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共3页).doc

上传人:飞****2 文档编号:14441432 上传时间:2022-05-04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共3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共3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共3页).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共3页).doc(3页珍藏版)》请在得力文库 - 分享文档赚钱的网站上搜索。

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直销员业务培训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3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商务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安部、工商总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直销员业务培训(以下简称直销培训)及考试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直销培训,是指直销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和本企业的直销员进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直销基础知识等各种培训活动。本办法所称直销员考试是指直销

2、企业对本企业拟招募的直销员的考试。 第四条直销企业向符合直销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直销员、直销培训员颁发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直销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将本企业上一个月取得直销培训员证的人员名册,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备案。未经备案的人员,不得对直销员开展培训。直销培训员只能接受所属企业指派进行培训。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由直销企业按商务部制定的规范式样印制。 第五条直销员向消费者推销产品时、直销培训员在进行直销培训活动时,应佩戴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 第六条直销培训内容以直销管理条例、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3、的相关内容、直销员道德规范、直销风险揭示以及营销方面的知识为主。直销员考试应含有上款所规定的内容。 第七条直销企业进行直销培训和考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直销培训和考试。 第八条直销培训不得宣扬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不得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不得对企业产品进行夸大、虚假宣传,贬低同类其它产品,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宣扬大多数参与者将获得成功;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它活动。直销企业不得以召开研讨会、激励会、表彰会等形式变相对直销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直销企业应在本企业设有服务网点的

4、地区组织直销培训。直销培训不得在政府、军队、学校、医院的场所及居民社区、私人住宅内举办。 第十条直销企业应于直销培训或考试活动7日前将培训或考试计划(包括培训时间、具体地点、内容、人数及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和考试时间、地点、人数)在直销企业中文网站上公布。 第十一条直销企业应当对每期直销培训讲授内容进行录音,完整保存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直销员考试试卷。录音资料、直销员考试试卷应妥善保管,至少保存3年。第十二条直销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举办的直销培训及考试情况通过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工商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上一年度举办培训期数(每次培训时间、地点、

5、参加人数、直销培训员、培训资料的名称)、上一年度举办考试次数(每次考试时间、地点、试卷、参加人数、合格人数)。 第十三条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负责对直销培训进行监管;商务部负责制定直销员证、直销培训员证的规范式样。 第十四条参加直销培训的人员,如发现直销企业组织的培训、直销培训员讲授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办法的规定,有权当场指出,并向培训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五条直销企业、直销培训员进行直销培训,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或本办法的,以及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培训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六条直销企业开展直销培训和考试活动

6、,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各级商务、工商、公安机关应建立联系制度,定期通报直销企业培训和查处违规培训情况。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法制日报社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直销企业保证金存缴、使用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2005年第22号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颁布单位:商务部、 工商总局 2005年10月19日商务部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商总局同意,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二五年十一月一日 第一条根据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申请直销应提交其在指

7、定银行开设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凭证,金额为200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为现金。 第三条直销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应包括下述内容:(一)指定银行根据商务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工商总局)的书面决定支付保证金;(二)直销企业不得违反直销管理条例擅自动用保证金,不得以保证金对外担保或者违反直销管理条例规定用于清偿债务;(三)指定银行应及时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通报保证金账户情况,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可以查询直销企业保证金账户;(四)直销企业和指定银行的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企业在申请设立时应提交与指定银行签署的开设保证金专门账户协议。 第四条直销企业开始从事直销经营活动3个月后,保证金

8、金额按月进行调整。直销企业于次月15日前将其上月销售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向指定银行出具,并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直销企业对出具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指定银行应当对证明文件进行形式审查。直销企业保证金金额保持在直销企业上月直销产品销售收入的15水平。账户余额最低为2000万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根据直销企业月销售额,如需调增保证金金额的,直销企业应当在向指定银行递交月销售额证明文件后5日内将款项划转到其指定银行保证金账户;如需调减保证金金额的,按企业与指定银行签订的协议办理。 第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决定,可以使用保证金:(一)无正当理

9、由,直销企业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不向直销员、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二)直销企业发生停业、合并、解散、转让、破产等情况,无力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或者无力向直销员和消费者支付退货款的;(三)因直销产品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依法应当进行赔偿,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赔偿或者无力赔偿的。 第六条直销员或消费者根据直销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要求使用保证金的,应当持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员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直销员证及其与直销企业签订的

10、推销合同。消费者除持法院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外,还应出示其身份证、售货凭证或发票。商务部和工商总局接到申请材料后6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使用保证金支付赔偿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指定银行、直销企业和保证金使用申请人。直销员违反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第七条根据本办法规定支付保证金后,直销企业应当自支付之日起30日内将其保证金专门账户的金额补足到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水平。 第八条直销企业保证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通过商务部和工商总局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向社会披露。 第九条直销企业不再从事直销活动的,凭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出具的书面凭证,可以向指定银行取回保证金。企业申请直销未获批准的,凭商务部出具的书面凭证到指定银行办理保证金退回手续。 第十条直销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商务部和工商总局共同负责直销保证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工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专区 > 教案示例

本站为文档C TO C交易模式,本站只提供存储空间、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得利文库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客服QQ:136780468 微信:18945177775 电话:18904686070

工信部备案号:黑ICP备15003705号-8 |  经营许可证:黑B2-20190332号 |   黑公网安备:91230400333293403D

© 2020-2023 www.deliwenku.com 得利文库. All Rights Reserved 黑龙江转换宝科技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举报电话:0468-3380021 邮箱:hgswwxb@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