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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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议与雇佣关系有关的几个问题摘要:随着社会主义经济蓬勃发展,用工量的不断增加,用工中出现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其中雇佣问题比较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雇佣关系、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的民事责任作出不同规定,对三者之间的区别却没有作出较为具体的规定。本文主要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从介绍雇佣关系着手,重点剖析其和劳动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以期为审判实践和立法工作提供一点参考。关键词: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 承揽关系一、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案例一金鑫模具厂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并在工商局进行了登记,法人代表为李某。因厂址迁移,需要把仓库内物品搬走。但因场内人手不够,李某便找来王某、孙某、

2、刘某帮助搬运货物。并答应他们按日给付相当于在本厂上班的工资,每日50元人民币,一直到搬运完毕。之后与金鑫模具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有任何联系。在搬运过程中,王某被砸伤,其认为与该公司是劳动关系,要求按工伤处理,但金鑫模具有限公司不同意,认为是雇佣关系,所以不能按工伤处理。这个案件的核心问题就是王某与金鑫模具有限公司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工伤、事业等社会保障待遇,在维权的时候,要先走劳动仲裁后诉讼的程序;而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上述社会保障待遇便都没有,在维权时,可以直接走诉讼程序。那么要想确定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那么就要搞清楚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概念、

3、特征、相同点与区别。(一)劳动关系1、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是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的劳动而产生的关系。从广义上讲,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任何劳动者与任何性质的用人单位之间因从事劳动而结成的都属于劳动关系的范畴。从狭义上讲,现实经济生活中的劳动关系是指依照 劳动法律法规 规范的,即双方是被一定的劳动法律规范所规定和确认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其权利和义务的实现,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的。劳动法律关系的一方(劳动者)必须加入某一个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并参加单位的生产劳

4、动,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而另一方(用人单位)则必须按照劳动者的劳动数量或质量给付其报酬,提供,并不断改进劳动者的生活。从上面的表述来看,劳动关系是指所有者即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即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相结合的社会关系。2、劳动关系的特征(1)劳动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从属性劳动关系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在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双方是否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由其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确定。而劳动法律关系建立后,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用人单位则成为劳动力

5、使用者,处于管理劳动者的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从属关系。劳动法律关系的该特征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平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具有隶属性相区别。(2)劳动关系体现国家意志和当事人意志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国家意志,又体现双方当事人意志。劳动关系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合同内容主要以劳动法律规范为依据,如必备条款(相对于选择性条款,法律规定生效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中的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3劳动关系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法律关系得以

6、形成和实现。“劳动关系兼有经济关系和民事关系的要素,在劳动过程中形成和实现劳动法律关系,是它与流通过程中形成和实现的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别。”(二)雇佣关系1、雇佣关系的概念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雇佣合同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生活当中却非常常见。如:家庭雇佣保姆,私人之间的雇佣,雇佣钟点工,聘用离退休人员等等。2、雇佣关系的特征(1)雇佣以供给劳务本身为目的。(2)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没有隶属性。雇佣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不管是雇佣法律关系的

7、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履行,均是平等的,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3)它具有当事人意思为主导的特征。作为雇佣法律关系,它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为标志。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家意志基本不干预。(4)它主要是在流通领域发生的关系,而不是在社会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雇佣关系广义上来说,也包括劳动关系,只不过劳动关系是雇佣关系的一种特殊形式。所以二者之间存在着诸多相同点,但也存在着很多不同之处。要想区分二者区别,要从下面的几个方面入手:1、主体范围不同劳动关系主体具有单一性,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雇佣关系主体范围相当广泛

8、,凡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均可形成雇佣关系。2、形式不同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须以国家法定的工资、劳动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条款为内容,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未签订书面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仍应认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法律对雇佣关系的形式没有要求,建立雇佣关系,可以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约定。3、是否具有从属性是判断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标志之一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劳动提供是在与用人单位的从属关系中进行。并在高度服从雇用方情形下进行劳动。劳动从属性体现在人格从属性(行政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两方面

