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标准招标文件试行(第一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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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标准招标文件(试行) (第一册)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编 2014 年 4 月 1 目 录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3) 一、 说明 (4) 1. 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 (4) 2.合格的投标人 (4) 3.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4) 4.投标费用 (5) 二、招标文件 (5) 5.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5)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 7.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6)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7) 8.投标的语言 (7) 9.投标文件的构成 (7) 10.投标文件的编写 (7) 11.投标报价 (8) 12.投标货币 (9) 13.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0

2、) 14.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 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文件 (10) 15.投标保证金 (11) 16.投标有效期 (12) 17.投标文 件的式样和签署 (12)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3) 18.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3) 19.投标截止时间 (13) 20.迟交的投标文件 (14)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4) 五、开标与评标 (14) 22.开标 (14) 23.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 (14) 24.投标文件的初审 (15) 25.转换为 单一货币 (17) 26.价格评议(适用最低评标价法) (17) 27.综合评价(适用综合评 价法)(20) 28.评标结果公示 (24)

3、 29.与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的接触 (24) 六、授予合同 (25) 30.履约能力审查 (25) 31.中标人的确定 (25) 32.终止招标或否决所有投标 (25) 33.中标通知书 (26) 34.签订合同 (26) 35.履约保证金 (26) 36.招标服务费 (26)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27) 1.定义 (28) 2.适用性 (28) 3.原产地 (28) 4.标准 (29) 5.合同文件和资料的使用( 29) 6.知识产权 (29) 7.履约保证金 (29) 8.检验和测试 (30) 9.包装 (31) 10.装运标记 (31) 11.装运条件 (31) 12.装运通知 (32

4、) 13.交货和单据 (34) 14.保险 (34) 15.运输 (34) 16.伴随服务 (35) 17.备件 (35) 18.保证 (36) 19.索赔 (36) 20.付款 (37) 21.价格 (37) 22.变更指令 (37) 23.合同修改 (37) 24.转让 (37) 25.分包 (38) 26.卖方履约延误 (38) 2 27.误期赔偿费 (38) 28.违约终止合同 (38) 29.不可抗力 (39) 30.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9) 31.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9) 32.争端的解决 (40) 33.合同语言 (40) 34.适 用法律(40) 35.通知 (40)

5、 36.税和关税 (40)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41) 第三章 合同格式 (42) 格式 III-1.合同协议书格式 (43) 格式 III-2.履约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44) 格式 III-3.预付款银行保函格式 (45) 格式 III-4.信用证格式 (46)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50) 格式 IV-1.投标书格式 (51) 格式 IV-2.开标一览表格式 (52) 格式 IV-3.投标分项报价表格式 (53) 格式 IV-4.货物说明一览表格式 (5) 格式 IV-5.技术规格响应 /偏离表格式 (56) 格式 IV-6.商务条款响应 /偏离表格式 (57) 格式 IV-7.投

6、标保证金银行保函格式 (58) 格式 IV-8.单位负责人授权书格式 (59) 格式 IV-9.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60) 格式 IV-9-1 资格声明格式 (61) 格式 IV-9-2 制造商资格声明格式 (62) 格式 IV-9-3 投标人(作为代理)的资格声明格式 (65) 格式 IV-9-4 制造商出具的授权函格式 (67) 格式 IV-9-5 证书格式 ( 68) 第二册(另行装订)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3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4 一、说 明 1. 招标项目与招标当事人 1.1 本招标文件第二册第六章 投标资料

7、表 中所述的招标人已拥有一笔资金 /贷款。招标人 计划将一部分资金 /贷款用于支付本次招标后所签订合同项下的款项。 1.2 本次招标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 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见 投标资料表 。 1.3 本招标项目概况及资金性质见 投标资料表 。 2. 合格的投标人 2.1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已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并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任何未在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处领购招标文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不得 参加投标。 2.2 除非另有规定,凡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 国家或地区 (以下简称 “ 合格来源国

