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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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09.精品文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4932009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Code for the design of combustible gas and toxic gas detection and alarm for petrochemical industry2009-03 发布 2009-10-01 实施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建 设 部 联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前 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函2005 124号

2、文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在编制过程中,针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中的检(探)测点确定、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指示报警设备的设置等问题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近年来石油化工企业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实践经验,参考欧洲标准EN50073:1999可燃气体或氧气检测与测量仪器的选用、安装、使用和维护指南, 并征求有关设计、生产、科研和检测器制造单位等方面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认真讨论,最后经审查定稿。本规范共分6章和3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一般规定、检(探)测点的确定、可燃气

3、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以及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等。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负责对规范的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款的解释。由建设部授权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负责本规范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负责对规范条文的具体解释工作。希望各单位在本规范的执行过程中,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资料寄往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主编单位: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公司洛阳石油化工工程公司地址:河南省洛阳市中州西路27号;邮编:471003参编单位: 北京燕山时代仪表有限

4、公司无锡格林通安全装备有限公司上海理研仪器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油诺安电子有限公司海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主要起草人: 文科武 李苏秦 罗明 裴炳安 王珍珠 吕明伦 朱华兴马振武 潘建新 卿笃安 刘文 王爱中目次总则5 术语 5一般规定 74检(探)测点的确定 84.1 一般原则 84.2 工艺装置 94.3 储运设施 9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 105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 115.1 系统的技术性能 115.2检(探)测器的选用 115.3 指示报警设备的选用 12 检(探)测器和指示报警设备的安装 146.1检(探)测器的安装 146.2指示报警设备和现场报警器的

5、安装 14附录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15附录B 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 20附录C 常用气体检(探)测器的技术性能表 21本规范用词说明 221 总 则1.0.1 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人身安全和/或生产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预防人身伤害以及火灾与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SH3063-1999】为保障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安全和或人身安全,检测泄漏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浓度并及时报警以预防火灾与爆炸和或人身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及改建工程中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SH3063-1999】本规范适用于

6、石油化工企业泄漏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报警设计。1.0.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SH3063-1999】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2 术语2.0.1 可燃气体combustible gas指甲类可燃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SH3063-1999】本规范中的可燃气体系指气体的爆炸下限浓度(V)为10以下或爆炸上限与下限之差大于20的甲类气体或液化烃、甲B、乙A类可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少量有毒气体。【GB50493-2009条文说明】按石油

7、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甲类气体是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的气体;液化烃(甲A)是指15时的蒸气压力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它类似的液体,例如液化石油气、液化乙烯、液化甲烷、液化环氧乙烷等;甲B液体是指除甲A以外,闪点小于28的可燃液体,乙A类液体是指闪点等于或大于28至等于45的可燃液体。甲B与乙A类液体也可称为易燃液体。 由于乙A类液体泄漏后挥发为蒸气或呈气态泄漏,该气体在空气中的爆炸下限小于10(体积)属于甲类气体,可形成爆炸危险区。但是,该气体易于空气中冷凝,所以扩散距离较近,其危险程度低于甲A、甲B类。2.0.2 有毒气体toxic gas指卫生部卫法监

8、发2003142号中所列的有毒蒸汽或有毒气体,常见的有: 二氧化氮、硫化氢、苯、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 光气(碳酰氯)等。【SH3063-1999】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硫化氢、氰化氢、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环氧乙烷、氯乙烯。【GB50493-2009条文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三条规定: “按照有毒物品产生的职业中毒危害程度,有毒物品分为一般有毒物品和高毒物品。国家对作业场所使用高毒物品实行特殊管理。一般有毒物品目录、高毒物品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标准制订、调整并公布”。2003年卫生部发布了高毒物

