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EHS-13-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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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1.0 目的为加强承包商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并维护各种承包工程及作业中的工作人员与设施的安全与环境,特订定本制度。2.0 范围:承包公司工程或其他生产、服务项目的厂商。3.0 职责3.1 项目负责人和采购部经理的责任:(1) 与承包商签订“建筑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2) 保证新承包商接受SOFIMA安全环保要求的培训。(3) 保证承包商的现场代表收到一份承包商管理制度。(4) 向承包商简要介绍工作的安全和保卫要求。(5) 保证属于承包商的易燃气体液体的放置和储存符合SOFIMA公司的安全要求。(6) 保证所有承包商配戴适合工作的正确的劳动防护用品。这些劳防用品

2、的供应通常是承包商的责任。(7) 检查承包商的机器和设备是否符合SOFIMA的安全标准。(8) 保证工作始终有适当的监督,在工作期间,遵守特殊的措施。(9) 检查完成的工作以保证完成的工作符合SOFIMA的标准和EHS要求。3.2 部门经理的责任:(1) 负责在其工作地区的承包商的安全。(2) 保证符合SOFIMA的安全环保要求。(3) 保证施工人员取得所需的许可证。(4) 如不满意安全措施或工作方式,制止工作。如发生这类事件主管必须立即通知项目负责人和EHS经理。(5) 验收由承包商完成的工作。3.3 EHS经理的责任:(1) 如需要向部门经理提供安全、保卫和环境方面的指导;(2) 保证承包

3、商接受合适的安全指示;(3) 做好承包商的的安全培训。(4) 调查报告的事故和事件,并通知总经理;(5) 对大的承包商工作,安排定期安全检查;3.4 进入公司的所有承包商遵守此制度中规定的所有条文。4.0 定义4.1 承包商:系指承包本公司工程或作业且必须进入本公司所属范围内执行承包作业,负责装配作业、机件或设备的安装、维护、保养、环境维护或其它承包事项的厂商。4.2 施工单位:系指本公司委托外包的施工单位。4.3 共同作业:即同一空间有两个(含)以上不同承包商,或承包商与本公司同仁同时进行各自作业且有相互影响的厂商。5.0 程序:5.1 EHS管理规定:5.1.1承包商除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4、劳动法及有关附属法规外,并须遵守本办法及本公司安全卫生相关工作规定、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及工程安全会议决议事项。5.1.2承包商与本公司间的各项委办工程契约成立前,本公司项目负责人应与承包商签订“建筑工程承发包安全管理协议书”。对于项目小或非施工项目,可以将环境健康安全内容直接写入合同中。5.1.3 发包的工程由项目负责人协调承包商与公司签订“施工安全协议书”,在未完成签订手续之前,不得开工。5.1.4 承包商就其承包工作的全部或一部份交付分包商时,承包商有责任将本协议书的一切规定告知分包商,并对分包商的安全负责。5.1.5 承包商应就其承包部分所雇用的工作人员承担劳动法及相关法令所订雇主的责任,

5、并对工作场所,设备及器具,设置符合标准的必要安全卫生及污染防治设备,及其它为保护劳工安全与健康的必要措施。承包商对所雇用人员的工作意外伤亡,应负全部职业灾害赔偿责任。 5.1.6 承包商员工发生意外伤害,应由伤者所属承包商负责送医治疗,必要时得请求本公司协助。5.1.7 二个以上的承包商分别出资共同承包本公司工程时,应互推一人为代表人,该代表人视为该工程的负责人,负劳动法防止职业灾害责任,以及履行本制度的雇主一切义务。5.2 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的监督5.2.1 施工期间,承包商或指定工地负责人须至工地巡查,督促工地安全及环境整洁,并且与本公司EHS人员保持密切联系。5.2.2本公司EHS人员、

6、施工或其它单位人员,对于承包商的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负有指导、协调、纠正的权责,承包商不得拒绝。必要时将提出警告纠正,要求承包商立即改善。由本公司EHS人员进行改善追踪。5.2.3承包商接到上项改善通知书后未能改正或借故推诿,本公司得令其立即停止工作,待改善后再复工,延迟的工期损失由承包商负责。5.3 赔偿5.3.1 承包商于承包期间,因不遵守安全卫生规定或工作疏忽引起灾变事故时,承包商须负赔偿责任。5.3.2 承包商所属工作人员,如有毁损本公司设施或使本公司人员伤亡情事,承包商应负连带赔偿责任。5.3.3 承包商于承包期间,因不遵守本规定或改善通知书导致本公司遭受罚款、停工,承包商须负赔偿责任

