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共1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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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安徽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指标体系分类序号考核内容分值环境质量(22分)1地表水环境质量62城市环境空气质量53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64农村生态环境5污染物总量减排(24分)5化学需氧量减排56二氧化硫减排57氨氮减排58氮氧化物减排59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4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8分)10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11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12危险废物处置率6环境监管(22分)13环境执法监督814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215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416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417辐射安全监管4环保能力建设(14分)18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319环境监测标

2、准化建设320环境应急能力建设221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222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223辐射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2合 计100附件:安徽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计分细则一、环境质量(22分)(一)地表水环境质量(6分)。指标定义: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年均水质。考核指标值: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类水质的比例,分值3分;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类水质的比例,分值3分。评分标准及方法: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类水质的比例计分权重为3分,比例70%得3分,比例20%时得0分。计算公式:Y1=3(X120)/50式中:Y1为考核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好于、等于类水质的比例所得分值;X1为地表水国控

3、、省控断面好于、等于类水质的比例,单位:%。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类水质的比例计分权重为3分,比例20%得3分,比例40%得0分。计算公式:Y2=3(40X2)/20公式中:Y2为考核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类水质的比例所得分值;X2为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劣类水质的比例,单位:%。地表水环境质量考核分值Y=Y1+Y2被考核的国控、省控断面(点位)按下述方法统计:各市参加统计的国控、省控断面(点位)去掉由外省流入河流的入境断面(点位),跨市河流的下游市入境断面(点位)作为上游市的被考核断面(点位)统计。在对考核结果不满足类标准的断面,扣除入境水质影响后进行再评价。即在考核时,对下游考核断面超标因子

4、浓度进行修正,考核断面超标因子浓度=(该断面超标因子实测值上游入境断面超标因子实测值)+该因子类水质标准值。具体水质考核指标和各市被考核断面(点位)名单由省环保厅确定。计算公式:公式中:水质断面监测指标年均浓度值,单位:/l。考核操作说明:地表水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评价指标为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铅、化学需氧量、总磷、铜、锌、氟化物、硒、砷、镉、铬(六价)、氰化物、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和硫化物等21项。(二)城市环境空气质量(5分)。指标定义: 城市空气污染指数(API)指城市建成区内认证点位每日环境空气污染指数,其计算方法按照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

5、定执行。考核指标值: 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空气污染指数100)占全年天数的比例。评分标准及方法:API指数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100%的,得5分;API指数100的天数全年天数50%的,得0分。计算公式:5(X50)/50式中:X为API指数小于或等于100的天数占全年天数的比例,单位:%。列入PM2.5监测的城市,具体考核内容另行制定。(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6分)。1.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2分)。指标定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考核指标值:城市市区从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得的水量中,其地表水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和地下水水质达到地下

6、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类的数量占取水总量的百分比。评分标准及方法: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的,得2分;达标率80%的,得0分。计算公式:2(X80)/20公式中:X为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单位:%。其计算公式为:考核操作说明:按单因子评价方法计算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环保部、省环保厅规定的监测项目评价。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按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规定的23个监测项目评价。地下水源因地质原因造成氟化物超标,地矿部门出具材料证明情况属实的,不扣分。2.

7、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2分)。评分标准及方法:未制定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未完成乡镇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报批工作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未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无物理隔离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存在排污口的;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存在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等活动的;二级保护区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存在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扣完为止。未开展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

8、水源地日常例行监测并及时发布信息的,扣0.2分,扣完为止。不达标饮用水水源地未制定达标方案并组织实施的,扣0.5分,扣完为止。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导致停止供水一天以上的,扣1分,扣完为止。考核依据: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办201122号)。3.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实施(含地下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2分)。计算公式:饮用水水源地项目总分=/12+/0.52+/0.252公式中:项目总数;已完成项目数;在建项目数;前期准备项目数考核依据: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全国城市饮用水

9、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环发201063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的通知(环办函201112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指标解释的函(环办函2010124号)。(四)农村生态环境(5分)。指标定义:农村生态环境是指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状况,重点是通过生态建设和环境整治来改善和提高农村生态环境质量,用生态乡镇(村)创建结果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内容来考核。评分标准及方法:1. 生态乡镇(村)创建。亳州、淮北、阜阳、宿州、蚌埠、淮南市当年成功创建1个及以上省级或国家级生态乡镇得3分;除亳州、淮北、阜阳、宿州、蚌埠、淮南

10、以外的其他市当年成功创建2个及以上的省级或国家级生态乡镇得3分,成功创建1个得1.5分。当年开展国家级生态乡镇(村)申报工作的市,得1分。2. 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当年未列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但通过不同形式扎实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市,以及完成连片整治任务的市,得1分;没有完成连片整治任务的市,得0分。二、污染物总量减排(24分)(一)四项总量控制指标减排(20分)。指标定义:各市年度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量达到年度控制目标要求的情况。评分标准及方法: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分项计算,基础分5分。未完成年度目标削减率的指标得0分;达到或超额完成年度目标削减率的指标,每超过目标削减率