9、品目录(2003年版)。本规范中的有毒气体系指高毒物品目录(2003年版)中确定的31种气体和蒸气(不包括粉尘类、烟类和焦炉逸散物) 。 如:N-甲基苯胺、N-异丙基苯胺、苯、苯胺、 丙烯腈 、 二甲基苯胺、二硫化碳、二氯代乙炔、 二氧化氮、硫化氢、氰化氢、氨、氯气、一氧化碳、丙烯腈、氯乙烯、光气(碳酰氯)、 甲苯-2,4-二异氰酸酯、 氟化氢、氟及其化合物、汞、 甲肼、甲醛、肼、磷化氢、硫酸二甲酯、氯甲基甲醚、偏二甲基肼、砷化氢、羰基镍、硝基苯,等等。2.0.3 释放源 Source of Release 指可释放能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或有毒气体的位置或地点。2.0.4 检(探)测器 Det

10、ector 指由传感器和转换器组成, 将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转换为电信号的电子单元。2.0.5 指示报警设备 indication apparatus 指接收检(探)测器的输出信号,发出指示、报警、控制信号的电子设备。2.0.6 检测范围 Sensible Range指检(探)测器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检测出被测气体的浓度范围。2.0.7 报警设定值 Alarm set point指报警器预先设定的报警浓度值。2.0.8 响应时间 Response time指在试验条件下,从检(探)测器接触被测气体至达到稳定指示值的时间。通常,达到稳定指示值90%的时间作为响应时间。通常,恢复到稳定指示值10%

11、的时间作为恢复时间。2.0.9 安装高度 Vertical height指检(探)测器检测口到指定参照物的垂直距离。20.10 爆炸下限 Lower Explosion Limit (L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下限浓度(V%)值。2.0.11 爆炸上限 Upper Explosion Limit (UEL)指可燃气体爆炸上限浓度(V%)值。2.0.12 最高容许浓度 Maximum Allowable Concentration(MAC)0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SH3063-1999】系指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即工人工作地点空气中有害物质

12、所不应超过的数值。此数值亦称上限量。TLV(车间空气中有害物质的最高允许浓度值)。【GB50493-2009条文说明】定义引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13 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Short Term Exposure Limit (PC-STEL)指一个工作日内, 任何一次接触不得超过的15分钟时间加权平均的允许接触浓度。【GB50493-2009条文说明】定义引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14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Permissible Concentration Time Weighted Average (PC

13、-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8小时工作日的平均允许接触水平。【GB50493-2009条文说明】定义引自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2.0.15 直接致害浓度 Immediately Dangerous to Life or Health concentration (IDLH)指环境中空气污染物浓度达到某种危险水平,如可致命或永久损害健康,或使人立即丧失逃生能力。【GB50493-2009条文说明】定义引自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3 一般规定3.0.1 在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的区域内,

14、对可能发生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的泄漏进行监测时,应按下列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泄漏时,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探)测器;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泄漏时,有毒气体浓度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浓度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探)测器;3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可燃气体浓度可能达到25%LEL,有毒气体的浓度也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分别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4 同一种气体,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时,应只设置有毒气体检(探

15、)测器;【SH3063-1999】生产或使用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包括甲类气体和液化烃、甲。类液体的储罐区、装卸设施、灌装站等,下同)的2区内及附加2区内,应按本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生产或使用有毒气体的工艺装置和储运设施的区域内,应按本规范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 可燃气体或其中含有毒气体,一旦泄漏,可燃气体可能达到25LEL,但有毒气体不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时,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 2 有毒气体或其中含有可燃气体,一旦泄漏,有毒气体可能达到最高容许浓度,但可燃气体不能达到25LEL时,应设置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3 既属可燃气体又属有毒气体,只设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16、 4 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同时存在的场所,应同时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 注:2区及附加2区的划分见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GB50493-2009条文说明】本条要求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的规定是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第51 3条“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规定,并且更具体化了。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颁布实施)第十一条(三)中规定: “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可能突然泄露大量有毒物品或者易造成急性中毒的作业场所,设置自动报警

