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共7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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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试行)发布 实施贵州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专心-专注-专业目 录前 言为使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更加科学化和标准化,提高地质灾害调查及勘测设计水平、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及管理,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单位的专家,编写了贵州省地质灾害防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以规范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其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先导和基础作用。本标准按国家标准的要求、参考行业标准和有关地方标准、结合贵州实际编写而成。本标准共包括:总则、术语、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

2、、保修期的监理工作等7章,资料性附录A、B、C、E、E。本标准由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并归口管理。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国土资源勘察规划院、中国水电顾问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贵州黔水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省有色勘察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光祥、陈玉奇、沈春勇、杨秀江、杨兵。本标准经赵国宣、丁坚平、魏康林、谢树庸、刘仁义、伍锡举、莫安儒等专家审查。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技术要求(试行)1 总 则 1.0.1为统一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标准,加强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施工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监理工作质量,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指导贵州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依据有关法

3、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资质的单位,在贵州省境内进行地质灾害预防、治理所实施的工程活动的监理。 1.0.3根据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1)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4)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相关防治地质灾害的工程划分为特大型工程、大型工程、中型工程

4、、小型工程。1.0.4 地质灾害防治的特大型、大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甲级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中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甲级、乙级监理资格的单位承担;地质灾害防治小型工程的监理,应由具备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丙级及以上资格的监理单位承担。1.0.5 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资格等级和业务范围承担监理业务,并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1.0.6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按有关规定择优选择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公正、公平、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职责。1.0.7 地质灾害

5、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合同管理为中心,有效控制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目标,加强信息管理,并协调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1.0.8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应以下列文件为依据:国家和国土资源部门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涉及相关工程建设有关技术标准及其强制性条文的,也应严格遵守;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监理合同、工程承建合同等合同文件。1.0.9 监理单位应积极采用先进的项目管理技术和手段实施监理工作。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或高效工作使工程建设项目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监理单位可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获得相应的奖励。因监理单位

6、的直接原因致使工程项目遭受了直接损失,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或监理合同约定予以相应的赔偿。1.0.10 监理单位为实施施工监理而进行的审核、核查、检验、认可与批准,并不免除或减轻责任方应承担的责任。2 术 语2.1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Be Prepare Against Geological Eisasters Engineering本标准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潜在不稳定斜坡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围绕地质灾害预防、治理而进行的一系列工程(包括其辅助和附属工程)统称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2.2 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或业

7、主 employer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归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及承担工程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2.3 监理单位 supervisionunit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监理资格等级证书,并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了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2.4 质量监督单位 具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门授权或委托,负责省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的单位或部门。2.5 设计单位 Eesignunit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证书,并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合同,负责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2.6 承建单位 contractor与灾害治

8、理发包单位签订了工程承建合同,实施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的企业法人或其合法代表人。2.7 监理机构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监理单位依据监理合同派驻工程现场,由监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全面履行监理合同的机构。2.8 监理人员 supervisorystaff在监理机构中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及相关人员。2.9 总监理工程师 general engineer取得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受监理单位委派,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监理工程师。2.10 副总监理工程师vice general engineer取得工

9、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总监理工程师部分职责和权力的监理工程师。2.11 监理工程师 engineer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监理工作的人员。2.12 监理员 assistant engineer取得工程建设监理员岗位证书,在监理机构中承担辅助、协助工作的人员。2.13 施工监理 construction supervision监理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保修实施的过程监督管理。2.14 监理大纲

10、 supervision outline监理单位在监理招标投标阶段编制的规划性文件。2.15 监理规划 supervision plan在监理单位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签订监理合同之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同意的用以指导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监理规划可参照本标准附录A 编写。2.16 监理实施细则 supervisio executive EetaileE rules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监理实施细则可参照本标准附录B 编写。2.17 保修期 maintenance perioE从工程移

