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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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 总 论 第一章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渊源教学内容:了解、掌握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包括经济根源、政治根源、法律根源和思想根源。教学目标:1、了解经济法出现并迅速发展的原因。 2、掌握经济法的特殊本质属性; 3、掌握经济法的价值和功能; 4、掌握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教学重点:经济法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关系。教学难点:为什么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计划时间:45分钟教学方法:讲授法结合案例教学板书: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市场的统一性与开放性。市场的作用:生产市场消费2、市场经济的局限性。一、生产社会化与“市场失灵”。(15分钟)1、市场的统一性

2、和开放性。2、市场经济的局限性。市场障碍:一是市场本身发育不完备、不健全;二是在市场体制完备、健全的条件下,竞争秩序和不正当交易。市场机制的维利性:往往只重视眼前可实现的利益。板书: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1、对市场干预的方式;2、国家资本直接投资经营方式;3、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3、引发的严重后果动摇价值规律和市场调节作用的基础,价值规律被扭曲,市场能够调节遇到障碍,而不能有效发挥。维利性导致自然资源和环境遭到破坏,且企业不愿为保护环境资源和治理污染进行投资。企业亏损,影响市场供求关系,导致经济危机和社会动荡。二、国家调节机制与国家经济职能的出现。

3、(15分钟)1、市场障碍国家对市场干预的方式。如反垄断、限制板书:三、法律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兴起1、因变与民商法、行政法的区别。2、兴起最初提出者:法国,蒲鲁东(Proudhon)我国法学界的不同认识竞争、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其他不公平交易。2、市场机制的维利性国家资本直接投资经营方式。国家资本直接投资经营,以促进对国计民生的国民经济总体利益以及长远发展关系重大,而民间投资不愿进入的行业、产品或地区的经济发展,调节社会经济的结构和运行。3、市场的被动性和滞后性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引导调控方式。制定规划或计划、经济政策、运用经济杠杆和政策工具,引导或约束社会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提供帮助、服务。三、法律

4、体系的因变与经济法的兴起。(15分钟)1、法律体系的因变案例分析:某超市门口悬挂着该店规定的店规和章程,声明该店商品一经出售,概不退换,某顾客在此店购得奶粉一袋,回家后发现此奶粉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伪劣产品,此顾客能否要求该店退贷?该声明无效,该店应承担责任法国法学家蒲鲁东(Proudhon):“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不同于民商法: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调整的是国家直接参与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国家为一方主体。不同于行政法:不是一般的国家行政管理,而是经济调节,仅涉及经济调节。“是经济规律在法律上的反映”。(德国法学家赫德曼(Hedmen),经济学字典)2、经济法的兴起摩莱里

5、对经济法概念的最初提出:1755年,法国著名的空想社会主义者(Morelly),在自然法典一书中首先使用了“经济法”这个概念。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兴起的不同认识A、 没有自己的历史;B、 是一个历史概念,在资本主义或者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才出现的一种法律现象。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经过教学内容: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发展中国家、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过。教学目标:1、了解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板书:一、早起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2、1929-1933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4、

6、20世纪80年代至今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亚非拉国家 2、了解经济法发展的过程; 3、掌握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经过及立法概况教学重点:掌握我国经济法发展的经过及立法概况教学难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与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区别。计划时间:45分钟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讨论法一、早期社会的国家经济管理与立法(5分钟)1、早期社会,国家对社会经济的管理:民事、行政、刑事2、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出现的时间: 生产社会化以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案例: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继出台的圈地法、劳工法、济贫法、工厂法、谷物法等法律,就是早期的经济法,他们体现的是

7、封建主权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的国家干预主义。二、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10分钟)1、19世纪末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 现代经济法的出现阶段。2、1929-1933经济危机至第二次世界大战 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阶段。3、20世纪50年代至80年代 立法体系趋于完善阶段。4、20世纪80年代至今 更加完善和日益国际趋同化阶段。三、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法(15分钟)主要指亚非拉国家经济法的发展:有较强的国家干预、调控。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10分钟)板书:四、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一)产生的背景和途径; 1、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一致性: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节 2、区别:原因、性质、范围、程序和行使