17、装置和事故通风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3.0.2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的检测系统应采用两级报警。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同时报警时,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应优先。【SH3063-199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应为一级报警或二级报警。常规的检测报警,宜为一级报警。当工艺需要采取联锁保护系统时,应采用一级报警和二级报警。在二级报警的同时,输出接点信号供联锁保护系统使用。【GB50493-2009条文说明】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的一级报警为常规的气

18、体泄漏警示报警,提示操作人员及时到现场巡检。当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浓度达到二级报警值时,提示操作人员应采用紧急处理措施。当需要采取联动保护时,二级报警的输出接点信号可供使用。 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为了保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对同时发出的有毒气体和可燃气体的检测报警信号的处理,应遵循有毒气体的报警级别优先的原则。3.0.3 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宜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SH3063-1999】工艺有特殊需要或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应对可燃气体和或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

19、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GB50493-2009条文说明】为保证生产和操作人员的安全,在正常运行时人员不得进入的危险场所,检(探)测器应对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释放源进行连续检测、指示、报警、并对报警进行记录或打印,以便随时观察发展趋势和留作档案资料。3.0.4 报警信号应发送至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 【SH3063-1999】报警信号应发送至工艺装置、储运设施等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或操作室【GB50493-2009条文说明】通常情况下,工艺装置或储运设施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是操作人员常驻和能够采取措施的场所。现场发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事故时,报警信号发送至

20、操作人员常驻的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等进行报警,有利于控制室、现场操作室的操作人员及时采取措施。3.0.5根据装置占地的面积、设备及建构筑物的布置、释放源的理化性质和现场空气流动特点,应在装置区域内布置现场报警器。现场报警器可选用音响器和/或旋光报警灯。【GB50493-2009条文说明】当现场仅只需要布置数量有限的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时,在不影响现场报警效果的条件下,现场警报器可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探头合体设置。当现场需要布置数量众多的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此时现场报警器应与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分离设置,并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声光警示要求,分区布置。 为了提示现场工作人

21、员,现场报警器常选用声级为105dBA的音响器,在高噪声区(噪声超过85dBA)以及生产现场主要出入口处,通常还设立旋光报警灯。3.0.6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3.0.7 国家法规有要求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必须取得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或其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SH3063-1999】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必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

22、制造认证。防爆型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还应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防爆性能认证。凡使用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企业,应配备必要的标定设备和标准气体。【GB50493-2009条文说明】目前,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中所列的必须经国家计量器具制造认证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只有二氧化硫、硫化氢、一氧化碳等几种产品。对于国家法规要求进行检测的有毒气体而言,并非所有的有毒气体检测器都须经国家指定机构及授权检验单位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3.0.8 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检(探)测器。【SH3063-1999】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的场所,宜采用

23、固定式,当不具备设置固定式的条件时,应配置便携式检测报警仪。【GB50493-2009条文说明】固定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器指在现场长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装置;移动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仪指能从一处移动到另一处,并可以在现场短期固定安装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便携式可燃及有毒气体报警仪指可以随身携带并在携带过程中完成检测报警任务的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对于一些不具备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场所,如:环境湿度过高;环境温度过低;或在正常情况下视为非爆炸或无毒区,生产检修时可能为爆炸或有毒危险区等,受检测产品的性能所限,通常可以安装移动式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以确保生产和维护的安全需

24、要。3.0.9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独立设置。【SH3063-1999】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为相对独立的仪表系统。【GB50493-2009条文说明】独立设置是指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检测与发出报警信号的功能不受对应装置生产控制仪表系统故障的影响。3.0.10 根据生产装置或生产场所的工艺介质的易燃易爆特性及毒性,应配备便携式可燃和/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GB50493-2009条文说明】受生产现场场地条件和气象条件所限,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设置常常难以反映出释放源的准确地点和方位,为保障人身安全,对于在现场巡检和操作的工作人员,配备便携式可燃气