11、交证书中注明之日起,至有关规定或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保修时限止的时段。2.18 书面形式 Written form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 监理组织及监理人员3.1 监理单位3.1.1 监理单位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应依法签订监理合同。3.1.2 监理单位开展监理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1)不得与所承担监理项目的承建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发生经营性隶属关系,也不得是这些单位的合伙经营者。(2)禁止转让、违法分包监理业务。(3)不得聘用无监理岗位证书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3.1.3 监理单位应依照监理合同约定,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置满足监理工

12、作需要的监理人员,并在监理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派驻到监理工地。人员配置如有变化,应事先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3.1.4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年检,并将年检结果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3.1.5 监理服务范围和服务时间发生变化时,监理合同中有约定的,监理单位和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应按监理合同执行;监理合同无约定的,监理单位应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另行签订监理补充协议,明确相关工作、服务内容和报酬。3.2 监理机构3.2.1 监理单位履行施工阶段的委托监理合同时,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在完成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现场监理工作后可撤离施工现场。3.2.2 现场监

13、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环境等因素确定。3.2.3 监理人员应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必要时可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1)总监理工程师除具备2.0.8条规定的条件外,尚应具有三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特大型和大型项目的总监必须由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或环境地质专业的高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其它项目也必须由具有以上专业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2)副总监理工程师除具备2.0.9条规定的条件外,应由具有二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3)监理工程师除具备2.0.10条规定的条

14、件外,应由具有一年以上同类工程监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4)现场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项目监理工作的需要。3.2.4 监理单位应于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十天内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当总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监理单位应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并书面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当专业监理工程师需要调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3.2.5 监理机构的基本职责与权限应包括下列各项:(1)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选择承建单位、设备和材料供货人。(2)审核承建单位拟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3)核查并签发施工图

15、纸。(4)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5)签发指令、指示、通知、批复等监理文件。(6)监督、检查施工过程及现场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情况。(7)监督、检查工程施工进度。(8)检验施工项目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质量和工程施工质量。(9)处置施工中影响或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10)审核工程计量,签发各类付款证书。(11)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合同实施中的问题。(12)参与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签发工程移交证书;监督、检查工程保修情况,签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3)主持工程承建合同各方之间关系的协调工作。(14)解释工程承建合同文件。(15)监理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与

16、权限。3.3 监理人员3.3.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建设监理,应由监理单位派出有执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实行岗位职务。各级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3.3.2 监理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1)未经许可,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和商务秘密,并应妥善做好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2)除监理工作联系外,不得与承建单位和材料、工程设备供货人有其他业务关系和经济利益关系。(3)不得出卖、出借、转让、涂改、伪造资格证书或岗位证书。3.3.3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负责全面履行监理合同中所约定的监理单位的职责

17、。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 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制定监理机构规章制度,审批监理实施细则;签发监理机构的文件。(2)确定监理机构各部门职责分工及各级监理人员职责权限,协调监理机构内部工作。(3)指导监理工程师开展工作;负责本监理机构中监理人员的工作考核,调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根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调整监理人员。(4)主持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批准。(5)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6)组织或授权监理工程师组织设计交底;签发施工图纸。(7)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或授权监理工程师主持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8)签发

18、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分部工程开工通知、暂停施工通知和复工通知等重要监理文件。(9)组织审核付款申请,签发各类付款证书。(10)主持处理合同违约、变更和索赔等事宜,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11)主持工程承建合同实施中的协调工作,调解合同争议,必要时对工程承建合同条款做出解释。(12)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13)审核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并监督其实施;审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参与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处理工程质量及安全事故。(14)组织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工程项目的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完工验收、合同项目完工验收,参加阶段验收、

19、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15)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16)检查监理日志;组织编写并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组织整理监理合同文件和档案资料。3.3.4 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以下工作授权给副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1)主持编制监理规划,审批监理实施细则。(2)主持审核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人。(3)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4)主持第一次工地会议,签发进场通知、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通知、复工通知。(5)签发各类付款证书。(6)签发变更和索赔的有关文件。(7)要求承建单位撤换不称职或不宜在本工