8、/地区 ” )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投标。 2.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投标。 2.4 接受委托参与项目前期咨询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得参加受托项目 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 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2.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 包投标,共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除外。 2.6 联合体各方不得在同一招标项目包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 标。 2.7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的供货人才能参 加投标。 2.8 投标人应当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截止时

9、间前在中国国际招标网(以下简称 “ 招标 网 ” ,网址: http:/)成功注册(免费)。否则,投标人将不能 进入招标程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3. 合格的货物和服务 5 3.1 本文件所称 “ 货物 ” 是指机电产品,包括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 3.2 投标人提供的所有货物及其有关服务的原产地,均应来自上述第 2.2 条规定的合格 来源国 /地区。本招标合同的 支付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3 本文件所述的 “ 原产地 ” 是指生产、制造或加工货物的国家或地区;或者是通过制 造、加工或装配,最终形成产品

10、的国家或地区,而该产品在商业上被确认为其基本 特征已与其所使用的部件有着实质性区别。 3.4 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投标人的国籍。 4. 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不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资料 表中所述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 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与构成 5.1 本招标文件的编制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标法实施条例及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商务部令 2014 年第 1 号 )。 5.2 要求提供的货物、招标过程和合同条件在招标文件中均有说明。招标文件以中文或 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

11、。以中、英文两种文字编写时,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中 文本与英文本如有差异时,以中文本为准。纸质招标文件与电子介质招标文件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除另有约定外,两者出现不一致时,以纸质招标文件为准。 5.3 招标文件共八章,分装两册。各册的内容如下: 第一册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通用条款 6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册 第五章 投标邀请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专用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及技术规格 5.4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并按照招标 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由此产生

12、的风险将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 潜在投标人要求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修改的内容)进行澄清的,均应在 投 标资料表 规定的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 对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之前收到的澄清要求均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将书面 答复发给每个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 6.2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潜在 投标人提出的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6.3 招标文件的修改内容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 件编制的,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投

13、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 有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对潜在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潜在投标人在收到上 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确认。 6.4 为使投标人准备投标时有充分时间对招标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招标人或招标 机构将按有关规定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7.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已领购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包括对招标文件澄清和修改的内容)有 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提出,并将异议内容上传 招标网。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并将答复上传 7 招标网。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8. 投标的语言 投

14、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往函 电均应使用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语言书写。投标人提交的支持资料和已印刷的文献 可以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附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语言的翻译本,在解释投 标文件时以翻译本为准。 9. 投标文件的构成 投标人编写的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1)按照本须知第 10、 11 和 12 条要求填写的投标书、投标分项报价表以及供唱标时 使用的、单独密封的开标一览表; 2)按照本须知第 13 条要求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是合格的,而且中标后 有能力履行合同; 3)按照本须知第 14 条要求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

15、是合格的, 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按照本须知第 15 条规定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0. 投标文件的编写 10.1 投标人应按照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完整地填写投标书、开标一览表、投标分项报 价表以及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它内容。 10.2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 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真实的响应。 10.3 除非 投标资料表 或 技术规格 中另有规定,只允许投标人提供一个投标方案,否则, 其投标将被否决。如果 投标资料表 或技术规格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或要求有备 选方案,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只能提供一个备选方案并注明主选方案,且备选方 8 案的

16、投标价格和评标价格均不得高于主选方案的对应价格(备选方案的综合评价 不得劣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进行评议或评价。如果投标人提供两个 以上备选方案或未注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否决。 11. 投标报价 11.1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和产品技术要求在分项报价表上列出供货产品清单 及分项报价和总价。 11.2 本次招标允许的缺漏项范围或比重见 投标资料表 。投标报价中的缺漏项(如果有) 将按下述规定处理: 1)投标人投标报价缺漏项超出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的,为实质性偏离招标 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2)缺漏项在招标文件允许的范围或比重内的,并经投标人确认缺漏项已包含在投