25、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仪可提高安全工作效率,故作本规定。3.0.11现场固定安装的可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宜采用不间断电源(UPS)供电。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经营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 检测报警系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GB50493-2009条文说明】分散或独立的有毒及易燃易爆品的设施,如加油站、加气站等,一般采用盘装或壁挂式,电源功率较小,故规定检测报警系统也可采用普通电源供电。3.0.12 常用可燃气体、蒸汽特性见附录;常用有毒气体、蒸汽特性见附录B。4 检(探)测点的确定4.1 一般原则4.1.1 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检(探)测点,应根据气体的理化性质

26、、释放源的特性、生产场地布置、地理条件、环境气候、操作巡检路线等条件,选择气体易于积累和便于采样检测之处布置。【SH3063-1999】检测器宜布置在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可燃气体检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室内宜为75m;室外宜为15m。在有效覆盖面积内,可设一台检测器。 有毒气体检测器与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宜大于2m,室内不宜大于1m。【GB50493-2009条文说明】为有效发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的作用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确保装置生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安全,特作本规定。实际生产过程中,常用的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多为点式气体探测器,故本规定中

27、,有关确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点的要求也是针对点式气体探测器的。对于其他特殊形式的气体检(探)测器,如开路式红外气体检(探)测器等,其检测布置及覆盖范围,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设计。4.1.2 可能泄漏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主要释放源:1 气体压缩机和液体泵的动密封; 2 液体采样口和气体采样口;3 液体排液(水)口和放空口; 4 设备和管道的法兰和阀门组。【GB50493-2009条文说明】本规范所指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即可能释放出形成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所在的位置或点。 本规范所指的有毒气体释放源即可释放出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的物质所在的位置或点。 可燃气体释放源根据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

28、计规范规定,释放源应按易燃物质的释放频繁程度和持续时间长短分级。其分为连续释放源、第一级释放源、第二级释放源。 第一级释放源:在正常运转时周期或偶然释放的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一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会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等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安装在储有易燃液体的容器上的排水系统; 3 在正常运行时会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第二级释放源,预计在正常情况下不会释放,即使释放也仅是偶尔短时释放源。下列情况可划为第二级释放源: 1 在正常运行时不可能出现释放易燃物质的泵、压缩机和阀门的密封处; 2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释放易燃物质的法兰等连接件;

29、3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安全阀,排气孔和其它开口处; 4 在正常运行时不能向空间释放易燃物质的取样点。 可燃气体检(探)测器所检测的主要对象是属于第二级释放源的设备或场所。本条各款的规定就是属第二级释放源的具体实例。4.2 工艺装置4.2.1 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布置的设备区域内,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

30、1m。【GB50493-2009条文说明】所谓露天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没有厂房,没有顶棚的室外。敞开式厂房布置是指设备布置在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内。 根据液化石油气扩散速率试验,室内当释放流率为600Lh(10Lmin)时,LPG的扩散速度为015ms,泄漏发生115min内即可检测到,扣除仪表本身响应时间30s后,扩散时间为3060s,扩散距离459m。 由此推论,一台在室内安装的检(探)测器其有效覆盖半径可按459m考虑。 按日本一般高压气体安全规则中LPG安全规则,关于“可燃性气体及有毒气体的泄漏检测报警器的布置”,室内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容易滞留可燃气体的场所,

31、在这些设备群的周围以10m间距设一个检(探)测器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探)测器的数量。在室外布置的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在邻近高压设备,墙壁及其他构筑物,在坑槽等易于滞留气体的场所,在这设备群的周围以20m间距设一个检(探)测器的比例计算设置检(探)测器的数量。 上述容易泄漏的高压气体设备一般指压缩机、泵、反应器、储罐等。 分析日本的规定可折算为:检(探)测器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在室内为5m,在室外为10m。 据有的资料报导:试验表明:在泄放量为510Lmin,连续释放5min,检(探)测器与泄放点间的最灵敏区范围为10m以内;有效检测距离是20m。4.2.2 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