20、程工作的现场施工人员或技术、管理人员。(8)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保修责任终止证书。(9)签发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和监理工作报告。3.3.5 防治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项目,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能承担一个工程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工作。对于其它项目,如总监理工程师需担任两个合同项目的总监理工程师时,应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并配备副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可通过书面授权副总监理工程师履行除本规范334 规定外的总监理工程师的职责。3.3.6 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总监理工程师所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是所执行监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并对总监理工程师负责。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 参与编制监理规划,

21、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预审承建单位提出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3)预审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4)预审或经授权签发施工图纸。(5)核查进场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6)审批分部工程开工申请报告。(7)协助总监理工程师协调参建各方之间的工作关系。按照职责权限处理施工现场发生的有关问题,签发一般监理文件。(8)检验工程的施工质量,并予以确认或否认。(9)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确认工程计量结果。(10)预审各类付款证书。(11)提出变更、索赔及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方面的初步意见。(12)按照职责权限

22、参与工程的质量评定工作和验收工作。(13)收集、汇总、整理监理资料,参与编写监理月报,填写监理日志。(14)施工中发生重大问题和遇到紧急情况时,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请示。(15)指导、检查监理员的工作。必要时可向总监理工程师建议调换监理员。3.3.7 监理员应按被授予的职责权限开展监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应包括以下各项:(1)核实进场原材料质量检验报告和施工测量成果报告等原始资料。(2)检查承建单位用于工程建设的材料、构配件、工程设备使用情况,并做好现场记录。(3)检查并记录现场施工程序、施工工法等实施过程情况。(4)检查和统计计日工情况;核实工程计量结果。(5)核查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

23、;检查、监督工程现场的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6)检查承建单位的施工日志和试验室记录。(7)核实承建单位质量评定的相关原始记录。3.3.8 当监理人员数量较少时,监理工程师可向下兼职,同时承担监理员的职责,但任何监理人员都不可向上兼职。4 施工监理工作程序、方法和制度4.1基本工作程序4.1.1 签订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范围、内容、目标、服务期限、监理报酬以及职责和权限。4.1.2 依据监理合同,组建现场监理机构,任命总监理工程师,并选派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和其他工作人员。4.1.3 了解并熟悉与本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技术标准,熟悉工程

24、设计文件、工程承建合同文件和监理合同文件。4.1.4 由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编制项目监理规划。4.1.5 组织施工图会审,并进行设计交底。4.1.6 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进行监理工作交底。4.1.7 编制各专业、各项目监理实施细则。4.1.8 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承建单位开工申请报告。4.1.9 实施施工监理工作。主要监理工作流程参照本规范附录C实施。4.1.10 对承建单位提交的各类文件(进度、投资、质量、安全等)及时反馈、回复,并督促承建单位及时整理、归档各类资料。4.1.11 参加验收工作,签发工程移交证书和工程保修责任终止证书。4.1.12 结清监理费用。4.1.13 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有

25、关档案资料、监理工作总结报告。4.1.14 当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并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收回的文件资料和设备时,监理机构应进行移交并办完手续。4.2 主要工作方法4.2.1 现场记录。监理机构应认真、完整记录每日各施工项目和部位的人员、设备和材料、天气、施工环境以及施工中出现的各种情况。4.2.2 发布文件。监理机构采用通知、指示、批复、签认等文件形式进行施工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4.2.3 旁站监理。监理机构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项目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的施工,实施连续性的全过程检查、监督与管理。4.2.4 巡视检验。监理机构对所监理的工程项目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和管理。4.

26、2.5 跟踪检测。在承建单位进行试样检测前,监理机构应对其检测人员、仪器设备以及拟订的检测程序和方法进行审核;在承建单位对试样进行检测时,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确认其程序、方法的有效性以及检测结果的可信性,并对该结果确认。4.2.6 平行检测。监理机构在承建单位对试样自行检测的同时,独立抽样进行的检测,以核验承建单位的检测结果。4.2.7 协调。监理机构对参加工程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以及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进行的调解解决。4.3 主要工作制度4.3.1 技术文件审核、审批制度。根据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承建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开

