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史(共23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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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全国2010年7月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美国当代非神学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正义论,正义论分为三篇,理论篇、制度篇和目的篇。31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思想的集大成者,他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人物,他在法律方面的主要 著作是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制。 32罗马法复兴:5到11世纪,罗马法在西欧的局部保留。从12世纪开始,西欧各国先后出现了研究采用罗马法的热潮,历史上称为罗马法的复兴。33法哲学原理:19世纪研究家庭、市民社会、及法、等形态的著作。他认为,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其出发点是其他学科的成果和真理。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他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

2、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34纯粹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一个分支,由首创,以实证主义哲学、新康德主义和19世纪奥斯丁的分析法学为其哲学基础和理论渊源。又称规范法学或概念法学。35经济分析法学:其产生一般追溯到1960年科斯的一篇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提出了著名的科斯定律。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法律和经济与以经济学家而著名的芝加哥大学联系在了一起,其院长列维着力于法律和经济之间的内在联系。经济分析法学是法学中的一种新的研究方法,从事这个方面开拓性工作的人们有意识地将经济学的方法应用到法律的领域,它改变了人们对于传统法律原则和规则的看法,改变了法官审判活动的原则。36简述布丹的国家起

3、源论。布丹关于国家和法律起源的观点,同亚里士多德有明显的关系。(1)布丹的国家起源论首先从家庭概念出发的的。他认为,唯有国家才是最自然的共同体和最早的社会单位。(2)经过适当规制的家庭,是国家的真正原型;(3)在国家起源的要因问题上,布丹坚持暴力论和契约论的混合观点,他承认力量和征服是通常的国家起源的要因,但既是如此,也仍然是需要经过印证的。于是,与正当性相结合的主权理论,就这样被提出来了。37简述功利主义的立法原则。立法的根本目的在于“增进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指出,立法时必须以国民全体的快乐为基准。为此,他将快乐分为四项目标:生存、平等、富裕和安全。法律的任务在于促进使这四项目标的实

4、现。也就是法律要“保存生命,达到富裕,促进平等,维护安全”。当然,这四项目标的实现需要法律的程度是不同的,“安全”和“平等”是四项目标中最重要的,它特别 需要法律的保障。在不违反安全的原则下,立法者应尽量提倡平等,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贵贱和轻重之分。第一种平等是伦理和法律下的平等。第二种平等是经济和财产上的平等。如果两者发生矛盾,平等要服从安全。38简述梅因与萨维尼的理论异同。 梅因是历史法学在英国的代表,他受到萨维尼的影响,两人的理论和方法有相似之处。两人都倾向于历史,倾全力于古代历史的研究,并都重视罗马法的资料。在梅因看来,早期法律制度有重大作用。但梅因至少在以下两方面不同于萨维尼,(

5、1)法律的进化。梅因认为,早期的古老观念可能会被后来发展所抛弃,他提出法发展的一般公式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具体而言,就是法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判决阶段;第二阶段是习惯法阶段;第三阶段是法典阶段。(2)不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梅因也重视习惯法,甚至也承认“民族精神”,但这些都是观察的结果,是从实在的历史中汲取的。梅因用科学的的归纳方法考察历史,以便寻找出法律进化一贯路程,而不像萨维尼那样,用玄学构思。在梅因看来,罗马法是古代最成熟、最具有代表性、最具有典型性的古代法律。39简述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理论。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人是脆弱的,因此,法律和道德都要求

6、人类要自我克制,因之,法律和道德都规定“不许杀人”。人类之间大体是平等的。人类之间的不平等会大到一个人可以长期统治另外一个人,因此法律和道德搜要求一种相互克制和妥协的制度。有限的利他主义,人既不是天使,也不是恶魔,他是一个中间者,这一事实也使相互克制的制度成为可能。人类可以利用的资源是有限的,因此,从静态上看,我们需要最低的财产制度,从动态上看,我们需要财产流转制度。人的理解力和意志力是有限的,因此,确立强制下的紫苑结合的制度有存在的必要。哈特总结说,这里所讨论的这些简单的真理,不是为了揭示自然法学的价值观念的核心,而是为了理解法律和道德的相互关系。40试论古典自然法学派有关社会契约论的代表性

