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共6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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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矿业集团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建立适应集团公司战略发展要求的人力资源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集团公司劳动用工坚持以人为本、依法规范、控制总量、逢进必考、择优录用、合理储备、有序流转、逐步提高劳动效率和劳动力资源利用率的原则。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集团公司所属全资公司、控股企业和控股集团等(以下简称“子(分)公司”)。第四条 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结合生产经营需要和机构设置、生产工艺流

2、程的调整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完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按照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工作饱和的原则,科学合理设置生产工作岗位,优化劳动力资源配置。第五条 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要结合各自所处区域和生产发展实际,采取适宜的用工方式。劳动用工坚持按程序、按计划使用和管理,杜绝不规范用工行为。不断优化劳动组合,努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障集团公司战略目标和“十二五”规划的顺利实现。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实行集团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三级管理架构。集团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是宏观调控、指导与监督管理。通过战略引导、总体规划、政策调控、业务指导

3、、协调监督和考核评价等方式,增强人力资源工作的效能,提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工作效率,有效满足集团战略发展与生产经营的需要。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是人力资源工作的管理主体。在集团公司的领导下,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据集团公司规划、政策调控、业务指导和企业战略发展要求,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创新、完善运行机制,科学高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满足本企业生产经营的需求。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下属单位是人力资源工作的实施主体。在所属企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人力资源工作,满足单位对人力资源的需求。第七条 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及下属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分类分级

4、管理的人力资源工作机构,履行人力资源管理职责。第三章 用工形式第八条 集团公司实行全日制用工和非全日制用工及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第九条 全日制用工是指与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领导和管理,按月支付工资报酬的用工形式。第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十一条 各子(分)公司临时性、辅助性及可替代性岗位缺员,通过内部存量调剂仍然无法满足所需,经集团公司研究批准,可以安排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含业务外包)使用人数应控制在核定的计划范围内,超计划使用的,集团公司考核时不予列支费用。劳务派

5、遣单位须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合法手续,用人单位要在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指导下,与劳务派遣机构本着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派遣岗位、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事项的约定应明确具体,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劳务费用由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公司统一结算。劳务费用包含劳务工的劳务报酬、相关社会保险费用和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等。劳务工的劳务报酬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也可以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用工单位代发,代发报酬时,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须签订代发劳务报酬委托协议书。现正在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合同到期的自然终止,不得续订,缺员由集团公

6、司统一安排解决。第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原则上不得聘用内退和退休人员。确因工作需要返聘有专业特长的退休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的,要经过集团公司审核同意,报人力资源部备案,返聘人员占单位定员职数。聘用单位要与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劳动保护等权利和义务等。聘用单位要为返聘人员建立意外伤害保险,返聘人员在应聘期间发生工伤等事故,及由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按聘用合同约定执行。聘用单位与被返聘人员不是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解聘返聘人员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第四章 计划编制第十三条 集团公司根据发展战略目标、产业发展规划和生产需要,结合各子(分)公司实际,本着务实、精简、高

7、效、可行的原则,指导各子(分)公司制定劳动用工计划。第十四条 各子(分)公司应本着立足实际、着眼发展、系统思考、统筹安排的原则,科学制定“十二五”人力资源规划和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合理定编、定岗、定员,优化组织结构和岗位设置。煤炭主业生产矿井要根据井下生产实际组建高效采掘队伍,提高单产、单进水平。井下辅助单位要按照精简高效、服务井下生产的原则按照劳动定额、定员标准配置劳动力。辅业、后勤服务单位要按照“以工作量定人、以岗定人”的原则,精简高效配置劳动力。其他生产单位要结合生产规模、作业流程、生产工艺科学合理设置岗位、核定定员。第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要在当年10月31日前,根据下一年度产量计划、布

8、局安排、定编定岗定员情况,制定下年度劳动用工计划,并报集团公司审批。用工计划须详细说明增加用工的依据理由、人员类型、数量、条件及补充时序等具体情况。第十六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各子(分)公司的人力资源计划进行分析汇总,形成集团公司人力资源总计划。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力资源信息库,根据年度人力资源总计划和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需求,在集团公司内部适时统一调剂和配置劳动力。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实行动态管理,随时掌握人员增减变动情况,及时维护、更新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第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要对各类人员实施动态管理,定编定岗,进一步优化人员结构,特别是煤炭生产井下生产

