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检定员工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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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量检定员工作标准计量检定员工作标准计量检定员工作标准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计量检定员的职责与权限,工作内容与要求,以及检查与考核办法。本标准适用于计量检定员。2引用标准QB/LMZ03.0206管理人员通用工作标准。3职责与权限3.1职责3.1.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法令、法规,制定本单位计量管理制度,并监督监察执行情况。3.1.2负责计量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解决计量检定维修中出现的问题。3.1.3负责本单位计量器具的检定、修理和技术更新,及时向科长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广计量工作的先进经验。3.1.4严格按照检定规程或要求检定计量器具,加强对标准计量器的维护。3.2权限3.

2、2.1有权处理计量方面的纠纷和事故。3.2.2有权禁止不合格计量器具的继续使用。4工作内容与要求4.1通用部分执行QB/LMZ03.02标准4.2专用部分4.2.1掌握本单位计量器具的概况。4.2.2健全本单位各种计量器具及各种仪表台帐(台帐包括:器具及仪表名称,规格及精度、产地、进单位时间、出厂编号、安装地点、本单位内编号等)。4.2.3每年进行一次清单,达到帐、物、卡相符。4.2.4掌握计量器具和仪表的分布及配备率,按实际需要提出购置计量器具及仪表计划。4.2.5掌握各种计量器具和仪表的使用情况,按照周期检定计划,编制周期检定日程表。计划和日程表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5检查与考核5

3、.1计量检定员的工作由科长进行检查。5.2对计量检定员工作的考核,要按照本标准内容及经济责任制进行。附加说明:本标准由科技处负责起草。扩展阅读: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工作标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工作标准结果公示办理状态在线办理表格下载办事指南受理地址咨询电话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至北京市质量北京市朝阳区育57520234/5/6/7/8/912:00下午13:30至技术监督局慧南路3号17:30更多受理机构受理机构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办理的依据、许可条件、申请要求、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业务流程、业务文件和记录以及相关流程。本标准适用于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事项

4、的申请、受理、决定、送达、归档、增项、复核、变更及补领证书的办理。本事项由市局实施。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202*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5号发布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1991年8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3许可条件3.1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3.2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3.3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3.4

5、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3.5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4申请要求4.1申请人资格a)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b)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c)计量基础和法规知识、计量专业理论知识、实际操作三项考核均合格。4.2申请人责任a)申请人应理解掌握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和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在网站上可浏览或下载。b)申请人在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网上填报申请书申请书及相关附表,用A

6、4复印纸打印;相关人员签字用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清晰;加盖公章;填报时应仔细阅读申请书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c)申请人应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

7、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d)申请人应按照本工作标准4.3条款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e)申请人应积极配合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按要求补齐补正材料;按照行政机关告知的评审期限完成接受评审的准备工作;在接到受理人的取证通知后,按照取证时限及时取证。4.3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3.1新办(见表4.3.1)4.3.2增项(见表4.3.2)4.3.3复核(见表4.3.3)4.3.4变更4.3.4.1单位名称变更(见表4.3.4)4.3.4.2单位变更(见表4.3.5)4.3.5补领证书(见表4.3.6)表4.3.1新办序号申请材料数量形式要求

8、(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1计量检定员申请表1原件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至少年;(4)本项目工作经历至少6个月2计量检定员基础知识成1原件(1)有北京计量协会培训中心章绩表(或培训合格证书)总评分表1本人学历证明1序号本人身份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11(两者均为北京计量协会出具)(1)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项目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二项考核合格;原件(2)应有至少两位主考人的签字,并加盖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技术考核专用章。申请人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中专复印件(同(含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同时应时交验原

9、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备验(原件当场件)归还)。复印件(复印正反面,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原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申请材料表4.3.2增项数量形式1计量检定员申请表12计量检定员证13总评分表1本人身份证序号申请材料1要求(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原件(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原件证件应在有效期内。(1)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项目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二项考核合格;原件(2)应有至少两位主考人的签字并加盖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技术考核专用章。复印件(复印正反面,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计量检定员申

10、请表2计量检定员证表4.3.3复查换证数量形式要求(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1原件(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1原件计量检定员证应在有效期内,所申总评分表1本人身份证1报项目应在有效期内。(1)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合格;原件(2)应有至少两位主考人的签字,并加盖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技术考核专用章。复印件(复印正反面,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表4.3.4.1单位名称变更序号申请材料数量形式要求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11原件(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

11、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2计量检定员证1原件计量检定员证应在有效期内。负责注册的政府行政主复印件(同管部门变更名称的批文1时交验原名称变更必须提交或证明件)复印件(复印正反面,本人身份证1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表4.3.4.2单位变更序号申请材料数量形式要求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新单位公章;11原件(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计量检定员证1原件计量检定员证应在有效期内。复印件(复印正反面,本人身份证1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提交社保部门