11、0.1个百分点加0.1分,每项指标加分上限不超过2分。计算公式:5+ 100(年度实际削减率-年度目标削减率)(二)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4分)。指标定义:各市年度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评分标准及方法:由于环保部减排监测体系考核表总分为100分,据此计算各市得分公式为:4各市减排监测体系考核分值/100考核依据: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环办2009148号)。考核操作说明:各市减排监测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以省环保厅核定分数为准。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18分)(一)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6分)。指标定义: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是指城镇经过集中

12、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生活污水量与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评分标准及方法:城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计分权重为5分,处理率80%,得5分;处理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5分,扣完为止。已开征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达到规定要求的,得0.5分;否则得0分。按规定完成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0.5分;否则得0分。(二)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6分)。指标定义:城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数量占城镇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评分标准及方法: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计分权重为5分,处理率90%得5分;处理率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垃圾

13、处理费达到规定要求的,得0.5分;否则得0分。按规定完成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在线监测监控系统安装工作,且稳定达标排放的,得0.5分;否则得0分。考核操作说明: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方法主要有卫生填埋、焚烧、堆肥3种符合垃圾无害化处理标准的处理方法,卫生填埋、焚烧、堆肥以及经分选、消毒、加工利用的生活垃圾量均计算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生活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排放必须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规定的排放限值和排放要求;不达标的,不得认定为无害化处理。卫生填埋是指按卫生填埋工程技术标准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方法,其填埋场地具有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以及防止沼气爆炸

14、的设施,并符合相应的环境标准,有别于裸卸堆弃和自然填埋等可能污染环境的方法。焚烧是指在一定温度下,生活垃圾经自燃或助燃的方法焚烧,达到减量化和无害化的处理方法,其产生的热能可以利用。焚烧厂要具备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堆肥是指城镇生活垃圾,按一定形状,控制适当温度,使垃圾在堆中发酵、生物分解的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方法。堆肥厂要具备防止对地下水、环境空气和周围环境污染的防治设施。达不到无害化处理的任何生活垃圾处理量不计入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量。(三)危险废物处置率(6分)。危险废物处置率包括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和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指标定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是指城市当年集

15、中处置设施处置的本市产生的医疗废物量占当年城市地区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百分比。计算公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指标定义: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是指城市地区当年处置利用的本市产生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占当年产生总量的百分比。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量包括当年本市自行处置利用的工业危险废物量及通过合法途径将工业危险废物转移到其它地区的处置利用量。计算公式: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计分权重为3分,集中处置率达到100%,得3分;集中处置率40%,得0分。计算公式:3(X-40)/60公式中:X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单位:%。工业危险废物(包括废弃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计分权重为3分,处置利用率达到100%,得3分,处置

16、利用率40%,得0分。计算公式:3(Y-40)/60-0.3N公式中:Y为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率,单位:%。 N为年度危险废物产生企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次数(以国家或省检查发现为准)。考核操作说明:医疗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是指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焚烧集中处置。集中处置设施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建设和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规范的要求,且正常运行。尚未建成集中处置设施的市,可通过合

17、法途径将医疗废物送往其他城市进行集中处置。工业危险废物处置,是指已经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处置危险废物,并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工业企业自身处置危险废物,但其处置场的建设需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验收,其污染控制和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完备的记录等资料。四、环境监管(22分)(一)环境执法监督(8分)。1. 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4分)。评分标准及方法:对严重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未能及时依法查处,或不按规定责令排污单位停产、关闭或取缔的,每宗扣1分,扣完为止。挂牌督办案件未按时摘牌,且未上报延期摘牌验收申请的,每件扣1分

18、,扣完为止。市本级环境违法案件处理率达不到100%,结案率达不到95%,每项每低1%扣0.1分,扣完为止。考核操作说明:市本级环境违法案件立案数包括日常监管、群众投诉、媒体报道等。2. 环境信访办理情况(2分)。受理案件处理率达到100%,本项得0.3分;否则得0分。受理案件结案率达到95%,本项得0.3分;否则得0分。按信访规定要求办理,无退回重办案件的,本项得0.3分;否则得0分。 因办理不及时或工作失误,造成群众来省或者进京上访的,本项扣0.3分。涉及群众举报案件,由于未向群众反馈情况导致群众重复举报的(未留联系方式的除外),本项扣0.3分。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人信息导致举报人遭打击报复的

