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 3047-93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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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如有侵权,请联系网站删除,仅供学习与交流SH 3047-93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2006年05月11日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93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劳动部19930114批准 19930601实施1 总则101 为了在设计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石油化工企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石油化工工业的发展,特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设计。103 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104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其内容应符合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石油化工工厂初步

2、设计内容规定的要求。105 经批准的职业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应在施工图设计中贯彻执行。如需要作原则性修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106 执行本规范时,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2 通则21 一般规定211 工程项目的设计,应从工艺过程及所用物料和产成品的特点出发,按其危害人体的途径和程度,进行危险性分析,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212 研究成果应经过生产性试验鉴定,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的设计条件时,才能在工程设计中推广使用。213 在工程设计中应采取以下措施:2131 选用先进的工艺及设备,消除或减少有害源;2132 采取报警、连锁、泄放等预防性措施防止危害;2133 采取遥控及隔离等措施防止

3、危害蔓延;2134 配备必要的救护、消防设施,以减少伤害;2135 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改善劳动条件。214 生产设备的安全设计,应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执行。22 防火、防爆221 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222 爆炸或火灾危险环境内电气设备和仪表等的电力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建筑物设计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223 压力容器设计应按钢制压力容器、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钢制管壳式换热器执行,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尚应符合炼油厂钢制压力容器设计技术规定的要求。224 工艺生产装置的管道布置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管道布置设计通则

4、的要求。225 处理易凝固、易沉积的危险性物料时,设备和管道应有防止堵塞和便于疏通的措施。226 铅封的阀门和盲板,应在管道及仪表流程图上注明。227 物料倒流会产生危险的设备管道,应根据具体情况设置自动切断阀、止回阀或中间容器等。228 在不正常情况下,物料串通会产生危险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防止措施。229 对超过正常范围会产生严重危害的工艺变量,应设相应的报警、联锁等设施。2210 在仪表供电电源或气源发生故障时,应保证调节阀的阀位处于安全位置。2211 对有失控可能的工艺过程,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下列一种或几种应急措施:22111 停止加入催化剂(引发剂);22112 加入使催化剂失效

5、的物料;22113 排出物料或停止加入物料;22114 紧急泄压;22115 停止供热或由加热转为冷却;22116 加入稀释物料;22117 加入易挥发性物料;22118 通入惰性气体;22119 与灭火系统联锁。2212 可燃气体(包括氢气)压缩机厂房,必须保证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通风换气量。2213 喷淋冷却水、消防水幕、灭火蒸汽和事故用惰性气体管道等的人工控制阀门,应设在距危险点较远和便于操作的地点。2214 发生故障可能导致危险的泵,应有备用。2215 抗震设计应按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非埋地管道抗震设计通则、石油化工设备抗震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执行。2216 甲B、乙A类可燃液体

6、的采样,宜采用循环密闭采样系统。2217 可燃气体报警仪的设置,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执行。2218 火炬及可燃气放空系统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燃料气系统和可燃气体排放系统规范执行。23 防雷、防静电231 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按建筑防雷设计规范执行。232 工艺生产装置的生产区和储运系统罐区等的防雷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执行。233 工艺生产装置和储运系统防静电设施的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规范执行。24 防腐蚀241 储存或输送腐蚀物料的设备、管道及其接触的仪表等,应根据介质的特殊性采取防腐蚀、防泄漏措施。输送腐蚀性

7、物料的管道不宜埋地敷设。242 储存、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的储罐、泵、管道等应按其特性选材,其周围地面、排水管道及基础应作防腐处理。243 输送酸、碱等强腐蚀性化学物料泵的填料函或机械密封周围,宜设置安全护罩。244 从设备及管道排放的腐蚀性气体或液体,应加以收集、处理,不得任意排放。245 腐蚀性介质的测量仪表管线,应有相应的隔离、冲洗、吹气等防护措施。246 强腐蚀液体的排液阀门,宜设双阀。25 防坠落、防滑251 操作人员进行操作、维护、调节、检查的工作位置,距坠落基准面高差超过2m,且有坠落危险的场所,应配置供站立的平台和防坠落的栏杆、安全盖板、防护板等。252 梯子、平台和栏

