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质量事故管理细则(共11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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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文件编码:AFG/8/01A类文件工程设计质量事故管理细则版次/修改号:3/12013-7-16 发布 2013-7-16 实施济钢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发布专心-专注-专业修 改 履 历版次/修改号章节条款修改理由/修改内容修改人审核人批准人修改/实施日期1/02/03/03/1全部全部全部根据公司强化事故管理需要,制定本细则。变更部门名称;其它内容适当调整。变更部门名称;其它内容适当调整。文件编码修改马庆涛 马庆涛马庆涛马庆涛赵培建赵培建赵培建赵培建蔡漳平蔡漳平徐有芳徐有芳2010.12.012012.07.182013.3.252013.

2、7.16目 录1目的1/82适用范围1/83定义1/84职责1/85管理内容及要求2/85.1 要求2/85.2设计质量等级3/85.3勘察设计质量事故 4/8 5.4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报告 5/85.5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调查 6/85.6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处理 6/85.7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 6/86附则8/8起草:马庆涛审核:赵培建批准:徐有芳1 目的为加强公司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强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考核工作,明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责任,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

3、单位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建设、民用建筑、设备安装和各种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的设计质量事故。3 定义3.1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是指依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对工程的功能性、可靠性、安全性、适应性、经济性、美观性、时间性等特性的综合要求。3.2 事故:本规定所指“事故”是指在企业工程建设环节发生的,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并且损失或影响程度达到有关事故规定最低级别的各类事件。3.3 事故单位:指发生事故的产权单位。3.4 事故责任单位:指组织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的单位。3.5 事故责任人:指行为与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

4、系的个人。按照责任人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责任、领导责任。 4 职责4.1发展规划部是公司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主责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及项目立项前所有工作,负责组织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议书、方案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的设计委托、签订设计合同。4.2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立项后到项目交付使用前所有工作,负责施工图的设计委托、签订施工图设计合同。4.3财务部负责支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设计费。5 管理内容及要求5.1要求5.1.1为保证勘察设计质量,建设单位(业主)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均应严格遵守建设程序,坚持科学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5.1.2建设单

5、位(业主)对提供给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勘察设计文件所需的基础资料(包括协议文件等)的可靠性负责。5.1.3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所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质量全面负责;勘察项目负责人对勘察质量负直接责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和各专业设计责任人对设计质量负直接责任。5.1.4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相应的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超越资格等级及业务范围承接任务。5.1.5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共同承担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时,应明确一个主体勘察设计单位,由主体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各协作单位所负的质量责任

6、。5.1.6严禁无证单位或个人承担勘察设计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委托无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勘察设计,也不得使用其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5.1.7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全过程的质量控制,严格执行校对、审核、会签制度,确保勘察设计文件的正确性、科学性。5.1.8工程设计必须依据可靠的工程勘察报告进行,未经勘察不能进行设计。5.1.9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下列基本要求:5.1.9.1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勘察设计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及合同的规定。5.1.9.2工程勘察文件应准确反映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形地貌状况,数据可靠,评价准确。5.1.

7、9.3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要按照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和其他各行业规定的深度进行编制,应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设计文件必须完整齐全,并严格按国家规定的制图标准进行绘制。5.1.9.4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色泽和技术参数等。但不得指定生产厂家。5.1.9.5工程勘察过程中形成的地质素描编录、试验资料、原始记录、内业计算、成果报告等都应有相应的责任人签字。工程勘察单位最终提供的工程勘察文件,必须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统一标准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成果专用章。5.1.10工程地质勘察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大型综合工程一般应按初勘、详勘两个阶段进行,民用建筑可

8、按详勘一次勘察,钻孔深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并提供准确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对大中型工程还应提出基础处理意见。5.1.11工程勘察单位应根据“岩土工程勘察规范”和有关专业勘察规范进行布孔,并满足结构专业设计要求,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指定和更改。5.1.12勘察设计过程中形成的所有资料,如基础资料、合同(协议)、野外记录、试验资料、内业计算、技术说明书、专业计算书、设计图纸、勘察成果、概算预算、来往联系单等,都必须整理编目,归档保存。5.1.13工程设计单位应进行优化设计,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5.2设计质量等级5.2.1工程项目综合设计质量等级评定分为优、

9、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勘察设计质量不允许有不合格成品,不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提供给用户。5.2.2施工图经技术交底后,应严格按图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必须经征得原设计单位及其责任人同意,并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或修改图。如作重大修改,必须经初设批准部门批准。5.2.3由于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修改设计而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其质量责任由修改者自负。5.2.4勘察设计单位应定期进行勘察设计质量信息反馈和质量回访,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勘察设计质量。5.3勘察设计质量事故5.3.1工程建设过程中或竣工后,由于勘察设计严重违反规范、规程和有关规定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严重

10、影响工程使用或工程倒塌等均为勘察设计质量事故。5.3.2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四个等级。5.3.2.1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属于一般质量事故。5.3.2.1.1违反规范规定,造成工程基础不均匀沉降,产生结构裂缝,经加固处理后不影响使用。5.3.2.1.2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以下。5.3.2.2较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属于较大质量事故。5.3.2.2.1房屋(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倾斜。5.3.2.2.2建筑物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不足。5.3.2.2.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构筑物)