27、工申请等文件均应通过监理机构核查、审批方可实施。4.3.2 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检验制度。进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明和技术说明书,经承建单位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必须按监理指示在规定时限内运离工地或进行相应处理。4.3.3 工程质量检验制度。承建单位每完成一道工序或一个单元工程,都应经过自检,合格后方可报监理机构进行复核检验。上道工序或上一单元工程未经复核检验或复核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或下一单元工程施工。4.3.4 工程计量付款签证制度。所有申请付款的工程量均应进行计量并经监理机构确认。未经监理机构签证的付款申请,灾害治

28、理发包单位不应支付。4.3.5 会议制度。监理机构应建立会议制度,包括第一次工地会议、监理例会和监理专题会议。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监理工程师(除第一次工地会议外)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应派员参加。各次会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在工程开工令下达前举行,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设计单位、承建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介绍各自驻现场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分工; (2)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宣布对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 (3)灾害治理发包单位介绍工程开工准备情况; (4)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设计情况; (5)承建单位介绍施工准备情况; (6)灾害

29、治理发包单位和总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准备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 (7)总监理工程师介绍监理规划的主要内容; (8)研究确定各方在施工过程中参加工地例会的主要人员,召开工地例会周期、地点及主要议题。 第一次工地会议可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或由总监理工程师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的负责人联合主持。2) 监理例会。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监理例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完事项原因; (2)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提出下一阶段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质量状况,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

30、款支付情况; (5)解决需要协调的有关事项; (6)其他有关事宜。3 )监理专题会议。监理机构应根据需要,主持召开监理专题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涉及施工安全、施工质量、施工方案、施工进度、工程变更、索赔、争议等方面的专门问题。4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编写由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会议纪要,经与会各方代表会签后分发与会各方。4.3.6 施工现场紧急情况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编制处理程序、处理措施等文件。当发生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报告,并指示承建单位立即采取有效紧急措施进行处理。4.3.7 工作报告制度。监理机构应及时向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交监理月报或监理专

31、题报告;在工程验收时,提交监理工作报告;在监理工作结束后,提交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上述报告的内容参照本标准附录E编写。4.3.8 工程验收制度。在承建单位提交验收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对其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技术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标准,参与、组织或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组织工程验收。5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5.1 监理机构的准备工作5.1.1 依据监理合同约定,适时设立现场监理机构,配置专业监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5.1.2 接收、收集并熟悉有关工程建设资料,包括: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合同文件及

32、相关资料等。5.1.3 接收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交通、通讯、试验及办公设施和食宿等生活条件,完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合同约定条件配置场内交通、办公设备;及时配置检验测试设备及测量仪器。5.1.4 熟悉工程合同文件,熟悉工程标准,熟悉合同工期,对合同文件的差错、遗漏、缺陷等问题进行记录,提出处理建议。5.1.5 进行开工前准备情况核查。督促承建单位对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施工图、基准许数据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承建单位完善施工组织、做好施工资源调配、施工准备和编制首批项目开工施工措施计划。5.1.6 根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件和工程条件,完善监理质量体系的组建和质量体系文件的编制报 组织编制监理规

33、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在约定的期限内报送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结合监理项目过程开展情况,对监理规划进行必要的补充与调整。以监理规划为指导,依据合同文件监理表报表式以及监理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性监理文件。 5.1.7 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委托,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5.2 施工准备的监理工作5.2.1开工前应检查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下列施工条件完成情况:(1)首批开工项目施工图纸和文件的供应。(2)测量基准点的移交。(3)施工占地及临时用地的征用和补偿。(4)首次工程预付款的付款。(5)工程承建合同中约定应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道路、供电、供水、通信等条件。5.2.2 检查开工前承建单位的下列施工

34、准备情况:(1)承建单位派驻现场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数量及资格是否与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一致。如有变化,应重新审查并报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认定。(2)承建单位进场施工设备的数量和规格、性能是否符合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要求。(3)检查进场原材料、构配件的质量、规格、性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条款的要求,原材料的储存量是否满足工程开工及随后施工的需要。(4)承建单位试验室具备的条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5)承建单位对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复核情况,并督促承建单位在此基础上完成施工测量控制网的布设及施工区原始地形图的测绘。(6)砂石料系统、混凝土拌和系统以及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风等施工辅助设