8、杆的设计,应按固定式钢直梯、固定式钢斜梯、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和固定式工业钢平台等有关标准执行。253 梯子、平台和易滑倒的操作通道地面应有防滑措施。254 每层平台的直梯口应有防操作人员坠落的措施,相邻两层的直梯宜错开设置。255 经常操作的阀门宜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26 安全色、安全标志261 凡容易发生事故危及生命安全的场所和设备,均应有安全标志,并按安全标志进行设置。262 凡需要迅速发现并引起注意以防发生事故的场所、部位应涂安全色。安全色应按安全色、安全色使用导则选用。263 阀门布置比较集中,易因误操作而引发事故时,应在阀门附近标明输送介质的名称、称号或高明显的标志。264 生产场所

9、与作业地点的紧急通道和紧急出入口均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指示箭头。27 防尘、防毒271 防尘、防毒的设计,在满足工艺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据危害特点,采取下列措施:2711 不用或少用有毒物料,以无毒代替有毒,以低毒代替高毒;2712 采用密闭、负压或湿式的作业,应在不能密闭的尘毒逸散口,采取局部通风排毒和除尘等措施。2713 应设置通风排毒、净化、除尘系统,使作业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尘毒浓度达到卫生标准;必要时可增加机械送风,保证新鲜、洁净的空气送到工人作业点或呼吸带;2714 设置监测和报警系统及时发现危害。272 烟尘、粉尘、纤维尘可能积落的操作室或厂房,其内部表面宜光滑,少棱角。273 有毒有害

10、的散装物料,宜密闭装卸、输送。274 不得采用明渠排放含有挥发性毒物的废水、废液。275 非饮用水管道严禁与生活饮用水管道连接。276 极度危害(级)或高级危害(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取样,宜采用密闭循环系统。277 易挥发物料的储罐(包括装置内的中间储罐)排出的有毒气体,应回收或进行处理。278 在有毒液体容易泄漏的场所,应用不易渗透的建筑材料铺砌地面,并设围堰。279 极度危害(级)、高级危度(级)的职业性接触毒和高温及强腐蚀性物料的液面指示,不得采用璃璃管液面计。2710 输送生产用有毒物料、腐蚀性介质和污水等的管道不得穿越居住区或人员集中的生产管理区。2711 液氯及液氨的装卸应有防止

11、污染环境的措施。液氯装卸严禁采用橡胶管。2712 有可能泄漏、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操作平台宜有斜梯与地面相通。2713 含有易挥发的有毒物料的污水池应密闭,排出的气体应予净化或高空排放。2714 可能积聚有毒气体的阀井中的阀门开关手轮应设在地面上。2715 输送极度危害物质(如丙烯腈、氢氰酸等)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2716 有刺激性气体的机泵房如设隔声操作间,该操作间应有朝向室外一侧的门。2717 在固体成品包装储运厂房内宜采用蓄电池叉车。2718 在容易泄漏极度危害(级)、高度危害(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场所宜设毒物监测报警仪。2719 在装卸料处或粉尘可能超标的作业场所宜设送风式头盔

12、的供应空气接口。28 卫生设施281 应根据生产特点和实际需要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规定,设置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和女工卫生用室。282 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乙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29 辐射防护291 电离辐射或非电离辐射作业的设计应按辐射防护规定、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作业场所超高频辐射卫生标准等标准执行。292 放射源附近应设安全标志。210 防高温、防寒、防湿2101 作业场所的防高温、防寒、防湿设计应按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执行。2102 采暖通风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

13、范、合成纤维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执行。2103 当高温厂房中的作业地点不便于采取隔热措施或采取隔热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卫生要求时,宜采取局部降温措施。2104 在工厂内应设置饮水供应设施。2105 取样口的高度离操作人员站立的地面与平台不宜超过1.3m。高温物料的取样应经冷却。2106 表面温度超过60的设备和管道,在下列范围内应设防烫伤隔热层:21061 距地面或工作台高度2.1m以内者;21062 距操作平台周围0.75m以内者。2107 产生大量湿气的厂房,应采取通风除湿措施,并防止顶棚滴水和地面积水。211 采光与照明2111 工厂的采光与生产照明、事故照明、检修照明设计,应按工业

