)技工学校须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度,保证学生日常生活、学习和实习安全。技工学校须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十一)技工学校应重视德育和学生管理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十二)技工学校应配有与所设专业相配套的教学文件和教材。实习课时应不低于教学总课时的 50%。(十三)技工学校应建立校企合作办学制度。建立由有关部门、行业、企业和学校组成的校企合作指导委员会。每个专业应有相应的合作企业。五、申请材料(一)拟设立学校举办单位的申办报告。 (原件 3 份,纸质)(二)设立技工学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原件 3 份,纸

38、质)(三)现有办学条件,包括校舍情况、师资配备情况、经费来源渠道、实习、实验场地及设备、设施情况以及证明材料。(原件 3 件,纸质,同时提供资质证件原件进行核查)(四)拟开设的专业教学计划及教学大纲等。 (原件 3 份,纸质)六、基本流程(一)申请。可通过登陆青岛市网上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网址:http:/)提交、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现场提交、邮寄至市行政审批大厅窗口等方式提交申请。29(二)审核。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和提报的材料进行实际性审查,对审核完整规范齐全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凭证;对缺少材料或不符合要求的,请申请人补正。(三)现场勘验。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牵头

39、组织有关专家,对举办者申办材料、办学条件等进行审核、评估论证和实地勘验,出具评审意见。(四)决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同意正式设立的,由行政审批大厅颁发技工院校办学许可证。不予批准的,由行政审批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向申请者说明不予许可的依据、理由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 14 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0532-85916408。6 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 在线注册账号服务指南30一、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或受委托的专门服务机构在线注册账号。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40、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 (审改办函201595 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7 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政字201782 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受理单位: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地点:1.青岛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一号受理点接收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91 号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532-667117282.青岛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二号受理点接收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 号社保大厦四楼联系电话:0532-667

41、73812四、办理条件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31(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2.申请人基本条件(1)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外国高端人才(A 类)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

42、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外专发201740 号)中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4.外国专业人才(B 类)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对确有需要,32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

43、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其他外国人员(C 类)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外国人员。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6.具备如下条件的,予以批准(1)属于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2)符合上述来华工作外国人条件的;(3)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要求的。7.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1)申请材料不齐全的;(2)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3)申请材料虚假的;(4)申请人不符合来华工作条件的;(5)不适宜发给外国人来

44、华工作许可的其他情况。五、申请材料1.信息注册表(原件 1 份)2.合法登记证明(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或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等,已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的提供社会统一信用代码证书)333.负责人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4.行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 1 份、复印件 1 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提交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文书。 )5.提供的复印件请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六、基本流程1.网上提交注册单位申请。用人单位登录国家外国专家局网站“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服务系统”

45、 ,完善用人单位信息,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 (委托专门服务机构代办的,专门服务机构具体办理业务时,需提交用人单位授权委托书,明确受委托单位及具体受委托人、委托事项,并填写受委托人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2.用人单位信息审核。用人单位信息无误、材料齐全的,予以审核通过;用人单位信息有误、材料不齐全的,退回并写明退回原因,用人单位修改后可再提交审核。3.现场审核材料。网上审核通过的,由经办人携带系统上传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受理窗口现场审核并开通账户。七、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八、办理时限10 个工作日九、咨询方式电话咨询:(1)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外国专家管理处34电话:0532-

46、85911893(2)青岛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一号受理点电话:0532-66711728(3)青岛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二号受理点电话:0532-667738127 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境外-入境前)服务指南35一、事项名称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通知 (境外-入境前) 。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4.国务院审改办关于整合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事项意见的函 (审改办函201595 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 2017 年第一批削减省级行政权力事项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项目的通知 (鲁政字20

47、1782 号)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受理单位:青岛市外国专家局办理地点:1.青岛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一号受理点接收地址:青岛市崂山区同安路891 号一楼大厅联系电话:0532-667117282.青岛市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二号受理点接收地址: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9 号社保大厦四楼联系电话:0532-66773812四、办理条件1.用人单位基本条件36(1)依法设立,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岗位;支付所聘用外国人的工资、薪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2)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需经过批准。2.申请人基

48、本条件(1)应年满 18 周岁,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境内有确定的用人单位,具有从事其工作所必需的专业技能或相适应的知识水平。(2)所从事的工作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国内急需紧缺的专业人员。 (3)法律法规对外国人来华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3.外国高端人才(A 类)外国高端人才是指符合“高精尖缺”和市场需求导向,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国际企业家、专门特殊人才等,以及符合计点积分外国高端人才标准的人才。外国高端人才可不受年龄、学历和工作经历限制。具体见国家外国专家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外交部 公安部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 (外专发201740 号)中的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4.外国专业人才(B 类)外国专业人才是指符合外国人来华工作指导目录和岗位需求,属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和 2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对确有需要,37符合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类人才、优秀外国毕业生、符合计点积分外国专业人才标准的以及执行政府间协议或协定的,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具体见外国人来华工作分类标准(试行) 。国家对专门人员和政府项目人员有规定的,从其规定。5.其他外国人员(C 类)其他外国人员是指满足国内劳动力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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