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医疗损害无过失归责原则的确立】-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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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医疗损害无过失归责原则的确立】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哪些 【摘要】原本立法目的在于保护患方利益的举证责任倒置并没有从根本问题上解决医患之间的问题,相反的,最终还由于防御医疗使得患方的利益受到不知不觉的侵害。为医患关系达到和谐状态寻找一条出路已迫在眉睫。解决问题的方案莫过于执果索因,而要找到引起医疗纠纷不断的根本原因则必须从现行的归责原则制度中去探求。 【关键词】 侵权无过失规则原则;配套制度 一、侵权无过失归责原则的兴起 进入19世纪以后,面对着机器大生产所带来的高度危险和巨大的事故损害,过错责任原则显得力不从心。现代工业社会是事故频繁的时代,这种事故多是在合法而必要的活动中难以发现

2、的工业技术缺陷引起的,常具有频发性的特点,它所造成的损害又极为巨大,受害者众多。如果要求受害人举证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则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坚持过错责任,受害人利益则得不到有力保护,社会秩序难以安定下来。因此,各国先后通过立法和判例,逐步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最早确立这一原则的是普鲁士王国于1838年制定的铁路企业法,以后德国又通过一系列单行立法逐步扩大了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具体规定了高度危险作业、动物致人损害、环境污染、产品责任等一系列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类型。 由无过错责任兴起的原因可以看出无过错责任也有适用于医疗关系的余地,那就

3、是医疗无过失归责,其涵义是不论医方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医疗行为给患方的人身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医疗无过失归责原则的优势分析 (一)对患方有利 首先,确立医疗无过失归责,提高了患者在现今复杂的医学领域内获得救济的可能性,而不会因为连医方都难以掌握的现代医学难以企及的原因所导致的损害而自认倒霉。这种在高危险的领域内让受害人获得适当补偿也是无过失归责原则的产生原因。 其次,因为无需证实医疗行为有无过错,对患方而言,意味着大大节省了鉴定费、律师费,也不必耗费太多的精力和时间。对于已受到医疗损害的患方来说,能够这样及时有效的获得赔偿也是提起医疗诉讼所追求的最佳效果。 再次,对医方采

4、取无过失归责,使得医生不必在治疗过程中胆战心惊,为了不出差错而进行保守性的医疗,而是尽力提供最佳的医疗服务,令患者的病情早日康复。如此,对患者可谓是百利而无一害,再不用担心医生乱开药,乱出检验单。 (二)对医方有利 首先,减轻了医生的执业风险,在治疗时不必像以前那样战战兢兢,提心吊胆,时刻绷紧神经、小心翼翼,以免一时不慎,行差大错,悔之晚矣。 其次,减轻了医方的举证责任,使医方不再时不时纠缠于各种医疗纠纷中疲于举证,又苦于现实原因举证不能,更是对患方的不配合万分无奈。 (三)缓解了医患关系 以往,之所以医患双方处于针锋相对的地位,无外乎是因为都紧咬着医方的过错不放,由患方举证医方过错的时候是如

5、此,之后由医方举证的时候亦是如此。患方为了使自己得到赔付极力想要认定医方的过错,不论后来举证责任已转移。而医方,则拼命证明自己无过错。正是在这种环境下,医患关系不断恶化,直至对立局面。现在,如果不追究医方是否在治疗时有过失与否,只要有医疗损害就承担赔偿责任,患方的利益得到了保障,医方在责任保险制度下也分摊了责任,都各得其所,不至于损失惨重。医患关系在除却针锋相对的支点后即将不再水火不容。 三、医疗无过失归责原则的配套制度 现今的医疗体制改革旨在改变医疗卫生事业过渡市场化的现状,使医疗福利化,保障全民的基本医疗。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医改强化政府责任和投入。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

6、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向城乡居民提供均等服务。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合理分担费用。特需医疗服务由个人付费或通过商业健康保险支付。建立和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卫生投入责任。在这种机制下,既解决了患方的基础医疗,也为无过错责任下的医方承担赔偿责任提供了保障。 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固然能为医疗无过失归责的适用提供保障,但是,光靠政府的投入还是稍显不够的,其他的一些制度也有其存在的必然性。 (一)责任保险制度 责任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过失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进行赔偿的保硷。如果这些责任者投保了有关的责任保险.即可将该项经济

7、赔偿之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予“赔偿”。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尚未真正建立,但有些省市已开始大胆实践,摸索出保险公司参与赔付等新办法.使医疗事故纠纷处理这一“老大难”不再难。针对由医院赔付难度较大的实际情况,云南省卫生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设立了医疗职业保险这一新险种。不同规模的医院向保险公司缴纳相应数额的保险金,医疗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根据鉴定结果对患者或患者家属负责赔偿。这样,既解决了医院支付不起的难题,又可使患者得到最大限度的经济补偿,使医疗事故处理让医患双方均能满意。 责任保险的制度大大分担了医方在遇到医疗纠纷时的赔偿责任,使医方不再孤军奋战。同时,在新的医疗无过失的归责原则下,

8、保险费肯定有所上涨,这样可以促使医疗机构调查损害的原因并采取符合成本效益的预防措施,使医疗行为规范化,从而减少医疗损害的发生。 (二)设立医疗补偿基金 设立医疗补偿基金是许多国家和地区的通行做法。譬如,新西兰无过失医疗事故赔偿系统废除了个人伤害的侵权侵向,取而代之的从税收和工资中扣除一部分作为基金。转引自黄艳霞,医疗损害赔偿无过失责任初探,文史博览,2005年第三期而在弗吉尼亚州其基金来源于医生、医院所交的会费和投保险所交的保费。同上这些是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我国政府也可以从税收或者其他财政收入中抽出一部分设立这样一个医疗补偿基金,对在医疗纠纷中有损害的患方加以适当的补偿,这同时也是在减

9、轻医方的责任承担。如此一来,无过失归责医方损害赔偿责任过重的这一弊病也能在基金的补偿下不复存在,而无过失归责原则的综合优势也能得到更好的体现。毕竟,无过错归责原则确立的目的不是追究是谁的过错导致的,而是要积极地对已造成的损害尽可能适当合理给予补偿。 (三)医疗纠纷的非诉讼解决途径:医疗争议的仲裁等 频繁的诉讼会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医疗无过失归责的大背景下,一旦出现了医疗损害,医方的赔偿一般是免不了的,那么,是否一定要诉诸法院才能获得赔付呢,这在无需复杂的举证的情况下似乎也显得有些多余。一般没有太大争议的医疗纠纷完全可以通过医疗仲裁来解决。此外,只要医方赔付适当,和解也是一项不错的选择。 四、结语 医疗纠纷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现行的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的做法,无论是对医方还是患方而言都是非常不利的,患方的权利还是难以获得救济,医方也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因此,笔者发现唯有实行医疗无过失归责原则辅以相应的配套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实中的难题,维护医患双方的利益,从而使医患关系走上和谐的道路。 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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