8、的方式(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立法概况1、苏联东欧国家;2、中国经济法立法概况(四个阶段)(一)产生和发展的背景和途径 1、与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一致性:生产社会化和国家调节管理经济职能的出现和发达。 2、区别 发生的原因不同:马克思理论,建立社会主义国家,有新的经济基础。经济职能的性质不同:对经济全面组建、组织管理和控制。经济职能的范围、程序和行使的方式不同。A、 范围:广泛,几乎涵盖整个社会经济。B、 方式:主要依靠改革措施、执政党和国家文件、领导人权威、行政命令、实行直接的指令性管理。C、程序(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立法概况1、苏联东欧国家的经济法2、中国经济法立法概况:四个阶段课堂讨论:

9、前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家经济法案例1949-1978:基本上无经济法;1978-90年代初:基本确立;1992-20世纪末:体系框架渐趋完备;20世纪末至今:新的发展。课堂讨论:(5分钟)(一)案例1、前捷克斯洛伐克是世界上唯一一个颁布了经济法典的国家。法典颁布于1964年6月4日,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经济法典,法典除序言外,共12篇。内容分为:总则、国家组织的经济活动、合作组织的经济活动、公共组织的经济活动、企业的注册登记、经济债通则、结算和信贷关系、供应货物的经济债、基本建设中和在国外建设工业体中的经济债、货物运输的经济债、社会主义组织间其他合作形式的经济债、一般规定、过度规定和结束规定

10、等。2、课堂中提到的资本主义原始积累阶段和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相继出台的圈地法、劳工法、济贫法、工厂法、谷物法等早期的经济法,体现的是封建主权与商业资本相结合的国家干预主义。3、两战期间,资本主义经济法为适应战争经济统治和战争的需要,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规,如日本经济法于一战时产生。二战后,德国制定和完善了大量适合本国国情的经济法律制度,为德国从战后巨大的经济困难中迅速恢复过来并跃居资本主义经济强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二)讨论: 1、结合两节课的内容谈谈两类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否相同? 2、上述实例可看出经济法发展的过程是怎样的?经济法是生产到一定程度的产物,经济法在西方国家首先出现,在解决市场

11、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过程中一步步产生、发展、成熟的,并体现社会利益的社会利益本位法。第二章 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教学内容:了解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教学目标:掌握经济法的定义。教学重点:掌握经济法的本质。教学难点:国家经济调节的内涵和外延。计划时间:25分钟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案例分析法、研究性教学案例导入:(5分钟)2007年2月,某会计专业大学生放假回到家里,邻居聚在他家和他闲聊,得知其刚刚学习了经济法,张大爷向他问道:“经济法是管什么的法?我到市场上去买猪,谈好价钱,最后把猪买回家,能用经济法吗?”李大爷又问:“我

12、儿子在城里自己开了个公司,以后这个公司的财产要给我孙子继承,这都能用到经济法吗?”你认为本案中张大爷和李大爷提出的问题,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吗?板书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1、定义:国家经济调节关系、法律规范2、本质国家干预;全局性、社会公共性;一、经济法的本质和定义(20分钟)1、定义:是调整国家经济调节关系,实现国家经济调节意志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本质:最基本的属性是,它体现了国家运用法律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并不调整所有的经济关系,仅仅调整具有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不是所有的全局性的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都需要由国家进行干预,干预或者不干预,完全取决于国家的需要。经济法不调整

13、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同关板书国家的需要;不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体现意思自治的合关系。系。结合课前案例讨论,张大爷和李大爷提出的问题,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吗?二、国内外经济法概念诸说(自学)推荐书目: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二节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教学内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定义,明确经济法调整对象是特定的经济关系,深刻把握经济法的内涵。与外延。教学目标:1、掌握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 2、明确经济法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教学重点:经济法的内涵和外延教学难点:与民法、行政法的关系与区别计