11、使用年限。5.3.2.2.4设备质量影响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5.3.2.2.5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5.3.2.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属于重大质量事故。5.3.2.3.1房屋(构筑物)的主要结构倒塌。5.3.2.3.2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下沉,建筑物(构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5.3.2.3.3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构筑物)使用年限,或造成不可挽回的永久性缺陷。5.3.2.3.4设备质量严重影响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5.3.2.3.5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5.3.2.4特大质量事故:由于勘察

12、设计原因,造成下列情况之一者,都属于特大质量事故。5.3.2.4.1建筑物(构筑物)整体倒塌。5.3.2.4.2工程无法进行加固处理。5.3.2.4.3设备质量严重影响生产,造成系统停产。5.3.2.4.4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3.3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如果发生人身伤害,参照公司有关人身伤害事故管理细则。5.4勘察设计质量事故报告5.4.1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对涉及人身伤害的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及安委会(安全部)报告,其它事故视紧急程度和严重程度及时向公司分管领导、安委会和专业主责部门报告。遇特殊情况,需紧急救援时,事

13、故现场有关人员可越级直接向生产部调度室、专业主责部门、安委会乃至公司领导报告。5.4.1.1较大以上质量事故,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告事故概况;15天内报告事故详细情况(包括发生的时间、部位、经过、损失估计和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等);事故调查处理完成后30天内,报告事故发生、调查、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事故处理时间超过2个月的,应逐月报告事故处理的进展情况。5.4.1.2一般质量事故可在事故处理完成之后报告,或在年终工程质量总结、考核中说明。5.4.2事故主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同事故责任单位组织事故救援,启动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

14、济损失。同时,向公司领导上报事故情况。5.5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调查5.5.1事故调查应查清事故原因、主要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处理措施不落实不放过。5.5.2事故调查权限5.5.2.1一般质量事故由发展规划部组织有关单位负责调查。5.5.2.2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由公司安委会负责组织专家组进行调查。5.6勘察设计质量事故处理5.6.1一般质量事故处理由勘察设计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和处分。5.6.2较大、重大质量事故处理,对责任人予以经济、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

15、评、限期整顿或上报主管部门降低资格的处分,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5.6.3特大质量事故处理,对责任单位上报主管部门予以停业整顿、降低资格、直至吊销勘察设计资格,造成工程直接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对造成严重危害公共利益、人民生命伤亡的责任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7勘察设计质量事故责任追究5.7.1勘察设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加重行政、经济处罚。5.7.1.1在勘察设计中粗制滥造、严重违反勘察设计规程、规范,伪造数据、记录的。5.7.1.2在工程质量检查、验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5.7.1.3发生勘察设计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

16、谎报的。5.7.1.4对按规定进行质量检查,事故调查设置障碍的。5.7.1.5在履行职责中玩忽职守的。5.7.1.6严重违反本细则及有关质量管理规定的。5.7.2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发生事故的不同等级和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分别给予单位和责任人员以下处罚:5.7.2.1发生一般质量事故的:5.7.2.1.1对事故责任者给予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按责任程度给予相应处罚。5.7.2.1.2对事故责任单位可以扣罚当月设计收入的0.5-1%。5.7.2.2发生较大质量事故的:5.7.2.2.1对事故责任者给予2000元以上经济处罚;情节严

17、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给予诫勉谈话及以上组织处理。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责任程度给予相应处罚和处分。 5.7.2.2.2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管理工技人员列入黄色警示区管理;情节严重的,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5.7.2.2.3对事故责任单位可以扣罚当月设计收入的2%。5.7.2.3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5.7.2.3.1对事故责任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责任程度给予相应处罚或处分。5.7.2.3.2对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科级干部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或给予降职及以上组织处理。5.7.2.3.3对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按责任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

18、分,或给予责令检查以上组织处理。5.7.2.3.4对事故负有责任的管理工技人员低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情节严重的,解聘专业技术职务。5.7.2.3.5对事故责任单位可以扣罚当月设计收入的5%。5.7.2.4发生特大质量事故的:5.7.2.4.1对事故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及以上处分;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责任程度给予相应处分。5.7.2.4.2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科级干部给予撤职及以上处分。5.7.2.4.3对事故责任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按责任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或给予降职、免职处理。5.7.2.4.4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管理工技人员解聘专业技术职务。5.7.2.4.5对事故责任单位可以扣罚当

19、月设计收入的10%。5.7.3事故发生单位按照从严要求、有利管理的原则,对违章、严重失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事故责任者,视情节加重处罚。对有犯罪事实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5.7.4在一次事故中同时构成两项或两项以上事故后果的,对事故的处罚按照造成后果最严重的事故的处罚标准执行。5.7.5对事故责任者的经济处罚统一由财务部实施,由被处罚人单位领导通知本人。5.7.6 任何单位发生设计质量事故后,因事故所发生的一切成本费用在考核时不予剔除。6 附则6.1对于直接经济损失虽然较小,但事故影响严重或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较大的事故,调查组视情况提出处理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6.2本通则由发展规划部部会同有关部门解释,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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