9、。人格从属性包括劳动者应服从用人单位的指示和工作规则,接受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和纪律制裁。经济从属性则体现在生产组织及生产工具属于用人单位所有、原材料由用人单位提供、责任与风险由用人单位承担等方面。而在雇佣关系中,尽管受雇人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接受雇用人的监督和支配,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前者强,受雇人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也具有相对独立的一面是劳务与报酬的对价关系,并不过多地体现从属性。4、国家的强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关系中,除了体现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外,国家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者的工资、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方面作了强制性规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可以说劳动关系兼具国家意志与当事人意志的双重属

10、性。而雇佣关系中,只要雇用人与受雇人双方意见达成一致,雇佣合同即告成立,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比如劳动报酬等内容是通过双方的自由协商来确立的,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条件的约定上有较大的自由。5、是否应当建立规章制度不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

11、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这一规定,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而雇佣关系中,雇主无需建立任何的规章制度。6、是否具有经营性不同雇佣关系的建立一般没有经营性,如生活雇佣、消费雇佣。而劳动关系的建立则具有很强的经营性,即通过劳动力和资本的结合而创造更多的利润。不得不指出的是,经营性仅为充分条件,并非必要条件,随着我国事业单位聘用制度改革步伐的加快,非经营性的雇佣关系也可能会纳入劳动法规制的范畴,这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7、是否受

12、雇为雇主商业活动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工作是否受雇为雇主商业活动的一部分,且这部分工作是该商业活动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若是,则成立劳动关系,反之,则成立雇佣关系。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的规定正好体现了这一区分标准。8、福利待遇不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应该享受用人单位的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医疗保险、最低工资保障、劳动安全与卫生保障、带薪年休假等。而对于雇佣关系来说,受雇人不享受雇用人的各种福利待遇,雇用人不给受雇人提供包括养老金、医疗保险等在内的各种福利待

13、遇。9、处理争议的程序不同 在处理劳动关系纠纷的时候,采用的是仲裁前置的方法,先到仲裁机构提交申请,然后由仲裁机构仲裁,如果不服仲裁的,可以到法院申请诉讼。雇佣关系的争议责是可以到仲裁机构仲裁,也可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四)分析案件根据上述所说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特征,还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就很好判断这个案例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案例一的分歧就在于王某与金鑫模具厂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笔者认为是雇佣关系,理由是:虽然金鑫模具厂是一个企业,法人代表李某找来王某、孙某、刘某帮助搬运货物是因为厂里人手不够临时雇佣的,搬用酬劳虽然是按照厂内工人的工资标准,但是确

14、实口头承诺的。而且到厂内货物搬运完毕承诺即解除。王某、孙某、刘某接受雇用人的监督和支配进行搬运货物工作,但人身的依附程度没有那么强,并不过多地体现从属性。且王某等人的工作与金鑫厂的经营活动并不是不可分割组成部分。所以综合案情来看,王某跟金鑫模具厂确系雇佣关系。(五)关于雇佣关系、劳动关系的一些看法以及解决办法1、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由民法调整。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所存在的区别、对劳动者拥有的权益及维护权益的手段有重大影响。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障待遇,但是在维护权利时,要走先劳动仲裁后诉讼的程序,其花费的成本和时间却比较

15、高;而如果属于雇佣关系,上面这些社会保障待遇便统统没有,但在维护权利时,则可以直接走诉讼的程序,花费的成本和时间相对比劳动关系少。为什么同样是提供劳动力,产生的关系却要区分为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为什么两个不同关系中的待遇有如此天壤之别?这样的区别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吗?2、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本质是没有区别的,但是在立法上却区分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有很多劳动者在付出劳动后,由于没有立法的保护,大都按照雇佣关系处理了。他们辛苦劳作,不但工资不高,而且大多没有享受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等社会保险待遇。这个群体至少有几千万之众。而且他们所从事的工种都是高强度、高发病率的工种,有的还是职业病高发的工种

