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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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实施细则中府办201175号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各镇区、市政府各部门。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原则。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统一领导,市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标准为:组织机构健全,领导重视;公开内容规范,更新及时;公开载体实用有效,便民利民;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机

2、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主要内容:(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情况,包括领导重视、机构建设、人员配备等。(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等。(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包括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年度报告编制发布及更新情况,通过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主动公开组织机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工作动态、财政预决算、规划计划、办事指南、执法依据及其他信息等情况,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主动公开上述政府信息情况,向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报送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情况。(四

3、)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情况,包括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专刊、公告栏、电子屏幕、便民手册、服务指南等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利用情况,档案馆、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查询点等场所建设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包括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便捷,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流程图,及时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时在我市“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填报和更新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情况。 (六)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情况。主管部门重视,对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给予指导、加强监督检查;企事业单位公开信息要及时、真实准确、突出重点、便民高效。(七)政府信息公开监督评议情况,包括举报、投诉、行政复议

4、和行政诉讼处理应对情况,社会评议情况。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综合评审实行量化百分制。(一)对市政府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为:组织领导(5分)、制度建设(10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5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0分)、公开载体建设(15分)、主管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5分)、监督评议(10分)。(二)对各镇政府(区办事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为:组织领导(5分)、制度建设(10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35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20分)、公开载体建设(15分)、监督评议(15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被考核单位分值由自评分

5、(占30%)和综合评审分(占70%)两部分组成。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不足60分)四个等次。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日常检查与定期考核两种方式。日常检查指对市、镇区行政机关通过“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本行政机关门户网站公开信息情况进行检查,有关情况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评分重要依据并定期通报;定期考核一般每年组织一次。第九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定期考核基本程序:(一)市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考核评分细则并提前下发。(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

6、行自评,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府办公室。(四)考核组采取听取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实地检查、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五)考核组综合日常检查、定期考核及社会评议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经市政府审定后,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对象。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应用。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镇区实绩考核范围,由市府办公室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第十一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第

7、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问题的处理意见、广东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市、镇区两级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

8、提供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除外),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第四条 行政机关应当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业务,通过门户网站等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处理流程等内容。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遵循首问负责与“谁制作、谁公开,

9、谁保存、谁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对申请人提出的公开申请,及时予以登记和审查。第五条 申请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申请人确认后方可生效。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统一规范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包括纸质文本或电子文本),在门户网站明显位置设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提供信息公开申请表或开设依申请公开网上受理系统接收申请,同时接受信函、传真、来访等多种渠道的信息公开申请。第六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主体资格进行审查。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行

10、政机关申请与其自身特殊需要相关的政府信息,如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相关法律文书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不能出示的不予受理。收到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身份进行核实。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核实,外事主管部门予以协助。在我国境外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不予受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我市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事宜,参照以上规定办理。第七条

11、 行政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审查申请书是否要素完整、要求明确,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的身份认证、联系方式等是否清晰和真实有效,内容描述是否准确,申请信息公开的形式要求是否明确。申请内容不明确或不完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审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是否与其自身特殊需要具有关联,必要时须要求申请人提供关联性证明。对申请人申请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可不予提供,但应当告知申请人。第八条 经审查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由包括本行政机关在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或保存的,本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该信息。本行政机关在公开该信息前,应当与所涉

12、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经审查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含联系地址、办公电话、联系人等)。第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密审查制度,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对申请人要求获取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行政机关不得依申请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依申请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

13、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答复期限。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第三方未在要求期限内答复的视为同意公开。但第三方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而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拟提供给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除依据上述规定进行严格保密审查外,必要时分别转外事主管部门、港澳事务主管部门、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行

14、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依申请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法制、保密、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会商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时,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与以上部门会商是否公开、如何答复。第十一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经审查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公开并告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的,应当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告知时要依法有据、慎重稳妥,并

15、按申请人指定方式予以告知。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指定的方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指定方式提供的,可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资料、提供复制件或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向在我国境内的外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一般为中文,不提供外文译本。第十二条 同一申请人向行政机关就已答复的同一内容再次提出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不再答复,但应于申请人第一次重复申请时书面告知其不再给予答复的理由,提示其今后遇有重复申请本机关不再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拆分过细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作适当归并处理。对一个申请分属多个行

16、政机关,以及要求公开信息类别、项目过多的,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一事一申请”原则加以调整。对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行政机关可告知申请人自行获取本机关已主动公开的内容;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可告知其按照“一事一申请”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转办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受理时间以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为准。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

17、日。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容需申请人作更改、补充的,自行政机关向申请人发出补正申请之日起至收到申请人补正申请之日止的期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期限内。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答复函,应当同时抄送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的统一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行政机关政府信

18、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关依申请公开工作举报的受理、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遵照条例第33条和第35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及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执行。我市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情况纳入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和各镇区实绩考核范围,不按规定时限处理公开申请,以及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发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判违法的,按宗数扣分。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年度统计、归档备查制度。采用市“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受理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除及时处

