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教学大纲(周其明)(共2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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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目录第一章 法学和法理学(1) 第一节 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及其历史使命二、法学体系 第二节 法理学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二、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三、学习法理学应有的基本态度和方法第二章 法(2) 第一节 法的基本含义一、法的词义二、法与法律 第二节 法的一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三、法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四、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第三节 法的本质属性一、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的关系二、关于法本质的几种代表性学说三、当代中国应确立的法本质观 第四节 法的构成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二、西方法学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三、我国学者关

2、于法的要素的分析第三章 法的历史发展(4) 第一节 法的起源一、原始人的社会规范二、法律产生的标志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四、法律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第二节 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三、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 第三节 法系一、法系的概念二、大陆法系三、英美法系四、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比较第四章 法的渊源和分类(6) 第一节 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概述二、法的渊源的表现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 第二节 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的含义及其意义二、法的一般分类 三、法的特殊分类第五章 法律效力(7) 第一节 法律效力概述一、法律效力的含义二、法律效力的表现三、法

3、律效力的本源 第二节 法律效力的范围一、法律的对人效力二、法律的空间效力三、法律的时间效力四、法律的对事效力 第三节 法律的效力冲突和处理原则一、法律效力冲突的表现二、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原则第六章 法律体系(8)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一、法律体系的含义二、法律体系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一、法律部门的含义二、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三、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二、中国现行法律部门的划分第七章 法律关系(10) 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含义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三、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二、法律

4、关系内容三、法律关系客体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表现和前提条件二、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第八章 法律责任(11) 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含义二、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三、法律责任的种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本质一、道义责任论二、社会责任论三、规范责任论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归结一、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二、司法中法律责任的归结第九章 法的制定(12) 第一节 法的制定概述一、法的制定的含义和特征二、法的制定权和立法体制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合宪原则二、民主原则三、科学原则 第三节 法的制定程序一、法的制定程序概述二、我国法制定的基

5、本程序第十章 法律解释(13) 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三、法律解释的目标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一、依照解释权限的分类二、依照解释方法的分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特点二、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问题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与实现(15) 第一节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概念一、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含义二、法的实现的意义 第二节 执法一、执法的概念及其特点二、执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司法一、司法的概念及其特点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守法一、守法的概念和意义二、守法义务与抗法权利第十二章 法律监督(16) 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述一

6、、法律监督的含义二、法律监督的历史 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体系一、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的内容二、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存在的问题第十三章 法的作用和价值(17) 第一节 法的作用一、法的作用概述二、法的规范作用三、法的社会作用四、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第二节 法的价值一、法的价值概述二、秩序三、正义第十四章 法治(19) 第一节 法治的概念一、法治观念的产生与发展二、法治的含义三、法治与法制、法治与人治、法治与德治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特点和方略 一、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特点 二、当代中国法治之路的方略第十五章 法与社会 (20)第一节 法与政治一、法与政治的一般关系二、法与国家的一般关系三、

7、法与政策的一般关系第二节 法与经济一、 经济的一般理解二、 法与经济的一般关系第三节 法与道德一、道德与法的异同二、法与道德的相互作用第四节 法与人权 一、人权的基本含义 二、法与人权的一般关系参考书目(22)专心-专注-专业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理解法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深刻领会当代中国法学的历史使命;了解法学的分科体系;理解什么是法理学,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了解法理学的历史发展;了解法学和法理学的学习方法,从而对法学和法理学课程有一个概括的认识。教学重点: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体系;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第一节 法学一、法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及其历

8、史使命法学是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法学具有阶级性,作为一门科学,法学更重视是科学性。法学是一门运用国家权力的学问,是一门保障公民权利的学问,是一门研究人类理想生活模式的学问,法学有其政治使命和科学使命。二、法学体系法学体系是指由法学的各分支学科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学学科可从不同角度来划分。第二节 法理学一、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法理一词指法的道理或法的理论。法理学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理论法学的范畴,在法学体系中居于基础地位。法理学可以为其他法学分支学科特别是部门法学提供一系列共同适用的概念、范畴、原理和原则,可以为法的制定和实施提供一套科学的理论,可以为一个国家的法治建设

