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6(共29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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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广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则1.1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确保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广安市实际,制定本规定。1.2本规定适用于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广安区、前锋区、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的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活动。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1.3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按经批准的上层次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专项规

2、划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本规定执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2.1建设用地性质2.1.1单一性质用地兼容规定。当一个地块中某类使用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计容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超过90%(居住用地为80%)时,该地块被视为单一性质的用地。单一性质用地的兼容,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凡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表2-1的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2.1.2规划用地兼容性应考虑因用地性质的改变而带来的环境质量(噪声、废气、油烟、光污染等)影响,其变化应限制在相关环境标准所允

3、许的范围之内,规划地块用地兼容相关内容可能影响相邻权利人的,或可能引起广泛关注的,且在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表达的,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在广安市主要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公示过程中有重大异议的,需进行听证。2.1.3混合用地性质规定。混合用地是指一个地块中有两类或两类以上使用性质的建筑,且每类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占总计容建筑面积的比例均超过10%(居住用地为超过20%)的用地。混合用地的用地性质之间用“/”连接,排列顺序原则上按照建筑规模对应的用地性质从多到少排列。混合用地中的用地比例一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当涉及无建筑的用地之间混合时,按用地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

4、算。当涉及交通、市政等设施与绿地、广场等用地混合时,其中设施用地面积按设施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占地面积计算。2.1.4多种用地性质混合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应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性质、服务规模和等级、所在区位等因素。(2)非建设类用地、基础设施类用地和公益类设施用地应优先保障。2.1.5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小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60%。商业服务业设施为主要用地性质与居住混合布局的用地,居住计容建筑面积不得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40%。2.1.6建设项目地块规模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原则上应当按规划道路红线围合的街坊进行整

5、体规划建设;对无法成街坊整体开发的用地,应当在同一街坊内整合周边可开发用地,统一开发建设。(2)不能成街坊整体开发的商品住宅项目建设用地面积不得小于0.67公顷(净用地10亩);非住宅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20公顷,其中涉及高层建筑开发的项目建设地块面积不得小于0.30公顷。(3)不能被整合,且地块面积小于0.2公顷或地块宽度(进深)小于30米的畸零建设用地,不得进行单独开发,原则上只能用于公园绿地、城市道路和公益性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建设。表2-1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主导用地性质兼容用地性质大类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工业用地中类一、二类居住用地

6、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商业用地商务用地娱乐康体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小类一、二类住宅用地服务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用地文化活动用地科研用地零售商业用地批发市场用地餐饮用地旅馆用地金融保险用地艺术传媒用地其他商务用地娱乐用地康体用地大类中类小类类别代码R11/R21R12/R22A1A21A22A35B11B12B13B14B21B22B29B31B32B9W1W2W3M1M2M3居住用地一、二类居住用地住宅用地R11/R21服务设施用地R12/R2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

7、览用地A21文化活动用地A22教育科研用地科研用地A35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用地零售商业用地B11批发市场用地B12餐饮用地B13旅馆用地B14商务用地金融保险用地B21艺术传媒用地B22其他商务用地B29娱乐康体用地娱乐用地B31康体用地B32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注:允许兼容;禁止兼容;有条件兼容。有条件兼容:用地兼容性需满足的相关技术条件包括具体地块的上层次规划要求、周边条件、交通、配套等情况,自然与地理承载力、日照通风等强制性规定等。位于生态敏感区、重要的景观

8、区域,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项技术论证。为保障基本社会公正与城乡环境品质,本表中未列入的基础设施类和公益类设施用地A4体育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A6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G绿地不兼容其他性质用地,其他性质用地有条件可兼容上述性质用地。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B9其他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2.2建设用地规划指标控制2.2.1 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指标应当符合表2-2的规定:表2-2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表改造区新建区总建筑密度

9、高层主体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密度高层主体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建筑用地低层40%-1.335%-1.3多层35%-2.030%-1.8高层H60米35%18%4.030%18%3.5H60米30%18%4.025%18%3.5纯商业金融业用地多层55%-3.050%-2.5高层45%20%5.040%20%4.5商业、住宅混合用地多层50%-2545%-2.5高层H60米40%20%4.535%20%3.0(3.5)H60米35%18%4.530%18%3.0(3.5)办公建筑用地多层45%-2.535%-2.0高层40%20%5.035%20%4.0宾馆、酒店用地多层45%-2.535%-20高