14、企业采光设计标准、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执行。2112 需要经常观察的主要操作岗位和爬梯处应减少眩光。2113 照明开关应设在便于使用和容易识别的地点。212 噪声与振动控制2121 噪声控制的设计应符合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的规定。2122 厂区内各类地点的噪声限值应符合表2.12.2的规定。表2.12.2 厂区内各类地点噪声限值标准注:对于工人每天接触噪声不足8小时的场合,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接触时间减半噪声限值增加3dB的原则,确定其噪声限值。表中除序号1和3的地点外,噪声限值均为室内背景噪声级。本表所列室内背景噪声级,系在室内无声源发声的条件下,从室外经由墙、门、窗(门窗启闭为

15、常规状况)传入室内的平均噪声级。2123 应选用低噪声的设备,必要时可采取消声、隔声、吸声、隔振或综合控制措施。2124 管道设计与调节阀的选型应做到防止振动和噪声,管道截面不宜突变;管道与强烈振动的设备连接处应具有一定的柔性。 对辐射强噪声的管道,应采取隔声、消声措施。2125 需要经常观察、监视设备运转的场所,若强噪声源不宜进行降噪处理时,应设隔声工作间。2126 强噪声气体动力机构的进排气口为敞开时,应在进、排气管的适当位置设消声器。2127 生产强振动或冲击的机械设备,其基础应单独设置,并宜采取减振降噪措施。2128 对噪声超标的放空口应设置消声器。3 厂址选择及总平面布置31 厂址选

16、择31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居住区、生活饮用水水源,码头、废渣堆(埋)场等的用地和工业废水的排放点,应同时选定合理布局,并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标准规范及当地建设规划的要求。312 厂址应避免选定在下列地区:3121 地震断层和基本烈度九度以上的地震区;3122 很严重的湿陷性黄土地区或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等地段;3123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严重危害地段;3124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下游;3125 地方病流行区;3126 放射性本底值高的地区。313 厂址选定在受洪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有可靠的防洪、排洪措施。314 生产区宜选在空气污染物本底浓度低

17、和扩散条件好的地段,居住区应选在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15 炼油厂与居住区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炼油厂卫生防护距离的规定;石油化工厂与居住区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按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确定。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应设置经常居住的房屋并应绿化。32 总平面布置3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艺流程及单元的生产特点、毒性类别和火灾危险性,并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322 厂区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3221 产生危害较大的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有害物质的单元,宜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3222 产生较大噪声的单元或噪声源宜布置在远离有低噪声要求的地段;3223

18、 液化烃罐组和可燃液体罐组宜布置在场地低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及人员集中场所的地段。3224 空分站应布置在空气较洁净的地段,其吸风口应位于散发乙炔及其它烃类气体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225 存贮放射性物质的仓库,应布置在人员较少接近的厂区边缘地带;3226 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施防火规范的要求;3227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合理组织人流和车流,并满足消防要求;人流和车流集中的干道应避免与运输繁忙的铁路平交;3228 总平面及单元平面布置应为建筑物创造良好的朝向、采光和自然通风的条件。323 高填深挖土石方地段应有防止滑坡、塌方的措施。324 厂内道路、铁路及装卸设施的设

19、计应符合厂矿道路设计规范、工业企业标准轨距铁路设计规范、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的规定。325 厂区绿化设计应按石油化工企业厂区绿化设计规范执行。4 炼油装置41 催化裂化、催化裂解411 汽轮机放汽口与主风机进气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10m。412 催化剂及助燃剂的装卸宜采取密闭管道输送方式。413 装钝化剂应采用负压吸入方式。42 延迟焦化421 加热炉应布置在焦炭塔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加热炉烟囱与焦炭塔顶操作间距离小于15米时,加热炉的烟囱出口应高于焦炭塔顶3m。422 焦炭塔的吹汽、冷焦的放空气应进入回收系统。423 焦炭塔塔顶操作室应有隔热、防寒措施。并设与装置控制室和

20、高压水泵房联系的直通电话。424 四通阀附近及焦炭塔顶部应设灭火蒸汽喷头等消防设施。43 催化重整、加氢及制氢431 新氢压缩机、循环氢压缩机、反应进料泵、反应加热炉等应设置声光报警系统和联锁停车设施。432 高压分离器应设置高、低液位报警和超压报警。433 甲烷化反应器应设超温警报。434 二硫化碳储罐、计量罐必须有水封、水喷淋和防日晒设施。应设置二硫化碳桶的水池和水冲洗设施。435 制氢脱二氧化硫放空口应高于装置最高设备3m以上。436 加氢装置应有防止高压系统的物料窜入低压系统的措施。44 氢氟酸烷基化441 装置控制室、配电间等不宜在朝向设备的一侧开门。442 在装置控制室附近应设安全

