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基础知识》重点知识总结(共14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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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第一章 统计法基本问题 重点知识汇总1、政府统计的含义:简单的说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2、政府统计的特征:实施主体是政府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实施、具有强制性、统计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3、政府统计的整体功能:信息、咨询、监督。4、政府统计的任务: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 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实行统计监督。5、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6、统计法的特点:调整对象具有他

2、特殊性和复杂性,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7、目前我国唯一的一部统计法律是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统计法。该法经过1996年5月15日、2009年6月27日两次修订,于2010年1月1日实施。8、统计行政法规: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9、地方性统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指定地方性法规。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

3、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地方性法规。10、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部门规章。11、统计法的作用:(一)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推进统计信息搜集、处理、传输、共享、存储技术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现代化。(二)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12、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4、 1)国家建立集中统计的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的集中统一,实行统计领导。 2)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3)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计管理和公布。 (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1)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 2)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权,既不能放弃职权,更不能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3)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2)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 (四)维护统计对象合法权益原则 1)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2)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3)对非法定统计

5、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 (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1)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制度; 2)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3)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13、1952年8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国家统计局。14、国家建立集中统计的统计系统,实行统计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15、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16、我国最早的统计法始见于周朝。1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统计法律,是1932年国民政府颁布的中华民国统计法,该法于1938年修正公布。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 重点知识汇总1、政府统计调查分为:国家统计调查

6、、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三大类。2、政府统计调查特点:义务性、强制性。3、面见统计调查特点:自愿性、盈利性。4、统计调查项目分为: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5、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备案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国家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国务院 重大 审批国务院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备案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统计局(本部门管理系统内)审批国家统计局(本部门管理系统外)系统内:与本部门有直接隶属关系的单位及部门的派出机构 省级及省级以下与部门对口设立的管理机构 国家级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三、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制定地方统

7、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或共同省级省级以下县级以上审批 审批审批国家统计局省级人民政府 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审查 符合条件统计调查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做出批准书面决定 公布 不符合条件做出不批准书面决定说明理由6、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应当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不得重复、矛盾。7、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8、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9、统计标准包含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10、统计调查方法有:普查、抽样调查、全面调

8、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11、搜集、整理统计材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12、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10年进行一次,分别在为数逢0和6 的年份;经济普查每5年进行一次,分别在为数逢3和8的年份。13、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14、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但仍能够反映出总体的基本情况。15、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

9、对象有权拒绝调查。16、统计调查证件的种类:统计调查证、临时统计调查证、工作证、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重点知识总结1、统计资料包括:原始统计资料、汇总资料、有关说明、分析材料、统计报告等。2、统计资料的特点:客观性、合法性、相关性。3、统计资料的管理体制:“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制度。4、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的总称。5、统计信息作为公共产品,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当及时公开、公布、供特惠公众查询。6、统计资料的

10、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对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 2)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法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8、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应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体包括统计台账、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文件。9、保管统计资料机构的职责 1)及时、全面地收集在统计工作中形成的统计资料和文件 2)将统计资料分类、整理、归档、入库,随时检查,不

11、得受损 3)按照规定,向查阅和使用者提供统计资料 4)将具有归档性质的统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10、统计机构提供统计资料的目的: 1)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2)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相互提供有关统计资料1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12、统计资料的定期公布制度:除了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资料需要保密以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由社会公众共同享有。13、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的要求:1)发布统计资料的时间基本是固定的2)发布统计资料的载体应

12、该是公开的、大众的、官方的、方便查找的。14、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1)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2)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15、统计资料的公布程序主要有:统计资料的核定、审批和备案。16、核定程序取得材料载体核定机构国家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地方统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乡、镇统计员核定部门统计机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企业事业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17、审批程序对于绝密、机密和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机密统计资料地方性数据报

1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绝密统计资料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同意必须发表送统计部门审核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批准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必须发表 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费秘密的统计资料,在国家以法定形式公布前,有关单位如果需要发表,须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18、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19、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20、商业秘密的范围:包括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21、商业秘

14、密的法律要件: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22、侵犯商业秘密的方式: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非法取得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3)合同的乙方当事人或者本企业的技术人员违反约定,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知道前述的违法行为,而又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23、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24、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1

15、)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2)虽未直接表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表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3)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25、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资料有:国家秘密统计资料、商业秘密、个人信息、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第四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重点知识总结1、政府统计机构分: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2、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派出的调查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3、乡镇统计工作岗位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统计工作岗位,即要安排从事统计工

16、作的人员,但具体是配备专职还是兼职统计人员,可以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统计工作的任务量确定。4、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5、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2)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具有上报统计资料义务的有关统计调查对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3)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4)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当有关人员提

17、供的统计资料不真实、不准确时,统计人员有权要求其改正,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改正。此外,统计人员有学习专业知识的权利。6、统计人员的职责 1)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2)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7、统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要求 1)统

18、计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 统计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内容: (1)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2)实事求是,不出假数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是统计职业道德的核心内容。 (3)依法统计,严守秘密 (4)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2)统计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 (1)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评聘制度;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设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统计专业技术职务包括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 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考试、评聘制度,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保障统计队伍的稳定性。 (2)统计人员应该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县级以上人民政

19、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8、2004年6月,国务院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为“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并审定为行政许可项目。国家统计局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5年7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2007年4月,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实施。9、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 2)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 3)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10、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20、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行为人承担的是一次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则无需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和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11、国家统计局领导和管理全国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12、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程序主要有:申请、受理、审查和决定。第五章 统计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重点知识总结1、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形成侵害的行为。2、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1)统计违法行为是具有社