14、划时间:45分钟教学方法:案例分析法、课堂讲授法板书: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1、定义;2、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国家调节;当事人中,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特定性(一)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定义:是指经济法促进、限制、取缔和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也就是说是国家用经济法的形式干预社会经济关系的范围。(二)调整对象的具体范围: 1、由国家调节引起的社会关系; 2、当事人有一方为国家或者代表国家的机关,他们担负着国家经济职能,对方则为被调节、被管理的主体,有接受国家调节的义务。 3、不是当事人直接的完全自愿关系,具有一定的

15、强制性。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例: 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在对经营者违反商业道德的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当事人中,一方是国家,另一方是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平等的主体关系。二、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与民商法的关系项目 部门经济法民商法调整对象不同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生关系主体及主体之间的关系不同主体之间是被调节、被管理的关系主体之间地位平等、不需要管理关系调整方式不同公私兼顾的法,调整方式既有意思自治也有强制性因素。是私法,以自由平等为核心,相应地采取意思自治原则。内容不同公平竞争、防止垄断、市场规则、

16、秩序维护、社会平衡、宏观调控、可持续发展等民商事主体行为、权利、义务、责任等板书: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1、与民商法的关系:调整对象主体及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方式不同内容不同2、与行政法的关系项目 部门经济法行政法目的、任务不同维护社会、治安和政治秩序 经济性的;非经济性的管理方式和手段不同行政命令直接管理干预方式,非直接指令管理管理的原则不同命令与服从原则社会总体效率和公平,兼顾社会各方面利益管理内容与深度不同1、内容:政治、治安、文教、卫生等非经济领域,少量经济领域2、深度:国民经济的各方面和社会再生产的各环节,个别生产过程。1、内容:只涉及经济领域。2、仅限于经济管理机构的设立。侧重角度不同

17、国民经济的总体和宏观角度微观管理管理主体国家行政管理机关、国家权利机关国家行政管理机关板书:2、与行政法的关系:目的、任务管理方式和手段管理的原则内容与深度侧重角度管理主体板书: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与分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和分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国家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在对市场主体的组织和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过程中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例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企业的社会责任等等。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 国家在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过程中,为维护国家、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18、益而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必要干预而发生的社会关系。板书:三、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与分类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2、市场秩序调控关系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4、社会分配关系 例如:关于商品市场的法律制度中一般消费品市场的管理、集贸市场的管理,烦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广告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等等。3、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保障关系 国家从全局和社会公共利益出发,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经济因素,实行全局性的调控过程中与其他社会组织所发生的关系。 例如,宏观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计划法律制度、产业调节法律制度、固定资产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等。4

19、、社会分配关系 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 例如,财政法律制度(财政法、预算法、税法)、劳动法律制度、社会报账制度等(一些学者认为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围)。第三章 经济法的价值、功能和基本原则教学内容:通过本章的学习要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价值、基本原则的基本含义,以及他们的具体内容,和彼此之间的关系。教学目标:1、了解经济法的价值; 2、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掌握经济法的功能。教学重点: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教学难点:经济法的价值、原则之间的关系。计划时间:45分钟板书:一、经济法的价值1、定义: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2、意义和作用3、内容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

20、秩序的和谐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一、经济法的价值 1、定义:经济法的价值,指的是经济法通过其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经济法的价值观是对经济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予以价值判断和适用的一种标准。经济法的理念和经济法的价值是同义的。2、意义和作用有利于在经济法研究中遵循客观规律的要求。经济法的制定要有正确的经济的价值作指导。经济法的适用、实施也在呼唤经济法的价值3、内容实质正义:是相对于形式正义而言的,实质正义观在于实现社会范围内的实质性、社会性的正义与公平,是一种追求最大多数人之福祉的、社会主义的正义观。社会效益:社会的整体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A、经济自由是其出发点和归宿,它应当为了自由而干预、