21、专用室,室内应备有安全防护服、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洗眼器、应急药品等。443 在主分馏塔进料泵、回流泵和再生塔进料泵附近,应设置人身中和池、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在装置内应设置设备工具中和池。444 在氢氟酸可能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冲洗设施。445 在含酸设备人孔处应设置呼吸空气供应系统。446 储存和输送含氢氟酸介质的设备、管道的法兰边缘涂变色漆。447 直梯的护圈及操作平台宽度应比常规设计的宽0.3m。为操作液面计旋塞设置的平台左右两侧应有1.5米的自由空间。正前方应有1.0米的自由空间。液面计旋塞应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448 装置内的酸区地面应设围堰,酸区废水应排至碱中和池,碱中和池应设高液

22、位报警。449 装置四周宜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在酸区的明显位置应设危险标志牌。4410 在装置内应设风向标。4411 循环水回水总量管应设置pH自动显示仪。4412 含酸废气应用碱液中和,再经气液分离后排往火炬。45 硫酸烷基化451 装置应设含酸物料和非酸物料超压保护泄放系统。含酸物料系统中酸排放罐分出的含酸烃类气体,应经过碱中和后排放。452 酸、碱废液应经中和后排入排水系统。46 氧化沥青461 氧化反应塔顶尖设置爆破片。为防止塔内气相温度超高,应有切断进料、增大塔顶注水量、减少通风量、通往安全蒸汽的措施。462 沥青成型机进料口上方,应设排气罩和防沥青外溅设施。作业地点应设移动式轴流风机

23、。463 尾气应有密闭回收和处理设施。47 制硫及尾气处理471 燃烧炉和焚烧炉应设安全联锁系统。472 由液态硫磺脱除的含硫化氢气体应送焚烧炉处理。473 硫磺成型不宜采用敞开式自然冷却。474 硫磺成型、计量、包装岗位应设通风除尘设施。475 在装置内应设风向标。476 硫化氢取样应采取密闭方式。48 溶剂脱蜡481 干、湿溶剂罐、滤液罐、含油蜡罐等应采用氮封。482 脱蜡过滤机内应有氧含量监测报警设施。49 糠醛、酚精制491 糠醛和酚的储罐应采用氮气密封或油封等措施。492 接触糠醛的设备和管道不得用空气吹扫,糠醛储罐应有防腐措施。493 含糠醛的污水、污油应排至回收罐处理。回收罐应设

24、在装置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出气体应吸收处理。494 酚精制装置的大型容器组、框架各层和取样等人员操作处应设置水冲洗设施。495 装置内应设回收残液的低位罐。496 与酚接触的垫片不得用铜质或铝质材料。497 溶酚间应设置通风设施。410 白土精制4101 白土装卸宜采用密闭方式。4102 过滤机厂房应设局部通风。4103 过滤宜采用自动板框过滤机,成品宜在密闭状态下收集。5 化工装置51 烯烃(烃类裂解法)511 裂解炉与其它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不应采用在裂解炉与其它设备之间设置实体墙的方法以缩小防火间距。512 裂解炉区应设消防水幕和蒸汽幕与

25、其它设备区隔离。513 裂解炉应采取报警和自动停炉的联锁措施,并应设单台裂解炉和全部裂解炉紧急停炉的控制设施。裂解炉使用的燃料气应经过凝液分离。514 采用甲烷化反应脱除一氧化碳和采用气相加氢方法脱除炔烃时,反应系统应设超温报警和反应器紧急停车的联锁设施。515 精馏塔应设超压报警、自动切断加热热源和自动将气体排放到火炬的联锁设施。516 液体排放应设蒸发器。517 在装置控制室应设判别火炬燃烧情况设施。52 丁二烯521 采用丁烯氧化脱氢方法生产丁二烯时,氧化脱氢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及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522 萃取精馏系统应有注入碳四烷烃、烯烃馏分或氮气以稀释炔烃浓度的设施。523 桶装物料的