19、理来自该系统的公开申请外,应当及时将信函、传真、来访等其他渠道受理的申请表、回执和答复函录入该平台统计。未采用市“政府信息网上依申请公开系统”受理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要做好书面登记和归档备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的年度统计包括受理数量、主要内容、答复情况、工作费用等。统计情况列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适用本规程。第十八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依申请提供在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参照本规程执行。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

20、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常用答复或告知书有关参考文本附件:(单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信息公民姓 名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邮政编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手机号码电子邮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联系人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子邮箱所需政府信息情况所需政府信息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用途(单选,提交自身特殊需要关联性证明)自身生活需要自身生产需要自身科研需要查验自身信息是否申请减免费用(仅供公民申请)申请(减免费用须提供证明)不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单选)纸质电子邮件其他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单选)邮寄传真网上获取自行领取当场查阅、抄录申请人签名

21、或盖章申请时间年月日依法合理使用政府信息承诺协议本人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自身的特殊需要,不作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承诺人(法人代表)签名:受理号:号(由受理员填写,与回执号一致)受理员: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特此告知(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现答复如下: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属(制作单位)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

22、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请您(单位)通过(单位政府门户网站网址)、(单位档案馆名称)查阅、获取。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有权答复的情况和理由),本机关将予以提供。具体如下: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有权答复的情况和理由),本机关将予以提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和广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的规定,本次答复共需检索费元、复制费元、邮寄费元,共元,请您(单位)到(物价和财政部门指定收费单位和地址)办理缴费手续后,由本机关提供答复内容。(机

23、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系由(该信息制作单位名称或者联合制作单位名称)制作,依法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请您(单位)径向上述单位提出申请。(该信息制作单位名称:;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

24、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情况和理由),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公开。(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情况和理由)。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一)(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

25、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描述不明确(或者未明确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未提供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请您(单位)补正相关申请内容。特此告知(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二)(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类别、项目以及数据繁多,(情况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请您通过(市、镇区)政府网站及相关部门网站、政府公报、相关部门的统计年鉴、(市、镇)档案馆等

26、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渠道自行查阅、获取。对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可根据您(单位)生产、生活、科研的特殊需要,对内容相近的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后,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特此告知(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不属于政府信息范围告知书(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情况和理由)。您(单位)要求获取的信息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特此告知。(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

27、告知书(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本机关(机构)应当在年月日前作答复;现因故无法按期答复,经本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将延期至年月日前作出答复。特此告知(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 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重复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申请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您(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您(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为重复申请事项,本机关(机构)已于年月日作出了答复,(见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公开号)

28、。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本机关(机构)不再重复处理。特此告知 (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意见的函(权利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申请人或者单位)向本机关(机构)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获取的政府信息(情况和理由),涉及您(单位)的信息,本机关(机构)不能确定该信息是否可向申请人(单位)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现转给您(单位)提出意见,并于年月日前将意见邮寄本机关(机构)(本机关(机构)地址:邮政编码:),如果您(单位)未在要求的期

29、限内反馈意见,本机关(机构)将视为同意向申请人(单位)公开。(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受理机关(机构)发文字号关于公开第三方权利人信息告知书(权利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本机关(机构)于年月日收到(申请人或单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核,该申请人(单位)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涉及您个人(单位)的信息。(情况和理由)。本机关(机构)认为,该信息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予以公开。特此告知(机关/机构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年月日中山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规范第一条 为确保行政机关规范、准确、一致发布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30、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镇区两级行政机关。第三条 市、镇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形成畅通高效的信息发布沟通渠道。市、镇区两级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承担本机关信息发布协调工作。第四条 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原则,制作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该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

31、外发布,各有关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一般由牵头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向其中任一行政机关申请获取该信息。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发布前采取书面方式与所涉行政机关进行沟通、协调、确认,并明确反馈意见时间。被征求意见行政机关应在明确时间内书面回复,不同意发布的应说明理由,逾期不予回复视为同意发布。由此产生泄密、影响公共利益或影响执法活动等问题,由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承担连带责任。第六条 经沟通协调,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达成一致意见:(一)信息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二)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三)政府信息发布的主

32、体;(四)政府信息发布的途径;(五)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拟发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法制、保密、监察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政府信息。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行政机关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发布协调,有关工作不得违反条例关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处理的时限要求。第八条

33、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范,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条例及省有关规定处理。第九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信息发布协调适用本规范。第十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发布协调,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密审查,是指市、镇区两级行政机关对拟

34、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市、镇区两级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第四条 凡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保密审查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以任何方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信息。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采取书面审查方式,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做到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和合理。第六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其实施办法;(二)国家主管部门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三)已确定为涉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四)国家主管部

35、门制定的其他定密规定。第七条 在保密审查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不得公开或暂缓公开:(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三)依照规定需经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公开,而未获批准的;(四)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第八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流程。行政机关对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开展保密审查,保密审查与公文运转、信息发布程序结合。(一)公文类信息保密审查流程。行政机关经办单位草拟公文送审时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拟主动公开的公文应明确公开渠道。公文内容及是否公开意

