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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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和我局职责,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监督管理。第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的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

2、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宣传,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对其防控风险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第四条 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遵循风险防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抽查监督、注重绩效的基本原则。第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食品准入许可办理的引导和服务,对无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进行查处,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监管信息档案。第六条 监管人员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可采取以下监督形式:(一)现场监督检查;(二)量化检查;(三)食品抽样检验;(四)风险监测;

3、(五)约谈负责人;(六)培训考核管理者和从业人员;(七)检查自查报告;(八)宣传警示。 第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本级及下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绩效进行定期、不定期的考核,落实食品监管责任制。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分工按市局相关职责分工规定执行,实现专业化监管。监管所可设固定专职或兼职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第九条 在食品生产环节分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食品生产单位较多的,可由辖区分局根据生产单位的规模和所生产食品品种的安全风险高低,适当调整辖区生产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原则上较大规模和高风险食品生

4、产单位应由分局实施日常监督检查。第十条 在食品流通环节监管所承担主要监管责任。第十一条 在餐饮服务环节各分局根据辖区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风险(社会影响力)的高低,适当调整辖区餐饮服务环节分级分类监管的职责分工,并报市局备案。原则上,分局负责类风险(较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管。第三章 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安全监管采取分级分类管理。第十三条 对食品生产单位按照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和产品风险情况进行分级和分类。按照食品生产单位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由高到低将其分为A、B、C三级,同时根据所生产食品安全风险程度的高低,将其分为类风险(较高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和类风险(

5、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同一单位同时生产多种食品时,按风险最高产品确定风险类别。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监管,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并参照本办法规定中关于类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措施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单位的监管,参照本办法规定对类风险(一般风险)食品生产单位的监管措施实施监督管理。第十四条 对餐饮服务单位,全面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监督管理,食品安全量化分为A(优秀)、B(良好)、C(一般)三个等级。 根据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风险及社会影响,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风险的高低,将其分为类风险(高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类风险(较高

6、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和类风险(一般风险)餐饮服务单位。第十五条 各分局应根据监管对象、监管资源等实际情况,按照“突出重点、抽查监督”的原则,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切实加大对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品种、重点时段监管力度。各分局的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确保在三至五年内实现对所有监管对象的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具体的监督计划编制原则及办法由市局另行制定。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食品生产经营者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等条件的变化情况,动态变更监管级别和风险分类。第四章 日常监督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现场检查主要检查企业主体

7、责任落实情况,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抽查单位资质变化情况、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食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核查项目不合格品管理情况、食品标识标注符合情况、食品销售台帐记录情况、标准执行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记录情况、从业人员情况、接受委托加工情况、对消费者投诉登记及处理记录、收集风险监测及评估信息的记录、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情况等执行情况。第十八条 各分局对辖区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至少每6个月实施一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每年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风险较高的产品和单位,应适当提高监督频次。第十九条 食品流通环节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和食品质量

8、安全状况。着重对食品流通经营单位主体资格、索证索票情况、制度落实情况、市场开办者责任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第二十条 对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主要包括现场检查和量化检查等方式。 量化检查具体要求依据我局有关餐饮量化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一条 餐饮服务单位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及其履行职责记录、单位资质及实际经营变化情况、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落实记录、食品安全管理应急预案、风险评估及控制等情况,对提供“凉菜、生食海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品种的现场,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第二十二条 各监管部门依据餐饮服务单位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实行分类监督管理。对类风险餐饮

9、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至少实施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类、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每年应至少实施一次监督(监督形式自定)。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确定的具有特定规模和影响的政治、经济、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重大活动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具体依据上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市局制定的有关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执行。第二十四条市局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食品抽样检验制度,具体按照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在抽样检验中,发现无证、无照或超范围生产经营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及时转入执法查处程序。第五章 监管信息管理和交

10、流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实行信息共享,市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是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共享的平台,全系统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享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同时也有义务按规定向本系统相关单位提供食品准入、监管、营业执照发放、抽样检验等监管信息。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将食品安全监管新增、变更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后归档,形成的记录应当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并维护

11、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信息档案,具体按照我局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档案有关规定执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和列入“食品安全黑名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增加监督检查频次。第二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以食品安全接待日、辖区政府回访、食品安全风险提示、部门间食品安全风险信息通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约谈、食品安全专家咨询以及日常食品监管信息发布等为主要内容、形式多样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制度。第三十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食品安全信息发布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工作。第六章 食品违法行为的处理第三十一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于通过抽样检验、日常监督检查、受理举报投诉、上级或部门间通报、媒体报

12、道等渠道发现的不合格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市局关于统一行政执法工作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后处理工作。第三十二条 分局、监管所应当按我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抽检后处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对于在检查中发现有区域性或行业性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情况,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研究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针对性整治措施并贯彻落实,及时处理,及时报告。第三十四条对食品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目前没有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应加强生产经营的过程监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五条对食品小作

13、坊的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第三十六条市局和分局应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要加强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等要求,依据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十八条食品监管人员未依照本办法履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定义: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等规定的食品,但不包括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是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生产环节类风险食品,是指较容易出现危及

14、人体健康安全问题,或生产工艺复杂、关键控制点多、直接食用,或社会关注度高的食品,包括:乳制品、肉制品、豆制品、冷冻饮品、速冻米面制品、食用油、小麦粉、面包糕点、酒类、调味品、饮料(不含瓶装饮用水)等。食品生产环节类风险食品,是指食品生产环节类风险食品以外的食品。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是指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限最大供餐人数500人及以上的集体食堂、重大活动接待单位、集体配送餐饮单位、中央厨房、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是指机关、企事业、工地、工业区等限最大供餐人数500人以下的集体食堂、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是指、类风险餐饮服务单位以外的餐饮服务单位。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深市监规201018号)同时废止。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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