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经费管理细则(共8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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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经费管理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中国科学院信息化专项项目(以下简称“信息化专项”)的顺利实施,加强项目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及我院有关规章制度,结合信息化专项特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信息化专项经费主要包括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承担单位专项配套经费和其它渠道经费。专项资金应合理配置,加强监管,提高使用效益。本细则主要规范中国科学院统筹安排的财政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其它渠道经费应按经费提供方的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第三条 信息化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原则:(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信息化专项经费应当集中用于确定的目标

2、和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严格按照信息化专项确定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预算,杜绝随意性;(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信息化专项经费应当纳入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进行使用,不得与其它项目经费混收混支,确保专款专用。第四条 信息化专项经费实行层级管理。具体管理职责如下:(一)院条件保障与财务局(以下简称“条财局”)负责:制定信息化专项经费管理细则;指导和组织项目经费年度预算的编制、评审和批复;根据立项决定,集中财力配置经费及时下拨;指导和组织对项目经费使用、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专项项目财务验收和财政支出绩效评

3、价等。(三)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任务、节点目标,指导和组织具体承担单位编制预算;组织编写项目编制预算执行计划;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组织课题、子课题财务验收等。(三)承担单位负责:编报年度财务预算;落实专项配套资金;按预算使用经费;按规定履行预算调整程序;编制任务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及总决算;建立健全内部经费监督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第二章 课题经费开支范围第五条 课题经费开支是指在专项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需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课题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第六条 直接费用,是指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

4、的费用。主要包括:(一)设备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租用特殊用途车辆和物品而发生的费用。(二)材料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三)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对于承担单位内部非法人的高性能计算、数据云存储与分析、虚拟服务器等计算分析、测试化验平台内部独立经济核算部门,在实行了收入及成本费用核算、并

5、制定了技术分析和测试化验等收费办法及合理的收费标准,且能够出具每次技术分析、测试化验结算清单的,也可列入课题成本的测试化验加工费。(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对信息化专项课题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能够按照每台的额定功率、使用时间等进行分摊,且有详细的费用分摊管理办法和计算依据,也可列入课题成本的燃料动力费。(五)差旅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我院有关规定执行。(六)会

6、议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软硬件设备续保服务、信息和数据处理服务、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网络信道费、专利申请及其它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九)劳务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信息化专项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

7、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博士后、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优秀高校毕业生、由信息化专项课题聘用的研发人员和其它临时聘用人员在聘用期内所需的劳务性费用、劳务派遣管理费和有关社会保险费,可以在劳务费中列支(聘用的人员需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其在信息化专项课题中的岗位)。(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本单位管理人员和参与本课题研究的人员。专家咨询费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十二)其它费用,是指在信息化专项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外的其它直接相关的支出。其它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专项说明特殊性,单独列示,单独核定。第七条 承担

8、单位应加强设备和大宗材料的采购管理,采购内容须与预算相符,并做到设备选型、合同签订、审批等不相容职务分离,完善设备和材料验收入库、出库、退库等手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课题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信息化专项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课题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各类硬件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等。间接费用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13%。间接费用预算由院直接下达到项目课题承担单位,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各承担单位在院下达的间接费用预算以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在信息化专项

9、课题经费中重复提取或列支相关费用。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第九条 信息化专项经费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年度预算编制应根据信息化专项的目标、任务和实施阶段,合理确定专项经费、配套经费和其它渠道经费的使用内容和重点,支出应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测算应有科学真实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满足专项任务的合理需要,确保任务的有效完成。第十条 由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组织各承担单位根据任务书共同编制年度预算,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编制的项目年度计划及年度预算报条财局。第十一条 条财局负责组织年度预算评审,预算评审将采取聘请中介机构评审或组织评审的方式进行。各专项应根据评审意见,对预算进行调整后报

10、条财局批复。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复后的年度经费预算调整相应的课题(子课题)年度预算。第十三条 项目年度经费预算书由条财局与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年度经费预算书是信息化专项承担单位预算执行的依据。第十四条 条财局按照项目或课题任务书和预算书情况,将经费直接下达至承担单位。子任务尚未分解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下达至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待后续细化经费分解和确定承担单位后,将有关情况报条财局备案。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第十五条 承担单位应根据批复的年度预算和年度任务,细化阶段目标、节点目标及预算执行计划,并认真执行,确保当年预算当年执行。第十六条 信息化专项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

11、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严禁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第十七条 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做调整。由于客观因素导致无法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履行相应的预算调整程序。(一)年度预算总额需要调整的在信息化专项执行期间出现任务、目标、承担单位等重大事项变更以及课题因故中止,致使项目、课题、子课题年度预算总额发生变化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建议,报条财局审批。(二)经费支出科目需要调整的项目在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的设备研制费、设备改造与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

12、目标相关性原则和完成信息化专项任务的合理需要提出申请,并写明详细理由和调整明细表,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承担单位审批后执行。设备购置费、专项外协费、差旅费、劳务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国际合作交流费和其它费用一般不得调增,调减可按上述程序调剂用于课题其它方面支出。(三)预算科目支出内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年度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直接费用中各预算科目(除设备购置费以外)支出内容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专项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合理需要提出申请,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承担单位审批后执行。第十八条 信息化专项实行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制度。各承担单位应根据年度经费使用情况编制年度财务经费使用报告。年度经费使用报告由

13、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牵头编制。年度经费使用报告应于次年1月底前报条财局。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第十九条 信息化专项经费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层级管理的原则,由条财局、项目负责人和课题承担单位分别实施。(一)条财局负责建立信息化专项的监督检查机制。根据信息化专项的实施情况,制定监督检查计划,组织监督检查的机构或人员对各项目实施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二)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对各课题的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抽查,抽查和整改结果报送条财局备案;(三)课题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并接受条财局、监察审

14、计局以及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条 信息化专项经费监督检查范围主要包括承担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和执行、资金到位、会计核算、预算执行和支出内容合规有效、资产管理等。第二十一条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拨款、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情节严重的按程序报批后终止项目,并取消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信息化专项资格三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财务验收第二十二条 项目因故中止,承担单位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提出清查处理

15、意见并报条财局审批后实施。第二十三条 已完成的项目、课题和子课题应及时编制经费总决算报告,提出财务验收申请,并提供财务决算报告、资产清单等必要材料。第二十四条 财务验收实行逐级验收制度。课题、子课题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组织财务验收;项目由条财局组织财务验收。财务验收采取专家组验收或委托审计中介机构验收两种方式。验收专家的选择实行回避制度。与被验收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者,不得成为验收专家组成员。验收专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科学、公正、独立地行使评估专家的职责和权利。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专项通过财务验收后,各承担单位应当在验收通过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财务结账手续。项目经费如有结余,应按照财政部及我院关于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二)未对项目经费进行单独核算;(三)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项目经费;(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七)其它违反国家财经纪律、损害国家利益、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验收或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各承担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经费管理办法或细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条财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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