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共5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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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正当”与“善”关系问题的探究区分功利论与义务论的一个重要问题摘要:“正当”与“善”是伦理学中的两个基本范畴,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是贯穿西方近代以来政治哲学的一条主线,义务论强调前者,功利论强调后者。一般来说,强调正当优先于善,并不以善来界定正当的理论是道义论理论,而以善优先于正当,并以善来规定正当的理论是功利论理论。对于“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的清晰表达,是从康德对于功利主义的批判开始的。功利论认为,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性,只能从其产生的后果、效果来确定。在康德时代,效果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快乐论或幸福论。它认为自爱是人的本性和天职,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性在于它能为人

2、们带来幸福和快乐。康德对这种道德观的理论困难和社会危害看得很清楚,所以他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批判这种快乐论。罗尔斯的正当与善一致的论证以康德德福一致的论证为原型,这两个论证的结构体现了康德与罗尔斯所共享的正当优先于善的理论模式。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的争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罗尔斯的著作激发起来的,参与争论的学者在阐述自己的观点时总是不约而同地要回溯到罗尔斯的相关论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问题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论题之一。罗尔斯认为,正当优先于善是其正义理论的根本特征。在罗尔斯的著作中,正当优先于善有诸多不同的含义,至少可以区分出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不同模式,这三种模式分别是在与功利主

3、义和完善论的比较中呈现出来的。通过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模式的考察,希望有助于促进正当与善的优先性关系问题的探究。关键字:正当 善 功利论 义务论 康德 罗尔斯一、正当与善关系问题的提出把正当与善看作是伦理学的两个基本概念,是西季威克对现代伦理学的重要贡献。西季威克在伦理学方法中指出,一种伦理学理论的性质,取决于是以正当,还是以善作为基本概念。以正当或以善为基本概念,是两种性质基本不同的伦理学理论。前者是义务论的伦理学,后者是功利论的伦理学。正当这一概念表达的是一种具有权威性的规定,一种行为应当服从的规则或命令。西季威克指出:“在把行为视为正当的这一认识之中包含着一种履行这一行为

4、的有权威的规定。” 1西季威克把正当与善看作是伦理学的两种基本概念,并认为正当与善体现为两种不同的道德理想。善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体现在道德理想上是诱人的,正当作为伦理学的基本概念体现在道德理想上是命令性的。西季威克把善的概念既作为手段善也作为目的善来理解。就手段善而言,如果我们只考虑作为获得某种更远的善的手段才是善的东西,我们就可以不诉诸人的欲望或选择,而直接把善解释为适合或符合于产生某些效果的目的。当我们把善概念应用于终极目的时,我们也就必须为它寻找一种既适用于手段又适用于目的的意义。按照西季威克的理解,这就是“整体的终极善”。这种善的追求的行为不像正当行为那样,是处在我们的能力之内的,而

5、是人们应当欲求和努力实现的。西季威克说,把善作为基本概念,“道德理想也被呈现为诱人的而不是命令的。当我们把我们受到道德鼓舞而做的行为,或它所体现的品性,判断为自身即为善的(而不仅仅把它看作获得某种更远的善的手段)时,我们所采取的似乎就是这种观点”。1当然,这样讲并不意味着在讲正当时,没有善的地位,或讲善时没有正当的地位。正当与善的概念对于伦理价值所起的作用是与行为者的义务观是一致的。如果正当的概念是基本概念,那么只要善是与责任的要求相一致的,行为者就把善作为一种可正当欲求的对象来看待。如果善是基本概念,那么为了获得一个人所想欲求的,正当就是一个人应当做的事。所以我们能够说,伦理价值的命令概念使

6、得正当优先于善,而有引诱力的概念则使得善优先于正当。换言之,正当与善的概念哪一个置于优先地位,决定了另一个的从属性地位。我们看到,古希腊的伦理学是善优先于正当的。在希腊哲学的后期即斯多亚学派的伦理学中才出现了从善优先向正当优先的转换。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都依赖于一个有引诱力的善的概念。亚里士多德认为,善是人类本性意义上的目的,善对人类而言最终意味着幸福。拥有善,也就会使人获得幸福。换言之,善是人类所过的最好生活。在这种对善的追求中或在这种善的生活中,德性的实践是其必要的和中心的部分。没有德性,也就没有人类对善的追求,也就意味着没有幸福。因此,德性置于这种善生活的核心部分。虽然在斯多亚学派

7、的伦理学中有着从善的优先性向正当的转换的思想,但斯多亚学派同样是把善放在首位。斯多亚学派强调遵从自然、遵从理性,认为合乎自然的生活就是至善。斯多亚学派的自然,也就是宇宙的本性或必然性,按自然而生活,也就是按照理性的本性而生活。正是理性的本性引导人的行为趋向道德和善。在这个意义上,斯多亚派把遵从理性的生活直接与义务联系起来,认为至善是依照健全的理性而生活,也就是为履行一切应尽的义务而生活。正因为他们把至善与义务相联系,从而使得他们的思想体现了这样一种转换。不过,在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那里,我们所看到的仍然是善对正当的优先性。在阿奎那的体系中,自然法则的第一法则是:善应当追求而恶应当避免。对善的界