9、的全局性、战略性问题提供指导思想,可以为国家工作人员和广大公民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提供理论帮助。二、法理学的历史发展西方早在古希腊,中国则早在春秋时代就有丰富的法理思想。法理学成为独立的学科则在19世纪,19世纪的法理学主要有哲理法学、历史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三个流派。20世纪的法理学主要有新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三个流派,此外还有存在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综合法学等。清末民初,西方法理思潮相继涌入中国,促进了中国社会的深刻变革。新中国的法理学经历了曲折的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法理学研究成就卓著,突破了一系列学术禁区。我们应当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路线的指引下把富有科学理性的法理学研究进一

10、步向前推进。三、学习法理学应有的基本态度和方法学习法理学应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坚守正义,有为科学献身的精神和为民请命的气慨。学习法理学要从基本概念,特别是核心范畴入手;要学会法律思维方法;要善于结合社会问题和法律条文来学习;善于运用多学科的知识;要多读、多思、多写。思考题:1、法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2、什么是法学体系?3、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何在?第二章 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了解中西方文化中法与法律的基本含义,理解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要素,深刻认识法的本质及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从而对法是什么这一根本问题有一个较全面的认识。教学重点:中西方文化中法与法

11、律的区别,法的基本特征,法的要素,法的本质。第一节 法的基本含义一、法的词义汉字“法”的古体是“灋”。根据东汉许慎的解释,古代的“灋”有两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惩罚。商鞅变法,改法为律。古代汉语中与“法”同义的词有:律、刑、礼、令等。二、法与法律在欧洲大陆的几种主要民族语言中,法与法律通常用不同的词汇表达,如拉丁文的Jus和Lex,前者有法、正义、权利之义,后者仅指具体的规则、制定法,类似传统的“自然法”与“人定法”之分。在中国,法与法律常常通用,只在需要表达法的效力等级时,“法律”一词才有特别的含义,即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第二节 法的一般特征一、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

12、规范法是用来调整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的,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形成一定的社会秩序;法又是调整人的行为的一种行为规范,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和方向,这种规范的主要内容是权利、权力或与之相反的义务。这一特征表明法与上层建筑中思想意识和政治组织的区别。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使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如道德、教规、习惯等。三、法主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国家强制性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社会强制性。国家强制力并非保证法的实现的唯一力量,它只是保证法的实现的最后防线。四、法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法具有更广泛的普遍约束力,而其他社会规范只在一定范围内适用。第三节 法的本质属性一、法的本质与

13、法的现象的关系法的现象是指法的外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的法的外部特征,如法的特殊规范性、国家创制性、国家强制性、普遍适用性等。法的本质是指法的内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一切事物的根本属性。法的本质隐藏于法的现象背后,是法的内在、深刻、稳定的属性。人们只有通过科学的抽象思维,才能认识它、把握它。二、关于法本质的几种代表性学说关于法的本质,有人说是一种客观实在,有人说是一个“虚构的神话”。本质论主要有二:一是意志论,二是规律论。意志论有神意论、君意论、全民意志论、阶级意志论等,规律论主要是认为法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则。本质论还有理性论、民族精神论、规范论等。我国传统的法本质观认为,

14、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种意志受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三、当代中国应确立的法本质观认识法的本质应注意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和“应然”,具体的分析具体的法的本质。由于事物是多样性的统一,法的本质属性可从不同层面和不同角度进行把握。认识当今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应当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具体情况。第四节法的构成要素一、法的要素的含义法的要素是相对于法的系统而言的概念,指那些相互联系和作用的构成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基本元素。二、西方法学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西方法学关于法的要素的学说主要有四种:奥斯丁的主权者命令加制裁说;哈特的主要规则和次

15、要规则说;庞德的律令、技术和理想说;德沃金的规则、原则和政策说。三、我国学者关于法的要素的分析我国学者关于法的要素有单一要素说、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从组成部件上看,四要素说有较强的说服力;从法的内在层次上看,德沃金的学说较为合理。(一)法律规则法律规则是法的主要成分,是法的细胞,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从行为模式上看,法律规则可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作为法律规则基础的具有稳定性、概括性的各种原理和准则。(三)法律概念法律概念是对各种法律现象进行概括而形成的思维形式,是人们认识法律现象之网上的纽结。(四)法的技术性规定法的技术性

16、规定是为了正确表达立法原意或目的,便于人们准确适用法律而作的辅助性、补充性说明或者指示。思考题:1、什么是法?2、法的一般特征有哪些?3、法有哪些基本的构成要素?4、有人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对此,你如何认识。5、有人说:“法是善与公平的艺术”。对此,你如何认识。6、请谈谈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认识。第三章法的历史发展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了解法产生、发展的一般概况,正确认识和对待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领会法的继承、法的移植、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等法学基本问题,从而加深对法的理解。教学重点:法产生的一般过程及其标志,法与习惯的区别,法