7、观点。(P74)1)格老秀斯理论。格老秀斯是近代社会契约论国家观的倡导者,认为国家起源于人类的契约,而非上帝的创造。2)霍布斯理论。霍布斯同其他契约论者一样,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他主张把国家交给一个人,具体地讲局势交给君主,并授予君主无限的权力。3)洛克的理论。洛克说,人类最初建立政治社会必须通过契约的方式,因为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成为一个共同体。4)卢梭的理论。卢梭认为,社会契约成立的方式,是每个结合着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与整个的集体。转让全部的理由是:第一,只有全部转让,才可以做到对于所有人的条件都是同等的。第二,只有全部转让

8、,才能使“联合体”完美。第三,只有全部转让,才能做到没有向任何人奉献出自己。第四,通过这一种方式建立的集合体表现力人民最高的共同意志。41试论社会法学的界定及一般性特点。(P202)按照庞德的解释,社会法学与其他法学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社会法学着重法的作用而不是它的抽象内容。 2)它将法当作是一种社会制度,认为可以通过人类的才智和努力,予以改善,并以发现这种改善手段为己任。 3)他强调法要达到的社会目的,而不是法的制裁。4)他认为法律规则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指针,而不是永恒不变的模型。其一般特点是:社会学和实证主义几乎是同时产生的,两者都有与孔德有关。社会学的发展至为迅速,从现在的情况下,法

9、理学和社会学几乎成了两个相提并论的学科,而社会学的书籍几乎超过了法理学的文献。一般认为,社会法学的特点,一是应用到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的问题,二是强调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即法律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强调个人对社会的义务。全国2010年4月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31评论法学派: 又称注释学派或后注释学派。产生于13世纪中叶,改派按照时代的要求把罗马法应用到现实的情况,不仅仅注释,而且对它进行评论。32法律命令说:是奥斯丁关于法律的根本观点。认为每一种法则就是一个命令。首先,命令包括一种希望或恶;其次命令包含责任、制裁和义务的含义;第三,法律是命令,这也存在一些例外。 33历史法学:指以历

10、史的观点和历史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科学的法学流派,形成于19世纪,20世纪以后这种研究方法融入到其他法学流派,代表人物有萨维尼、梅恩梅特兰等。34法律的道路:是美国法官霍姆斯著名的一篇演讲的名称,在西方法学中特别是美国法理学历史上产生了巨大影响。35论隐私权:是波斯纳对隐私权进行经济学分析的一篇演讲。提出隐私具有经济利益;隐私是一种消费品;只具有工具性价值不具有终极价值,人们可以将隐私进行投资,富人比穷人的隐私更具有经济价值等特点。36简述斯多葛学派的理性与自然法思想。(1)人因其同等的性理处于平等的地位,受同样规律即自然法的支配;(2)自然法从来就有永世长存,先于国家与人法而存在,是绝对正确、公

11、正的;(3)自然法是较高级的法律,人定法是最低级的法律,自然法决定了人定法的内容,人定法应以自然法的内容为原则和标准;37简述宗教改革的遗产。(1)促进了宗教的自由;(2)发展了自由和民主的思想;(3)促进了民众教育 (4)限制了世俗统治者的权利;(5)鼓动了个人主义和谋求财产;38简述康德的民族权利的内容。(1)要求本国臣民去进行战争的权利; (2)向敌国宣战的权利;(3)战争期间被迫作战的国家可采取各种抵抗方式和防卫手段; (4)战后拥有交换战俘一系列权利; (5)和平的权利; (6)反对一个不公平的敌人的权利;39简述凯尔森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正义观。 凯凯尔森从实证主义立场出发,认为法学

12、理论无法回答什么是正义的问题,因为它根本无法用科学的方法加以回答;他提出著名的“正义相对论”,认为如果要给正义一个既科学又有意义的名称的话,它就应当是合法性;他认为正义是一个意识概念,是反映人的主观价值取向的“无理性的观念”,确实存在,但不能明确予以定义,正义只能是“在法律下的正义”。40试论卢梭关于社会契约的理论。1)卢梭反对国家起源于家庭或暴力和战争,认为国家起源于契约;2)社会契约的主题是寻找一种结合的方式以维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3)社会契约额的成立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集体;4)社会契约的条款从未被正式宣告过,单位人所公认,是客观历史上存在的普遍情况