26、卸料设施宜布置在室外,如需要在室内卸料,应采取机械通风措施。524 输送丁二烯的管道不应形成袋状、死角、少设弯头和阀门。525 丁二烯储存应加入阻聚剂并严格与空气隔绝,储罐应氮封。丁二烯储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53 环氧乙烷及乙二醇(乙烯氧化法)531 乙烯氧化反应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和紧急停车控制措施。对进反应器的混合气中的氧、乙烯浓度和出反应器的尾气含氧量应连续监测。532 氧气混合器的氧喷入管应有停车自动充氮清扫措施。自动清扫用氮应设储存设施。533 环氧乙烷精制塔应有塔压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设施。534 输送环氧乙烷的泵应有防止空转和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设泵内液体

27、超温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535 在环氧乙烷或环氧乙烷水溶液泵的动密封附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536 气态环氧乙烷只应在装置内用管道短距离输送。液态环氧乙烷在相邻装置间用管道输送时,应用冷冻盐水伴管保冷,管道不得存在气相空间。537 环氧乙烷的安全阀入口应连续充氮,安全阀的排空管应有充氮接管。538 环氧乙烷储罐的气相空间应充氮,罐外应设水喷淋设施。539 不应在装置的设备区内或其附近灌装环氧乙烷。灌装场所应设有向罐车或钢瓶充氮、喷水防护,以及冲洗地面的设施。5310 环氧乙烷的储罐应单独布置,并在其周围设围堰。54 环氧丙烷及丙二醇(氯醇法)541 液氯的储存和气化满足下列要求:5411

28、 储存液氯的容器不得在露天布置;5412 液氯储罐应有事故备用罐,进出储罐的管道上应设双切断阀,置换气体应经碱溶液处理;5413 起吊液氯钢瓶或钢罐应采用双制动吊车,在实瓶堆存场所应设稀碱液或石灰乳的事故处理池;5414 液氯应采取气化器气化,液氯气化器宜采用盘管式或列管式蒸发器(液氯在管内气化),气化的氯气应经过缓冲罐再进入氯化系统;5415 液氯气化系统应有排污处理设施。542 当采用电解氯气为源料时,氯醇化的循环气管道上应设氧含量监测报警仪。543 氯醇化系统和环氧丙烷精馏系统应有紧急停车设施和充氮措施。544 水合肼脱醛剂溶液的配制室应设机械通风。545 在氯醇液、环氧丙烷泵的动密封附

29、近应设喷水防护设施。546 环氧丙烷储罐应氮封,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547 生石灰的受料、消化等场所应有除尘设施。548 装置内应设风向标。55 乙醛(一步氧化法)551 乙烯氧化反应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及紧急停车设施。552 乙烯氧化反应系统应有停车自动充氮吹扫系统的措施。自动吹扫用氮应设储存设施。553 在进入氧化反应器的乙烯和氧的管道上,应有防止反应器内的催化剂液倒流入循环压缩机或干管的措施。554 纯乙醛塔应设釜温低值报警和自动切断进料及停止排放废水的设施。555 控制室应有检查装置内火炬是否点燃的设施。556 输送液态纯乙醛的管道不得布置在蒸汽管道上方。当相邻的设备、管道的表

30、面温度超过140时,应全部隔热,不得有裸露部分(如法兰阀等)。557 在输送乙醛、不合格乙醛、巴豆醛泵的机械密封附近应设喷水设施。558 粗乙醛、纯乙醛、不合格乙醛的储罐均应氮封,排气应经水洗处理,罐外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56 醋酸(乙醛氧化法)561 催化剂配制室应有机械通风,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562 乙醛氧化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及紧急停车设施。563 氧化塔顶应充氮,塔周围宜设水喷淋冷却设施。564 乙醛、粗醋酸储罐应氮封。乙醛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565 醋酸储罐排出的气体应经水洗处理。57 苯酚、丙酮(异丙苯法)571 催化剂三氯化铝的储存、络合物的配制和加料应符合下

31、列要求:5711 三氯化铝络合物的配制室宜有机械通风,地面应作防腐蚀处理;5712 三氯化铝加料应采取密闭方式,加料场所宜有机械通风,楼面应作防腐蚀处理,并设围堰,可用水冲洗。572 烃化反应系统应有报警和自动停车以及紧急停车措施。573 异丙苯氧化系统必须有报警和停止进料等应急措施。574 过氧化氢异丙苯提浓系统应设报警和向提浓器加入稀释剂的应急措施。575 过氧化氢异丙苯提浓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5751 热源温度应低于过氧化氢异丙苯溶液发生分解爆炸的温度;5752 浓溶液不应在加热面上滞留。576 浓过氧化氢异丙苯的中间储罐应有喷淋冷却设施。577 输送浓过氧化氢异丙苯溶液的泵,应有防

