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融资政策探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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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融资政策研究第一部分 区级政策一、高新区(一)投资政策1、风险补助区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投资区内科技项目的,经审核,按其投资或者新增投资部分到位数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但同一风险机构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2、鼓励收购种子基金投资鼓励科技项目的股东(或者创业团队)、项目公司和其他风险投资机构回购或者收购种子基金(指区政府种子基金)在该科技项目中的引导性投资的出资或者所占的股权。3、鼓励收购其他风险投资权益鼓励风险投资机构收购其它风险投资机构对区内科技项目已经投资所形成的股权权益,收购价的溢价部分视为收购方的投资额比照本意见第十条的规定享受风险补助4、参与种子基金投资符合条件的科技项目可以申请

2、种子基金的投资。对符合本区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计划条件的企业、大院大所成立的高科技企业,在予以种子基金投资时,可以给予一定的倾斜。种子基金的投资额度一般不超过该科技项目注册资本的30%且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鼓励海内外各类资本、基金等风险投资资本或者机构在本区与风险投资基金合作参与设立种子基金。对海内外各类资本、基金参与设立的种子基金,投资项目后,如项目公司依法清算,清算所得财产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依次为:风险投资机构,种子基金,项目创业或者管理团队。5、组合(跟进)投资风险投资机构或风险投资管理机构管理的资金,投资于本区内科技项目的,可申请风险投

3、资基金的跟进投资。原则上,风险投资基金对一个科技项目的跟进投资,其额度一般不超过风险机构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6、联合组建共同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可与海内外各类基金和资本等在本区共同出资联合设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共同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的比例一般不超过共同基金总规模的30%且单次投入不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特别情况下,单次投入最高不超过1亿元人民币。共同基金应按市场化运作,并委托专业管理机构或者团队管理,且其在设立后投资的项目可以不局限于本区辖区内的科技项目。7、运行补贴在本区新设立独立的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在其首次向科技项目投资或者为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时,可以

4、给予50万元人民币为限的补贴;国内、国际有重大影响、实力或者信誉的风险资本在区内设立独立风险投资机构的,在其首次向科技项目投资后可以给予100万元人民币为限的补贴。外地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到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常驻相应专业人员运作管理的,在其首次向科技项目投资或者为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等服务时,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减半给予补贴。本意见试行前已经在本区设立的风险投资管理机构,每引进一家新的风险投资机构并对其资本进行管理的,可以给予50万元为限的奖励。8、财政奖励到2015年止,区内注册的风险机构对地方财政贡献额度的50%将用作对风险机构的奖励,最长可实施三年。9、租金补贴在本区设立的独立风险机构、

5、担保机构,租用办公用房用作其相应经营活动的,在200平方米内的部分可以给予50%的租金补贴;设立分支机构、确有常驻人员的,补贴减半。租金补贴最多可享受三年。本条规定的租金补贴在风险机构首次向区内科技项目投资或者首次为其提供服务后有权享受。10、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奖励和高级人才扶持待遇风险机构、担保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享受国家、地方人才引进的扶持政策。对风险机构、担保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如董事长、总经理、基金管理人、有限合伙人等),实际负责该机构的日常运作的,按其当年纳税额中地方留成部分的50%,可给予奖励。11、鼓励参与资源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和人士参与建立和完善苏州高新区投融资资源数据

6、库,本区将从科技发展资金中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并视同风险机构享受本意见中的有关待遇。(二)担保政策1、担保补贴在区内注册、以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担保机构,按其为区内科技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总额的1-2,给予担保补贴;为区内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服务外包企业等提供融资担保的,将给予最高上限的补贴支持。每家担保机构每年度补贴上限不超过150万元。2、贷款贴息科技项目通过区内担保机构或者通过保险经纪机构以科技保险方式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可给予3050%的贷款贴息;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服务外包企业将获得最高限额的贷款贴息。同一企业每年度获得的该种补贴上限为50万元人民币,最多可享受三年。(三)科

7、技项目的范围本意见所述的科技项目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述企业:(一)在本区内设立的、符合辖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科技创新创业企业;(二)在本区内各类创新基地、产业化基地中设立的高成长型企业及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其他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必要程序认可的企业。(四)风险机构的条件本意见所述的风险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一)具备与促进本区科技产业发展以及满足科技项目融资需求相适应的资本(含其所管理的资本),自有资本或管理的资金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二)拥有经验丰富、专业管理水平较高、资源整合能力较强、勤勉敬业、诚信良好的管理团队,管理团队至少

8、拥有三名从事科技企业投资或相关业务三年以上的专业人员和核心业务人员;团队主要成员无犯罪记录、无金融违规操作记录,其民事权利和行为能力没有受到限制;(三)应当在本区辖区内依法完成注册、备案等相关手续,经营期限不少于七年,并正常运行。政策:关于加快苏州高新区投融资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苏高新委200879号 二、吴中区(一)种子基金投资:1、由社会资本或其它资本投资控股的孵化器,种子资金必须与孵化器联合投资。种子资金与孵化器出资比例最高为1:1,即种子资金以不高于孵化器的出资额为限为其进行联合投资,且单笔投资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孵化器可以现金或以房租折股方式出资。2、种子资金投资的单笔金额低于100

9、万元(含),则一次性完成出资手续;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采取分期投入的方式。3、孵化器不得先于种子资金退出被投资企业。种子资金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的孵化器及被投资企业股东有优先购买权。4、如项目投资成功,被投资企业和孵化器在项目投资后5年内有权按如下优惠政策购买种子资金所占股权:种子资金所占股权在扣除资本金、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确定)后还有增值收益的,增值收益的80%用于奖励孵化器或被投资企业,具体在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5、种子资金投资分红的50%及股权转让时取得的投资净收益的50%由区财政划归区创投公司所有,其它投资收益由区财政连同本金、利息一同回收。6、种子资金重点支持对