16、。一旦他们生病或失去劳动能力,他们很快又趋于贫困。3、从世界上来看,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在世界上的绝大多数国家是没有区别的。许多媒体报导外国劳资关系时,都称劳动者为雇员,称用人单位为雇主。法国民法典把用工关系都称为劳动力租赁。日本1961年制定雇用促进事业团体法,1966年制定雇用对策法,就是我们所说的劳动法。而香港调整劳资关系最基本的法律,就称雇佣条例(1968年制定)。德国1974年制定的家内劳动法,用我们的标准来看,应该是调整雇佣关系了。许多国家中,甚至政府与其工作人员的关系,也被称雇佣关系,“政府雇员”这个说法,我们经常听到。4、笔者认为,将雇佣关系由劳动法统一调整是大势所趋,也是十分必

17、要的。首先,将两个劳动关系合二唯一有利于我国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及相关交易跪着的建立和完善。其次,有利于消除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矛盾,既有助于建立统一的劳动立法体系,又能有效减少执法中的混乱现象,降低司法成本。再次,这一模式即可体现协议双方平等的意思自治,又可以实现国家的意志,保障雇员的基本人权,提升雇员的弱者地位,实现社会主义与实质平等的法制理念。基于上述理由,笔者建议扩大现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使之适用于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在具体操作上,可以把雇佣关系视为劳动关系的一种特殊的形态。采用“特别规定”的立法几千,在劳动法中设置对雇佣关系的法律适用专章,对雇佣关系做出特别规定。让法律能够更好的保护更

18、广大的劳动者。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案例二2005年,王某需将房屋拆旧建新,遂将工程承包给邻村的张某,但张某没有相应建筑资质,双方约定包工不包料,建房材料由王某负责提供。张某承包后,雇佣了包括刘某在内的八、九个邻近村民进行施工。主体工程完工后,粉刷墙壁的过程中,刘某所站脚手架横板(王某提供)断裂,摔倒在地,被送往医院,经诊查L2椎骨骨折,花去医药费7000余元,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本案重要有三种观点:1、王乙为王某建房受伤,王某是受益人,应是刘某的雇主,刘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王某应承担刘某的赔偿责任。2、王某与张某约定包工不包料,之间系承揽关系。刘某是张某雇佣的人,刘某因施工过程中受伤

19、,应由张某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王某与张某约定包工不包料,之间系承揽关系。本不应对刘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做为定作人提供的劳动工具不能保证安全,存在过失,应与承揽人张某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要想判断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我们首先要明确承揽关系的概念,然后知道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就非常容易判断那种观点是正确的了。(一)承揽关系1、承揽关系的概念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2、承揽关系的特征:(1)承揽是以工作完成为目的合同(2)承揽人按照定作

20、人的要求完成工作成果,定作人就完成的工作成果而支付报酬,此为承揽关系的内容。(3)标的物具有特定的性质,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4)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5)承揽人自担风险。承揽人应以自己的风险独立完成工作,对工作成果的完成负全部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1、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中雇用人与受雇人虽然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雇用人处于支配地位,受雇人则处于被支配地位

21、。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与承揽人地位平等,双方不存在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尽管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均赋予了定作人对承揽人工作一定程度的检查监督权,但承揽人并不因此而丧失工作的独立性和自由性,他有权根据自己的经验、知识和技能,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选择他认为的最好方法完成工作。2、目的不同。雇佣重过程,雇佣以供给劳动本身为目的。承揽重结果,承揽以因劳动发生后的结果为目的3、报酬给付的依据不同。雇佣通常以工作时间的长短作为工资的依据,而承揽人的报酬是以工作效果来判断的。 这个也是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的重要不同点。4、工作的工具和设备提供者不同。雇佣关系一般使用雇用人提供的劳动工具和设备,而承揽关系一般

22、是承揽人自备工具。5、报酬体现的劳动价值不同。承揽人的报酬不仅仅包含劳动力的价值,还应当含有技术成份的价值以及一定的利润成分。该报酬在价值上与买卖关系中的价格有相类似的一面,承揽人享有了一定的额外利益。而受雇人付出的主要是劳动力,其报酬成分也单一,仅仅包括劳动力的价值。6、归责原则不同。承揽关系是风险自担,发生风险后,由承揽人自行承担,定做人不承担责任。而雇佣关系是由雇佣方承担责任,发生风险后,由雇佣方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因为受雇佣人而引起的风险,则可以向受雇方进行追索。在实践中,并非任何合同关系都会同时满足上述标准,单纯从某个方面来区分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是不准确的,必须综合各方面对二者进行区别