12、出具的该单位人员的人事或劳资关系41原件正式人员、合同制人员已缴纳社保证明基金的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表4.3.5补领证书序号申请材料数量形式要求(1)申请表应从网上填报并打印加盖单位公章;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11原件(2)申请表的填写符合填写要求表和示范文本要求,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1)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可辨认残件;原计量检定员证残件或(2)证书丢失的,应当提交在北1原件丢失声明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丢失声明或原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复印正反面,本人身份证1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1原件一寸

13、近期免冠照片。4.4行政许可收费本项行政许可不收费5受理工作程序和要求5.1受理人审核要求5.1.1新办(见表5.1.1)5.1.2增项(见表5.1.2)5.1.3复查换证(见表5.1.3)5.1.4变更5.1.4.1单位名称变更(见表5.1.4)5.1.4.2单位变更(见表5.1.5)5.1.5证书补证(见表5.1.6)表5.1.1新办序号申请材料数量形式要求(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1计量检定员申请表1原件(3)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4)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至少年;(5)本项目工作经历至少6个月(6)申请表中的规程

14、与总评分表2计量检定员基础知识成绩表(或培训合格证书)1总评分表1本人学历证明1序号本人身份证本人一寸免冠照片11中的一致,如不同,已总评表为准。(1)有北京计量协会培训中心章。原件(两者均为北京计量协会出具)(1)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项目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二项考核合格;(2)应有至少两位主考人的签字,原件并加盖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技术考核专用章。申请人提供本人真实有效的中专复印件(同(含高中)以上学历证明,同时应时交验原提供学历证明原件备验(原件当场件)归还)。复印件(复印正反面,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原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申请材料1计量检定员申请表2本人计量检定员证总评分

15、表序号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表5.1.2增项数量形式要求(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1原件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4)申请表中的规程与总评分表中的一致,如不同,已总评表为准1原件应在有效期内。(1)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项目知识、实际操作技能二项考核合格;1原件(2)应有至少两位主考人的签字并加盖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技术考核专用章。复印件(复印正反面,1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表5.1.3复查换证申请材料数量形式要求计量检定员申请表1原件(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2本人计量检定员证1总评分表1本人身

16、份证1上一致的申报号。(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4)申请表中的规程与总评分表中的一致,如不同,已总评表为准。计量检定员证应在有效期内,所申原件报项目应在有效期内。(1)专业基础知识和专业项目知识考核合格;原件(2)应有至少两位主考人的签字,并加盖北京市计量检测科学研究院技术考核专用章。复印件(复印正反面,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表5.1.4.1单位名称变更序号申请材料数量形式要求(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1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1原件(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所在单位同意

17、并加盖公章。2本人计量检定员证1原件计量检定员证应在有效期内。负责注册的政府行政主复印件(同管部门变更名称的批文1时交验原名称变更必须提交或证明件)复印件(复印正反面,本人身份证1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表5.1.4.2单位变更序号申请材料数量形式要求(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1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1原件(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本人计量检定员证1原件计量检定员证应在有效期内。本人身份证14人员的人事或劳资关系证明1复印件(复印正反面,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1)提交社保部门出具的该

18、单位正式人员、合同制人员已缴纳社保原件基金的证明或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表5.1.5补领证书序号申请材料数量形式要求(1)申请表每页右上角均有与网上一致的申报号;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11原件(2)申请表的内容填写完整,不表涉及的项目填写“无”;(3)所在单位同意并加盖公章。(1)许可证书损毁的,提供损毁证书的残件;原计量检定员证残件或(2)证书丢失的,应当提交在北1原件丢失声明京市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表的丢失声明或原单位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复印正反面,本人身份证1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1原件一寸近期免冠照片。5.2受理结果5.2.1申请

19、材料符合5.1要求的种类、数量、内容和格式的,受理人出具受理决定书。5.2.2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我局职权范围的申请事项,受理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5.2.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5.2.4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补正材料告知书一式二份并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5.3工作时限:即时6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6.1新办6.1.1决定6.1.1.1提出办理意见6.1.1.1.1办理人根据主体资格、考核成绩、程序要求、工作时限对照许可条件提出办理意见。a)准予许可或部分准予许可;b)不予许可(注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6.1.1.1.2工作时限:10个工作

20、日。6.1.1.2审核6.1.1.2.1审核人审核办理人提出的办理意见,具体审核内容包括:a)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要求;b)对申请人是否满足许可条件判断的正确性。6.1.1.2.2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6.1.1.3审批a)审批人审批审核人的审核意见。b)工作时限:2个工作日。6.1.1.4出具许可决定a)办理人制作行政许可决定、计量检定员证。b)办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计量检定员证交受理人。6.1.1.5工作时限:5个工作日。6.1.2送达6.1.2.1受理人将行政许可决定、计量检定员证送达申请人,并取得送达回证。6.1.2.2受理人将送达回证送交办理人。6.1.2.3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6.