32、止空转及无输出运转的措施,并应有泵内液体超温报警及自动停车的设施。578 过氧化氢异丙苯分解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紧急停车的设施;并应有防止反应物料倒流的措施。579 丙酮和苯酚储罐排气应经回收处理。5710 苯酚、丙酮灌装厂房应机械通风,苯酚灌桶点应设事故淋浴器和洗眼器。灌装点应局部排风,排气应经水洗处理。58 氯乙烯581 乙烯直接氯化反应系统应设报警和紧急停车设施;尾气应设氧含量连续监测、报警和自动充氮设施。尾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并有充氮的接管。582 乙烯氧氯化反应系统必须有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措施。583 二氯乙烷裂解炉系统应设报警和自动停炉及紧急停炉设施,裂解炉和蒸发器的

33、二氯乙烷入口管应有氮气和蒸汽的接管。584 粗二氯乙烷储罐和精制二氯乙烷储罐应采取氮封措施。氯乙烯储罐的排气应返回精馏系统回收。不隔热的氯乙烯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585 二氯乙烷裂解炉、蒸发器和骤冷塔周围的地面应设围堰。586 排放的含氯化氢气体应经水洗处理。59 苯乙烯591 催化剂三氯化铝的储存、加料和络合物的配制应符合本规范5.7.1条的要求。592 烃化反应系统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和紧急停车的设施并应设烃化反应器的事故排放罐和溢流接受罐。593 乙苯脱氢系统的设备、管道和取样口处应设充氮接管。尾气压缩机出口管道应设氧含量的在线监测、报警及压缩机自动停车设施。594 脱氢尾气在压缩机停

34、车后应自动经水封罐放空。水封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和充氮接管。595 二硝基苯酚阻聚剂溶液应采用密闭加料方法配制,配制室宜机械通风,设备周围地面设围堰。596 苯、乙苯、苯乙烯储罐和烷基化液、脱氢混合物、二乙苯等中间储罐均应采取氮封。510 洗涤剂烷基苯(氟化氢烷基化法)5101 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应集中布置在一个区内,其周围应设围堰和明显的安全标志。区内应设人身中和池、设备工具中和池、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5102 在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区内,直梯的护圈和操作平台的设计应按本规范4.4.7的规定执行。5103 含氟化氢物料的设备和管道应能自流排净,并流入专设的排出物接受罐。510

35、4 烷基化反应系统应设紧急停车设施。5105 装置内应设安全专用室,内设中和池、淋浴器、洗眼器,并备有安全防护服和急救药品箱。5106 装置内应设风向标。511 环氧氯丙烷及甘油5111 丙烯高温氯化反应系统应设报警、自动停车及紧急停车设施。5112 氯丙烯次氯酸化反应系统应设紧急停车设施。5113 生石灰的受料、消化等场所应设除尘设施。5114 皂化反应器应设低压自动充氮控制设施。5115 氯丙烯废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及氮气和灭火蒸汽接管。5116 氯丙烯、粗环氧氯丙烷、环氧氯丙烷储罐应采取氮封,排气应回收处理。氯丙烯储罐应设喷淋水冷却设施。5117 副产的盐酸或D-D混剂不应在装置的设备区内

36、进行灌装。512 苯酐(邻二甲苯氧化法)5121 氧化反应系统必须设报警、自动停车及紧急停车设施。5122 在邻二甲苯与空气的混合器、氧化反应器和切换冷凝器以及进出氧化反应器的物料管道上,均应设爆破片。5123 洗涤切换冷凝器尾气的水应采用二级脱盐水。5124 苯酐的冷却切片应在氮封条件下操作,排气应除尘。5125 苯酐、顺酐的包装厂房应通风除尘。513 单烯烃聚合(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氯乙烯)5131 单体的中间储罐应布置在中间储罐区。单体的储存温度若低于其沸点时,储罐应采取氮封措施。不隔热的储罐应设喷淋冷却设施。储罐的排气应回收单体后放空,或排入火炬管网。5132 引发剂、催化剂应