13、;5)当执政者不履行契约时,人民有权取消契约,通过暴力夺回自由;41试论德沃金关于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理论。 在批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法律规则论的基础上提出法律原则论 在不反对规则作用的同时强调法律原则的作用 提出原则是规则之外的其他准则的总体 提出原则与规则之间的差别 认为原则使法律获得到的特征和到的权威,进而使法律获得持久有效性 主张当原则与规则发生冲突时不能机械地服从法律,而必须权衡所有因素全国2009年7月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31.西塞罗:罗马共和国时期最著名的政治家。在法律思想方面,他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以人为前提,来解决人类理性、法与正义的关系,他明确指出,智慧的理性是衡量正义与

14、非正义的标准。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合政体的关系。32.马基雅维里主义:马基雅维里政治思想体系中影响极为强烈的一点,是建立在人性恶理论基础上的统治权术论。33.法的定义(黑格尔):黑格尔认为,法的基地一般说来是精神的东西,它的确定的地位和出发点是意志。意志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构成法的实体和规定性。34.凯尔森:美籍家。派(又称规范)创始人。凯尔森系统阐述了一种被称为“纯粹法学”的实证主义理论。他把纯粹法学理论等同于纯粹的国家理论。他反对传统的三权分立学说,认为国家的基本职能不是立法、行政和司法3种,而是法律的创立和适用,这两种职能既不平等,其界限也不是绝对的。其代表作有:法与

15、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理论、共产主义法律理论、什么是等。35.科斯定律:源于科斯的一篇社会成本问题论文讲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交易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达到“损失赔偿”的最佳协议,这个协议可以同时增进纠纷双方当事人的效率。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如何配置权力和如何判定损害赔偿,对社会财富增长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的影响。36简述卢梭关于人类不平等三个发展阶段的理论。1)土地私有制的产生导致不平等的第一个阶段,也就是经济上的不平等。2)国家权力机关的建立导致不平等的第二阶段,也就是政治上的不平等;3)暴君的出现导致不平等的第三个阶段;也就是主人与奴隶的区分,是不平等的定点。37简述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所

16、作的分类。1)内在的义务,即“正直地生活!”含义是:不能把你自己仅仅作为供别人使用的手段,对他们来说,你自己同样是一个目的。2)外在的义务。即“不侵犯任何人”。3)联合的义务。即“把各人自己的东西归给他自己”。含义:每个人对他的东西能够得到保证不受他人行为的侵犯。(补充)简述康德从义务角度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首先,自然的权利和实在的法规定的权利。前者以先验的纯粹理性的原则为依据;后者由立法者的意志规定的; 其次,天赋的权利和获得的权利。前者是每个人根据自然而享有的,他不依赖经验中的一切法律条例。后者以天赋的权力为依据的权利38简述历史法学的基本特点。1)历史法学是对于近代自然法学的一种否定。2

17、)作为一个学派,历时法学家的共同之处,是在法学中贯穿了一种历史考究的方法,不过,每一个法学家所关注的 历史的不同点,决定了他们各自理论的差距。3)历史法学在西方法理学中的重大贡献,则是强调法律实现应该依赖与法律背后的社会力量。39 。简述韦伯关于统治结构的观点。(P211) 他认为,任何社会都存在着通统治结构,每种通知结构类型都有其相应的合法性原则,这个原则要么是理性的原则,要怎么是个人能的权威。韦伯区分了三种典型的统治结构,一是“理性化”统治,以官僚体制为典型特点;二是“传统”的统治,以家长制为代表;三是“个人魅力”的统治;政治的结构建立在个人的权威上。在韦伯看来,“形式|实质”和“理性|非

18、理性”是法律秩序理论的两对基本尺度,韦伯心目中法律秩序的最佳模式便是形式理性的法律,在现实社会中的代表就是19世纪德国的学说汇撰学派。40试论亚里士多德正义论的观点。(P17)41试论边沁的法典编纂理论。(P147)1)它必须是完整的2)他必须是普通的3)这些法则必须用严格的逻辑顺序叙述出来的,必须使用严格一致的术语。全国2009年4月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P27)31义务(斯多葛学派):就是人们依其本性去追求至善生活所必须履行的行为。他从属于理性、自然的法则。(80)32三权分立(孟德斯鸠):是指任何一个国家都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三种权利的分割应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即立法机