17、 标价中,评标时将其他有效投标中该项的最高价计入其评标总价(适用于最低评标 价法);或者,评标时按 投标资料表 中的规定,降低其投标价格评价值(适用于综 合评价法)。若投标人确认缺漏项不包含在投标价中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签订合同时以投标价为准,缺漏项含在该投标价内。 11.3 投标总价中不得包含招标文件要求以外的内容,否则,在评标时不予核减。 11.4 本次招标不接受选择性报价或者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1.5 本次招标是否设最高投标限价,见 投标资料表 ;如果设最高投标限价,其最高限价 的金额或计算方法见 投标资料表 。 11.6 投标分项报价表上的价格应按下列方式分别填写: 1

18、1.6.1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 1)关境内制造的货物 报所供货物的 EXW(出厂价)、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 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货物在制造或 组装时使用的部件和原材料是从关境外进口的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部关税、增值 税和其它税。 如果 投标资料表 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 9 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报 投标资料表 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 (如果有的话 )。 2)投标截止时间前已经进口的货物 报仓库交货价、展室交货价或货架交货价的,除应包括要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缴纳的增值税和其它税,还应包括

19、货物在从关境外进口时已交纳或应交纳的全 部关税、增值税和其它税。 如果 投标资料表 中有规定,报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保险和伴随 货物交运的有关费用。 报 投标资料表 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的费用 (如果有的话 )。 11.6.2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 1)按照 投标资料表 中的规定,报 CIF(指定目的港)价,或 CIP(指定目的地 )价。 2)如果 投标资料表 中有规定,报 FOB(指定装运港 )价,或 FCA(指定承运地点) 价,或其它方式的报价。 3)如果 投标资料表 中有规定,报货物从进口口岸运至最终目的地的关境内运输、 保险和其他当地发生的伴随费用。 4)报 投

20、标资料表 中列出的其他伴随服务费用 (如果有的话 )。 11.7 EXW、 CIF 和 CIP 等价格术语,应根据国际商会( ICC)现行最新版本的国际 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的规定来解释。 11.8 投标人根据本须知第 11.6 条的规定将投标价分成几部分,只是为了方便招标人对 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并不限制招标人以上述任何条件订立合同的权利。 11.9 除非投标资料表中另有规定,投标人所报的投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 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投标将被认为是非实质性 响应投标而予以否决。 12. 投标货币 12.1 除非另有规定或许可,投标人从中

21、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人民币 报价。 10 12.2 投标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用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货币报价。 13. 证明投标人合格和资格的文件 13.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其有资格参加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一部分。本次招标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见 投标资料表 ,如果允许联合体投 标,应提交联合体各方的资格证明文件、共同投标协议并注明牵头人及各方拟承担 的工作和责任,并承诺一旦中标联合体各方将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否则,将导 致其投标被否决。 13.2 投标人提交 的资格证明文件应证明其来自本须知第 2.2 条款定义的合格来源国

22、/地区。 13.3 投标人提交的证明其中标后能履行合同的资格证明文件应包括下列文件: 1)如果投标人所投的货物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的,投标人应得到制造商同意其在本 次投标中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见格式 IV-9-4); 2)证明投标人已具备履行合同所需的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的文件; 3)证明投标人满足 投标资料表 中列出的业绩要求的文件; 4)投标人开户银行在开标日前三个月内开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5)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见 投标资料表 。 13.4 在招标过程中,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时,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 标人。 14. 证明货物的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

23、件规定的文件 14.1 投标人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供的合同项下的货物和服务的合格性符合招标文 件规定。该证明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 货物和服务合格性的证明文件应包括投标分项报价表中对货物和服务原产地的说 明,并由装运货物时出具的原产地证书证实。 14.3 证明货物和服务与招标文件的要求相一致的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 它包括: 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2)货物从招标人验收后开始使用至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 11 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3)对照招标文件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和服务已

