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共10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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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一、组织架构的影响(一)现状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存在资质共享的问题。(二)影响增值税的增值环节步步相扣,以票控税征管严格,而大型建筑集团企业组织架构模式复杂,绝大多数都拥有多级法人和多层次分支机构,承建的工程项目层层分包,此种组织架构模式显然不适用于要求苛刻的增值税环境,将大大增加了建筑集团企业税务管理的工作量及难度。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税 务管理难度及成本。特大

2、型建筑业很可能出现所属单位税负不均衡的现象以及企业集团多级法人或多层次机构如何进行申报缴纳的问题。 (三)应对方案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建筑企业分支机构众多,目前实行的营业税遵循属地原则征收。建筑企业中“公司-分公司-项目”的三级管理模式使得每个分公司都面临工程项目分散的问题,外出经营的机构均需在当地办理税务注册,对分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管理工作的难度较大和要求较高。因此,对现有组织机构应该:(1)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2)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企业应考虑从工程项目增值税缴纳地点

3、出发,采取适当压缩多层级管理,慎重设立下级单位,调整相应企业组织架构, 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规范公司治理,推动专业化管理,强化企业总部管控力等措施,促使建筑企业提高管理水平适应此次建筑业税收改革。二、资质共享工程项目的影响(一)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现阶段管理模式建筑业承接业务受资质制约影响较大,因此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现象。资质共享在现行营业税下就存在一些问题,实行增值税后将带来更大涉税风险和无法抵扣的税务损失。当前较为普遍的资质共享模式如下:1、自管模式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并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2、代管模式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

4、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3、平级共享模式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二)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影响分析“营改增”实施以后,对建筑业中较为常见的资质共享现象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具体分析如下:1、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进销项税无法匹配,无法抵扣进项税;2、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之间无合同关系,无法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影响进项税抵扣;3、内部总分包之间不开具发票,总包方无法抵扣分包成本的进项税;4、除自管模式下,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均未按总分包进行核算,无法建立增

5、值税抵扣链条,实现分包成本进项税抵扣。因此,建筑企业集团在实行内部分包和资质共享时,确定进、销项税额的主体将是一大难题。在现行增值税体制规定下,分包单位无法增值税抵扣。“营改增”后,因为实际纳税人和名义纳税人的不一致,会导致进项税额难以合理抵扣。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集团内部参建单位众多,且不属于同一法人,集团项目指挥部在确认收入时是否以参建单位的收入作为成本;“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人的确定;进项税额如何抵扣;是以单个法人还是以整个项目为纳税主体的确定等都有待思考。(三)资质共享的工程项目管理措施目前建筑市场招投标高资质盛行,因此很多工程项目都是通过集团公司对外统一投标,集团与业主签订中标

6、合同后分配给成员企业负责施工,集团公司按工程进度与业主进行验工计价,由业主代扣代缴营业税等,各成员企业按各自完成的工程量与集团公司进行验工计价,集团公司按比例列转税金给成员企业。“营改增”实施后,建筑企业应有针对性的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以适应未来形势。1、逐步减少资质共享情况。(1)减少集团内资质共享;(2)对现有子公司的资质进行梳理和评估,有计划地培育重点三级单位的资质;(3)逐步减少直至完全禁止平级资质共享及内部任务划转模式。2、调整和优化资质共享项目的业务流程方案。(1)总分包模式;(2)集中管理模式;(3)联合体模式;(4)“子变分”模式。 “营改增”后,集团公司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7、资格的成员企业均需独立履行纳税义务,集团公司与成员企业签订分包合同,成员企业将分包工程取得的收入开具成增值税发票提供给集团公司抵扣;集团公司和业主都不再代扣代缴税费,集团公司则按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成员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缴纳增值税。三、对实际集中采购的影响(一)目前现状为了发挥规模优势、降低采购成本,由集团公司统一谈判统一签订合同,各成员企业按需领取,再经过集团公司帐务列转给成员企业的采购模式在大型建筑公司普遍存在。例如,目前物资、设备机械大多采用集中采购模式,以降低工程成本。这种集中采购物资和设备的模式采用统谈、统签、统付,即由集团公司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增值税发票抬头为集团

8、公司,因而该部分进项税额只允许集团公司进行抵扣,而使用物资的各成员单位则不能抵扣该部分进项税额,合同签订方与实际适用方名称不一致,“营改增”后无法逆行逆项税额抵扣。该模式背离了增值税要求的货物、发票、资金必须三流合一的原则。(二)集中采购方案1、“统谈、分签、分付”模式 集中采购的集团公司统一与供应商谈判;供应商与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分别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分别向供应商支付款项。通过这种方式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真正的成本费用主体来抵扣2、内部购销模式 集团公司统一向供应商进行采购,内部与下属各采购需求单位签订销售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属各采购需求

9、单位分别向集中采购单位支付货款。集团企业也可将自己的分公司或项目部也注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总分机构间调拨材料应视同销售,通过相互之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解决集团公司内部材料、设备及固定资产的调拔问题。3、“统付”模式下修改合同条款在“统签”或“分签”合同中明确,由供应商直接向各采购需求单位发货或提供服务,分别开具发票,资金由各采购需求单位以委托付款的方式通过集中采购单位统一支付给供应商。例如,设备采购执行中做到“谁使用、谁组资、谁签合同、谁付款”的原则,使得采购的合同签订、付款和发票取得为同一主体。四、对合同的影响(一)合同内容的影响由于建筑承包合同约定方式不同,部分工程项目合同存在