19、关由两院制的议会行使,行使权由国王或政府行使,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101)33哲理法学派:由康德创立,其代表人物还有黑格尔和克饶斯。康的和黑格尔都是德国著名的哲学家。哲理法学用哲学的观点和方法阐述法律理论,哲理法学的代表都是师徒通过形而上学的方法发现一些标准,以此来构造法律制度、法理学说和法律概念的完整的法哲学体系。(169)34新分析法学:是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现代西方法学派别之一。其首创人是英国牛津大学法理学哈特。哈特的理论是在奥斯丁分析法学上进一步延续,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与美国新自然法学者福勒的论战中发展起来的。(250)35法律事业说:是将法律当作一种活动,并将法律制度看作一种持

20、续的有目的活动的产物。36简述柏拉图的政体理论。(1)在理想国中,柏拉图提及了五种政体形式:贤人政体,军阀政体(军人统治的政体)、寡头政体(少数富有者的统治)、平民政体(多数平民执政或民主制)、专制政体(暴君政体,一人独裁)。其中,他倾向于贤人政体。(2)在政治家中对于政体理论有重要发展和修正。他首次提出划分政体的两个标志:第一,根据执政人数的多少;第二,执政者权力的行使是否按法律办事。政体分六种,即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共和政体、暴君政体、寡头(财阀)政体和民主(暴民)政体。这里,柏拉图倾向于贵族政体。(3)在法律篇中,柏拉图提出了“混合政体”的理论。柏拉图倾向于君主制与民主制的混合政体,亦即

21、君主制的智慧和民主制的自由相结合,混合制的目的是通过“力量的均衡”来表达和谐,或者是具有不同倾向的各种原则相结合的方式达到和谐,从而达到政治力量稳定的局面,有人认为这是孟德斯鸠权力分立原则的原型。当然,柏拉图这种混合制不是完善的。另外,在其晚年,他主张恢复私有财产制度和个人家庭制,取消了共产共妻制。37简述布丹对主权内容的分类 (P56) 1)立法权; 2)宣布战争、缔结媾和条约的权利; 3)官吏任命权; 4)最高裁判权; 5)赦免权;6)提出有关总接、服从的权利; 7)货币铸造和衡量的选定权; 8)课税权。38简述耶林提出的“为权利而斗争的理由”。 (P209)(1)斗争是法的生命;2)为权

22、利而斗争是对自己的义务;3)主张权利是对社会的义务;5)为国家生活权利而斗争的重要性。39简述经济分析法学的目的。(P268)1)通过对于法律体系的分析和描述,为立法和制定规则提供批判性的选择方式;2)鼓动法院采用一种经济效益的原则,以实现他们的目的。40试述近代自然法学的主要理论问题。(P67)1)状况说;2)自然权利说;3)自然法;4)社会契约说;5)其他具体的法律原则和理论;包括分权原则,法治原则,自由平等原则。41试述罗尔斯的法治原则。(P259)1)“应当意味着能够”的原则;2)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3)发无明文不为罪的准则;4)规定自然正义观的准则;全国自考2008年7月西方法律

23、思想史试题31国家六论:是16世纪法国思想家布丹的著作。主要内容是提出君主主权思想,包括宗教自由、国家的起源和定义、主权及对主权的限制等内容。32法的精神: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在孟德斯鸠看来,具体的法,即他称之为人为法,只不过是这个法总概念的一部分,即法在人类中表现,是通过理性而产生的行为规范。33报复刑罚论:黑格尔认为,报复,从表面上将是一种复仇,是一种不道德的东西,但从实质上讲,报复只是指犯罪所采取的形态回头来反对它自己。所以,犯罪行为是自食其果。从而要求人们从主观利益和主观形态以及从威力的偶然性下解放出来,亦即不是要求复仇,而是刑罚的正义。34“内容多变的自然法”:新康德

24、主义法学家施坦姆勒的一种理论,他认为自然法的理论自古就 存在,但是它在每个时期的内容是不同的,每个时期都有其特定的内容。35法律规则的内在观点:36简述阿奎那对法律的分类。(1)永恒法:上帝对宇宙秩序的合理安排,指导整个宇宙的规范,是上帝对创造物的合理领导;(2):是永恒法对人类的关系,是永恒法在人类社会的体现,是人类社会的法;(3)神法:,包括新旧约全书,是自然法和人法的补充,禁止各项罪恶的安排,是用来指导人类精神生活的;(4)人法:人定法,国家制定的法令,人法从属于自然法。37简述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P74)霍布斯同其他契约者一样,也主张国家起源于契约。人类的生命是短暂的,生活是贫困的,

