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共8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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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浅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 摘 要 继承公证是公证业务里比较主要的一个公证事项。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很多当事人都会问到同一个问题,那就是为什么被继承人的遗产其父母也有继承权,难道不是由其配偶及子女或者是直接由子女继承的吗?在多年的公证实务中,笔者也感到现行的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及范围存在一定的问题,现笔者就此展开阐述。 关键词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存在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D9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32-03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

2、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其中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依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级关系和扶养关系,以及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的密切程序,来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 一、继承法的立法依据及现状分析 (一)立法依据 我国最早的继承制度出现在1950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第12条规定:夫妻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4条规定:父母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

3、权利;之后,1980年颁布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8条也对此作了规定;接着,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直到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从1950年第一次在婚姻法中提出继承制度,到1985年正式出台继承法,我们不难看出,我国目前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及顺序是由立法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所决定。当时由于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所有的财产仅限于生活消费资料和简单的生产资料,加之当时一般以大家庭的方式聚居,普遍存在的是三代同堂的家庭:中有夫妻、上有夫妻双方各自的父母,下有子女,家中的财产

4、一般都是家庭共有财产,要用于共同的家庭生产和生活,所以说被继承人首先都愿意将自己死亡时遗留的财产留给与自己有极其密切关系的人,如父母、配偶、子女,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因是分家各自生活等原因,关系相对疏远,所以只有在没有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下,才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继承。 (二)现状分析 继承法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适应了我国的国情,然而,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落实,使得在我国继承法规定的近亲属之内的成员越来越少,发展到最后有可能许多财产就没有人继承了,尤其是不婚族以及丁克家庭的出现可能导致这些人的财产很可能没有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 另外,随着经济的发展,遗

5、产已由原来生活消费资料和简单的生产资料发展为房屋、股票、存款等大宗财产,家庭财产也正在细化,不再是一个大家族共有,而是每个小家庭各自独有,大多数有配偶、子女的人的意愿都是在其去世后,其遗产在其小家庭范围内发生继承,即在其配偶、子女之间发生继承,大多数人的想法就是自己辛辛苦苦创造了财富、置办了财产,当离开时,要留给自己的配偶和子女,而那些单身的所谓的孤寡老人,只要其有财产,他也愿意在其去世后将财产留给自己的侄儿或是其他亲属,也不愿让财产被收回集体或国家所有。 因此,继承法原有的相关规定已不利于贯彻宪法第十三条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的精神。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存在的问题 (一)顺序过少 根

6、据现行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法定继承顺序只有两个,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继承法规定的两个继承顺序中均有不同辈份的人同时参与继承,这种划分过于粗略。 (二)顺序不合理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根据该规定,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中,在有配偶和子女的情况下,遗产还可以传给了被继承人的父母,也就是往上一辈传,而在第二顺序继承人中,在有兄弟姐妹的情况下,遗产还传给了被继承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也就是往上两辈传,按中国人的传统理解,遗产应是一代一代往下传,而不是

7、往上一辈传,因此在这一点上,很多前来办理继承公证的当事人都理解不了。 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存在的问题范围过窄 现行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只限于二等亲以内,这种划分就使得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变得过窄。 随着越来越多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出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大大缩小,被继承人的遗产往往会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而成为无人继承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8、由此,一旦公民在生前没有以遗嘱的形式明示对其死后财产的处理,而其又无法定继承人的话,其财产将被依法收归国家或者其生前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这有违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的精神。 四、现行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和顺序存在的弊端 (一)不能充分体现对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尊重 现行继承法只规定了二亲等以内亲属的继承权,如果二亲等内亲属均已不在或其丧失继承权,那么死者的遗产将作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在现在的国情下,这一般不符合死者的真实意愿。 (二)会增加家庭内部的矛盾 继承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权,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

9、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死者死亡后,其遗产首先由其父母、配偶、子女继承,若死者的父母后于死者死亡,那么根据上述规定,死者的兄弟姐妹作为转继承人就都有权利继承死者的遗产,虽然继承的份额只是死者父母应该继承的那部分遗产份额。如果该死者家庭与其兄弟姐妹之间关系不错,那么死者的遗产有可能按其生前的意愿留给死者的配偶和子女,但如果死者家庭与其兄弟姐妹之间因赡养父母或其他事情发生矛盾,关系变得不再融洽,那么就存在死者的兄弟姐妹要求继承死者的遗产或是虽不继承、但不配合死者的其他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手续,这样一来,就更加激化了家庭内部的矛盾。 (三)不利于发扬亲属之间互济互助的

10、精神 在日常的工作中,有当事人会前来咨询,说其对单身(无配偶、无子女、无父母、无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的叔叔或伯伯尽了主要的扶养义务,当叔叔或伯伯去世后,能不能继承叔叔或伯伯的遗产,得到的答案肯定是不能继承,因其不是其叔叔或伯伯的任何一个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果要想得到遗产,那么一种是与其叔叔或伯伯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一种是让其叔叔或伯伯立遗嘱,如果其叔叔或伯伯已无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在其叔叔或伯伯去世后,最多只能根据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取得适当的遗产,而

11、这个“适当”到底又是多少,不得而知。这样一来,很多人就不愿意照顾单身的叔叔或伯伯,特别是已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叔叔或伯伯。 (四)为继承人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带来不便 在办理继承公证手续时,公证处首先会要求继承人提供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的情况证明,而公证处办理的继承公证中,被继承人的年纪大多在六十至九十岁之间,这批被继承人的父母年岁一般都应在八十至一百一之间,因以前户籍管理做的不规范,而且上述被继承人的父母大都已在抗战期间或是五十至八十年代死亡,因此,很难提供由派出所或是村委、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及死亡证明。虽公证处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已通过让当事人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墓碑照片、通过证人证言等