10、有甲供材料和甲控材料的约定,甲供材和甲控材包含在工程计价中,由甲方(即业主)负责招标采购,施工单位负责验收使用,甲方与施工单位据实结算,在工程计价款中将甲供、甲控材款扣除。由于甲供、甲控材料需要通过甲方,中间环节较多可能导致供应商开具发票滞后给抵扣带来影响。甲供和甲控材料也可能会造成进项发票税额无法抵扣的损失,一方面业主大多不是一般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其所购买的甲供、甲控材料,另一方面因为甲供、甲控材料的发票抬头与施工单位不符,施工单位也无法抵扣,无形中使得这部分甲供、甲控材料的税负增大了工程成本。因此,企业在签订工程合同时一般要回避甲供材料、甲供设备的要求。如果甲方必须要

11、甲供,可采取相应措施:1、在合同签订时可事先约定,凡“甲供材料”必须取得增值税发票,并一律以乙方为受票方;2、在签订合同时事先约定,甲供材料凡不能提供进项税抵扣的,从工程总造价中扣除,乙方按扣除后的造价出具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要充分考虑进项税缺失的后果;3、甲供材料在合同价款、工程计价之外,供应商将发票开给甲方抵扣,作为承包商的建筑企业只需做相应登记。此外,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还应标明:甲方提供材料、设备的形式,付款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甲方指定分包的结算方式,发票如何提供等。(二)资格的要求结合现阶段建筑材料供应商的市场特点,建筑企业应先对现有供应商进行梳理,然后对这些供应商在“营改增

12、”之后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进行分析,在综合分析后重新分类从而做出最有利的筹划。首先,在签订供应合同之前应当充分考虑该供应商是否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格。考虑到当对方须请税务机关代开发票时,可能抵扣的比率会有所不同。而在企业实际接触的业务中,与建筑企业合作的供应商多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对增值税方面的要求进行详细的规定,从而做到合理的转嫁税负。其次,在选择供应商时企业还必须要综合考虑对方能否在限定的期限内开出发票提供扣税凭证。再次,在采购过程中供应商选择的时候不能仅取决于价格,在材料比价时需要考虑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例如:在采购零星材料时,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的商品,在购买时

13、索取专用发票并予以抵扣;也可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商品,虽然不利于抵扣,但采购的价格很可能相对便宜。所以在施工单位选择合作供应商时,首选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采购,当选择的供应商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则可在采购谈判时约定增值税进项税由对方承担,即采购价为不含税的价格。(三)发票的要求项目越大,供应商为一般纳税人的可能性越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占比预计会更高;租赁设备不能取得发票所占比重最大,原因面对“营改增”税制改革,建筑企业不但要转换思路,更要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目前,“营改增”企业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上最容易忽略的问题有三个:一是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二是取得了合规凭证

14、,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三是由于对增值税法规了解不够,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仅取得了普通发票或者收据,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因此,建筑企业要提高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重要性的认识。一方面要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发票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取得增值税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严格审查发票的真伪、货物来源、发票来源的合法性、销货方的纳税人资格等,对存在疑点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其中的进项税金,待查证落实后再作处理,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四)付款的要求由于建筑行业的特殊性,获取进、销项发票时间上的不匹配给建筑企业会计处理带来难度。部分工程项

15、目处于已竣工尚未结算阶段,业主未拨付工程款,工程结算发票尚未开具,而工程项目购入的材料已经进入成本取得进项税发票却无法抵扣;若该工程项目在“营改增”过渡期实行增值税政策,一旦开具增值税结算发票,会由于之前的材料费都已入成本并未取得进项发票,该类项目就成为只有销项税额,而没有相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会产生11%的高额税负。这也是建筑企业会计核算在“营改增”过渡期亟待考虑的问题之一。(五)对合同过渡期的影响在“营改增”过渡期,必须考虑到建筑工程项目的主要特点是合同执行期长,工期跨度大,一个项目通常需要至少2-3 年的工期,有的大型项目所需时间甚至更长。“营改增”将对工程概预算、工程量清单、取费费

16、率等方面产生较大影响,原有的合同已经不可能适应新的税制政策。建筑企业在实行“营改增”后,在招投标阶段便应做好组织和策划,执行新的定额标准,重新编制施工预算,取费以价外税形式反映,以适应投标工作的需要。若建筑企业“营改增”实行后,所有新旧合同均执行新的增值税政策。此措施便于税收征管和统一会计核算。缺点是执行困难,需对建筑“营改增”实行之前的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取费费率、税金计提做相应的调整,很难兼顾到合同甲乙双方的利益。为避免对原合同计价条款进行修改和不影响合同双方的利益,若建筑企业在“营改增”执行之前签订的合同,实行旧的营业税政策;建筑业“营改增”执行之后签订的合同,实行新的增值税政策。此措施的缺点是建筑企业要区分“营改增”前后签订的合同,需分别核算营业税额及增值税进项税,在一定时期,提高了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复杂度。在此过渡阶段,由于一个企业可能存在两种税收并存的情况,也增加了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难度。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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