25、关系是凶残的,没有公道不公道可言;人类理性的驱使和平生活的欲望,使得人们要求摆脱这种战争状态,过安定和平的生活。霍布斯主张将国家交给一个人,具体地讲就是交给君主,并授权君主无限的权力。统治者有权限制言论自由,有权制定法律,有权任免官吏和授权勋位。39简述埃利希“活法”(“活的法律”)的思想。(1)他认为法院的法官只靠成文法实施不够的,他指出,关于法律适用的任何学说,都不可能摆脱这些困难:每一次制定出来的规则,从本质上说,都不是完整的;它被制定出来时,实际上就变成旧的东西。(2)“活法“是联合体的内在秩序,即与由国家执行的法律相对的社会执行的法律。(3)他认为,这种法的法律的知识来源于有两个,一

26、是现代法律性文件;二是对生活、商业、一切联合的直接观察。(4)他认为,人们履行袭击所处的无数的法律关系所赋予自己的义务的行为,是由于法律生活中的习惯力量所决定的,法律中最重要的规范只是通过联想其作用的,他们以命令或禁令的形式来提醒人们,人们遵守它们不需要深思熟虑。40试论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P22)41试论马里旦人权思想的主要内容及特点。(P238) 马里旦划分人权三大类:人格权、公民人格权和劳动人格权。全国2008年4月自考西方法律思想史真题31法治(亚里士多德) 32神法(阿奎那) 33利维坦 34法律的三个发展阶段(萨维尼)35自然法的认识论要素(马里旦) 36柏拉图主张理想国应由哪

27、些等级组成? 37简述马基雅弗利的两种斗争方法。 38格老秀斯是如何看待自然法的内容和特点的?39简述奥斯丁关于法律的分类的思想。40试论洛克的法治思想。41试论庞德社会法学的基本纲领。全国2007年7月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31斯多葛学派:由芝诺创立,它本为塞普路斯岛一个商人,当许多外国人来此研究哲学的时候,他也来到此地研究哲学,后来成为一位大师,设讲座于粉饰的游廊,因此,他所创立与其后来许多的思想家所成就的思想学派的名词就叫斯多葛学派或画廊学派。32权力均衡原则西塞罗:西塞罗是罗马共和国时期著名的政论家。他将理性看成是正义的,智慧的理智是衡量正义与非正义的标准。他在法律篇中十分重视法律

28、与执政官、法律与共和政体的关系。认为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而法律乃是不会说话的执政官。33君主论:作者是马基亚维利。该书论述了君主应该怎样进行统治和维持,认为军队是一切国家的主要基础,君主要拥有自己的军队,并应靠残暴和讹诈取胜。认为君王在统治之时要以实力原则,不择手段去实现自己的目的,同时要效法狐狸与狮子,有狐狸的狡猾,狮子的勇猛。被称为邪恶的圣经,是很多君主的床头或身上必带书。34闭塞的商业国:是费希特与1800年发表的一篇文章,它=他提出来一个空想主义的理想国方案,标志着他的国家学说从强调个人权利和自由转向国家的作用为主。其理想国的方案主要有:1)居民依照工作性质划分三个不同的等级。每个等

29、级的人数应有国家明确规定,不得随意增减。2)国家经济要自给自足,禁止民间贸易。3)国家要拥有“自然疆域”。4)废除“世界货币”,实行“国家货币”。5)国家全面干预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甚至干预死人生活。35法律理想施塔姆勒:施塔姆勒认为康德关于法的定义混淆了法的概念和法的理想。他认为法的理想就是自然法(见新自然法学派),它并不是一套具体的法律制度,也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用以衡量实在法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是否正义的标准,因而具有“可变的内容”。36简述梅因关于法律和立法发展阶段的思想。梅因是英国历史法学派奠基人、古代法是梅因的一部代表作。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梅因既反对古典自然法学