37、只在装置内存放当日的用量和生产所需的缓冲用量,其储存室应满足储存温度和湿度的要求。5133 齐格勒纳塔催化剂的溶液配制应符合下列要求:51331 装置内严禁储存烷基铝;51332 催化剂溶液应在氮封条件下配制;51333 清理烷基铝储罐和催化剂溶液配制设备的污油、洗油应排入接受罐;51334 室内应设火灾探测报警系统;51335 厂房应有机械通风,设备周围应设围堰。5134 聚合反应系统应有下列设施:51341 应设报警和紧急停车设施;51342 连续聚合反应系统应设自动切断引发剂(催化剂)和单体进料的设施;51343 聚合反应器应设加入稀释剂、冷却剂、终止剂的设施,终止剂加料罐应有低液位报警

38、;51344 聚合反应器宜采用爆破片与安全阀串联,并应设遥控的紧急泄压设施。5135 树脂粉末的干燥和气流输送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51351 设备和管道应静电接地,法兰应跨接;51352 溶液聚合法和本体聚合法生产的树脂粉末应用惰性气体作干燥或输送介质。惰性气体如重复利用,其氧含量应监控;51353 系统的排气应经除尘处理。5136 挤压造粒厂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并设火灾自动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添加剂加料处应设局部排风设施。5137 树脂粒料气流输送系统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分离器和除尘器均应设爆破片并布置在室外。5138 树脂的均匀仓和储仓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51381 仓体应静

39、电接地,其内部结构应采取防止产生静电火花的措施。如内部刷涂料,必须采用可导出静电的涂料;51382 仓体应有泄压设施,如仓布置在室外,可采取仓盖与仓壁弱连接措施;51383 应设向储仓连续通入空气的设施。5139 泄压系统排放的气体,应经分离所携带的泡沫、聚合物、液滴后,方可排入火炬管网。51310 高压法生产聚乙烯的装置采取下列措施:513101 聚合反应器和高、低压分离器系统必须设报警和自动停车的联锁设施;513102 聚合反应器和高压分离器应在三面用钢筋混凝土防护墙与相邻设备或厂房隔离并宜设工业电视监视设备运转;513103 聚合反应器爆破片后的导爆管和高压分离器的安全阀排气管中应有自动

40、释放爆炸抑止剂或自动喷水雾降温设施;513104 与压缩机联接的管道应作振动分析并采取防止疲劳损裂的措施。51311 本体聚合法生产聚苯乙烯的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513111 聚合反应器搅拌桨叶和散热系统的循环泵应有可靠的备用电源;513112 聚合系统应设有事故泄放罐;513113 熔融的聚合物应经真空脱除挥发物,抽真空的设备应与切粒设备联锁;513114 切胶应在氮气保护下进行。51312 生产聚氯乙烯树脂的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51321 聚合厂房应有事故通风措施;51322 聚合釜宜采取高压水水力清釜措施;51323 聚氯乙烯树脂桨料离心分离前应经过真空脱除单体;51324 氯乙烯单体的

41、压力容器超压保护应采用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51313 成品包装点应设局部排风。514 二烯烃聚合(顺丁橡胶、丁苯橡胶、丁腈橡胶、乙丙橡胶)5141 单体的中间储罐应采取氮封并布置在中间储罐区。二烯烃储存应有防止生成自聚物和过氧化物的措施。5142 引发剂、催化剂、助剂等的存放室应满足储存温度、湿度的要求。氧化剂和还原剂不得同室存放。爆炸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在装置内的存放量不得超过一日用量和生产所需的缓冲用量。5143 聚合反应系统应设超温超压报警、紧急切断进料、加入终止剂和紧急泄放等设施。聚合釜超压保护宜采用爆破片和安全阀串联。5144 丁二烯回收系统应有将氧含量不合格的回收单体排至火炬处理的措施。5145 聚合和单体回收系统排放的气体,应经过泡沫捕集、气液分离处理后,方可排入火炬管网。5146 干燥箱应设有超温报警、通入灭火蒸汽或氮气的设施。5147 后处理厂房应通风良好。5148 顺丁橡胶生产装置应采取下列措施:51481 溶剂油应在氮封条件下储存,呼吸阀的排气管应设阻火器;51482 烷基铝不得在装置区内储存,溶液的配制应符合本规范5.13.3条的要求;51483 三氟化硼乙醚络合物催化剂溶液的配制室应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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