17、的稳定性和变动性,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及其区别。第一节法的起源一、原始人的社会规范禁忌;习惯。二、法律产生的标志(一)公共权力的产生;(二)纠纷裁判机制的出现;(三)法律概念的形成。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一)生产力的提高是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二)社会的有序化是法律产生的现实要求;(三)对法律强制规范功能的要求,使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分离;(四)法律的形成经历了由习惯向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过渡的长期过程。四、法律与氏族习惯的区别法律与氏族习惯的主要区别:产生方式不同;实施方式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第二节法的发展一、法的历史类型法的历史类型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对法所作的一种历史分类,它将各种社会

18、的法依照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意志的不同,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二、法的继承和法的移植法的继承是指不同历史类型的法之间的延续、相继和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对新法的影响和新法对旧法的延续、承接、继受或借鉴。法的移植是指不同国家之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使它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的活动。三、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法的稳定性是指一个国家在颁布一部法律之后,应该保持相对的稳定,不能朝令夕改。法的变动性是指一个国家的立法者应该根据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地对旧法进行修改或废除,制定新的法律。法的稳定性和变动性是法发展中的对立统一。法的稳定性根源于人类追求稳定生活的需要,有秩

19、序生活的需求,同时它也是法本身的特性。法的变动性的直接原因是社会生活的变化,主要原因是社会形态的变化,思想动力是社会观念的变化。第三节法系一、法系的概念法系是根据法律的历史传统或某种共性对各种法律制度所作的一种分类。二、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是指以古罗马法,特别是以19世纪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三、英美法系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是指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律制度的总称。四、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比较两大法系属于同一阶级本质,法律的内容和原则基本上是一致的。两大法系是在不同的历史传统下形成,也存在一些原则区别。这主要表现

20、在法律渊源不同、法典编纂方面不同、法官权限不同、诉讼程序不同,在法律分类、法律概念等方面也有差别。进入20世纪后,两大法系的差别有所缩小,随着法律的发展,客观上要求两大法系融合。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产生的标志?2、法与氏族习惯的差别何在?3、新法可以批判地继承旧法中的某些因素,主要的根据和理由何在?4、法为什么具有稳定性?5、试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第四章法的渊源和分类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理解法的渊源的概念,掌握当代中国法的渊源和法的一般分类,从而进一步认识法的渊源和分类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教学重点: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的渊源,法的一般分类。第一节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概述法的渊源常指法

21、的形式。不同历史时期,各国法的渊源差别很大。二、法的渊源的表现(一)制定法(二)判例法(三)习惯法(四)法理及社会公正的原则三、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一)正式的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规章,国际条约。(二)非正式的法律渊源有:政策、习惯等。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和系统化(一)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范化的含义;(二)规范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的方法法律清理、法律汇编和法律编纂。第二节 法的分类一、法的分类的含义及其意义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的角度、标准出发,或者从不同的法律观点出发,对法所作的分类。法的分类的意义主要在于:一是便于全

22、面、准确的理解法的概念;二是为了总结法的规律;三是指导法的适用。二、法的一般分类(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分类标准是法律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二)实体法和程序法。分类标准是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前者规定实体意义的权利、权力或义务,后者规定保障这种权利、权力或义务得以实现的程序。(三)根本法和普通法。分类标准是法律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四)国内法和国际法。分类标准是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五)一般法和特别法。分类标准是适用范围的不同。三、法的特殊分类(一)公法和私法。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最早提出了公法和私法的概念。现代法学一般认为,凡涉及公共权力、公共利益的法,即为公法;凡关于个人权利、个

23、人利益的法,即为私法。(二)普通法和衡平法。这是普通法系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普通法专指英国在11世纪后由法官通过判决形式逐渐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判例法;衡平法是指英国在14世纪后对普通法的修正和补充而出现后出现的一种判例法。(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这是联邦制国家的一种法的分类。思考题:1、什么是法的渊源?当代中国法有哪些主要渊源?2、什么是法的分类?简述法的一般分类。3、与西方国家两大法系相比,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有何特点?4、为什么当代中国法的主要渊源是制定法而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第五章法律效力教学目的及要求:通过学习,理解法律效力的概念,了解法律效力的表现、本源、层次和范围,掌握法律