30、说,也不赞成边沁等人的功利主义法学,重视习惯法的作用,重视罗马法的研究,但他不反对制定成文法。法律和立法发展经历了几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律是根据家长式的统治者个人的命令制定的。第二阶段,由垄断法律知识等贵族和少数特权阶级来解释和运用习惯法。第三阶段,习惯法的法典化。第四阶段,借助杜撰、衡平、立法的手段对古代法律进行修改,使法律和社会进步相和谐。第五阶段,用科学的法理学将上述不同法律形式编制成一个一致的,系统的整体。37简述孔德社会法学的基本内容。(1)孔德认为,必须用研究自然界的科学方法来研究人类社会,这些方法是观察法、实验法和比较法、历史法: (2)三阶段法则;孔德认为,一切人类理性发展都要

31、经历三个阶段:神学的或虚构的;形而上学的或抽象的;科学的或实证的:与人类理性发展阶段相适应,社会发展也经历了这样三个阶段:军事阶段,过渡阶段和工业阶段;(3)科学层次。科学知识的发展由简单到复杂,也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2分)(4)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社会静力学是关于社会秩序、组织、和谐的理论,是研究社会稳定因素。社会整体内 各组织部分之间的相互平衡关系与相互协调的规律社会动力学是关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理论。(5)孔德对社会学的贡献,在于他在科学分类中提出了建立社会学的构想,明确了从整体角度研究社会的秩序和进步, 提出了社会学研究的实证主义方法论和四种基本研究方法-孔德的学说存在两大缺陷,

32、一是唯心主义,二是形而上学;38简述纯粹法学的含义。 凯尔森的理论,他要从事比奥斯丁更加“纯粹“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即,只从结构上分析法律,而不管法的价值,不管法律的实际效果。纯粹法学严格区分法律的”应然“和”实然“,纯粹法学的任务就是研究法律的”实然“即法律实际上市什么。39简述马里旦在法律分类上与阿奎那的不同。 托马斯阿奎拉将法分为:(一)永恒法。永恒法是神的理性的体现,是上帝用来统治整个宇宙的,支配宇宙的一种根本大法。它是最高的法,是所有其他法的源泉。(二)自然法。阿奎那认为,“理性动物之参与永恒法,就叫做自然法”。由此可见,第一,自然法是人的理性而得知的结果,是由永恒法派生出来的;第二

33、,自然法是由具有理性的人分享神的智慧的结果;第三,自然法也是上帝用来统治人间的法律。(三)人法。人法是人依据自然法和最终依据永恒法所制定的实在法律,是为了共同的利益由统治者颁布的理性命令。阿奎那认为,“人类的推理也必须从自然法的箴规出发,仿佛从某些普通的、不言自明的原理出发似的,达到其他比较特殊的安排。这种靠推理的力量得出的特殊的安排就叫做人法。”(四)神法。所谓神法,即从圣经中归纳出来的相关规则,主要是摩西十诫以及耶稣的训诫。40试述洛克“法治原则”的主要内容。 洛克是近代资产阶级法治原则的主要倡导者之一。 1、国家必须以已正式的法律来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行和未定的决议来进行统治。 2、

34、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 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4、法治不排除个别场合的执法的灵活性。资产阶级法治原则早期的创始人。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高于其它两种权利,处于支配地位。立法权不是专断的,仍要受到限制和约束。他对人民生命和财产必须加以保护。不能把制定法律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立法机关不能用临时专断的命令来进行统治。行政权由国王行使,立法权由议会行使。对外权也由国王行使。实际是两权分立。41试述萨维尼关于法的起源和法律发展阶段的观点。 一、法的起源萨维尼既否认自然法的存在,也否定有人定法的存在。法既不是理性的产物,也不是人的意志的产物。法律起源于习惯,习惯是法律最初的不

35、成熟的表现形式。二、法律发展的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然法他存在于民族共同意识中,表现为习惯法。第二阶段学术法,具体表现在法学家的意识之中。第三阶段是法典法,是习惯法和学术法统一。他认为德国处于习惯法阶段。三、法的性质和特点法是民族精神和民族共同意识的体现。全国2007年4月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31法学阶梯 32永恒法(阿奎那)33主权(布丹) 34联邦党人文集35实证主义(孔德)36简述格老秀斯关于自然法与国际法之关系的基本观 37简述奥斯丁关于法的定义和法的主要特征的思想。 38简述耶林目的法学的主要内容。 39简述德沃金关于法律解释的两方面要求的内容。40试述孟德斯鸠“法的精神”的含义。41试述狄

