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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镇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清镇市 2018 年度第十四批次城镇建设使用土地的批 复 (黔府用地函201938 号) ,批准征收百花社区石关村、凉水井村,站街 镇三河村、黄柿村集体土地共计 25.5663 公顷。我局经对被征地村征地补偿登 记进行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48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 征用土地公告办 法 、筑府发201628 号和清府发20174 号文件的规定,现将征地补偿 安置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地单价: 耕地:土地补偿费 14400 元/亩;安置补助费 25200
2、元/亩;村集体土地补 偿费 3600 元/亩;合计 43200 元/亩; 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 5760 元/亩;安置补助费 12600 元/亩;村集体土地 补偿费 1440 元/亩;合计 19800 元/亩; 其它农用地:土地补偿费 5760 元/亩;安置补助费 12600 元/亩;村集体土 地补偿费 1440 元/亩;合计 19800 元/亩; 未利用地:土地补偿费 5760 元/亩;村集体土地补偿费 1440 元/亩;合计 7200 元/亩。 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统一年产值 1 倍补偿,即:1800 元/亩 三、地上附着物按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四、安置方式为货币安置和社保安置,社保安置方
3、式具体由社保部门组织 实施。 五、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地点:被征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在 本公告发布的 15 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被征土 地所在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 容以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 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登记) ,请互相转告。 六、被征用土地四至范围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有不同 意见的, 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以村委会或村民小组为单位, 以书面形式送达清镇市自然资源局。 联 系 人:谢婕、伍洲 联系电话:0851-82601672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清镇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25 条之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 方案有争议的,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特此公告2019 年 3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