10、层45%20%5.035%20%4.0科研设计用地多层40%-2.530%-1.5高层35%-3.525%-3.0高等学校用地-35%-1.030%-0.8医疗卫生用地多层40%-2.530%-1.5高层35%-3.530%-3.0文化娱乐用地多层40%-2.530%-1.5高层35%-3.530%-3.0体育用地-40%-1.030%-0.8公共配套设施用地分类建筑密度容积率居住区公园2.5%0.05小区公园2.5%0.05中学25%1.0小学25%1.0幼儿园30%0.8农贸市场45%0.6且1.5社会停车场(库)50%2.0非生产性工业用地40%0.8且2.5生产性工业用地重工业40%0

11、.5轻工业60%1.0且2.5农业产业化项目35%0.5物流仓储用地30%且60%0.6且2.5注:建设项目用地是指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且可独立进行整体开发的建设用地,其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若被城市道路红线、城市绿线等控制线所分割而不能进行连片整体开发的,应当分别制定各独立地块的用地控制指标。工业、仓储、市政等建设项目的地块控制指标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按国家标准、规范及相关规定执行。商业、住宅混合用地新建区容积率3.0(3.5),新建区中心区容积率按3.5控制,新建区一般区容积率按3.0控制。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按照本规定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录三)执行。城市综合体

12、项目用地规划指标详见后面第7.2条。2.2.2其他未在表2-2中列出的公益性设施用地,在符合相关专业设计规范的前提下,其规划条件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在设计方案中审查确定。2.2.3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2.2.4 建筑物之间因公共交通需要,架设穿越城市道路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符合下列规定:(1)廊道的净宽度不宜大于6.0米,廊道下的净空高度不小于5.5米;但穿越宽度小于16米且不通行公交车辆的城市支路的廊道下的净空高度可不小于5.0米。(2)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设施。凡符合前款规定的廊道,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范围。第三章

13、 建筑规划管理3.0.1同一建筑在需要满足建筑间距和后退红线等多重控制要求的情况下,按最大的控制距离控制。3.1建筑间距3.1.1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间距控制应满足以下规定:(1)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表3-1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1.0H且:低层相对7.0米;多层对多、低层12.0米低层相对6.0米多低层相对8.0米多层相对10.0米高低层相对:0.5H且15.0米高多层相对:0.5H且24.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山墙6.0米山墙面宽且10.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0.5H且27.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次要朝

14、向13.0米注:H:建筑平均高度。L:建筑间距。(2)非居住建筑平行相对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表3-2朝向多、低层建筑高层建筑长边山墙主要朝向次要朝向多、低层建筑长边1.0HD且6.0米低层对多低层均为6米,多层相对8米1.0Hd且13.0米13.0米山墙6.0米9.0米9.0米高层建筑主要朝向0.3H且21.0米次要朝向面宽且13.0米次要朝向13.0米注:H:建筑平均高度。Hd:多、低层建筑高度。HD:较低建筑高度。非居住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按100米建筑高度计算间距。3.1.2高层建筑主要朝向、多层建筑长边成角度布置时的间距按表3-3控制。表3-3建筑间夹角建筑类别最小间距

15、30居住建筑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按表3-2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控制3060居住建筑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非居住建筑按表3-2中主要朝向(长边)对主要朝向(长边)规定的0.8倍控制60居住建筑按表3-1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非居住建筑按表3-2中主要朝向(长边)对次要朝向(山墙)规定控制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锐角夹角。3.1.3建筑错位布置时的最小间距按表3-4控制。表3-4建筑间夹角建筑类别高层与高层高层与多、低层多、低层与多、低层60居住建筑13.0米9

16、.0米6.0米非居住建筑6090居住建筑13.0米13.0米10.0米非居住建筑8.0米注:表中指两栋居住建筑主要朝向的锐角夹角。两栋建筑主要朝向之间无投影重合,则为错位布置。3.1.4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控制在满足建筑日照要求的基础上,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1)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1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2控制。(2)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成角度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3居住建筑间距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3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3)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

17、筑成错位布置时:高层建筑之间、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4居住建筑间距控制。高层建筑与多低层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按表3-4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3.1.5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计算间距时,按高层建筑退距。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高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高层建筑其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非住宅部分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控制,按非住宅多层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间距规定执行。3.1.6混合功能建筑在进行建筑间距退让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非单一功能的建筑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间距,应按照前述条款的要求,对不同性质的建筑部分分别计算建筑间距,建筑间距控制需同时满足各部分间距控制要