21、限制,而不是通过干预而限制乃至扼杀经济自由。B、克服政府经济管理中非理性之任意,消除任何主体在市场活动中对自由之不当限制或无度妄想,都有赖于经济法的科学制定板书:一、经济法的价值1、定义:规范和调整所追求的目标。2、意义和作用3、内容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和谐与实施。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在经济法的立法和具体适用中所应当遵循的准则。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和执法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板书:

22、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定义:立法 适用中应当遵循的准则。2、内容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和制度的出现,是通过国家的“有形之手”来纠正市场之“看不见的手”所导致的弊端,同时又力求使“看不见的手”在最大范围内、最高程度上发挥作用的产物。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关系中各管理主体和公有制主导之经济活动主体所附的权利(力)、利益、义务和职责必须相一致,不应当有脱节、错位、不平衡等现象存在。课堂作业:不定向选择题:1、国家对经济运行进行调控的主要手段是( C )A、宏观调控 B、微观调节C、法律手段 D、行政手段2、简述经济法的公平竞争原则。第四章 经济法

23、律关系第一节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教学内容:通过本节的学习,了解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定义及内容。明确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及构成要素。教学目标:1、懂得法律关系的含义; 2、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 3、牢记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 4、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教学重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经济法律关系,拥有经济职权或经济权利、承担经济职责或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分类方法。计划时间:45分钟板书:一、经济法律关系1、定义国家经济调节关系 权利 义务关系2、特点必须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加者;必须为经济法所确认;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都是具体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24、案例分析法导入知识法律关系介绍:任何法律关系都属于社会关系的范畴,然而却是由法律部门对特定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后而形成的另一种社会关系,是由某种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化。 例如,具有行政隶属性质的社会关系被行政法调整之后,即形成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被民法调整后即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家庭关系被婚姻家庭法调整后,即形成婚姻家庭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1、定义是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2、特点3、分类地位: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和基本被调节(被管理)主体。管理环节:最高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中层管理主体、基本被

25、调节(被管理主体。)经常性或者专门性: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者非专门性主体。职能分工: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能经济调节管理主体、部门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裁判主体。组织形态: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必须是国家经济调节活动的参加者;必须为经济法所确认;法律关系及其主体都是具体的。3、分类按在国家经济调节关系中所处的基本地位: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和基本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按在国家经济管理环节分:最高经济调节管理主体、中层管理主体、基本被调节(被管理主体。)最高经济调节管理主体国家最高权利机关、最高行政机关中层经济调节管理主体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的中

26、间环节。是指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以外的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如广西区财政厅、农业厅等厅局。被管理主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加者。他们是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单位,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的最终承受着。按各主体参加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经常性或者专门性与否,分为:经常性或专门性主体与非经常性或者非专门性主体。按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职能分工,可分为:综合经济调节管理主体、职能经济调节管理主体、部门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裁判主体。按照主体的组织形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法人内部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二、国家调节经济主体上述分类中的经常

27、性和专门行经济调节管理主体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最高权利机关管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最高行政机关中央政府,即国务院2、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3、特别设立专司经济法实施的机构。上述经济调节管理主体,既是行政法主体又是经济法主体,在实践中板书:二、国家调节经济主体1、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最高行政机关: 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国务院2、国家经济管理机关 3、特别设立专司经济法实施的机构。4、“非政府组织” 社会中介组织往往不需要区分。4、“非政府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国家允许和提行民间组织也参与调节活动,或者讲部分调节职能交由民间组织担任。但是,他们必须接受政府的必要指导和约束。三、基

28、本被管理主体1、定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2、地位及作用:地位: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处于被调节和被管理地位;作用:在整个国民经济活动中,是最积极、最主动、最活跃的分子。3、分类:国有企业: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并为其所有或控股,依法设立板书:三、基本被管理主体1、定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其他个人等社会经济活动参与者。2、地位及作用:地位:被调节、被管理;作用:最积极、最主动、最活跃3、分类: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如常见的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电信等企业。非国有企业:除国家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公司以

