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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 (2009)量认(苏)字(Z0228)号 (2009苏)质监验字(1004)号检 验 报 告(2009)机字委类第290 号产品名称: 灯具 委检单位: 扬州市伏特钢杆照明有限公司 生产单位: 扬州兴龙电器有限公司 检验类别: 委 托 检 验 江苏省高邮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江苏省高邮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 验 报 告编号: 共 3页 第 2 页产品名称信号灯规格型号XHD-031商 标受检单位扬州市伏特钢杆照明有限公司检验类别监督检验生产单位扬州市伏特钢杆照明有限公司样品等级合格品抽样地点厂成品区抽样日期2009年5月28日样品数量 检验日期2009年5月28日抽样
2、基数 出厂批号或生产日期样品状态杆高6.5米,厚度8mm,上口径300*250,下口径350*300,支架长11米,厚度6mm,上口径200*100,下口径300*200,完全合格。检验依据Q/SFA01-200、GB1732-79、GB9286-88检验结论样本经检验,所检项目符合标准Q/SFA01-2000、GB1732-79、GB/T6739-96、GB9286-88中规定的要求,本次检验合格。 签发日期:2009年 5 月28日备注批准:张梅 主检:卞秋蓉 校核:刘辰凤 编制:张秋生注 意 事 项一、 对监督检验结果有异议者,请于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复检;对其他类别检验结果有异议的,请于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检验机构提出。二、 抽样委托检验,本检验机构仅对来样负责,检验结果供委托者了解样品品质之用。三、 本检验报告未经本公司检验机构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经同意复制的检验报告应全文复制并经本检验机构加盖公章确认后方有效。四、 按照规定应当退还受检者的检验剩余样品,受检者应当在规定期限内限回。受检者在规定期限内不取回样品,又不提出妥善处理意见的,检验机构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后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江苏省高邮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址:文化宫路2号 邮编:电话: 传真:专心-专注-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