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调入调出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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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农田调入、调出要求1、基本农田调出要求应调出的基本农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基本农田。规划期内己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的基本农田。可调出的基本农田现状基本农田中的非耕地可以调出。低等别、质量较差、田面坡度大于25度、严重沙化不宜农作以及生态脆弱地区水土流失严重的基本农田。因自然灾害、生产建设活动造成严重损毁、污染的难以恢复、不宜农作的基本农田。零星破碎、区位偏僻、不易管理的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调入要求应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措施的耕地,正在改造或己列入改造规划的中、低产田。蔬菜生产基地内的耕地。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优先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区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集中连片耕地、己验收合格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新增的优质耕地等。禁止调入基本农田的耕地地形坡度大于25度或田面坡度大于15度的、易受自然灾害损毁的耕地。规划期内预期开发为耕地的末利用地和水域、预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建设用地、预期调整为耕地的其他农用地等。规划期内己列入生态保护与建设实施项目的退耕还林、还草、还湖(河)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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