8、定是理性理解到我们有这样一种对善的自然偏好。二、康德关于正当与善关系的探讨 清晰地表达正当对善的优先性的是康德。功利论认为, 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性, 只能从其产生的后果、效果来确定。在康德时代, 功利论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快乐论,亦或是幸福论。它认为自爱是人的本性和天职, 一种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性在于它能为人们带来幸福和快乐。康德对这种道德观的理论困难和社会危害看得很清楚, 所以他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批判这种快乐论。康德说:“区别由经验原则构成整个根基的幸福论与毫无经验成分的道义论,是赋予纯粹实践理性分析论的第一的和最重要的任务。” 2康德说:“善和恶的概念必定不是先于道德法则(从表面上看来,前者似乎

9、必定构成后者的基础)被决定的,而只是(一如这里所发生的那样)后于道德法则并且通过道德法则被决定的。不是作为对象的善的概念决定道德法则并使之可能,而相反是道德法则在其绝对地配享善的名称的范围之内,首先决定善的概念。”2那么,我们怎么看待康德的善良意志的概念呢?我们知道,康德同时强调善良意志是先天性的、自在的。康德说:“在世界之中,一般地说,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之外,不可设想一个无条件的善的东西。”3善良意志的善,在康德看来,“必定是最高的善,是一切其余东西的条件,甚至是对幸福要求的条件”3。康德的这样两种观点并不存在内在矛盾,因为在康德那里,体现为善良意志的东西就是责任这一概念。并且,康

10、德明确地说过,道德法则“先天地和直接地决定意志并且首先按照这个意志决定对象”2。因此,在康德看来,善良意志的本质规定是为道德法则所阐明的。道德法则是先天地直接地决定意志的。为道德法则所阐明的行为正当性优先于行为本身的善性。正当决定着一种行为、一种品质或一种意志是否是善的。正当表明的是一种责任、一种对行为的要求与束缚。康德认为, 人属于感觉世界, 因此人的理性当然有一个无可否定的感性层面的使命, 即追求幸福。“求得幸福必然是每一个理性的然而却有限的存在者的热望, 因而也是他欲求能力的一个不可避免的决定根据。”2 但是, 如果使个人的幸福原则成为道德的根据, 那么这正是德性原则的对立面, 因为,

11、显而易见, 如果把幸福理解成个人物质欲望的满足, 则快乐论的道德原则马上陷入荒谬, 不但不是道德, 而且是不道德和反道德的。康德的一个主要观点是: 道德法则是普遍的规则, 它对于每一个具有理性和自由意志的存在者都应当有效。道德法则不能于一部分人有效, 于另外一部分人无效, 在此时此地有效, 在彼时彼地无效。幸福和快乐并不能为人们提供道德法则, 因为对于什么是幸福, 如何达到快乐这些问题的看法, 依赖于人们的欲求和经验, 而人们的欲求和经验是完全不同和变化多端的, 从这些繁杂的欲求和经验中总结出的行为原则, 至多能够提供一般原则, 而不是普遍法则, 只具有偶然性, 不具有必然性, 只是主观有效的

12、, 而不是客观有效的。􀀁实践理性批判􀀁中给出的第一个定理即表明:“凡是把欲求能力的客体( 质料) 作为意志决定根据的先决条件的原则, 一概都是经验的, 并且不能给出任何实践法则。”2那么, 普遍的道德法则根基何在呢? 康德在人的二重性中发现了线索。人既属于现象的、经验的世界,又属于本体的、先验的世界。人作为本体的存在是自由的, 他具有为人本身立法的能力, 人为自己立法, 就是自律。康德把他的先验哲学贯彻到底, 认为只有这种先验的理性能够保证道德法则的普遍必然性, 一如只有先验直观形式和先验范畴才能保证知识的普遍必然性一样。理性能够先验地进行道德立法, 而且这

13、种立法是绝对的、普遍的, 并且对于依赖于经验和后果的立法具有优势, 正像几何学原理优先于这些原理的应用一样。在这个基础上, 康德提出了他的义务论。义务和职责出自实践理性, 只有实践理性呈现给我们一条纯粹的、脱尽一切利益的道德法则, 以供我们遵守;道德的必然性就是强制性, 亦即义务, 道德法则对于绝对完满的存在者的意志是一条神圣的法则,而对于每一个有限的理性存在者的意志是一条职责法;只有出于义务感的行为, 才是道德的。即使像义务指定的那样行动, 而不是出于义务感, 也还是不够的, 比如出于自私自利而诚实, 出于冲动而帮助人, 都算不上有道德。三、罗尔斯关于正当与善关系的探讨在正义论中,罗尔斯主要

14、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与功利主义进行比较,由此阐明了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关于的正当优先于善的内容。首先,罗尔斯的国内正义原则是由三个原则构成的,它们分别是最大的平等基本自由原则、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以及差异原则。最大的平等基本自由原则保障所有的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基本自由和权利;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确保人们能够拥有实质性的机会平等,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机会平等;差异原则的任务则是调节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使其有利于处于最不利境地的社会成员的最大利益。最大的平等基本自由原则优先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异原则,而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又优先于差异原则。所有这些正当原则都优先于效率原则,优先于单纯的社会和经济利益的考