9、一二线人员应保持满员状态,人员不足时应及时补充,其中地面生活后勤服务人员自然减员不予补充,缺员的从鉴定后不适应井下岗位的7-10级伤残人员中调整。第十九条 各子(分)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或生产工作需要,确需增加人员的,应首先在本子(分)公司现有人员中调剂。不能满足需要的,由子(分)公司写出书面申请,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优先在集团公司内部统一调剂解决。第五章 招聘录用第二十条 招聘与录用的范围包括: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合格的劳动预备役人员、按国家政策安置的退役士兵、招聘录用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技工学校毕业生,从社会招收使用的中长期合同工。 第二十一条 各子(分)

10、公司使用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由集团公司统一招录;退伍军人由集团公司统一接收安置;社会招录劳动力、职业院校和技校毕业生及经济民警转制由各子(分)公司在集团公司的指导下根据下达的指标自主招聘。第二十二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年度劳动用工计划,下达各子(分)公司招用(或招聘)人员计划。各子(分)公司按下达的计划数增人,严禁超计划用工。第二十三条 各子(分)公司要严格履行劳动用工申报和审批手续。严禁各种计划外用工,一经发现除责令清退外,对用工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造成的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第二十四条 所有新招录员工,必须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按规定为员工提供应配备的劳动

11、保护用品。第二十五条 各子(分)公司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教育员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服从管理。做好员工岗前培训、安全培训和岗位操作规程的学习,对于按照规定须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才能上岗作业的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职业资格后方可安排上岗。第六章 调配转移第二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各子(分)公司员工的调配,按突出重点、保证急需要求进行,兼顾各子(分)公司人员现状。特别是对集团公司决定的支持重点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子(分)公司各单位,要以大局为重,执行集团公司决定。第二十七条 各子(分)公司之间员工的转移,本着协商一致的原则有序进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十八条 煤矿生产单位直接从事一线

12、生产岗位的员工原则上不得向井下辅助生产岗位及地面岗位流动,井下辅助生产岗位员工原则上不得向地面岗位流动,尤其是新招录一线员工,参加工作起5年内,不得调离一线生产岗位,严禁倒流。第二十九条 其他行业地面生产岗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向其他岗位流动。第三十条 各单位因伤病等原因,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属不适宜在煤矿生产一线或辅助岗位工作的,其他行业不适宜在地面生产岗位工作的,经各子(分)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岗位变动手续。第三十一条 继续充实完善外派人才库信息,集团公司新建项目及北方能化各项目公司要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上报外派人员需求计划,集团公司核定后下达外派人才库计划,各子(分)公司按照人数、专业等计

13、划要求提供相应的生产技术人员充实到外派人才库。第三十二条 进一步拓宽外派人员来源渠道,鼓励煤炭及煤化工生产技术管理人员积极投身北方能化发展。第七章 岗位退出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法定退休制度。对达到退休年龄或满足提前退休条件的人员及时申报办理退休手续。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调研、内退制度。对到达调研员年龄的管技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退出工作岗位;对符合条件的“40、50”人员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员工奖惩规定。各用工单位应加强并规范考勤管理,对于长期旷工、脱岗、混岗及冒名顶替人员,要及时处理,办理解除合同等相关手续。合同解除后要及时通过集团公司人力资源管理

14、软件办理减员和社会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第八章 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属企业要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配套措施,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书。并统一使用由集团公司监制的劳动合同文本。第三十七条 非法人单位受法人单位授权委托方可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各级企业不得代替其子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各子(分)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对劳动合同进行统一管理。劳动合同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合同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工作时间、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变更、解除、终止记录、所在部门、从事工作岗位等有关事项。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员工订立书

15、面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员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员工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基本情况,员工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应当查验其身份证、失业登记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确认其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第四十条 各子(分)公司要不断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责任制,及时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的变更、续订、终止和解除等有关手续,避免或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第四十一条 集团公司内部企业间员工的流动、调配,原用人单位必须先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后,新用人单位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第九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各子(分)公司要高度重视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严细操作,规范管理。第四十三条 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适时对各子(分)公司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计划外用工、擅自用工等不规范用工行为。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五条 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专心-专注-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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