21、会危害性的行为; 2)统计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统计违法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3、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 1)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此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2)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构成此项违法行为的前提是提供统计资料的要求必须是政府统计机构的合法要求,催报可以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比较常用的有电话催报、文书催报、网络催报等。 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规定期限届满后是否进行答复、行为人主管过错类型不影响此项违法行为的成立。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一般商业调查,不构成此项违法行为。 5)转移、隐匿

22、、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包含核查或检查对象。 6)迟报统计资料; 7)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8)利用虚假统计资料片区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本项违法行为的主体为单位或个人,但本行为的主体并不一定是制作虚假统计资料的主体,要求他人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片区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也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9)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具体表现是指违法行为主体违反规定的权限、程序和要求、擅自修改统计资料的行为。 10)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违法行为主体: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 11)要求统计机

23、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12) 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统计人员的行为:指利用权力、对依法履职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采取撤职、降级、调离岗位、经济处罚等。 13)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修改后统计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实施了统计行政问责制,强化了领导人员在统计上的法律义务。 14)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违法行为的主体: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15)伪造、篡改统计资料;违法行为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

24、门及其统计人员。 16)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强令、授意、胁迫、诱导等方式。 17)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违法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 18)违法公布统计资料;对于依法应当公布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予以公布。 19)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 20)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 21)泄露国家秘密; 22)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 23)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对统计法的重要补充,于2009年5月1

25、日开始施行。 24)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5)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26)违反国家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27)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4、统计法律责任: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5、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 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 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统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6、行政法律责任: 统计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

26、政处罚、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另外,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也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通报、批评教育一般也可以列入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 (一)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特点:实施统计行政处罚的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形式处罚。 原则: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的原则、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 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责令停产停业

27、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行政拘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的谴责和警示,其目的是通过对违法行为人一种精神上的惩戒。1)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第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第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第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第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第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第六、迟报统

28、计资料;第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2)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行为:企业事业组织、个体经营户第一、拒绝或者妨碍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第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第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3)违反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的行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农业生产经营户第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第二、提供虚假后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第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第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依法检查;第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

29、、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是指行政机关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罚款针对作为对象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个体经营户使用,适用于以上警告使用的三种情况。 (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处分: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督机关对股价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只针对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监督机关对国家各类公务员的违法或者失职行为,可以直接给与撤职一下的行政处分。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对所受行政处分不服的,既不能要求行政复议,也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只能通过申诉程序

30、解决。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是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措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我国第一部关于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方面的部门规章。适用情况:(1)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适用。第一、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领导人员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第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第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第五、对本地

31、区、本部门、本单位严重失实的统计数据,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予纠正,造成不良或者严重后果的。第一、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二、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第三、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行为;第四、在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五、违反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公布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六、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造成不良后果的;第七、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和商业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第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

32、的。作为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违法行为,其直属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可以给予处分:第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第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三、拒报统计资料的、第四、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第五、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此外,还有一种违法违纪行为,针对的是不特定的主体,即包庇、纵容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行为。(2)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的决定机关。处分的最终决定机关是违法行为人的任免机关或者是监察机关。对本机关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人员可以依法直接给予处分,本机关

33、外的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三)通报(1)特点:由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通报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2)通报主要适用于以下统计违法行为:第一、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第二、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第三、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第四、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第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的;第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的;第三、伪造、篡

34、改统计资料的;第四、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的;第五、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第六、违法公布统计资料的;第七、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第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毁损、灭失的。第一、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第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第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第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第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

35、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普查对象违反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情况的;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的(四)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除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撤销晋升的职务外,对其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由作出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和予以晋升职务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检查机关取消其上述获得的奖励。(五)批评教育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个人,其实施机关也是特定的,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7、刑事法律责任 (1)地方人民政府、

36、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泄露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机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3)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违法行为,故意后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

37、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5)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统计监督检查与行政争议的解决 重点知识总结1、统计监督检查的主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检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统计监督检查是使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得以实施的重要保证,是实现依法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的重要手段。2、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 1)

38、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为了防止滥用检查权,保障被监督检查对象的合法权益,监督检查机关必须按照法定权限履行监督检查职责。3、统计监督检查的方式: 1)根据监督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 2)根据监督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 3)根据监督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督检查。4、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查处程序:立案、调查、处理、结案。5、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有

39、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 3)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6、调查取证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中最实质性的工作阶段。 案件的调查工作应主要抓住以下三个方面: 1)案件的违法事实; 2)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 3)证据材料。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的依据、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成人员及报告时间等。7、告知:统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8、听证:统计执法检查机关在作出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40、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9、启动统计执法中的听证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连个条件: 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 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10、有关听证程序的具体规定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11、处理: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结案: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41、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 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2)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 3)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 4)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12、行政复议 统计行政复议的特征:1)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2)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的层级监督的活动;3)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4)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5)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13、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1)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2)行政不作为。3)被认为行政侵

42、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复议权利由申请人选择。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于它们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3)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调查总队中申请行政复议。4)

43、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14、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和执行。15、统计行政复议的申请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16、决定:维持决定、履行决定、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17、统计行政诉讼的特点:1)统计行政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2)统计行政诉讼索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4)统计行政诉讼是再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18、统计行政诉讼的范围引起统计行政诉讼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三类:一是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主要是警告、罚款等。二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三是统计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9、统计行政执法的原则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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