35、施的准备。(7)承建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检查承建单位的质量体系建立情况、质量专门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主要作业人员的岗前培训和业务考核情况等。(8)承建单位的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措施、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关键岗位施工人员的资格。(9)承建单位中标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和资金流计划等技术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10)应由承建单位负责提供的设计文件和施工图纸文件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批。(11)按照施工规范要求需要进行的各种施工工艺参数的试验是否完成并提交给监理机构审核。5.2.3 审核承建单位在施工准备完成后递交的项目工程开工申请报告。5.2.4 施工图纸的核查与签发

36、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收到施工图纸后,应在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核查或审批工作,确认后签字、盖章,转发承建单位。(2)监理机构应在与有关各方约定的时间内,主持或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联合主持召开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会议,并由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5.2.5 监理机构应按贵州省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质量验收技术要求或合同约定的其它标准的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征得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后,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6 施工实施阶段的监理工作6.1 开工条件的控制6.1.1 监理机构应严格审查工程开工应具备的各项条件,并审批开工申请。6.1.2 合同项目开工应遵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在工程承

37、建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经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同意后向承建单位发出进场通知,要求承建单位按约定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场进行施工准备。进场通知中应明确合同工期起算日期。(2)监理机构应协助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向承建单位移交施工设施或施工条件,包括施工用地、道路、测量基准点以及供水、供电、通信设施等。(3)承建单位完成开工准备后,应向监理机构提交开工申请。监理机构经检查确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的施工准备满足开工条件后,签发开工令。(4)由于承建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应通知承建单位在约定时间内提交赶工措施报告并说明延误开工原因。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

38、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5)由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原因使工程未能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时间开工的,监理机构在收到承建单位提出的顺延工期的要求后,应立即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和承建单位共同协商补救办法。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由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承担。6.1.3 工程项目划分及单位工程开工申报(1)工程开工申报及施工质量检查,一般按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单元工程四级划分和进行。如工程需要及规程规范另对项目有要求的可进行单项工程及扩大单元划分。(2)单位工程开工前,承建单位应将施工组织设计报送监理机构批准,并根据批准文件向监理机构申请单位工程开工。6.1.4 分部工程开工及单元工程

39、开工(1)分部工程开工。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建单位报送的每一分部工程开工申请,审核承建单位递交的施工措施计划,检查该分部工程的开工条件,确认后签发分部工程开工通知。(2)第一个单元工程在分部工程开工申请获批准后自行开工,但必须满足工程承建合同文件规定和监理细则文件要求;后续单元工程凭监理机构签发的上一单元工程施工质量合格证明方可开工,相关签证作为工程计量及支付申报的依据。(3)凡需要进行地质编录或竣工地形测量的,在开工前,还需要同时完成此方面的签证;6.1.5 混凝土浇筑开仓。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报送的混凝土浇筑开仓报审表进行审核,符合开仓条件后方可签发。6.1.6 单元工程开工签证过程的责任(1

40、)承建单位提交开工申请后,因抽查或联合检验不合格、造成开工延误以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2)监理机构接到承建单位开工申报后,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抽检或组织完成联合检验的,承建单位质检部门可自行完成上述工作,并在认定质量检验合格后签发开工证,报送监理机构确认。6.2工程质量控制6.2.1监理机构应建立和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并在监理工作过程中不断改进和完善。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结合监理质量体系的编制完成质量控制措施的制定,通过对监理工程项目特点、施工条件和影响工程质量因素的分析与预控制措施的研究,提出工程质量管理特点、工程质量控制流程,完善监理细则文件的编制,并在监理过程中