36、见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本机关层级管理负责人或被授权人审批后,由本机关公文校核部门核发。文件发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编入公开目录,并按所选渠道公开。公文校核部门将有否公开意见纳入校核范围,凡未提出公开意见的一律退回经办单位明确意见。经审核同意公开的公文,校核部门应在正式文件上注明“主动公开”。(二)公文类以外依法应主动公开信息保密审查流程。由行政机关经办单位组织整理拟主动公开的信息后,附呈批表报本机关审批。呈批表应包括信息标题、内容摘要、审查依据、保密审查意见,经办人和本机关层级管理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日期,信息拟公开渠道及其他认为应当记载内容。信息

37、审批同意公开后,由经办单位将审批意见和信息文稿送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自信息审批同意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入公开目录,并按所选渠道公开。(三)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政府信息经办单位应书面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并明确回复时间,第三方须在明确时间内作出回复,逾期不回复,视为同意公开。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20个工作日。第九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流程。(一)符合依申请公开条件的信息公开申请,由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转本机关内容对口业务单位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业务单位认为所申请公开信息不予公开的,要就法律或事实依据作出详细说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业务单位意见,

38、填写呈批表并草拟答复件报本机关审批。呈批表应包括信息标题、内容摘要、审查依据、保密审查意见,经办人和本机关按层级管理负责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名、日期,其他认为应当记载的内容。经审批同意公开的信息,送本机关公文校核部门出文答复申请人,审查、答复流程须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有关行政机关应书面送达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意见应明确回复时间,第三方逾期不回复视为同意公开。第十条 经审查的

39、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内容,作技术性区分处理后公开不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可予以公开。技术性区分处理包括删除不宜公开内容、摘录摘编可公开信息及其他区分处理方式,处理结果应经本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第十一条 各行政机关应定期对本机关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信息进行解密清理,实现动态化管理。每年12月31日前对已定密文件、材料密级变更和解密进行清理,凡符合法定变更和解密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处理,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清理情况书面报送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于依法解密的政府信息,其公开属性应由原经办单位依据本规范的审查程序公布解密信息。第十二条 保密审查过程中,对不明确是否可

40、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主管业务范围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属于其他方面的应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受理审查后,逐级上报至有确定权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其他机构或组织公开政府信息前进行保密审查,使用本规范。第十四条 教育文化、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公开前进行保密审查,参照本规范执行。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意见为落实国家、省关于政府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增强政府预算透明度

41、,就我市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是落实人民群众民主权利,保障公民对公共财政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公共财政体制,促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民主理财、阳光理财的重要手段;是新形势下推进政务公开,建设高效廉洁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保障。做好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部门各镇区要充分认识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建立完善公开机制,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积极扎实地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二、认真落实

42、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责任各部门各镇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结合本机关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规程,安排专责人员,落实责任分工。要及时、全面、准确、主动地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预算信息,做到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主动公开。重点公开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财政总预决算和部门预决算信息。 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要做好本级政府总预决算信息公开工作,对本级预算单位公开部门预算信息工作予以规范和指导。各预算单位作为部门预算编制和执行的责任主体,要做好本单位预决算信

43、息公开工作,业务主管部门同时要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下属单位的预算信息公开,加强对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协调推进和指导监督。三、扎实推进政府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一)明确预算信息公开基本要求。1各部门各镇区要将主动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内容,按照财政部统一报表格式要求,在同级人大审议通过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确保预算信息公开时效。2市、镇区两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公开经同级人大审议通过的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总预算总决算,定期主动公开财政收支情况。一要内容完整,须包含一般预算收支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的内容、表格;二要内容真实,如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上级转移性收入和对下级转移

44、性支出要按规定列入本级预决算反映;三要内容细化,将一般预算收支编列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款级科目,将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编列到具体基金收支项目(详见附件1、2)。3各预算单位要主动公开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详见附件3、4)。(二)扩大预算信息公开范围。1各部门各镇区公开预算信息要做到经常性工作长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事项及时公开。2镇区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窗口示范宣传作用,根据全市财政补助下级专项资金公开目录,健全基层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制度,将政府办好民生实事的资金安排和绩效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总结本地区财政专项支出预算公开情况。3预算单位要

45、主动公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根据“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重点公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住房保障和“三农”工作等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资金安排、补助标准、分配依据、发放形式、预期目标、绩效考评等情况,突出资金到人到户、到具体项目的二次分配情况,及时全面准确地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告知公众,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做好预算信息公开说明。各部门各镇区在公开财政预决算信息时,要同时给予通俗易懂的说明,让公众看得到、看得懂,便于全面了解预决算信息。要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反馈预案,对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收集意见,主动释疑解惑,确保预算信息公开顺利推进。(四)规范预算信息公开途径。1通过中山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和各部门各镇区门户网站公开年度预决算、财政收支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主管部门要督促下属预算单位做好财政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对于下属预算单位未开设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可一并在自身门户网站公开下属预算单位财政预算信息。2通过政府公报、政府公告、新闻发布会和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便民设施,主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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