24、对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做 出了实质性的响应,并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特别对有具体参数要 求的指标,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设备的具体参数值 。 4)投标人对加注星号( “ *” )的重要技术条款或技术参数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技 术支持资料。技术支持资料以投标货物制造商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或检测机构出 具的检测报告或招标文件 投标资料表 中允许的其它形式为准。凡不符合上述要求 的,将视为无效技术支持资料。 14.4 投标人在阐述上述第 14.3 3)时应注意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中指出的工艺、材料和设 备的标准以及参照的品牌或型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 标中可以选用替代标准、品牌

25、或型号,但这些替代要实质上满足或超过招标文件 的要求。 15. 投标保证金 15.1 招标人在 投标资料表 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提交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 标有效期一致。 15.2 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免遭因投标人的失约行为而蒙受损失。招标人或招 标机构可根据本须知第 15.8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15.3 投标保证金应用投标货币或招标机构可接受的货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 1)由一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信誉好的银行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或招 标机构接受的其它格式出具的银行保函或不可

26、撤销的信用证。 2)转账支票、银行即期汇票,或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其它形式。依法必须进行招 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 账户转出。 15.4 联合体投标的,应当以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中约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予以提 交,可以是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 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5.5 凡没有根据本须知第 15.1、 15.3 和 15.4 条的规定随附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按本 12 须知第 24 条的规定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 15.6 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 5 日内,招标人

27、将向未中标的投 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 15.7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本须知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按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并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产生)。 15.8 下列任一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4 条规定签订合同; 3)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 35 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4)中标人未按本须知第 36 条规定交纳招标服务费。 16. 投标有效期 16.1 投标应自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

28、之日起,并在 投标资料表 中所 述期限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投标将被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予以否决。 16.2 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招标人可要求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 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投标人可拒绝招标人的这种要求,其投标 保证金将予以退还,但其投标在原投标有效期期满后将不再有效。同意延长投标 有效期的投标人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而只会被要求相应地延长其投 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这种情况下,本须知第 15 条有关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和不予 退还的规定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17. 投标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7.1 投标人应准备一份投标文件正本和 投标

29、资料表 中规定数目的副本,每套投标文件须 清楚地标明 “ 正本 ” 或 “ 副本 ” 。若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投标人应按 投 标资料表 的规定,同时提供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 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非 投标资料表 中另有规定,当电子介质的投标文件与 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投标文件为准。 17.2 投标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单位负责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 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单位负责人授权书附在投标文件中。 13 除 投标资料表 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用姓或首字母签字。投标文件的副本

30、应为正本的复印件。 17.3 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投标文件签字人在旁边签字才有效。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8.1 投标文件应包括开标一览表。为方便开标时唱标,投标人还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 标保证金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 “ 开标一览表 ” 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 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开密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信封上标明 “ 正本 ”“ 副 本 ” 字样。然后再将所有信封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招标人将拒收不按招标文 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18.2 内外层信封均应: 1)清楚标明递交至 投标资料表 中指明的地址。 2)注明 投标资料表 中指明的项目

31、名称、投标邀请的标题、编号和 “ 在 (开标日期和时 间 )之前不得启封 ” 的字样,并填入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开标日期和时间。 18.3 内层信封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以便将迟交的投标文件能原封退回。 18.4 如果外层信封未按本须知第 18.2 条要求加写标记,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对误投或提 前启封概不负责。 18.5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价格变更等相关内容的投标声明的,应与开标一览 表一并或者单独密封,并加施明显标记,以便在开标时一并唱出。 19. 投标截止时间 19.1 投标人应在不迟于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人或招标 机构,递交地点应是投标资料表中指明

32、的地址。 19.2 招标人可以按有关规定推迟投标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招标人、招标机构和投 标人受投标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14 20. 迟交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第 19 条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收到的任何投标 文件。 21.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1.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但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投标截 止时间之前将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递交到招标人或招标机构。 21.2 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第 17 条和第 18 条规定编制、签署、密封、标 记和递交。 21.3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