19、,本项扣0.3分。按照环保部要求,辖区内环保举报热线12369开通率达到100%,本项得0.2分;未全部开通的,得0分。3.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处理情况(2分)。指标定义:及时处置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并按相关规定上报处置处理情况。评分标准及方法:达到考核标准的,得2分;发现突发环境事件不及时处置处理的,得0分;不按规定及时上报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谎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得0分。考核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二)环境保护规划执行情况(2分)。2011年考核内容:未制定环境保护规划或规划内容与上级环境保护规划相抵触的,每宗扣2分。20122015年考核内容:年度

20、完成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任务20%及以上的,得2分;年度未完成环境保护规划中确定任务20%的,根据进展扣分,扣完2分为止。(三)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执行情况(4分)。1. 未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含开发区、产业园区环境影响评价),每宗扣0.5分,扣完2分为止。2. 未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每宗扣0.2分,扣完2分为止。(四)建设项目“三同时”执行情况(4分)。1.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建设项目擅自作出重大变更的,每宗扣0.5分,扣完2分为止。2. 未经环境保护验收即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每宗扣0.5分,扣完2分为止。(五)辐射安全监管。1. 辐射安全执法情况(2分)。考

21、核指标值:核技术应用单位全面持证,每年对核技术应用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生因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信访事件的,得满分。评分标准及方法:核技术应用单位未持有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每家扣0.1分;核技术应用单位全年未进行一次执法检查的,每家扣0.1分;因处理不力造成的群体信访事件,每宗扣0.5分。扣完2分为止。核技术应用单位全年执法检查每年超过1次的单位,每超10家加0.1分,加分不超过2分。2. 放射性废物安全处置情况(2分)。指标定义:放射性废物为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活度大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水平,并且预计不再利用的物质,包括废旧放射源。废旧放射源是指已超过生产单位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的使

22、用寿命,或者由于生产工艺的改变、生产产品的更改等因素致使不再用于初始目的的放射源。考核指标值:无放射性废物的,得满分。评分标准及方法:每存在一处放射性废物(不包括废旧放射源)的,扣1分;每存在一枚废旧放射源的,扣0.5分。扣完2分为止。考核操作说明:考核以年底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数据为主要依据,参考各市上报的辐射工作总结,并根据省环保厅掌握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以及放射性废物处置等情况确定。五、环保能力建设(14分)(一)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3分)。指标定义:市本级和辖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全部达标。评分标准及方法:市本级达到中部地区一级标准的得2分,达到中部地区二级标准的得1分;辖

23、区内县级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验收达标率为100%的,得1分,每低10%扣0.5分,扣完1分为止。考核操作说明:验收达标率指验收达标机构数占辖区机构总数的百分比。(二)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3分)。指标定义:市本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考核指标值:市本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分为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三子项建设标准,每项不达标扣1分,扣完为止。考核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56号)及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补充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117号)。(三)环境应急能力建设(2分)。指标定义:市本级和辖区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全部达标。评分标准及方法:市

24、本级达到地市级建设二级标准的得1分,达到地市级建设三级标准的得0.5分;辖区内县级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验收达标率为100%的,得1分,每低10%扣0.5分,扣完1分为止。考核操作说明:验收达标率指验收达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机构数占辖区机构总数的百分比。(四)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2分)。指标定义:市本级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评分标准及方法:市本级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分为年度经费、设备配置标准及业务用房两个子项目,分值各为1分,达到二级乙等建设标准的得满分;未达到标准的,每个子项目按照未完成的比例扣分,扣完为止。考核依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加强环境信息基础能力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环发201087号)及关于

25、印发环境信息能力建设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201130号)。(五)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2分)。指标定义:市本级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评分标准及方法:市本级环境宣传教育标准化建设分经费标准、设备配置标准及业务用房两个子项目,分值各为1分。达到规定标准的得满分,未达到标准的,每个子项目按照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分,扣完为止。考核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环保系统环境宣传教育机构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637号)。(六)辐射环境监测标准化建设(2分)。指标定义:市本级辐射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情况。考核指标值:市级辐射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分工作经费、业务用房、基本仪器设备配置、核与辐射事

26、故应急专用设备配置四个子项目,分值各为0.5分。达到规定标准的得满分,未达到标准的,每个子项目按照未完成的比例相应扣分,扣完为止。考核依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的通知(环发200782号)。六、扣分因素根据我省环境保护的工作重点,每年可根据年度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对扣分因素进行适当调整。(一)目标考核办法制定情况。市未制定县(市、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扣2分。(二)地方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政策清理情况。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地方政策的,或者未完成清理工作的,扣2分。(三)环境安全监管情况。放射源安全监管不力,导致发生一般、较大和重大及以上事故的,每宗分别扣1分、2分和5分。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及以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事故的,每宗分别扣1分、2分和5分。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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