15、虑。最大的平等基本自由原则要求不能因为要最大限度地增进社会的福利,就可以限制人们的权利和自由;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要求不能通过限制人们所享有的平等机会来提升社会的经济效率;差异原则则要求人们要从处于最不利境地的社会成员的视角出发来考虑社会和经济制度的安排,而不能单纯地以经济和社会利益的迅速增长为准绳。这就是正当优先于善的第一种含义。它表明:正当原则优先于单纯的社会和经济利益考量,正当原则的内容不能因为经济效率的考虑而被搁置起来。可以看出,正当优先于善包含着权利优先于善的内容,但又不限于权利优先于善。考虑到基本自由和权利在罗尔斯的正当原则中所具有的特殊地位,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正当优先于善的第一种模

16、式的含义,即正当优先于善的主体内容指向的是本自由和权利优先于善,但又不限于基本自由和权利对善的优先性。其次,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是在无知之幕的状态中被选取的。也就是说,原初状态中的契约各方在选取正义原则时不知道自己所持有的特定善观念如何,他们依赖于基本善的理论来对有待选择的正义观念进行比较。但一旦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被选取用来规范社会的基本结构,它就会对人们的善观念施加重大的限制。具体说来,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会对什么样的欲求和满足是正当的做出限定,对什么是合理的善观念做出规定。所有那些与该理论的正当原则相冲突的欲求和偏好,不管它们多么强烈,也不管它们为多少人所共享,都是没有价值的,都不能逾越正当

17、原则的要求。如果有人喜欢从剥夺他人的平等自由中获取快乐,那么,他(她)应该明白,他(她)没有权利追求这样的偏好,因为这个偏好违背了最大的平等基本自由原则;同样的,如果有人希望政府和行政机构限制一些人的平等机会,以使他(她)有更大的几率获取某个职位,那么这样的要求显然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它违背了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正当原则的优先性要求人们在制定自己的理性生活计划,或在追求自己的善观念时,要将正当原则所施加的限制预先考虑在内。对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来说,它并不认为人们的欲求和偏好就是给定的,然后再寻找最佳的手段去满足它们;相反,人们的欲求和偏好从开始就受到正当原则的限定和约束。4它要求人们的活动和追求

18、在此界限和框架内运作。最后,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所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在深刻的合理多元论的情形下,也就是说,在公民持有诸多互竞且不可通约的合理善观念的情形下,由自由平等的公民构成的稳定而又正义的社会如何能够长久存在下去?自由主义的合法性原则如何得到满足? 5罗尔斯采取的策略是:制定一种政治的正义观念,并使其能成为众多完备性学说交叠共识的对象。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该政治的正义观念就不能建立在任何完备性学说的基础之上,不能依附于特定的善的观念,而必须成为一种独立观点。该政治的正义观念应当能够公平对待持不同完备性学说和善观念的人们,应当能够确立起一个公平的制度框架,在此框架内,持不同善观念的人们在不侵犯

19、他人权利的前提下能够自由追逐自己的目标和价值。这就是所谓的中立性原则。中立性原则通常是与完善论相对立的。这是因为,完善论被理解为这样一种原则,即国家应当着力于促进有价值的善观念,应当抵制那些无价值的、低劣的生活方式,帮助人们过一种优良的生活,而不应当在各种不同的善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对中立性原则的诉求就意味着对完善论的拒斥。因而,在政治自由主义中,罗尔斯虽然没有明确提出完善论是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主要对手,但就他的思想的内在逻辑来说,完善论却必定构成他的正义理论的敌手。四、正当与善的关系问题所带来的反思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正当优先于善的内容都相关于一些重要的道德考虑,在其背后都隐含着诸多重大

20、的价值,尤其是现代社会所凸现出来的一些价值,像个体的权利与自由、个体的平等与尊严、正义与宽容等。要挑战正当优先于善的这三种模式就相当于挑战支撑这三种模式的诸多价值。正当对善的优先性与现代社会中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日益分化密切相关。正当原则相关于公共的领域,善观念则相关于私人的领域。正当对善的优先性就意味着:只要人们在公共的领域中遵循相应的正当原则,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那么,人们就有充分的自由去制定和追求自己的理性生活计划。道德理论关注的重点不再是告诉人们应当过一种什么样的生活,应当追求什么样的价值,而在于制定公共生活的正当规则。因而,正当优先于善从表面上看是对个体的解放,是赋予个体平等的自由

21、和权利,但实质上却是对个体生活的冷漠,是对个体的放逐。这或许是处于困境中的现代社会的无奈选择。 参考书目1西季威克.伦理学方法M.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邓晓芒,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3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4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5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6杨云飞.论康德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影响D.武汉大学人文科学报,20137龚群. 论道义论与功利论的一个根本区分D.道德与文明,20088杨伟清. 罗尔斯正义理论中正当优先于善的三种模式D.哲学动态,20079黄正华. 正当与善: 优先性问题的问题D.伦理学研究,2012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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