33、标进行补充、修改。 21.4 从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人在投标书中确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的这段时间内,投标人 不得撤销其投标,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第 15.8 条的规定不予退还。 五、开标与评标 22. 开标 22.1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在 投标资料表 中规定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组织公开开标。开标 时邀请所有投标人代表自愿参加。参加开标的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2.2 开标时,将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 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 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除了按照本须知第 20 条的规定原封退

34、回迟 到的投标之外,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 到的所有密封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将当众予以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开 标一览表、投标声明(价格变更或其他声明)都应当在开标时一并唱出,否则在评 标时不予认可。 22.3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当场作出答复, 并制作记录。 22.4 招标人或招标机构将做开标记录。 15 23. 评标委 员会和评标方法 23.1 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将首先按照本须知第 24 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投标文件将按照招标文件 投标资料表 中 确定的最低评标

35、价法或综合评价法进行评议。对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 目将按照本须知第 26 条进行 价格评议 ;对确定采用综合评价法评标的项目将按照 本须知第 27 条进行 综合评价 。 23.2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 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价因素和方法进行评价,确定各投标人的评标价格,并按 投标人评标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价法,是指在投标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 定的各项评价因素和方法对投标进行综合评价后,按投标人综合评价的结果由优 到劣的顺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23.3 在评标期间,评标委员

36、会可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进行澄清,但不得寻求、提 供或允许对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有关澄清的要求和答复均应以书 面形式提交。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24. 投标文件的初审 24.1 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 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4.2 算术错误将按下列方法更正: 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投标总价金额与按分 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 明显错位的,应以投标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算术错误

37、的更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24.3 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 受,但这种接受不能 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4.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 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 16 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文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适 用法律、税及关税、加注星号( “ *” )的条款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 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 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38、24.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补充或撤 销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招标文件要求提 供原件的,应当提供原件,否则将否决其投标。 24.5.1 在商务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人或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2)投标人参与项目前期咨询或招标文件编制的; 3)不同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4)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签署的; 5)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 6)投标人的投标书、资格证明材料未提供,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招标文件要 求的; 7)同

39、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方案或者投标报价的,但招标文件要求 提交备选方案的除外; 8)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保证金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 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出具投标保函的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加注星号( “ *” )的重要商务条款要求的; 10)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 11)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2)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13)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商务条款的。 24.5.2 技术评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投标将被否决: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 “ *

40、” )的重要条款(参数)要 求,或加注星号( “ *” )的重要条款(参数)无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资料 17 支持的;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多项数的;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 5)存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否决投标的其他技术条款的。 25. 转换为单一货币 为了便于评标和比较,如果投标报价中有多种货币,以开标当日中国银行总行首 次发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现汇卖出价进行投标货币对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评标货 币的转换,以便计算评标价。 26. 价格评议 (适用于最低评标价

41、法) 26.1 评标委员会将对招标文件投标资料表中确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招标项目进 行价格评议。评标委员会仅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行价格评议。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 须知第 26.2 26.4 条中规定的方法计算评标价。计算出的评标价为最终评标价。 26.2 计算评标总价时,以货物到达招标人指定到货地点为依据。有价格调整的,计算评 标总价时,包含偏离加价。计算关境内产品偏离加价时,扣除投标报价中包含的 相关税费。评标总价的计算方法如下: 1)关境外产品: CIF 价 进口环节税 关境内运输、保险费 缺漏项加价 技术 商务偏离加价 +其他费用。(采用 CIP、 DDP 等其他报价方式的,参照此方法计算 评标总价) 2)关境内产品:出厂价 (含增值税 ) 消费税(如适用) 运输、保险费 缺漏项 加价 技术商务偏离加价 +其他费用。 3)已经进口的产品:销售价(含进口环节税、销售环节增值税) 运输、保险费 缺漏项加价 技术商务偏离加价 +其他费用。 26.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除根据本须知第 11.6 条的规定考虑投标人的报价之外,还要 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考虑量化以下因素: 1)在中国关境内所发生的内陆运输费、保险费,及其将货物运至最终目的地的伴随 服务费用; 18 2)投标文件申报的交货期; 3)与合同条款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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