32、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距其所覆盖范围内的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距释放源不宜大于1m。【GB50493-2009条文说明】按GB12358标准的要求,可燃气体和有害气体泄漏3060s即应响应报警,取其扩散距离的平均值即为75m。参照日本的规定,室外为室内的2倍,故室外的有效覆盖水平平面半径为15m。 有毒气体检(探)测器与释放源距离是根据对石化企业调查结果规定的,一般检(探)测器距释放源的距离室外不大于2m,室内不大于1m,多为靠近释放源0506m设置,其安装高度:对于比空气轻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设在释放源上方不大于15m

33、;对于比空气重的有毒气体,检(探)测器设在距地面约0306m。 封闭厂房是指有门、有窗、有墙、有顶棚的厂房,半敞开式厂(库)房是指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墙体构造的生产性或储存性建筑物,通常多为局部通风不良场所。布置在封闭式厂房内的设备,属于室内布置;布置在半敞开式厂房内的设备,应根据具体的布置情况确定,如果通风不良,也可视为室内布置。封闭或半敞开厂房内有一层或二层。如果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布置在厂房的第二层,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出泄漏的可燃气或有毒气体,在二层应按本条规定设置检(探)测器。二层以下(即一层),在无释放源情况下,属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的沉积,所以在一层按本规

34、范的第444条的设置检(探)测器。有释放源的情况,仍按本条设置检(探)测器。对开路式红外气体检(探)测器,由于其检测原理的特殊性和产品的技术性能差异,其检测布置及覆盖范围,应按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设计。4.2. 3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局部通风不良的半敞开厂房内,除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探)测器外,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气体易于积聚处设置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检(探)测器。【GB50493-2009条文说明】本条规定是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敞开式厂房的设备区内,通风良好,根据现场调查和引进装置均不设检(探)测器。当释放源处封闭或半敞开厂房内,通风不如露天

35、或敞开式厂房,且在最高点死角易于积聚可燃气体,为安全起见,尽快检测泄漏出的可燃气体,所以规定在释放源上方052m处(见本规范第612条)设检(探)测器。在最高点易于积聚处设检(探)测器主要目的是检测泄漏出可燃气体与有毒气体经扩散后滞留此处,经一定时间积聚后达到报警设定值而报警。【SH3063-1999】工艺装置411 下列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释放源,应设检测器: 1 甲类气体或有毒气体压缩机、液化烃泵、甲。类或成组布置的乙+类液体泵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泵的动密封; 2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或甲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采样口和不正常操作时可能携带液化烃、甲

36、B类液体和能挥发出有毒气体的液体排液(水)口; 3 在不正常运行时可能泄漏甲类气体、有毒气体、液化烃的设备或管法兰、阀门组。412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露天或半露天布置的设备区内,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测点位于释放源的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宜小于1m。413 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每隔15m可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距任一释放源不宜大于75m。 有毒气体检测器距释放源不

37、宜大于1m。414 当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布置不同火灾危险类别的设备时,应在第411条规定的可燃气体释放源的75m范围内设检测器。415 第411条规定的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释放源处于封闭或半封闭厂房内,应在释放源上方设置检测器,还应在厂房内最高点易于积聚可燃气体处设置检测器。4.3 储运设施4.3.1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气体的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探)测器。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2m;当检(探)测点位于释放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时,可燃气体检(探

38、)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5m,有毒气体检(探)测点与释放源的距离不宜大于1m。【GB50493-2009条文说明】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等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液体储罐常以罐组形式布置在防火堤内,当防火堤内有隔堤且隔堤高度高于检(探)测器的安装高度时,隔堤分隔的区域内应设检(探)测器。4.3.2 液化烃、甲B、乙A类液体的装卸设施,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探)测器,且检(探)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2 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探)测器;3 汽车装卸站的装卸车鹤位与检(探)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39、。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检(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第4.2.1条的规定。4.3.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第4.2节的规定。、4.3.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探)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封闭或半敞开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2 封闭或半敞开式储瓶库,应符合第4.2.2条规定;敞开式储瓶库 房沿四周每隔1530m应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总和小于15m时,应设一台检(探)测器;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探)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GB50493-2009条文说明】灌装口与检(探)测点距离小于5m时,在正常灌装时可能报警,两者