21、1.3归档6.1.3.1应归档材料包括:a)行政许可受理决定;b)行政许可决定书;c)送达回证;d)计量检定员申请表或计量检定员单位(名称)申请表;e)计量检定员考核成绩单;f)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6.1.3.2工作时限:自收到受理人送交的送达回证后30个工作日。6.2增项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新办。6.3复查换证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新办。6.4单位名称变更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新办。6.5单位变更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新办。6.6补领证书办理工作程序和要求同新办。7业务流程JL-XK-06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见附录A)8业务文件和记录8.1计量检定员申请表8.2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8.3行政许可补领

22、证书申请表8.4计量检定员申请表填写要求及示范文本8.5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单位变更)示范文本8.6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单位名称变更)示范文本8.7行政许可补领证书申请表示范文本8.8计量检定员证9相关流程见附录B.1见附录B.2见附录B.3见附录B.4见附录B.5见附录B.6见附录B.附录:法律、法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23、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第六

24、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申请书;(二)考核合格证明。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

25、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第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

26、量检定活动;(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六条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四)变造、倒卖、

27、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八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第二十条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

28、。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第二

29、十四条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规则【大中小】打印】【关闭】【一、为做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工作,保证计量检定员考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二、计量检定人员的考核和复查考核必须执行本规则。三、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考核。被授权单位执行授权任务的计量

30、检定人员,由授权单位组织考核。根据特殊需要,也可在授权单位监督下委托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由其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四、计量检定人员考核内容(一)计量理论知识1.计量基础知识:计量概论,法定计量单位和误差理论及数据处理。2.计量专业知识:专业基础知识;专业项目知识;相应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的原理和使用维护;专业项目常用误差理论等知识。3.计量技术法规: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计量检定规程和检定、测试技术规范。4.法律知识: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1.相应计量器具全过程检定操作;2.检定结果处理;3.出具检定证书、标注检定印。五、计量检定人员理论考核

31、试题必须从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的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统一试题集中选定。具体组卷由组织考核的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审定的计算机组题软件进行。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统一试题集尚未列入项目的理论考核,由组织考核的单位负责命题。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命题,报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其他主管部门的考核命题,报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六、计量理论知识考核的阅卷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由组织考核单位聘任的主考人员承担。每项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的主考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七、主考人员应具备以下业务条件。(一)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二)熟悉计量法律、法规、规章;(三)较

32、全面地掌握计量基础知识、有关计量专业知识和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四)依法取得相应项目计量检定证件,从事计量检定工作3年以上。八、计量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两项理论考核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分别按百分制评分,60分及格。两项理论考核和计量检定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有一项不及格,即为不合格。九、经考核合格的人员,由组织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检定员证”。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的主管部门,每5年要对所属和授权单位设置的计量检定员进行一次复查考核,复查考核面不低于30%。复查考核不及格的,限期补考,补考仍不及格的,注销其计量检定员证。十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主管部门要对所

33、属单位计量检定员登记造册,并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十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和其他单位主管部门要及时注销所属单位调离计量检定岗位和离休、退休人员的计量检定员证,并在每年年底前将所属单位新增和注销的计量检定员名单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十三、研制计量标准的主要技术人员;计量检定规程的主要起草人员;为国家技术监督局举办或认可的计量检定、测试培训班编写讲义或授课的人员,以及全国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统一试题集各专业的主编审,若需从事相应项目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可以免考。免考须由本人填写免考申请表,经组织考核单位核准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的,由组织考核单位发证。十四、经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按

34、规定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人员理论考核合格证的计量专业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计量检定考核时,可免考计量基础知识和相应项目的计量专业知识。十五、应考者必须遵守考场纪律,有做弊行为的以不及格论处。组织和承担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营私舞弊、违法失职、泄漏考卷试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十六、与本规则配套使用的计量检定人员考核申请表、计量检定人员登记卡、克考申请表、考核评分表的样式由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定。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大中小】【打印】【关闭】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保证量值传递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

35、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计量检定人员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级及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检定人员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第五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当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二)连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三)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

36、业知识;(四)熟练掌握所从事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等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五)经有关组织机构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要求考核合格。第六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格申请书;(二)考核合格证明。第七条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主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作出核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计量检定员证;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应

37、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计量检定员从事新的检定项目,应当另行申请新增项目考核和许可。第十条计量检定员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核换证申请。原颁发计量检定员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换证。第十一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申请和核准等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前款规定的档案保存期限为自作出核准决定之日起7年。第十二条具备相应条件,并按规定要求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的,可以从事计量检定活动。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依照注册计量师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第

38、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第十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二)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相关技术文件;(三)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第十五条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依照有关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二)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有关技术资料的真实完整;(三)正确保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标准,使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四)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的与计量检定有关的任务;(五)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六条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篡改数据

39、、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二)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三)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四)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第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档案,并将计量检定人员有关情况逐级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第十八条计量检定人员出具的计量检定数据,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施计量监督等,具有法律效力。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计量检定人员违反计量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第二十条未取得

40、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是指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授权的其他技术机构。本办法所称计量检定活动,是指法律规定的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活动。第二十四条计量检定员资格申请书、考核合格证明和计量检定员证的式样以及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2*年5月1日起施行。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公布的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 22 页 共 22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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