18、求。(2)建筑底部有裙房的,计算建筑间距时的建筑高度应包括底部裙房的高度。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计算L1时,以H1、H4为计算高度;计算L2时,以H2、H4为计算高度;计算L3时,以H2、H3为计算高度。建筑间距应同时满足各高度计算间距控制要求。(3)位于同一裙房之上的建筑,在计算建筑间距时应扣除裙房的高度。注:L为建筑间距,H为建筑高度。计算L1时,以H2为计算高度;当与本建筑群之外的建筑计算间距时,以H1为计算高度。(4)建筑退台时,视为不同建筑分别计算高度来确定间距。3.1.7若建筑与非建筑实体(如挡墙、护坡等)相邻,应视非建筑实体为低层无窗的非居住建筑,建筑与非建筑实体畸角距

19、离按规定控制。建筑与高度大于1米的堡坎相对时,其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与堡坎的距离不得小于堡坎高度的0.4倍,且不得小于4米。与堡坎的间距计算值大于18米的,按照不小于18米控制。堡坎退台时,可以分阶计算。3.1.8低层辅助用房单独设置时,与相邻多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6.0米,与高层建筑的最小间距为9.0米。3.1.9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建筑间距以方案合理性确定。3.1.10相邻建筑地坪标高不一致时,采用较高处建筑地坪计算相邻建筑平均高度来计算建筑间距。其中一栋屋顶标高在另一栋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在满足相关规范的前提下,建筑间距不作要求。3.1.12 一栋建筑的主采光面与

20、另一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或者两栋建筑主采光面的不开窗部分相对的,均按主采光面相对确定间距。3.1.13 建筑间距除满足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日照、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需求、工程管线埋设、建筑物保护、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规范要求。3.2建筑退让3.2.1沿建筑用地红线和城市规划道路、公路、河道、铁路及市政管线保护带的建筑物,除退让界外现状建筑物距离必须满足本规定3.1节有关建筑间距的规定外,退界距离必须同时满足本节规定。3.2.2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5控制。表3-5建筑类型建筑朝向建筑高度的倍数最小距离(米)居住建筑文教卫生建筑多、低层长边改造区:0.5新建区:

21、0.66.0多、低层山墙4.0高层主要朝向300.313.030600.24高层次要朝向600.29.0非居住建筑多、低层长边0.56.0多、低层山墙4.0高层主要朝向300.213.030600.16高层次要朝向600.1259.0低层辅助用房长边、山墙0.54.0建筑高度大于24.0米的单层公共建筑根据其性质核定15.0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4.0注:为高层建筑主要朝向与用地红线间的夹角。建筑高度超过100.0米的建筑,按100.0米高度计算建筑退距。建设地块边界另一侧为城市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城市广场的,其退让地界的距离不小于6米。3.2.3拟建建筑若对界外空地(

22、规划为住宅、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疗养院、教学楼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有日照影响,其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在界外的影响距离(用地界至不符合日照要求的阴影范围的边缘线)不宜大于10.0米。3.2.4各类建筑后退规划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在满足建筑间距的要求下,按以下规定控制:表3-6道路宽度建筑类型道路宽度12.0米12.0米道路宽度24.0米24.0米道路宽度35.0米道路宽度35.0米多、低层建筑3.04.06.08.0高层裙房3.04.06.08.0主楼主要朝向H50.0米5.06.08.08.050.0米H80.0米6.08.08.010.0H80.0米8.010.012.015.0次要朝向(6

23、0)5.06.08.08.0注:建筑主要朝向与道路红线之间的夹角。当道路对面建筑为高层建筑时,除须满足退规划道路红线的要求外,退让道路对面建筑的距离还需满足本规定3.1节建筑间距规定。各类建筑后退城市主干道道路交叉口切角红线的距离不小于10米,其余后退规划道路切角红线的距离按较宽退线距离要求控制。建筑退离规划桥梁和现状桥梁时宜适当加大退距。人行道与建筑退距的空间应结合城市需求综合利用,协调处理、合理平顺衔接,竖向无明显高差。建筑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范围内不应高出地面设置建设项目自身的设备管道井(包含但不限于风井、烟道、电井),且场地竖向应与周边城市道路平顺相接,相互协调。重要城市景观道路建筑后退

24、距离可在上表退距基础上适当增加,具体退距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确定。(1)新建大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座位数大于4000座)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城市综合体等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后退道路红线距离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要求确定,但主出入口方向后退道路红线最小距离不小于10米,并满足停车、迴车、人流集散等方面的需要。(2)改造区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小于3.0米;新建区地下(含半地下)建(构)筑物(包括汽车坡道)外墙线不超过建筑红线。(3)地下室(含半地下室)机动车进出口坡道的起坡点至道路红线的车道长度不小

