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ius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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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命中,不断地有人离开或进入。于是,看见的,看不见的;记住的,遗忘了。生命中,不断地有得到和失落。于是,看不见的,看见了;遗忘的,记住了。然而,看不见的,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记住的,是不是永远不会消失?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青开管发200633号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招商项目引进建设服务工作流程暂行规定的通 知各街道办事处,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招商项目引进建设服务工作流程暂行规定已经管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四月

2、十七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招商项目引进建设服务工作流程暂行规定为建立高效的投资服务促进体系,按照“理顺流程手续,明确办事程序,承诺办事期限,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进一步整合优化投资服务工作流程,规范行政办事行为,特制定此规定。一、投资服务工作制度(一)服务承诺制。按照“提高效能、精简手续”的原则,规范办理时限,实行公开承诺。由区监察局负责统一印制项目引进建设流程工作手册,明确办事程序和政务承诺时限,明确责任人服务职责和权限。(二)专办员制度。按照“程序规范化、职责明确化”的原则,实行委派书制度和签约服务制度,由管委(区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制定“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投资项

3、目合作服务委派书”,各招商单位按项目向投资单位委派专办员,明确专办员从项目洽谈到建设直至投产后的全程服务职责和权限。二、项目引进设立期工作流程和办理期限项目设立期是指项目评价立项到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阶段,实行专办员代办制,具体由各招商单位负责。(一)项目评价和选地意向项目洽谈明确投资意向后,按照关于建立招商项目评价工作机制的试行意见(青开管发200546号)规定办理。通过评价的项目,由区国土资源局提出选址意向。(二)项目名称登记由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名称预先核准手续。(三)设立、核准或备案批复权限内外资项目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公司设立批复,权限外项目依据商

4、务部的办理时限为准。权限内内资项目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批复。(四)企业赋码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黄岛分局负责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企业赋码手续。(五)领取批准证书由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正式批准证书。(六)环评和卫生许可由市环保局黄岛分局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对项目环境影响登记手续提出意见;由区卫生局对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食品生产加工经营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七)工商注册由市工商局开发区分局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发放营业执照。(八)对接项目建设期服务事项工商注册登记结束后,由专办员陪同项目单位到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对接项目建设期的服务事项。

5、同时,招商单位继续为项目单位代为办理外事备案、刻章、企业代码、税务登记、外汇管理登记、银行开户、财政登记、海关备案等手续。三、项目建设期工作流程和办理期限(一)项目建设办事流程自项目评价通过后,从土地预选址、土地(海域)征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批、消防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直至工程竣工验收。1.土地预选址和土地预审。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办理项目用地预选址意见书(有效期2个月)和土地预审意见书,区国土资源局应在招商项目单位对选址方案无异议并经管委(区政府)同意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对于通过项目评价后选中同一地块、条件相当的多个项目,承诺开工日期相对较早的项目优先获得土地使用权。对危险化学品生产

6、、储存及含有储存的经营项目,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参与选址定点论证。2.核发项目选址意见书。由市规划局黄岛分局负责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上述手续。3.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由区国土资源局依法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按法定期限办理完毕。4.海域使用审批。涉及海域使用项目,由区海洋与渔业局在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海域使用权批准手续。需报上级部门办理的,按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5.设计方案审批。由市规划局黄岛分局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将设计方案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给项目单位。6.施工图审查。按职责分别由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区城市建设

7、局和区消防大队负责进行图纸审查,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批准;区城市建设局对一类工程在10个工作日内,对其他一般工程项目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待区规划部门对该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予以批准(发放工程请照单或规划许可证)和施工图设计修改合格后,予以批准。对一般工程项目区消防大队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批准。需报上级部门办理的,也由各部门负责按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办理。7.规划许可证发放。由市规划局黄岛分局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发放规划许可证。8.工程招投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不招标的,区城市建设局应根据项目单位要求即

8、时办理核准手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招标的,区城市建设局和区监察局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批准手续。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从发出招标文件到招标结束的时限为20日。9.开工建设。由区城市建设局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施工许可证;市规划局黄岛分局在接到施工单位验线申请后,应在当日给予验线。凡重点项目在施工建设中涉及到的水、电、安全、环保、市容等方面的审批事宜,由区市政公用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规定提供快速、便捷、高效、优质的审批和服务,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做好协调工作。10.竣工验收。项目建成后,由区城市建设局协助建设单位组织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及各参建单位进行验收

9、。验收合格,资料齐全后,区城市建设局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由区房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按规定办理房产确权手续。11.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由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矿山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大量使用危险物品等高危险行业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的安全作出预评价报告,对安全风险较小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并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安全设施单项验收申请,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单项验收。(二)项目配套工作流程项目配套服务工作由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牵头,正式配套设施与项目同步完成。1.已建成配套设施的,由区市政公用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接头方

10、案,并在接头费用落实到位后15日(热力20日)内完成接头。2.需新建配套设施的,属社会投资的,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对口单位提出申请,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做好协调工作;属政府投资的,由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提出配套方案后报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发展和改革局5日内提出意见报管委(区政府),列入计划后,按程序办理;需特事特办配套项目,由区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5日内提出方案报管委(区政府)同意后先行组织实施,区发展和改革局按程序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项目进场工作流程项目进场工作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1.清点补偿。对按合同规定时间缴纳土地出让金的项目,地面附着物不涉及中介机构评估的,由区国土资源局、区财

11、政局、区监察局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派员组成征地补偿清点工作小组于15日内将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清点完毕。及时签定补偿协议。2.资金拨付。由区财政局负责在5日内将补偿资金拨付到位。3.组织拆迁。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组织拆迁,无房屋等大型附属物的,10日内拆迁完毕;有房屋等大型附属物的,20日内拆迁完毕。拆迁工作异常的,由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提出解决方案,限期解决;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区法院和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四、特事特办工作流程(一)项目范围。经国家、省、市、区确定的重点项目,经过专题会议集体研究批准后,可特事特办。(二)办理原则。经专题会议集体研究后,相关手续可

12、按照“先办后补,限期补办”的原则办理。(三)经会议集体研究确定的用地项目,可由规划、城建部门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安监、卫生、环保、海洋等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五、监督检查工作机制(一)服务评价考核制。实行项目服务跟踪卡和等级打分制度,一个项目对应一张项目管理卡片,招商单位对职能部门的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情况做出评价,职能部门对招商单位补办手续和期限做出评价。项目跟踪卡由区监察部门统一印制,发项目招商单位流转使用,按照项目建设流程完成后交工委管委督查室备案存查,督查室负责考核,评价结果分为“优、良、差”三个等级,与年终考核挂钩,对等级考核“差”的单位及其内部处(科)室,取消评选先进单位或先进处(科)室资格,对等级考核“差”的具体经办人员定为“不称职”等级。(二)责任追究制。由区监察部门负责对本规定确定的工作流程进行全程监督。对下列行为实行责任追究:1.对职能部门未能按本流程规定时限办理的;2.对职能部门未能按本流程规定事项办理的;3.对招商单位未能按期补交相关审批资料的;4.对经办人员因违反流程规定被投诉的其他行为。对上述行为,经区监察部门查实,依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 200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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