7、。5.4 安全卫生管理5.4.1 本公司及承包商员工共同作业时,为防止职业灾害采取下列必要措施:a) 由本公司项目负责人负责,并指定共同作业区的工作场所负责人担任指挥及协调工作。b) 工作的联系与调整。c) 工作场所的巡视。d) 相关承包事业间安全卫生教育的指导及协助。e) 其它为防止职业灾害的必要事项:本公司分别交付二个以上承包商共同作业而未参与共同作业时,项目负责人应指定承包商之一,负前项本公司的责任。5.4.2 承包商不得雇用未满十八岁的人从事本公司工程。5.4.3 承包商不得雇用女工从事违反劳动法规定和其他政府禁止的工作。5.5环境清洁卫生及管理5.5.1 承包商所承包工作区域的环境与

8、安全卫生事项,概由承包商或其指定工地负责人监管维持。5.5.2 每日下班前应将工作区域做好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工作,完工后立即清理工作现场。5.5.3 承包商于承包期间所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应依据本公司各项资源回收或废弃物处理相关规定处理,但为承包工作所产生的废弃物如包装材、废弃建材等应由承包商依废弃物清理法规定,委托合格清除或处理公司处理,本项清理记录应送至本公司备查。5.5.4 承包商不得任意倾倒泄露废液及废弃物至本公司排水系统、地面或水体。5.5.5 承包商于作业过程中应尽量避免产生噪声、振动及粉尘,如无法避免则应对作业人员及附近环境采取有效防护措施。5.6紧急应变5.6.1 于本公司发

9、生重大灾变时,承包商得依本公司的要求参与灾变抢救工作。5.6.2 承包商人员如造成或发现火警或其它环境污染事件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守卫室或现场单位、EHS人员,并协助处理。5.6.3 如前述灾变因承包商所致。承包商应负责环境重建及监控工作、费用及赔偿。如受法令强制要求,承包商需负责环境重建及监控工作与费用。5.6.4 承包商应配合本公司进行紧急应变演练。5.7 教育训练5.7.1 承包商应按法令规定,对雇用的劳工自行实施一般安全卫生训练及工地施工必要的安全卫生、消防训练、环境管理,并保存记录备查。分包商的教育训练由总包负责。5.7.2 承包商的作业人员如需操作特殊危险性机械或设备(如压力容器、

10、起重机、堆高机等)应经训练合格并取得证照,否则不得操作。5.7.3 承包商或指定工程负责人进入本公司工作前,由本公司项目负责人安排至EHS人员处接受安全卫生及环境培训,并由EHS人员做成培训记录存查。5.8 自动检查5.8.1 本公司依合约规定提供承包商作业使用的机器、工具或设施,须经本公司施工单位检查认可后,并由承包商指派具有该检查、测定能力的人员实施检查与测定后,方可使用。并须配合本公司主管该器具的单位实施自动检查。5.8.2 承包商自备的机器、工具及安全设备等,须符合有关法令的规定并应实施自动检查,本公司施工单位或辖区管理人员、EHS人员认为不合规定的,得令其停用并移离工作现场。5.8.

11、3 机械或设备所有人以机械或设备出租、出借或其它方式提供本公司使用者,应负该机械或设备定期检查及作业环境测定的责任。如前述另有合约规定者不适用。5.8.4 承包商应遵照本公司承包工程的规定,自备安全防护具及其它必要的防护设施。(除特别规定,本公司不予提供)5.9 违规处罚5.9.1 本公司施工单位、EHS人员或厂方代表至施工地区查核安全卫生及环境相关事宜,如发现承包商如违反本公司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规定,立即通知承包商改善,除设备原因应一周内改善外,有立即危害可能者应于改善完成前停止作业;属人为原因者应即时改善并由EHS人员追踪确认。确认后改善通知单转交验收单位依合约罚款。5.9.2 承包商违反本公司其它安全卫生及环境管理相关规定,得依规定处罚。6.0 相关文件无7.0 相关记录无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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