25、于7.5米。(4)阳台、飘窗、外廊(底层临街檐廊除外)、外包柱、门廓、雨篷、围墙、踏步、花台、采光井、橱窗、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挑檐等外墙设施,其下部离室外地面净空高度小于或者等于3米的,不得超越建筑控制线;净空高度大于3米的,可以超越建筑控制线,但不得超越道路红线且出挑最大距离不超过2米。3.2.5沿城市快速路与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扩建居住建筑,后退快速路红线或高架道路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后退高架道路匝道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后退快速路红线或高架道路主线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后退高架道路匝道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0米。

26、3.2.6建筑后退高速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后退铁路干线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后退铁路支线、专用线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15米。新建、改扩建基础教育设施、医院、福利院等建筑,后退铁路最外侧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60米。3.2.7各类建筑后退不临规划道路的市政线路(管线)及河道等保护带的距离不小于5米。3.2.8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区范围内的项目退各类规划控制线的距离以方案合理性确定。第四章 建筑形态及公共空间规划管理4.1建筑形态规划管理4.1.1为控制建筑形态和公共空间,规划应符合以下规定:(1)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河流两侧、广场和其它开敞空间

27、周边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建筑物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和广场的界面变化要求,临城市道路或广场的立面宜为主要立面,立面和屋顶造型应当丰富,与城市街道和广场景观相协调。(2)新建区临湖、临河、临山体地区、临景观路、临公园绿地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50,临城市主干道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60%,临城市次干道、支路布置的建筑贴线率不宜超过65%。建筑后退建筑红线15米以上视为开敞空间,不视为贴线。历史文化街区、改造区建筑贴线率根据方案合理性确定。(3)居住用地、建筑高度60米的商住混合用地其高层主体建筑密度不超过18%,商业金融业用地、办公用地、宾馆酒店用地、建筑高度60米的商住混合用地其高层主体建筑

28、密度不超过20%。(4)商业设施用地B1建设项目(除旅馆用地B14外)建筑高度不宜大于24米。4.1.2建筑物第一界面临城市主干道、主要景观路或临渠江、西溪河、芦溪河等城市主要河流时,其建筑面宽和高宽比应满足以下规定:(1)80米建筑主体高度15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0:1。(2)50米建筑主体高度8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1.6:1。(3)24米建筑主体高度50米的,高宽比不宜小于0.6:1。(4)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所对应的主要朝向投影面宽执行:H24.0米,L80.0米;24.0米H50.0米,L65.0米;50.0米H80.0米,L55

29、.0米;H80.0米,L45.0米。注: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为建筑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5)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设计合理确定。4.1.3一般地段建筑拼接应符合以下规定:(1)超高层建筑不得拼接。(2)拼接后的建筑面宽应符合以下规定:H24.0米,L根据方案合理性确定;24.0米H50.0米,L80.0米;50.0米H80.0米,L65.0米;H80.0米,L55.0米。注:A、B、C为连续建筑物,A为建筑最高部分,L为建筑主要朝向投影面宽;H为建筑最高部分的建筑高度。(3)拼接后的建筑面宽为立面宽度。

30、(4)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公共建筑、超高层建筑的最大面宽应根据相关规范通过方案合理性确定。4.1.4建筑外墙宜采用石材、环保复合材料、玻璃、金属等高品质的装饰材料展现建筑的品质感,禁用劣质、非环保外墙材料。4.1.5临城市主干道建设的居住建筑外立面进行公建化设计要求的规定:(1)建筑外立面不宜采用涂料作为外装饰材料。(2)有底商的建筑在底商部分宜采用石材作为外装饰材料。(3)建筑顶部应作适当的处理,以丰富建筑立面,改善天际轮廓线。4.1.6建筑立面各种标识、店招、空调外机位及各种管道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预留位置。在建筑外墙设置空调室外机搁板、各类管道等时,各类管道及搁板的盖应结合立面统一设计,空调

31、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并设置装饰构件以达到统一美观的效果。底层或裙房作经营用途时空调室外机不得临道路设置;底层为住宅时,空调室外机临路设置时其搁板的位置应高于人行道路面2.5米以上。4.1.7对于建设项目主体底层设置檐廊以形成连续的公共空间,要求檐廊从建筑外墙出挑不大于4.0米,且凸出部分外缘超出建筑控制线(可落柱)距离不大于2.0米,檐廊距地面高度不小于4.5米,并与主体建筑风格相统一,檐廊地面应与人行道平顺连接。4.2公共空间规划管理4.2.1鼓励设置中小尺度的广场,单个广场用地面积在4001000平方米左右。4.2.2步行街的长度、宽度应与城市空间尺度和客流规模相适应。步行街长度不宜超过1