29、外的企业。课后作业:不定向选择题:1、在经济法主体结构体系中的决策主体,主要是指:( C )A、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B、地方权利机关C、国家各级权利机关 D、企业的决策机关2、下列经济法主体观点正确的是( D )A、经济法主体之间是一种平等关系;B、经济法主体必须是依法享有经济职权的社会实体;C、经济主体可以是国民经济管理活动的或者一定生产经营和消费活动的间接参与者。D、经济法主体是经济法律关系中最活跃、最积极的因素。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教学内容:了解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中主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包括其特征、内容等具体要求。懂得区分经济调节中的权利义务与名商法中权利义务的区别。教学目标:1

30、、掌握经济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定义及特征; 2、掌握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 3、掌握企业等基本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教学重点:国家经济调节主体和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不仅包括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也被调节主体的权利义务。计划时间:45分钟板书:一、国家经济调节中权利、义务的特征1、定义国家经济调节主体、被调节主体2、权利定义:特征:3、义务定义特征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一、国家经济调节中权利、义务的特征1、定义: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利和义务,它包括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和各种被调节(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2、国家经济调节中的权

31、利定义:(主动与被动)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依法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简称经济法权利。特征:A、 是一种经济权利,且发生在国家经济调节活动中,不包括平等经济交往中的经济权利;与民商法的区分)B、 是由经济法规定的;C、 包括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权利与各种被调节主体的权利。3、国家经济调节中的义务定义: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依法应当作为或者不二、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一)权利1、定义;作为或不作为 资格2、分类国家经济调节决策权组织实施权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调处权利(二)义务1、对法律和上级机关履行的义务;2、依法调节管理、不得滥

32、用职权的义务。作为的承诺,简称经济法义务。特征:A、 发生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有该种活动当事人所承担,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任务的实现;B、 由法律规定,只在经济法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这种义务;C、 管理主体不得滥用权利侵害民众正当经济权利,被管理主体必须依法接受调节管理;D、 国家管理机关一般既承担实施调节管理的义务也承担接受管理监督的任务;E、被管理主体的义务近卫依法接受调节管理。二、国家经济调节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一)权利1、定义:在国家对社会经济进行调节管理过程中,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依法可以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者不作为一定行为的资格。2、分类:国家经济调节决策权

33、插入课堂作业A、 国家经济发展方针、战略和经济政策制定权;B、 计划权;C、 重大经济措施决定权。 组织实施权A、 命令权;B、 禁止权;C、 许可权;D、 核准、确认权;E、 撤销、免除权;F、 倡导权;G、 检查监督权;H、 奖惩权。 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调处权利三、企业等基本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1、权利2、义务依法接受调节管理 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A、 调节权;B、 查出权;C、 检察权、审判权。(二)义务1、对法律和上级机关履行的义务;2、依法调节管理、不得滥用职权的义务。三、企业等基本被管理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1、权利对超越法律的规定,非法的滥用权利等行为,有权不予执行和进行抵制;

34、享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自主权、自由权。对非法侵害行为有举报权、控诉权等。2、义务:依法接受调节管理。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课堂作业:一、不定向选择题:1、下列属于市场管理权的有:( A )A、工商行政管理局禁止制造销售伪劣商品;B、国家对固定资产的投资项目的审批;C、国家依法对有关经济管理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任免;D、国有大型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2、关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B )A、政府投入企业的资本享有所有者权益;B、向企业派出稽查特派员,监督企业资产运营和盈亏情况;C、制定企业的工资制度;D、下达企业的生产指标和生产计划。第三节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教学内

35、容:掌握经济法客体是经济法主体双方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教学目标:1、掌握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及特征; 2、了解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教学重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及特征。教学难点: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行为,而不是物体或者无形财产。计划时间: 25分钟板书: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特征1、定义2、特征:是一定行为;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二、种类1、基本经济行为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的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动的行为;其他经济行为。2、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行为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 案例分析法一、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特征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定义:指经济法

