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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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实习个人总结政法学院公共事业管理0801李洁202*09030115202*年5月23日6月17日,我参加了学校组织的为期一个月的校外实习,实习时间共四周,实际工作日只有短短的19天,虽然时间看似很短暂,但它所留下的意义很甚远:它不仅仅是一次对所学知识的真实合理利用,更是对所学知识在实际中的升华!首先,公共事业管理这个专业由于其自身的特殊性,实习起来也很特殊,因为这个专业本身就带有很强的政治色彩,并且学习内容很宽泛,纯理论的东西很多,学习起来很空洞,并且在日常生活中也得不但实际应用,通过这次实习,特别是在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这个对口单

2、位实习,真的能明显感觉到自己学习的专业理论是实实在在的,也是能达到切实运用的。其次,郑州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是市级公共事业单位,它是一个完全意义上的政治上的公共部门,不仅仅是因为它是有国家统一编制工作人员,统一发放工资及福利,更是因为,市政工程管理处这个单位是切切实实的为人民服务的公共事业单位,它主要负责郑州市西四环,南四环(原来是西三环,南三环以内,随着城市不断发展,所管范围也不断增大)以内所有的道路,雨水,污水,桥梁,立交等等所有工程,包括这些工程的承办单位申请,工程建设资料的审核及保管,原材料,竣工文件,质检文件等等都归本单位负责,工作量大这是很明显的,不过在某种程度上也该我们带来了好处,让

3、我们得以在此实习。就这样我们的校外实习生活拉开了序幕下面就具体讲述一下实习生活中的点滴:我们同行的一共十个人,其中有六个男孩(因为侦查科要时不时的往外跑,需要身强力壮的男孩)被分到了侦察大队,一个女孩分到了立刻办,我跟另外一个男孩一个女孩一起被分到了档案科,顾名思义,就是管理档案的工作,听起来相当简单,说实话,刚开始心里很不平衡,管档案这种工作,一个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的工作让我来干一个月,那我实习还有什么意义呢?我能学到点什么呢?在这种工作心态下,我感到非常不乐意,难道我就是一免费劳动力?工作刚开始,档案科老师先给我们讲了具体的工作内容,她讲得非常认真仔细,还做了示范,即使是这么简单的工作,她

4、的工作态度是多么的端正,而我的呢?我的心被震撼了一下,特别是她说到她是从18岁进的档案科今年已经49了,在里头整整呆了31年!31年,能在一个岗位待31年这需要的是多大的勇气和耐力,而我才刚刚来,我有什么心里过不去的跟她一比,算得了什么呀!于是我开始试着调整自己的心态,“态度决定一切”你态度不端正怎么会有收获呢?我就强迫自己什么都不想,就好好的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给档案编号,登记,标号,归类,再放回档案架,这工作会干的人会有很多,但我相信能干好的人就不一定有那么多了,能一直在这干的人就会更少了,特别是能遇到一个干了30多年的那简直就是太不容易了,因此我决定好好做自己的工作,好好向老师学习!这心

5、态一变,还觉得这工作还可以嘛,这样的实习生活也挺不错的嘛,一方面这个工作很轻松,在体力上很满意,另一方面,老师对我们特好,时不时的给我们端茶送水了,来看看我们让我们多休息会了,还给我们带好多好吃的,这在精神上也感到很满意。总之令我高兴的是,我自己的心态调整过来了,能有一个积极的态度对待这次的实习了,并且也能从中学到东西了,从这件小事我学到了“坚持就是胜利!”在一个工作岗位上坚持这么久,无论哪个人听到后都会顿时肃然起敬的,这需要的不仅仅只是对工作的热爱更需要的是对到工作的一个端正的态度和心理定位!积极的工作态度会更好的促进我高效率的完成工作,而消极的不仅做不好工作,还给自己弄得也是心情郁闷的,所

6、以即使遇到自己不愿意或是不喜欢的事时,如果它是你必须干的,就好好做做自己的思想工作,摆正态度,好好把它干好,并坚持到底!总之得出的结论就是:找准位置,端正态度,坚持到底!这不仅仅对我现在管用,我觉得它会让我受益匪浅!在实习过程中,我也会见到忙的一直加班加点的人,也能看见闲的看报喝茶的人,以前老以为吃国家饭的人都是进了保险箱的人,固定的高工资,优厚的福利待遇,过着非常有保障的生活,不仅仅是现在有保障,即使退休了也不会有什么负担,因为国家是其坚强后盾,在市政工程管理处待了一个月的时间,我发现自律强的人还是有很多的,绝对不是大家眼中的公务员天天都是喝个茶了,聊个天了,上下班随意,干不干活待议的状态,

