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第15章 占有.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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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占有占有 学习目的: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占有的分类、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认识并理解占有的分类、取得和消灭、效力、保护取得和消灭、效力、保护学习重点:学习重点:占有的分类、效力、保护占有的分类、效力、保护学习难点:学习难点:占有的效力、保护占有的效力、保护教学要点教学要点第一节 占有概述 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 大 纲第一节 占有概述 一、占有的概念和特点 占有指占有人对于物有控制与支配的管领力的事实状态。1.占有关系以物为客体 占有并不受物权法的一物一权的限制。2.占有人须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 控制与支配力能否及于

2、某物,应依社会一般观念,并结合空间关系、时间关系以及法律关系确定。 空间关系是指人与物在空间上有一定的、足以使他人认识的结合关系。 时间关系是指人与物的关系在时间上须有相当的继续性,使他人能足以认为该物为该人事实上所控制与支配。 法律关系是指当人与物有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时,即使没有空间或时间上的结合关系,仍可有占有的成立。3.占有是一种为法律所保护的事实特点(一)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占有人是否以所有的意思进行占有)1.自主占有是指占有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2.他主占有是指占有人非以所有的意思对物进行的占有。区分意义:时效取得及先占取得所有权等,均须以自主占有为要件。(二)有权占有与无

3、权占有(占有是否有真正的权利基础) 1.有权占有又称为有权源的占有、有本权的占有,是指有法律上根据或原因的占有。2.无权占有又称无权源的占有、无本权的占有,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原因的占有。区分意义:两者受法律保护的程度不同。 二、占有的分类(三)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无权占有人的主观状态)1.善意占有是指占有人不知或不应知道自己无占有的权利而为的占有。2.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无占有的权利或对有无占有的权利有所怀疑而仍然进行的占有。区分意义:1.在时效取得中,善意占有与恶意的时效期间不同;2.善意取得以善意占有为要件;3.占有人对于回复请求人的权利义务因其占有为善意或恶意而有所不同。 根据占有

4、人有无过失为标准,还可以再分为过失占有与无过失占有,但严格来说,不知自己无占有的权利且无重大过失者=善意占有。(四)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占有人是否直接占有标的物)1.直接占有标的物的,为直接占有。2.不直接占有标的物,但对于物的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因而间接对该物有管领力的,称为间接占有。区分意义:间接占有不能独立存在,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之间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严格地说,间接占有并非真正的占有,所以占有的保护有时仅限于直接占有人。(五)自己占有与辅助占有(占有人是否亲自对标的物进行占有)1.自己占有是指占有人亲自对标的物进行的占有。2.辅助占有是指基于特定的从属关系,受他人指示而对标的

5、物为事实上的管领。区分意义:辅助占有不能独立存在,交易时应认清真正的占有人。(六)单独占有与共同占有(占有的人数)1.单独占有是指占有人为一人的占有。2.共同占有是指二人以上对物的占有。区分意义:在共同占有时,各占有人就物的使用不得互相请求占有的保护。(七)和平占有与强暴占有(占有手段)以强暴手段而为的占有,为强暴占有。反之,则为和平占有。区分意义:时效取得之成立须以对物的和平占有为必要。(八)继续占有与不继续占有(占有的时间是否间断)时间上继续无间断的占有为继续占有,反之为不继续占有。区分意义:时效取得一般以继续占有为条件。(九)公然占有与隐秘占有(占有方法)公然占有指不以隐藏方法避免他人发

6、现而为的占有,反之则为隐秘占有。区分意义:时效取得的成立以对物的公然占有为必要条件。一、占有的取得 占有的取得是指占有人依照某种事实或原因对物产生了事实上的支配与控制。(一)占有的原始取得 占有的原始取得不以占有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因此是事实行为而非 民事法律行为,并不要求占有人取得占有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二)占有的继受取得1占有的让与 第一,占有人须有让与占有的意思表示 第二,须交付占有物2占有的继承 占有从继承开始时即发生效力,不要求继承人知悉继承事实的发生,也不要求继承人事实上已管领其物或存在交付行为。第二节 占有的取得和消灭二、占有的消灭 如果占有人对标的物事实上的支配力与控制力不复

7、存在,占有便归于消灭。 占有人对占有物的管领力的丧失,须为确定的、持续的丧失。如果仅是一时不能实行管领,或非出于自己意思丧失管领但仍能够依法诉请追回的,则占有并不消灭。 当占有人丧失对物的支配力而致其占有消灭时,如果客体尚存,则无妨他人再行取得占有。l 占有的效力是指占有所具有的法律上的证明力和强制力,即法律为了平衡占有关系中各主体的权益而对其权利义务所作的强制性配置。一、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占有的状态推定效力是指在无相反证明的情况下,法律推定占有人的占有为自主、善意、和平、公开的占有,以及在能证明前后两端为占有时推定为无间断的继续占有。占有状态的推定,当然可以反证推翻,否定占有状态推定效力者应

8、负举证责任。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二、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 1.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其合法有此权利 2.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不承担有权占有的举证责任 3.权利的推定效力,不仅占有人可以主张,第三人也可以主张 4.受权利推定的人,包括一切占有人,无论占有人的占有是否存在瑕疵 5.权利的推定,既可以是为占有人的利益而为推定,也可以是为占有人 的不利益而为推定 6.权利的推定仅具有消极的效力,占有人不得利用此项推定作为享有权 利的证明 7.权利的推定适用于动产和没有登记的不动产第三节 占有的效力三、占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善意占有人的使用、收益权(二)费用求偿权 必要费用是为保持占有物的效用和价

9、值,避免占有物的毁损灭失而支出的费用,如占有物的维修费、饲养费等; 有益费用是指能使占有物增值的费用,如对占有物进行加工、对房屋改建所支出的费用等。(三)返还占有物的义务 恶意占有人和善意占有人,均有返还原物及其孳息的义务。(四)赔偿损失的义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节 占有的保护一、物权法上的保护(一)占有人的自力救济权自力救济又称私力救济,是指当权利受到侵害或妨害时,权利人以自我保护力排除妨害,确保其权利得以实现的行为。1自力防御权 占有人对侵夺或妨害其占有的行为,得以自己的力量防卫的权利,须三个条件:(1)只有直

10、接占有人或辅助占有人才能行使此项权利;(2)必须针对现存的侵夺或妨害行为而行使;(3)三是恶意占有人及其他有瑕疵占有的占有人,如其占有为侵夺原占有人的占有而来,则其对于原占有人的就地追索或追踪取回,无自力防御权可言2自力取回权 占有人在占有物被侵夺后,有权立即以自力取回占有物而恢复占有的权利 以暴力夺回,通常为法所不许概念:占有人在其占有被侵夺或妨害时,请求侵害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防止及除去妨害的权利。包括三种: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又称回复占有请求权) 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又称占有妨害排除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又称占有妨害预防请求权)二、债权法上的保护(一)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因侵害他人占有而获得利益;因给付目的未达到而发生的不当得利。(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占有能否作为侵权行为的对象或客体,学理上有否定说与肯定说。(二)占有保护请求权(二)占有保护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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