36、主体双方在国家经济调节管理中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特征: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一定行为,而不是物或者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的客体可以是无形的智力成果等)。是由经济法所规定的。二、种类1、基本经济行为转移财产支配关系的行为;完成具有特定经济性成果的工作的行为;提供劳动的行为;其他经济行为。2、国家经济调节管理行为是经济法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可分为:决策行为、组织实施行为、纠纷和违法犯罪调处行为。 第六章 经济法的责任制度和实施机制教学内容:了解经济法的法律后果,掌握违反经济法法律后果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明确国内经济法实施的体制。教学目标:1、掌握什么是法律后果及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2、经济法

37、的法律责任的形式有哪些; 3、掌握经济法的实施机制。教学重点:1、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包括经济性与社会性; 2、经济法的实施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执法程序。教学难点:法律后果的概念。板书:一、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一)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1、法律后果肯定式否定式2、经济法责任定义: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特性:经济性、社会性经济性:是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这种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计划时间:45分钟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案例分析法一、经济法的责任制度(一)经济法的法律后果与法律责任1、法律后果(导入知识)法律实施中有关人们依法所应承担的后果。

38、肯定式法律后果如民法中的无因管理产生的后果,法律予以肯定:民法通则规定,无因管理人“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否定式的法律后果通常表现为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2、经济法责任定义: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特性:鲜明的经济性和社会性经济性:是国家经济调节中发生的法律责任;社会性:这种责任直接同社会利益相关。(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与制裁方式1、形式:板书:(二)经济法责任的形式与制裁方式1、形式:财产责任、经济行为责任、经济信誉责任、经济管理责任2、制裁: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和其他个人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二、经济法的实施体制1、法的实施:2、经济法的实施:三、

39、经济法适用机关1、国家权利机关2、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3、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普通司法机关、专司经济法适用的司法机关。四、经济法适用程序1、专门的经济法适用程序;2、普通行政执法程序:申请行政复议等3、普通司法程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财产责任经济行为责任经济信誉责任经济管理责任2、制裁:对于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和其他个人财产责任和经济制裁;经济行为责任和经济行为制裁;经济信誉责任和经济信誉制裁。对国家经济管理机关:责令调整;责令减、免;撤销摊派;停止、纠正或撤销错误;限制或搏斗管理资格等等。二、经济法的实施体制1、法的实施:法律规范在社会生活中的贯彻和实施。包括法律的遵守

40、和法律的适用。法律的遵守:国家采取各种措施,教育、鼓励国家各级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律的适用:有关国家机关依据实体法规定的行为规则及法律后果,并按照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对当事人具体行为遵守或违法法律以及遵守或者违反的情节进行认定,并决定当事人是否和怎样承担具体的法律后果的活动。遵守:采取引导和间接调控的方式,教育和鼓励人们遵循法律。适用: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相同。三、经济法适用机关1、国家权利机关:弹劾、罢免等;2、国家各级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3、国家各级司法机关:普通司法机关、专司经济法适用的司法机关。四、经济法适用程序1、专门的经济法适用程序;2、普通行政执法程序:

41、申请行政复议等3、普通司法程序: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例分析:张丽到美容店美容,美容店用一名牌面膜为其美容,用后张丽感到不适,当天夜里,脸就肿了起来。经质量监督部门取样检验,认定所用面膜是假冒名牌的劣质产品,此面膜是美容店的老板在批发市场买来的。请分析:1、该法律纠纷是否可使用经济法调整?2、美容店老板是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责任?3、如应承担,可使用哪一程序进行?分析:1、 可适用经济法调整,可适用经济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 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法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

42、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第35挑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收到损害的,可以想服务者要求赔偿。”3、 可适用民事诉讼法程序进行。第二编 市场规制法第七章 反垄断法第一节 反垄断法概述教学内容:明确垄断的概念,垄断通常有两种形式:协议垄断和滥用经济优势地位。我国现阶段的垄断形式主要是行政垄断。行政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地方垄断、行业垄断、政府限定交易。了解反垄断法的发展历史及趋势,掌握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制度。教学目标:1、掌握垄断的概念及形式; 2、掌握行政垄断的概念及特点; 3、掌握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包括特定的经济部门、产业政策经济扶持的产业或者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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