7、他们天天不是开车出去巡查,就是开会总结问题,不是埋案苦写材料,就是集体讨论解决方案,这样的敬业精神,这样的工作状态,怎么能被人忽略?这才是他们真是的工作状态!勤勤恳恳,兢兢业业,认认真真。由于市政工程管理处它本身的工作对象就是针对自然天气带来的雨水了污水了等问题,它的工作时间也与此相关,特别是雨季来临时,他们更是忙禄,据说还有一次加班了三天三夜,在大雨中穿着雨衣,即使已经完全湿透,搬着石头,即使已经身心俱疲,清理淤水,即使还不会影响整个路况,就是这样的人默默地为我们的幸福生活奉献着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敬业,学实习单位老师的讲话,在这行干呀,纯粹就是一良心活,你干多干少工资都给你发,你干好干坏,福

8、利都照有,这是多么朴实的一句话,又是多么的真实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也要有强烈的职业道德和自我约束力,做到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位尽其职,甚至位超其职,总之就是克服一切困难把自己的工作干好!在天天重复的生活里,人呆时间长了就很容易产生厌烦情绪,特别是我们这些年轻气盛又特别青春有活力的年轻人,又遇到了炎热高温的天气,免不了有一些浮躁现象,并且我们又极易放纵自我,不想干就不干,效率明显降低,老师也意识到了,她就告诉我们,热了就别干了,注意身体,别累坏了自己,还给我们聊天,说了很多很实用的东西,交代我们好好学习,知识是进步的阶梯,一直学习就能一直进步,社会现在虽不注重文凭但还是尊重知识的,所以还是多学习的

9、好!现在好多学生都只注重能力的培养而忽视了知识的积累,这是严重的偏差,知识是基础,能力和知识都强才算是真强,所以无论什么时候都不能忘了不断学习知识,活到老学到老!另外一个问题就是说要保持身体健康,在学生时代时间充裕,有充足的时间去锻炼身体,一旦工作,承受的来自各方面的事物就多了,不得不把原有的固定时间分割成好多块,每一块的时间就少了,可身体承担的负担却重了,年轻时没啥加班无所谓,可年龄一大,各种毛病就出来了,到时候后悔也来不及呀!因此现在必须得重视多锻炼身体!老师简短朴素的话语,真的是语重心长,也表现出了对下一代的关心和爱护,也是人生经验的传递,是呀,作为一个学生,本职工作就是学习,学好习,大

10、学的学习任务比高中要轻松得多了,可能像高中那样认真学习的人缺少了,更多的学生越来越不重视学习了,但以后肯定会后悔的!虽然今年已经大三了,但还有半年的时间可以用来好好学习,必需得好好把握,多学习,多锻炼身体,做好最简单最本职的工作,为以后打下坚实的基础!短短的一个月就这样无声无息的走了,但它走的不平凡,时间虽短,但我们有收获,不仅仅是所学知识的扩展,更是社会经验的丰富。我从中不仅学到了简单的档案管理方法模式,也学到了坚持到底,敬职敬责的人生经验,我不仅学到了默默的奉献的伟大,也学到了可以在平凡的岗位上做出不平凡的事的真切含义!实习生活虽然结束了,但它不是终点而是新阶段的起点,我会在此基础上,更加

11、努力地去为以后蓄积力量,以更好的展现出自我!特别的生活简单的日程丰富的收获快乐的回忆难忘的实习扩展阅读: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202*年修正)(1990年12月28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1年6月20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3月13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25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年6月22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年12月2日河南

12、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郑州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效益,更好地为城市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下列设施:(一)城市道路设施,包括城市道路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车行道、人行道、路肩、路坡、路边沟、街头空地和广场、公共停车场等设施及其附属构筑物;(二)城市桥涵设施,包括河道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地下人行通道及其附属构筑物;(三)城市排水设施,包括公用的排水管道、明沟、暗渠、进水井、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及

13、其附属建筑物、构筑物;(四)城市防洪设施,包括河道、泄洪道、明渠、堤岸、河坝、闸门以及堤防安全保护范围内的附属设施;(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包括公共道路、广场、桥涵、河道、公共绿地等处的路灯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本市市辖各区范围内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工作。各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管理所管辖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市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各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市政工程设施的管理和养护、维修。其他有关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与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合理布局,