23、。(三)分析案例案例二中其实同时存在雇佣关系跟承揽关系。根据上述区别,笔者更倾向于第3种意见。理由:1、本案中判断刘某与王某、张某之间的关系成为关键王某基于对张某技术的信任,将其房屋包给张某建造,在保证供给建房原材料的情形下,对张某的建造行为没有指挥和监督。张某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操作规程和劳动过程,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承揽任务。而张某与刘某等人之间,存在支配与监督关系,由张某按天计工,从王某支付的房款中给刘某等人支付报酬,刘某等人的劳务成果由张某享有,成为其工作成果的组成部分,由此向王某交付劳动成果,获取承揽的房款。因此王某与张某之间应是承揽关系,张某与刘某之间是雇佣关系。2、本案张

24、某作为雇主在法律上存在着过错因为张某不具备从事本案工程的资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其本不应从事此项工程,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3、房主王某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房主不是伤者刘某的雇主,但他却使张某不恰当地成为了伤者的雇主,使伤者刘某置身于一种不能充分享受安全的劳动条件的危险境地(在法律上,应认为有相应资质的雇主比无相应资质的雇主更能为劳动者提供安全的劳动条件,不管事实上到底是否如此),导致了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行为,无疑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认为与伤者不存在雇佣关系的房主无须承担责任的观点,在理论上是不适宜的。4、王某与张某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王某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失,而张

25、某对其雇员刘某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自身伤害也有责任,因此二人构成不真正连带责任。如果张某具备从事本案工程的资质,王某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不存有过失,那么张某对其雇员刘某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自身伤害应单独承担赔偿责任。(四)关于承揽关系的一些看法以及解决办法1、承揽关系是受合同法的调整,这种关系是以合同订立为前提,合同设立的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标志是工作成果的产生。因此,承揽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揽关系的标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当然,工作成果的取得无疑要通过承揽人付出一定的劳务,但承揽法律关系却不是提供劳务。这样的做法有些有些欠妥,这样不能保护劳动者的自身利益。2、劳

26、动者作为承揽关系的承揽人时,其风险远远大过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的被雇佣人,承揽关系的实质,其实也是以劳动为前提,没有劳动就不会有成果,没有成果也就无法实现成果与报酬对价的实现。而且现在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法律义务,将一些工作以承揽方式委托给自然人,这些劳动者是与这些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就很难界定了,在很大程度上,能保证劳动者的自身利益。3、笔者认为,如果想更好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立法上就应该有相应的规定,而不是单靠合同法来规范,只注重结果,而不注重过程。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承揽人,因为劳动中的风险,造成了自身伤害,而无法得到更好的安置,有些承揽人甚至因为劳动中的风险,造成丧失劳动能力,从一家

27、劳动主力变成一家的负担,而使整个家庭陷于破碎的境地。所以,把承揽关系规范到劳动法调整设立特别专章,这样才能真正的保护劳动者的自身利益,也不违背劳动法最初设立的初衷。不管目前立法上对三种劳动关系是否有值得商榷的地方,但是从上面的浅论可以看出,雇佣关系、劳动关系和承揽关系都有各自的特征和区别,所以了解了这些,对于判断几种关系也并非难事,认清它们的法律本质,就能将期很好的区分开来。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雇佣关系受民法调整,承揽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只有很好的区分这几种关系才能正确适用法律,切实保证合同当事人、尤其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白小平 张玺:浅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法律考辨杨卫东:浅析雇佣与承揽的区别李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劳动、雇佣与承揽关系的区别王志超: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之区分刘俊贤:关于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法律特征与适用张克勇、郭才森:浅析劳动合同、雇佣合同与劳务合同郑尚元:劳动合同法的制度与理念史尚宽:债法各论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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