24、冲突的处理原则,从而进一步理解法的适用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教学重点内容提要:法律效力的概念和效力范围、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第一节法律效力概述一、法律效力的含义法律效力是法律本身具有的,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的各种作用力的总和。法律效力和法律效力范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法律效力的表现(一)公定力。法律的内容无论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的,都是以国家的名义发布的人民意志,一般都推定它是正义有效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二)确定力。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一种社会关系受到法律的调整后,就变成了具有法律意义的关系,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权力或义务应当是明确的。法律的这种确定力利于形成一定

25、的法律秩序。(三)拘束力。法律的拘束力是指法律对有关的人员或组织所产生的法律上的约束效力,有关人员和组织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执行力。法律的执行力是指法律生效后,法律拥有各种手段保证自身得以实现的效力。三、法律效力的本源法律之所以有效力,从形式上看,来自于国家权力,是国家权力赋予法律以力量;从实质上看,来自于民众的认可,人民通过选举,直接或者间接参与立法赋予法律以力量。良好的法律,应该反映社会及其发展的客观规律,只有充分反映社会客观规律和人民根本利益的法律,才具有强大的威力。第二节法律生效的范围一、法律对人的效力法律对人的效力,指法律适用于哪些人。各国对此确定的原则主要有

26、:(一)属人主义;(二)属地主义;(三)保护主义;(四)折衷主义。我国采用以属地为主,以属人和保护为补充的折衷主义原则。二、法律的空间效力所谓空间效力,指法律适用的空间范围。我国法律的效力及于主权管辖之下的全部领域,包括领土、领水及其底土、领空和延伸意义上的领土。在一定条件下,在域外也有效。三、法律的时间效力所谓时间效力,指法律生效的时间范围。法的溯及力。“法不溯及既往”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之一。四、法律对事的效力所谓对事效力,指法律效力作用的事项范围。法律调整的事项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对事的效力以其明文规定的事项为限。第三节 法律的效力冲突和处理原则一、法律效力冲突的表现法律效力冲突是指不同的

27、法律均对同一时空或人事有效,所发生的不协调现象。法律效力的冲突表现在如下方面:(一)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冲突;(二)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的冲突;(三)同一法律制度内不同法律的冲突。二、法律效力冲突的处理原则(一)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如果一国签订了某国际条约,应确立国际法优先原则。(二)在不同主权者控制的不同法域之间,按协定冲突规范予以解决。通常采用的原则有:属人原则、物之所在地原则、行为地原则、法院地原则、国旗国原则等。(三)同一法律制度内不同法律的冲突,按以下原则处理:1、高位法优于低位法原则;2、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上述三项原则有层次之分。此外,同一法律文件中也存在不同

28、规则或原则之间的效力冲突问题。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效力?法律的效力范围包括哪些方面?2、什么是法的溯及力?为什么“法不溯及既往”是法治的原则之一?第六章 法律体系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理解法律体系和部门法的概念,了解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和原则,了解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框架,从而进一步认识法律体系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教学重点内容提要:法律体系、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和原则。第一节 法律体系概述一、法律体系的含义法律体系是指一国全部现行的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法律体系不同于法学体系、立法体系和法系。二、法律体系的历史发展(一)西方历史上的

29、法律体系古希腊、古罗马关于法的分类;拿破仑关于六法的划分。(二)中国历史上的法律体系中国古代法律以刑为主的“诸法合体”;民国时期的六法体系。第二节 法律部门及其划分的标准和原则一、法律部门的含义法律部门亦称部门法,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所划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与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同。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是指导致法律规范分类聚合的法律规范本身的因素。主要有两个:1、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2、法律的调整方法。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调整的方法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它们成为划分法律部门的客观标准。三、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划分法律部门除考虑客观性标准,还有一些

30、由划分者出于某种考虑的主观选择。这些主观选择原则主要有:(一) 整体性原则;(二)均衡原则;(三)主题定类原则;(四)实用原则。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一、中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特点“一国两制”的实施,使我国的法律体系呈现一些独特之处:一国、两法、两域、四区。一国指中国,两法指社会主义法和资本主义法,两域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个不同的法域,四区是分属中国的四个地区。二、中国现行法律部门的划分(一)宪法部门;(二)行政法部门;(三)刑法部门;(四)民商法部门;(五)诉讼法部门;(六)经济法部门;(七)资源和环境法部门;(八)社会法部门;(九)科技法部门;(十)军事法部门等。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体