14、配套建设。第六条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应当贯彻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保持市政工程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和正常运转。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市政工程设施,由相关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日常管理和组织养护、维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资建设的市政工程设施,由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管理、养护和维修。第二章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七条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的养护维修,保持路面平整、设施完好,提高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第八条新建、扩建、翻修城市道路应当与城市各种设施建设统筹安排,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及亭、棚

15、、台、箱、井等设施的,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并须经市、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事前批准。第九条禁止在铺装路面上焚烧物品、拌和、存放砂浆、石灰、混凝土,禁止擅自移动、掘动道路设施及其他损害道路设施的行为。第十条履带式、铁轮式车辆和超过道路限定荷载的机动车需要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应当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路线通行。第十一条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经批准后,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缴纳道路占用费。收取的道路占用费用于城市道路设施的养护

16、维修。禁止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商品交易市场。占用城市道路作为商品交易市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清退,恢复城市道路功能。损坏道路设施的,应当限期修复,并经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验收。第十二条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建设停车场;但在不影响道路设施完好和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施划停车泊位。施划停车泊位禁止占用盲道。第十三条下列范围批准临时占用须严格控制:(一)车行道;(二)主、次干道的人行道和其他宽度不足三米的人行道;(三)广场、主次干道交叉口和铁路道口周围各五十米范围内;(四)公交车站周围十米范围内;(五)消防栓、测量标志、进水井、检查井、路灯线杆

17、以及闸阀设施周围三米范围内。第十四条因施工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封闭围挡和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工程完工后及时拆除清理。第十五条掘动城市道路实行计划管理。因工程建设需要掘动城市道路的,掘动单位应当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掘动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定向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缴纳掘动修复费,并在限定期限内掘动。第十六条地下设施出现突发故障需要掘动道路进行抢修的,掘动单位应当在开挖抢修的同时,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理道路掘动手续,在限

18、定时间内抢修完毕。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确需掘动的,须经市或者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增缴五至十倍掘动修复费。第十八条每年十一月中旬至第二年三月中旬和法定节日、全市性重大活动的前十五日、后五日内,不准掘动道路。第十九条掘动道路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能采取顶管过路的采取顶管施工;(二)动工前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验线,竣工后报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三)在限定的时间内施工和完工,并在施工现场的公示牌上标明工期和施工单位;(四)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五)在指定的地点弃土、堆放材料;(

19、六)在不能断行的路段设置临时通行设施;(七)施工中遇到管线冲突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后再行施工;(八)分层夯实回填土,不得混入垃圾、泥浆及其他杂物;(九)施工结束后,及时清运所积存垃圾、余土、废旧料、多余材料等,清除道路上的障碍,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条掘动道路施工结束后,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修复路面,并保证工程质量。第三章城市桥涵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经常观测、检查城市桥涵的内部结构变化情况,随时记录,积累资料,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桥涵安全。第二十二条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在桥涵设置限载、限高、限速标志。机动车辆通过桥涵,应当遵守标志牌的规定。超过桥梁限

20、定荷载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定的时间和速度通过。第二十三条禁止擅自在城市桥涵设施上挖孔打眼、装管布线、装置有碍桥涵正常使用的设施。借用桥涵架设各种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二十四条禁止在城市桥涵设施及保护范围内修建影响桥涵功能与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及从事爆破、挖坑取土等有碍桥涵安全的作业。第四章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第二十五条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维护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保持管渠畅通和设施的正常运行。第二十六条在城市排水设施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破坏、堵塞或者擅自移动、占压排水

21、设施;(二)排放腐蚀性物质、剧毒物质、易燃、易爆性物质和有害气体;(三)倾倒垃圾、粪便、废渣、施工废料和排放灰浆及其他杂物;(四)种植农作物或者挖坑取土;(五)修建影响排水设施功能发挥和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城市排水设施不受损坏。拟建地下管线可能影响已建成的排水设施的,按照后建让先建、压力管让无压管的原则,由建设单位与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会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其他地下管线穿通排水管道、检查井和雨水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确需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的,迁建或改建方案应报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迁建或改建工程完工,经市市

22、政工程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拆除原有城市排水设施。迁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十九条排水用户的排水管道应当实行雨污分流,现有未实行雨污分流的排水管道,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和雨水的户管需要连接城市排水设施的,应报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排水许可证。第三十条排水用户应当按照市政排水设施技术要求修建户管。未经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加压排放,不得将污水管道与雨水管道相接。第三十一条管道排水用户排放污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城市排水管道排放水质标准,超过排放标准的,应当征得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并定期向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报送水质化验资料。经市