41、贯彻和落实。6.2.2 监理机构应及时对施工图进行审查签发,施工图与招标图有较大出入的,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澄清,施工过程中,根据现场条件,承建单位与监理单位可以提出优化设计建议,提交灾害治理发包单位研究。6.2.3 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组织设计单位进行技术交底。6.2.4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建立和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并监督其贯彻执行。监理机构应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所有施工质量活动及与质量活动相关的人员、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设备、施工工法和施工环境进行监督和控制,按照事前审批、事中监督和事后检验等监理工作环节控制工程质量。6.2.5 监理机构应按有关规定

42、及工程承建合同约定,核查承建单位现场检验设施、人员、技术条件等情况。项目开工前,承建单位应依据承建合同规定完成施工总进度计划安排,结合现场完成申报开工项目的施工措施计划编制并报送监理机构批准,监理机构应应着重审查施工方案、程序和工艺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并在通过审查后督促承建单位落实。6.2.6 施工准备的检查与发布单项工程的开工令(1)监理机构应对以下几方面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必须的生产性试验已经完成,用于施工实施的的各种参数选择已经批准;设计或安装施工图、施工技术与作业规程规范、技术检验标准、施工措施计划等技术交底已进行;施工资源配置已完成;开工所需要的材料、构件、工程设备经检验合格并能满足计

43、划时段连续施工的需要;生产辅助设施就绪;测量布网及其它临时设施能满足开工要求;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施工环境保护和质量保证措施落实。(2)施工准备的检查合格或部分不足、但不影响正常开工且开工后能陆续完善,监理机构应及时签发开工指令。6.2.7 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从事施工、安全、质检、材料等岗位和施工设备操作等需要持证上岗的人员的资格进行验证和认可。对不称职或违章、违规人员,可要求承建单位暂停或禁止其在本工程中工作。6.2.8 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于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建单位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进行检验,并应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2)对

44、于承建单位采购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的交货验收;对于灾害治理发包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建单位参加交货验收。(3)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未经检验,不得使用;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应督促承建单位及时运离工地或做出相应处理。(4)监理机构如对进场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的质量有异议时,可指示承建单位进行重新检验;必要时,监理机构应进行平行检测。(5)监理机构发现承建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进行检验,应及时指示承建单位补做检验;若承建单位未按监理机构的指示进行补验,监理机构可按工程承建合同约定自行或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

45、验,承建单位应为此提供一切方便并承担相应费用。(6)监理机构在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发现承建单位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工程设备时,应指示承建单位立即整改。6.2.9 施工设备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按照工程承建合同约定保证施工设备按计划及时进场,并对进场的施工设备进行评定和认可。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投入使用,并应要求承建单位及时撤换。在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建单位对施工设备及时进行补充、维修、维护,满足施工需要。(2)旧施工设备进入工地前,承建单位应提供该设备的使用和检修记录,以及具有设备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检修合格证,经监理机构认可,方可进场。(3)监理机构

46、若发现承建单位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时,应及时要求承建单位增加或撤换。6.2.10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建单位制定的施工控制网和原始地形图的施测方案,并对承建单位施测过程进行监督,对测量成果进行签认,或参加联合测量,共同签认测量结果。监理机构应对承建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实施的施工放线测量进行抽样复测或与承建单位进行联合测量。6.2.11 监理机构应审批承建单位提交的工艺参数试验方案,对现场试验实施监督,审核试验结果和结论,并监督承建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工法进行施工。6.2.12 监理机构应参加工程设备供货人组织的技术交底会议;监督承建单位按照工程设备供货人提供的安装指导书进行工程设备的安装。监

47、理机构应审核承建单位提交的设备启动程序并监督承建单位进行设备启动与调试工作。6.2.13 工程质量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1)承建单位应首先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自检。未经承建单位自检或自检不合格、自检资料不完善的单元工程(或工序),监理机构有权拒绝检验。(2)监理机构对承建单位经自检合格后报验的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应按有关技术标准和工程承建合同约定的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予签认。(3)监理机构可采用跟踪检测、平行检测方法对承建单位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平行检测的检测数量,混凝土试样不应少于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3 ,重要部位每种标号的混凝土最少取样1 组;土方试样不应少于承建单位检测数量的5 ;重要部位至少取样3 组。跟踪检测的检测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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