31、系?完善的法律体系应当具有哪些特点?2、什么是法律部门?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是什么?第七章 法律关系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了解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种类,熟知法律关系的构成,特别是深刻认识法律关系的内容,理解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进一步认识当代中国法律关系的理论和实践。教学重点:法律关系的概念;权利、权力、义务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法律事实的概念。第一节 法律关系概述一、法律关系的含义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的特征(一)法律关系是法律确认和调整的社会关系。(二)法律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三)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权利、权力或义务。三

32、、法律关系的种类(一)按照法律分类划分的法律关系。(二)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相对地位划分的法律关系。(三)按照法律职能划分的法律关系。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一、法律关系主体(一)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权利主体,权力主体。(二)法律关系主体成立的资格1、权利能力;2、权利行为能力;3、权力能力;4、权力行为能力。二、法律关系内容(一)权利关于权利的各种学说(二)权力关于权力的各种学说。(三)义务关于义务的各种学说。三、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客体范围的历史变迁。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表现和前提条件其前提条件主要有二:法律规范的存在;法律事实的

33、出现。二、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所谓法律事实,是法律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依是否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法律事实可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关系?2、什么是权利?3、试分析现实法律生活中权力能力和权力行为能力的错位。4、试举例说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第八章 法律责任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了解法律责任的概念、分类,认识法律责任的本质、产生原因,理解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归结原则,从而进一步了解法律责任的一般理论和知识。教学重点:法律责任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本质;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第一节 法律责任概述一、法律责任的含义法学界对法律责任

34、概念的几种有代表性的认识。二、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大体分为三种:(一)违法;(二)违约;(三)法律规定。三、法律责任的分类(一)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违宪责任;(二)财产责任、非财产责任;(三)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四)直接责任、连带责任、替代责任;(五)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本质一、道义责任道义责任论认为人的意志及其行为是绝对自由的。人之所以有过错,应承担法律责任,正是因为他有选择善恶的自由,有作为和不作为的自由。法律责任是对违法者的道义责难。二、社会责任论社会责任论认为人的意志是由生物学的或社会学的因果法则决定的。法律责任的本质是为了进行社会防卫,

35、防止违法者再侵害社会利益。三、规范责任论规范责任论认为法律责任是对行为的规范评价。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设定和归结一、立法中法律责任的设定法律责任的设定,追求的是正义,正义原则是法律责任设定的基本原则,它通过如下具体原则来实现:(一)无义务则无责任原则;(二)无能力则无责任原则;(三)过错责任原则;(四)普遍责任原则;(五)个人责任原则;(六)责任与过错相一致原则。二、司法中法律责任的归结司法中法律责任的归结除按立法中法律责任设定的原则外,还须遵循自身的一些原则;(一)因果联系原则;(二)依法归结原则。法律责任归结主要解决责任归属和责任范围问题。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责任?2、如何认识法律责任的设

36、定和归结原则?3、试比较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责任能力与行为能力、责任主体与违法主体的区别。第九章 法的制定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理解法的制定的概念,了解我国立法权限的划分,掌握当代中国立法的基本原则,了解我国法制定的程序,从而进一步认识立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教学重点:法的制定、立法体制、立法原则与程序。第一节 法的制定概述一、法的制定的含义和特征法的制定,是指有权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一种专门性活动。法的制定作为一种国家活动,具有如下特点:(一)从活动性质上看,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二)从活动方式上看,法的制定是依职权和依程序的活动。(三)从活动内容上

37、看,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二、法的制定权和立法体制法的制定权,即立法权,是相对于行政权、司法权而分立的一种权力。立法权成为独立的国家权力,并归于立法机关,是人民主权理论和分权理论实践的结果,是近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立法体制是指由于立法权限划分而形成的制度和结构。影响一国立法体制的因素主要有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及传统文化。我国的立法体制通常被表述为:一元二级多层次。第二节 当代中国法制定的基本原则一、合宪原则法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违反宪法。合宪原则包括:职权的合宪性;程序的合宪性和内容的合宪性。二、民主原则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