40、间距离不得过小,过大又不灵敏。因此规定为575m。 一般储瓶库多为敞开式厂房,为有效检测泄漏的液化烃,规定沿库的四周布置检(探)测器。周边长度之和不长(如:小于60m),可每间隔15 m设一台检(探)测器。当四周边长之和小于15m的,至少设一台检(探)测器。 当储瓶库系封闭或半敞开厂房时应按本规范第421条规定,使检(探)测器有效的覆盖全部厂房面积。4.3.5 封闭或半敞开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探)测器。4.3.6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探)测器。4.3.7 储存、运输有毒气体、有毒液体的储运设施, 有毒气体检(

41、探)测器应按第4. 2节和第3.0.10条的规定设置。【SH3063-1999】储运设施421 液化烃、甲。类液体储罐,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在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每隔30m宜设一台检测器,且距罐的排水口或罐底接管法兰、阀门不应大于15m。 2 在甲。类液体储罐的防火堤内,应设检测器,且储罐的排水口、采样口或底(侧)部接管法兰、阀门等与检测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422 液化烃、甲。类液体的装卸设施,应在下列位置设检测器: 1 小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在地面上每隔一个车位宜设一台检测器,且检测器与装卸车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 2 大鹤管铁路装卸栈台,宜设一台检测器; 3 汽车装卸站的装

42、卸车鹤位与检测器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5m。当汽车装卸站内设有缓冲罐时,应按本规范第412条的规定设检测器。423 装卸设施的泵或压缩机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412条和第413条规定。424 液化烃灌装站的检测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封闭或半封闭的灌瓶间,灌装口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 2 封闭或半封闭式储瓶库,应符合本规范第413条规定;半露天储瓶库四周每1530m设一台,当四周长小于15m时,应设一台; 3 缓冲罐排水口或阀组与检测器的距离,宜为575m。425 封闭或半封闭氢气灌瓶间,应在灌装口上方的室内最高点易于滞留气体处设检测器。426 液化烃、甲B、乙A

43、类液体装卸码头,距输油臂水平平面15m范围内,应设一台检测器。当无法安装检测器时,装卸码头的可燃气体检测,应符合本规范第309规定。427 有毒气体储运设施的有毒气体检测器,应按第412条和第413条的规定设置。4.4 其他有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的扩散与积聚场所4.4.1 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距加热炉炉边5m处应设检(探)测器。当明火加热炉与可燃气体释放源之间设有不燃烧材料实体墙时,实体墙靠近释放源的一侧应设检(探)测器。【GB50493-2009条文说明】这是为防止可燃气体进入明火加热炉区,以防引起火灾和爆炸。检(探)测器设置的位置是沿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4.4.2

44、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应设可燃气体检(探)测器。【GB50493-2009条文说明】本条规定,只要设在爆炸危险区域2区范围内,使用防爆型或非防爆型在线分析仪表时,其仪表间均应设置检(探)测器。既可检测采样管道系统泄漏出的可燃气体,还可检测2区可燃气体,防止其进入仪表间。 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为安全起见,本条规定,即使设了正压通风,也应有“第二道防线”的检(探)测器“把门”。 检测比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因气体比重轻于空气,易于聚积在仪表间顶部死角,所以检(探)测器应设在顶部易于积聚处。4.4.3 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空调引风口、电缆沟和电缆桥架进入建筑物房间的开洞处等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有可能进入建筑物的地方,宜设置检(探)测器。【GB50493-2009条文说明】石油化工企业内,建筑物所处的周边环境比较复杂,工厂发生泄漏事故时,在建筑物内各房间工作的工作人员不易察觉,故当建筑物设置集中空调时,应根据具体情况, 在空调引风口处设置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探)测器,并应将报警信号送空调引风管道上设置的自动切断隔离系统。装置内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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