36、骥的社会连带关系和客观法理论的基本内容。全国2006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31.(国家权力的)均衡原则(西塞罗):西塞罗认为,联邦党人进一步对政治权力作出内在的控制分权制衡。政府的权力横向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大部门,任何人只能在其中一个部门任职。三个部门的人员由独立而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时间和不同的范围内产生,具有不同的功能。32.“原罪”说(奥古斯丁):基督教人性论的核心问题就是“”与“救赎”。 奥古斯丁认为只有善才是和实体,它的根源就是上帝,而罪恶只不过是“善的缺乏”或“本体的缺乏”。 罪恶的原因在于人滥用了上帝赋予人的自由,自愿地背离了善之本体(上帝)。“原罪”是先验的

37、和的罪,而“救赎”同样也是先验地被预定的。33.自然状态(霍布斯):他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其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是一种“狼与狼”的关系。在自然状态中,人是平等的,表现在人类身体和心灵上的平等。自然法则是“建立在理性之上的普遍法则,用来禁止人们毁灭自身或放弃保存生命的手段,并用来教人认为保存生命是最好的行为。”34.格老秀斯:荷兰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先驱,学创始人,被人们同时尊称为“国际法之父”与“自然法之父”。其名著战争与和平的权利(1625年)不仅是重要国际法著作,而且是西方资产阶级人权学说的基础或理论的开创性著作。是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中第一个比较系统地论述

38、理性自然法理论的人。格劳秀斯认为,国际法存在的前提是国家主权。35.社会连带关系:是指社会中人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关系。狄骥认为,人类在社会生活中始终是联合的,这种联合的基础在于人类共同的需要。社会连带关系是一种事实,而不是道德观念,它随着社会状况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形态。在现代社会,占首要地位的是分工的连带关系;在原始社会,占优势的是同求的连带的关系。36.简述伊壁鸠鲁的“契约说”包含的基本观点。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

39、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37.汉密尔顿关于联邦主义的基本观点是什么?(考过)38.简述黑格尔的宪法理论。黑格尔以家庭为出发点,认为一个家庭同另一个家庭发生关系,就形成了社会。国家与社会不同,它是由人类的同意而组成的。这种同意必须来自合理的意志也就是要符合伦理观念,所以国家的形成乃是实现伦理观念。伦理是指的道德与法律的同一称谓。国家乃是最高伦理的实现。人们称之为绝对的国家论。国家制度的发展,先是王权和专制政权,然后出现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最后出现君主政体。黑格尔反对专制政体。赞成君主立宪政体。由君主,贵族,人民三要素构成。代表王权,行政权力,立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王权是国家权

40、力之首和中心所在,是国家的人格。行政权是国家的代理人。39.简述德沃金的自由裁量权及司法责任思想。黑格尔以家庭为出发点,认为一个家庭同另一个家庭发生关系,就形成了社会。国家与社会不同,它是由人类的同意而组成的。这种同意必须来自合理的意志也就是要符合伦理观念,所以国家的形成乃是实现伦理观念。伦理是指的道德与法律的同一称谓。国家乃是最高伦理的实现。人们称之为绝对的国家论。国家制度的发展,先是王权和专制政权,然后出现贵族政体,民主政体、最后出现君主政体。黑格尔反对专制政体。赞成君主立宪政体。由君主,贵族,人民三要素构成。代表王权,行政权力,立法权。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王权是国家权力之首和中心所在,是国

41、家的人格。行政权是国家的代理人。40.试述奥斯丁关于法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的理论。法是掌握主权的人向下面的人发出的命令,如果不服从这种命令就要受到制裁。法的主要特点:(1)命令性。用来普遍支配和禁止某些种类的行为的命令就是法律。(2)强制性。最本质的特点。(3)义务性。(4)主权者。主权是制定和颁布,但主权者不受法律的约束。(5)习惯。41.试述庞德的“法律和社会工程”说。全国2006年4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31.十二铜表法32“三位一体”说(奥古斯丁)33人性论(马基雅弗利)34“自由共和国”(弥尔顿)35纯粹法学36斯宾诺莎划分人法和神法后得出什么结论? 法律分为人的法律和神的