38、立法活动。三、科学原则立法要反映社会客观规律,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科学原则要求:(一)立法的内容要科学。这要求立法须从实际出发,从现实的国情出发;(二)立法的形成要科学。这要求法律体系协调、法律规范逻辑严密、法律文件结构合理、法律语言表达准确等。第三节 法的制定程序一、法的制定程序概述法的制定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法定步骤和方式。二、我国法制定的基本程序(一)立法议案的提出;(二)法律草案的审议;(三)法律草案的通过;(四)法律的公布。思考题:1、试述立法权的性质和特点。2、什么是立法体制?影响立法体制的因素有哪些?3、试述我国立法的基本原则。4、简析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

39、第十章 法律解释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理解法律解释的概念、意义、种类,了解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从而进一步认识有关法律解释的基本理论和知识。教学重点内容提要:法律解释的意义、种类;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第一节 法律解释概述一、法律解释的含义和特点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具有如下特点:(一)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背景情况。(二)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三)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二、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一)法律含义需要进一步明确。(二)法律缺陷需要填补。(三)适应社会客观形势的发展。(四)增强司法判决的说服力。三、法律解释

40、的目标法律解释的目标,指解释者通过法律解释所要探求和阐明的法律意旨。这个法律意旨究竟是立法者制定法律时的主观意思,还是存在于法律中的客观意思,在法律解释学上有主观说和客观说的对立。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种类一、依照解释权限的分类(一)有权解释。(二)无权解释二、依照解释方法的分类(一)文义解释。(二)历史解释。(三)系统解释。(四)目的解释。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一、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特点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其基本特点有三:(一)立法部门主导;(二)部门领域间分工负责;(三)部门领域内集中行使。二、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存在的

41、问题(一)司法解释的立法色彩浓厚。(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权虚置。(三)行政解释与司法独立原则相悖。思考题:1、什么是法律解释?如何认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2、简述法律解释的分类。3、试比较法律解释中的“主观说”和“客观说”。4、试述当代中国法律解释体制的基本特点和存在的问题。第十一章 法的实施与实现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理解法的实施、实现、执法、司法和守法的概念,深刻领会当代中国司法的基本原则,分清执法与司法的区别,认识守法的根据,从而进一步理解当代中国法的实现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教学重点内容提要:执法与司法的区别;司法的基本原则;守法的义务。第一节 法的实现的概念一、法的实施与实现的

42、含义法的实施指法的具体运用、贯彻落实。法的实施包括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遵守,它强调国家权力的主动作用。法的实现指法律的规则、原则变成社会现实,权利得以实现,义务得以履行,责任得以兑现。二、法的实现的意义(一)法的实现是法的生命的体现。(二)法的实现使公民权利得到真实的保障。(三)法的实现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第二节 执法一、执法的概念及其特点执法,即法的执行。执法有广义和狭义的理解。狭义的执法,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权,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执法具有以下特点:(一)确定的执法主体。(二)执法行为的主动性。(三)意思表示的单方面性。(四)执法决定的非终局性。二、执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

43、则。(二)合理性原则。第三节 司法一、司法的概念及其特点司法在我国是个多义词。狭义的司法与立法和行政相区别,专指法院适用法律的活动。司法具有如下特点:(一)司法行为的被动性。(二)司法立场的中立性。(三)司法结果的权威性。二、司法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二)平等原则。(三)独立原则。第四节 守法一、守法的概念和意义守法,即法律的遵守,指社会主体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守法是法的实现的必然要求,是社会有序的前提条件,是权利保障的客观需要。二、守法义务与抗法权利(一)守法义务的理论根据公民为什么要守法?法理学主要有三种学说:承诺论、公平论和功利论。(二)抗法权利公民有没有反抗法律的权利,公民的守

44、法义务是否是无限的?法理学主要有两种学说:绝对义务说和相对义务说。思考题:1、试比较执法与司法的区别。2、论司法的合法性原则。3、论司法的平等性原则。4、论司法的独立性原则。5、试分析我国司法中的错案追究制度。6、有人说:“恶法非法。恶的法律不必遵守”。你如何看待这种观点。第十二章 法律监督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学习,理解法律监督的概念,认识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基本形式,从而进一步认识当代法律监督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教学重点:法律监督的概念;我国法律监督的体系。第一节 法律监督概述一、法律监督的含义法律监督是一定的社会主体依法对其他社会主体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督促。法律监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二、法律监督的历史(一)中国历史上的法律监督主要特点是:是人治之下的法律监督;不注重以权力制约权力;重视从上到下的监督;监督内容包含思想和行为。(二)西方历史上的法律监督主要特点是:注重权力的分立,以权力制约权力。第二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一、我国现行法律监督体系的内容(一)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指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进行的,由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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