12、多种形式来间接证明被继承人的父母情况,但还是存一定的不方便,一是以前的人女儿不能被刻上墓碑,因此就算提供了其父母的墓碑照片,也不能证明是父母、子女的关系;二是有些人去世的早,根本就没有碑,又或者是死亡多年,墓碑都已模糊,再就是有些人就算知道被继承人父母死亡的事实,也怕帮别人出具证明,怕惹祸上身。 四、完善继承法过窄的继承人范围和过少的继承顺序的建议 (一)扩大继承人的范围 从历史上看,在我国古代有“五服”之说。西晋泰始律确立了“准五服以制罪”的定罪量刑制度。中国传统的父系宗族血缘亲属范围,通常包括高祖至玄孙的九代世系。在此范围内的直系和旁系亲属,均为有服亲属,应按服制规定为死者服丧。所以笔者认

13、为应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扩大到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叔伯姑舅姨、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 (二)增加及调整继承顺序 德国民法典把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得很宽,配偶、直系卑血亲、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曾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高祖父母及其直系卑血亲均为法定继承人,共有五个继承顺序,其中配偶被视为继承人但未固定继承顺序,而是在能实际继承的顺序中继承相应的份额。 法国民法典也把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得很宽,配偶、直系卑血亲、亲兄弟姐妹及其直系卑血亲、父系母系尊血亲及六亲等以内的旁系血亲(例外为十二亲等)为法

14、定继承人。 台湾的继承法规定除配偶为当然的顺序继承人外,也有四个继承顺序,子女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是第二顺序继承人,兄第姐妹是第三顺序继承人,祖父母是第四顺序继承人。 因此,笔者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继承的增多,我国而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加继承顺序,并调整原有的顺序。笔者认为,继承顺序调整为: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 有人认为将对公、婆、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当出现代位继承的情况下,该子女一家比他人多得到一份遗产,这似乎不是很公平,其实不会。我国法律未明确规定直系姻亲

15、间负有扶养义务,所以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但如果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那么就相当于丧偶儿媳、丧偶女婿尽到了儿子、女儿该尽的义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这种做法发扬了中华民族赡养老人的传统美德,既使年老的公、婆、岳父、岳母在丧失子女后,在精神上得到安慰,在生活上得到照料,而将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又使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享有继承权,在财产利益上得到报偿。 第二顺序:父母。 将父母作为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笔者认为有以下几个好处: 1.吻合大多数民众的想法。每一部法律的出台都不能真正地普及到每一个人,而传统习俗、风俗习惯却能

16、深入人心,代代相传。很多继承人当被告知被继承人的父母也有继承权的时候,都会说同一样一句话:“这房子是我夫妻辛辛苦苦赚钱买来的,为什么死了父母也有份,父母又没出一分钱”,这说明中国人的传统思想是自己的财产应给自己的子女。而且在实际的继承公证中,父母一般都放弃继承子女的财产,而将财产留给了自己的后代。 2.减少家庭纠纷。如前所述,如父母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当出现转继承的时候,死者的其他兄弟姐妹均要作为被继承人参与办理继承公证手续,这有时会对当事人的家庭带来更大的矛盾。 3.有利于财产的利用。如将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办理房屋继承的时候,如刚好遇上父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

17、能力人,那么在办理继承公证的时候,父母自己已无法放弃对子女财产的继承,因此,公证处一般都建议当事人有下列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先由父母继承,然后代父母去世后,再由父母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另一种是先不办理继承公证,等到父母均去世后再一同办理继承公证。无论是哪种,对于房屋的使用都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如不能用于抵押担保、买卖等。 4.方便当事人办理继承公证手续。如前所述,继承人在提供被继承人父母的证明材料的时候会遇到种种困难,当父母不再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继承人在收集证明材料的时候就可以少费时间和精力,公证处的工作效力也将提高。 第三顺序:兄弟姐妹。 第四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五顺序:侄子、侄女、

18、外甥、外甥女。 根据现行的继承法,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而现实当事,有很多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对其叔叔或伯伯尽了扶养义务,而该叔叔、伯伯等又无继承人,因此,该侄子等人只能套用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取得适当的遗产。又根据司发通2008177号关于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的通知要求,从2009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继承类、强制执行类要素式公证书和法律意见书格式。但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当中并无根据继承法第

19、十四条的规定取得遗产的公证书参考格式,因此,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人作为法定的继承人,不仅可以让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人名正言顺的得到财产,公证处在出具公证书的时候也就能有格式可依。 第六顺序:叔伯姑舅姨。 随着计划生育的推行,80后、90后的孩子有兄弟姐妹的已经不多,基本都是独生子女,如果遇上被继承人是独生子女,刚好又无父母、配偶、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按照现行继承法,其遗产即应收归国有或集体所有,其实从本意上来说,国家或集体也无意要被继承人的遗产,另外,独生子女这一代没有了兄弟姐妹,也就没有了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所以如果将叔伯姑舅姨也作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一,也有利于贯彻宪法第十三条关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和继承权的精神。 综上,对法定继承人范围予以扩大及对法定继承人的顺序予以调整更有利于保护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更适应于社会的发展。-最新【精品】范文 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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