42、法律,第一,解决法律对上帝关系的问题,也就是他认为上帝和自然是一码事。第二,认为最高的善就是上帝的化身。第三,他又把自然法的性质同资产阶级人性论结合在一起,认为这是普遍的。37简述华盛顿关于联邦的思想。38密尔认为,为人民所设的政府应该是一种怎样的政府?39简述康德的三权分立思想。40试述边沁关于法的概念和主要特征的理论。 边沁极力反对自然法学说、。法律是主权者自己的命令或为主权者采纳的命令的总和。第一是命令性,这是最主要的要素。法分为人法和神话。第二是普遍性。普通人和普遍行为。第三规范性。第四义务性。分为政治义务、宗教和法律义务、道德义务。第五强制性。第六目的性。法律同道德在本质上目的内容是

43、一致的,目的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41试述富勒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全国2005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西方法律思想史试题孟德斯鸠: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家。孟德斯鸠不仅是18世纪法国启蒙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也是近代欧洲比较早的古代东方社会与法律文化的之一。这部集大成的,奠定了近代西方政治与法律理论发展的基础,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欧洲人对东方政治与法律文化的看法。除此包括波斯人信札、罗马盛衰原因论。十二月党人:是1825年发动反对农奴制度和沙皇专制制度武装起义的俄国贵族革命家。起义发生在俄历12月,领导这次起义的俄国贵族革命家在俄国历史上被称为十二月党人。3、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社会连带主义法

44、学的创始人是法国法学家里狄骥。他的学说的主要思想渊源是法国19世纪中叶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和他所创的社会学以及社会学家涂而干关于社会连带主义的学说。在西方法学界,有人认为狄骥所讲的社会连带的思想是“先验”的,是具有社会学外衣的自然法。4、法制蓝本:自然法学说为指导,不仅要有自然法也要有人法。人法是为了更好地实现自然法。未来的法律体系有12个法律部门构成:1,可以从根本上消除社会的恶习和祸害的基本的和神圣的法律(根本大法);2,分配法和经济法;3,土地法;4,市政法;5,治理法;6,取缔奢侈法;7,可以防止产生一切暴政的政府组成法;8,行政管理法;9,婚姻法;10,防溺爱教育法;11,防迷惑研究法;

45、12,刑法。简述亚里士多德法律思想中法律具有的特点。第一, 与柏拉图一样,均从伦理学入手来探讨理想的政治生活方式,由此开创了西方法哲学的理论传统,并在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中得到了最充分的实现; 第二, 将法与政治合而为一进行研究,使法律社会学或者政治法律学的学科构造奠定了基本的原型; 第三, 具有鲜明的现实主义的特点,分析问题的立足点是考察现实,使用的方法主要是归纳法,即通过分析、比较,然后得出结论。所以有人称,柏拉图给予后人以更多的激情与理想,而亚氏则留下较成熟的体系与逻辑;第四, 推崇法治的精神,对于西方成熟的法治理论的建立,有着重要的意义。 美国目前的分权制衡体制是根据谁的分权制衡理论建立

46、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美国目前的分权制衡体制是根据汉密尔顿的分权制衡理论建立的。美国目前分权制衡体制主要内容有:1,对国会立法权的制约。总统和法院均对美国国会实行着某种制约。总统通过呈送咨文,召集特别会议,命令休息。法院有违宪审查方式。2,对法院司法权的制约。弹劾法官任命法官。3,对总统行政权力的制约。审批条约,草案,官员提名。法院有司法审查权。简述边沁的刑法思想。1)强调以功利主义原则分析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财产分配要平等,契约必须得到严格履行,保护财产安全,自由贸易、自由竞争、自由投资。2)继承贝卡利亚古典刑法学。犯罪是危害社会利益的行为,社会决定必须惩罚的行为。犯罪分为五类:一私罪。

47、针对个人包括对犯罪者自己所犯的罪。二公罪。针对整个社会的犯罪。三半公罪。社会中某个单独集团的犯罪。四单纯目的和行为。针对是人的,是为了满足罪犯的私利。五混合型犯罪。包括作假、伪造,假冒和伪证的行为。“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量的幸福。”,其方法一是靠立法,二是靠奖励和刑罚。创建了资产阶级法理学,开创了资产阶级法理学的新阶段。简述凯尔森关于法律的定义及法律规范体系的思想。法律定义有政治定义和科学定义之分,政治定义就是使法律概念服从特定的政治,道德理想。纯粹法学所讲的法律定义必须是科学的定义。科学的法律定义没有任何道德、政治的内涵,摆脱任何主观的价值判断,它表明法律是社会组织的一个特殊手段,一个工具。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把立法行为、司法行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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