23、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超标排放污水的,由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发给临时排水许可证,临时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两年。排水用户必须在临时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治理。第三十二条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检测排水用户排放的污水水质,建立污水水质档案。第三十三条因突发事件排放、泄露有毒有害污水的排水用户,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者减少危害,并报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同时报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第三十四条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者遇到险情需要断水抢修时,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通知用户。排水用户应当采取措施,配合抢修。第三十五条向城市排水设施内排放污水的用户,应当按规定向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

24、排水设施使用费用于排水设施的养护维修。已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排水用户,不再缴纳排水设施使用费。第五章城市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六条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市防洪河道的清障、清淤和防洪设施的检查、维修工作,保证河道流水畅通和防洪设施完好。第三十七条禁止向河道内倾倒垃圾、废渣,禁止擅自在河道内设栏筑坝,禁止漂洗有毒有害物品和冲洗砂石物料。向河道内排放污水应遵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在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挖坑取土、开荒种地、擅自堆放物料、违法施工和建筑等有碍河堤安全和功能的行为。第三十九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占用、挖掘河道、堤岸的,应当报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

25、四十条河道及其保护区内的防洪设施、公用设施及其他构筑物,不得擅自拆卸、移动和损坏。第四十一条在河道堤岸上存放的抢险防汛物资,禁止擅自动用、转让和损坏。第四十二条全市所有单位和个人均有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沿河单位和居民应当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好城市防洪设施。第六章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第四十三条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养护维修,及时组织排除故障,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发挥功能。供电部门应当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正常供电。第四十四条禁止损坏、擅自拆卸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禁止在路灯杆周围三米以内挖坑取土、堆放物料、违法建筑及从事其他有碍道路照明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四十五条禁止擅自接用路灯电

26、源线路和占用路灯线杆。确需接用路灯电源线路或者占用路灯线杆的,应当经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同意。第四十六条拟建悬空线路与已建的路灯专用线路交叉跨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保持安全距离。确需升降路灯专用线路、动迁路灯线杆及其他设施的,应当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四十七条单位自筹资金架设公用路灯线路,应报供电部门和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批准。建成后,由城市路灯专用电源供电,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第四十八条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事故造成路灯设施损坏的,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抢修,恢复照明,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需要分清责任的,在故障排除后由市市政工程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27、。第七章管理与监督第四十九条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宣传、贯彻市政工程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二)组织养护维修市政工程设施并使其发挥正常功能;(三)及时组织排除市政工程设施故障;(四)保护单位和公民使用市政工程设施的合法权益;(五)提供有关市政工程设施方面的咨询服务。第五十条市、区市政工程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依照本条例规定管理市政工程设施;(二)检查市政工程设施的使用情况;(三)参与制定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的专业规划和新建、扩建、改建计划;(四)对使用市政工程设施发生的争议进行协调、处理;(五)在建工程严重影响市政工程设施发挥正常功能的,责成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28、;(六)参与市政工程设施设计图纸的审查;(七)参与市政工程设施和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工程的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八)参与处理涉及市政工程设施的突发性事故。第五十一条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检查制度,明确责任地段和责任人员,加强对市政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发现窨井盖缺失、损坏的,市政工程管理机构或有关产权单位应当立即到场,设置警示标志,并在当日内修复。第五十二条市政工程管理执法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检查者出示检查证件,被检查者应当主动配合,如实提供情况。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揭发的权利。对检举、揭发有功者,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给予表彰、

29、奖励。对检举、揭发的违法行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查处。第五十四条市政工程管理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或其委托的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总额不得超过二万元;(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四)、(八)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妨碍桥涵正常使用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危害桥

30、涵安全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六)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影响城市防洪设施功能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七)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八)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或掘动道路的,责令向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机构补缴道路占用费或掘动修复费,并处以

31、二万元以下罚款;(九)履带式、铁轮式车辆和超过道路限定荷载的机动车未经同意在铺装路面上行驶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六条未取得排水许可证擅自向市政排水设施排放污水或超标排放污水的,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排水或采取必要措施制止排水,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市政工程设施损坏的或者影响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施工作业的,除给予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外,还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第五十八条在市政工程设施范围内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在限期内不自行拆除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强行拆除;擅自堆放物资影响市政工程设施运行和养护,在限期内不

32、清运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强行运出;对正在实施损坏市政工程设施的行为,拒不执行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的决定时,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暂扣、查封继续从事违法行为的工具、机具。强行拆除、强行运出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五十九条因市政工程管理机构的责任,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市政工程管理机构应负责赔偿;对直接责任人或者负责人可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市政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一条本市各县(市)城区、建制镇、工矿区、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可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 18 页 共 18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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