32、000米,若超过1000米,应分段设置集中的休憩设施或在路中设置休憩设施带。除局部放大的广场、绿地,步行街宽度宜控制在1224米,若超过24米,宜在路中设置休憩设施带。4.2.3步行街两端应邻近公共交通站点,周边应设置充足的公共停车设施。4.2.4鼓励以公共活动为主的地区开辟穿越街坊内部的公共步行通道。公共步行通道应与城市道路相连通,与广场、绿地、步行街、公共建筑等主要公共活动场所相联系。应以室外空间为主,必要时可局部利用商业、文化等公共建筑的室内空间进行联系。4.2.5鼓励在公共活动中心区、交通枢纽地区设置街坊内部广场。街坊内部广场宜由建筑界面围合,广场周边的公共建筑应设朝向广场的出入口。4

33、.2.6应保护岸线的自然形态和生态特点,岸线设计应充分考虑水体的警戒水位、潮差和绿化。应保持水体沿岸用地的开放性、公共性和可达性,严格控制沿岸用地的开发强度和机动车道路的建设,保持水体和陆地间良好的景观通透性。4.2.7在满足防汛安全的前提下,鼓励防汛堤坝结合道路或绿地设置。鼓励采用自然岸线形式。沿岸线鼓励设置连续的公共活动通道,公共活动通道可与防汛通道综合设置。在不影响防汛安全的前提下,防汛堤坝外可设置亲水平台。4.2.8自然景观资源地区与其相邻地区之间应尽量多地建立视线通廊和步行通道,提高自然景观资源地区的可视性和可达性。第五章 绿地规划管理5.1建设用地规划绿地率控制指标按表5-1控制表

34、5-1用地分类类别代码绿地率大类中类改造区新建区居住用地一类居住用地R130%35%二类居住用地R225%30%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行政办公用地A125%30%文化设施用地A225%30%教育科研用地A325%30%体育用地A425%30%医疗卫生用地A525%30%社会福利用地A625%30%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商业设施用地B110%15%商务设施用地B220%25%娱乐康体用地B315%25%其它服务设施用地B915%20%物流仓储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10%绿地率20%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10%绿地率20%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10%绿地率20%工业用地一类工业用地M110%绿地率20%

35、二类工业用地M210%绿地率20%三类工业用地M310%绿地率20%注:本表中未列入的A7文物古迹用地、A8外事用地、A9宗教设施用地、B4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S交通设施用地、U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率根据具体情况确定。5.2居住用地内应有集中绿地,集中绿地不得小于规定绿地率面积的30%。鼓励集中绿地临城市道路、河道或城市公共空间设置。5.3二类工业用地与周边城市生活区之间应设定不少于50米的防护距离,三类工业用地与周边城市生活区之间应设定不小于500米的防护距离。5.4中心城区主要快速路和城市主、次干路两侧进行防护绿带、公共绿带的绿地控制规定为:广花路:两侧绿带控制50米,局部现状建成区30米;

36、广佛路(广安老城区协兴镇区佛手山):单侧绿带控制25米;城市内环路:城北、城南片区新建区域两侧绿带控制10米,其他城市新区段两侧绿带控制20米;城市中环路:两侧绿带控制20米以上;广高路:北侧绿带控制20米,南侧绿带控制10米;广岳大道:两侧绿带控制20米;广武路:两侧绿带控制20米;迎宾大道:两侧绿带控制20米;长乐街:新建区域两侧绿带控制20米;广前大道:两侧绿带控制10米以上;港前大道:两侧绿带控制10米以上;临港大道:两侧大道控制10米以上;中原路:两侧绿带控制20米以上;公园路:两侧绿带控制20米以上;广前北路:两侧绿带控制10米以上;新能源大道:单侧绿带控制80米、30米;广前大道(工业区段):两侧绿带控制30米。5.5各河流、湖泊、水库的控制宽度及两侧绿带控制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渠江城区段河流宽度控制在200米600米,两侧廊道控制区宽度原则控制在100200米以上,城区外围段蓝线外围两侧150米区域作为生态廊道控制区,滨江路外侧新建建筑应退滨江路道路红线10米以上;西溪河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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