10、象为:(1)注册并入驻在经认定的孵化器内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2)主营业务属于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或孵化器确定的特色产业领域;(3)设立时间不超过3年;(4)注册资本不超过1000万元,总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二)创业投资引导资金1、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采取跟进投资和给予创业投资机构专项补贴的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项目给予资金引导和扶持。2、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本轮投资额的30%,且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双方均以现金出资。对于同一个被投资企业,跟进投资一般只参与投资一次。3、跟进投资单笔低于100万元(含),则一次性完成出资手续;单笔金额超过100万元,则采取分期投入

11、的方式。4、创投机构不得先于引导资金退出被投资企业。引导资金转让股权时,在同等条件下,合作的创投机构及被投资企业有优先购买权。5、如项目投资成功,创投机构和被投资企业在项目投资后5年内有权按如下优惠政策购买引导资金所占股权:引导资金所占股权在扣除资本金、利息(按银行同期利率确定)后还有增值收益的,增值收益的80%用于奖励创投机构或被投资企业。6、引导资金投资分红的50%及股权转让时取得的投资净收益的50%由区财政局划归区创投公司所有,其它投资收益由区财政局连同本金、利息一同回收。7、创业投资引导资金重点投资对象为:(1)在吴中区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2)主要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研究、开

12、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3)其主要技术达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自主知识产权;(4)企业净资产不高于2000万元,上年度销售收入不高于5000万元。8、申请成为跟进投资合作伙伴的创投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实收资本5000万元以上,或首期出资额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3年内出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对于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其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2)公司已有成功投资案例,或被投资企业运行状况良好;(3)至少有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三)创投补贴1、自2009年8月1日起,在吴中区新注册成立的

1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创业投资机构,到帐资金达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补贴;在吴中区新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分公司或办事年,且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常驻人员的,在吴中区累计投资满500万元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启动资金补贴。应在注册或投资满500万元后半年内提出申请,逾期不补。2、投资于吴中区初创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项目,经区科技部门认定备案后,在一定期限内投资不成功的,可按一定比例给予专项风险补贴。申请认定的创投机构要求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或受托管理的创业投资资金不低于1亿元。公司已有成功投资案例或被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良好。3、经区科技部门认定备案的投资项目,在投

14、资后5年内不成功的,由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其实际投资额5%的专项风险补贴,但补贴额不超过其实际投资损失且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对于同一创投机构,累计享受专项风险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应在清偿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不补。(四)融资担保对获得区级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可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担保融资贷款。如3年内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的,再给予500万元以内的担保融资贷款。政策:吴中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三、工业园区(一)投资政策1、一次性资金补助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的开业资金补助。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

15、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他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给予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补助。2、直接投资风险补贴:自2007年1月1日起,注册在苏州工业园区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创业投资企业,可申请50万元人民币的启动资金补贴。在苏州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分公司或办事处,并且在园区具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固定常驻人员,可申请20万元人民币的启动资金补贴。经认定的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机构的创业投资企业

16、投资于园区高科技企业,园区风险补贴资金根据其投资于园区高科技企业的实际投资额,按5%比例给予专项风险补贴,单笔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经认定的在苏州工业园区设立机构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园区高科技企业,如果其在园区投资的项目不成功,园区风险补贴资金将给予专项风险补贴,补贴金额为其投资于园区高科技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单项最高补贴额为50万元。3、跟进投资风险补贴所谓跟进投资系指创业投资企业在园区选定投资项目后,配套资金将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提供配套股权投资,以同等条件,联合对项目进行投资。配套资金提供的跟进投资为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左右,出资方式原则上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

17、申请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对于同一个高科技企业,配套资金只能参与投资一次,单笔跟进投资额度最高为400万元。如果项目投资成功,在此次投资之后5年内,创业投资企业有权按配套资金投资成本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价格依出资比例购买配套资金所占股权。如果项目投资不成功,项目公司将清算,清算所得资金在依法清偿债务后的分配顺序依次为:创业投资企业,配套资金,项目创业团队。4、房租/土地补贴: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购地自建、新购或租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购地(项目建筑面积60%以上由机构长期持有自用),在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

18、定的前提下,按程序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建造的,报园区管委会批准后,在土地价格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新购自用办公房的,在购房总金额的10%以内,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购房补贴和优惠。已享受自购自用办公用房优惠政策的公司或机构,五年内不得将该房屋产权出让。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在园区相关区域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三年内租金补贴和优惠,补贴和优惠标准为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享受租金补贴政策的办公用房,在租金补贴享受期内,不得转租。5、财政奖励金融机构总部,自营业之日起五年内,原则上按当年实现增加值、销售(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

19、部分,给予100%发展奖励;之后五年内再给予50%发展奖励。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或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基金管理公司,自营业之日起三年内,原则上按相当于企业当年实现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0%-100%发展奖励。6、税收优惠 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根据法人合伙人的需求,经相关部门确认后,可自行选择“先分后税”或者“先税后分”。征收方式确定后,当年不得改变。有限合伙企业取得的应税所得,原则上应实行查账征收办法征收所得税。对其有限合伙人中的自然人分得的所得,可确定为股息、红利所

20、得,依20%的适用税率;对其普通合伙人中的自然人分得的所得,可确定为生产经营所得,依5%-35%的适用税率。两者均在有限合伙企业注册地地税局缴纳个人所得税。积极推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向金融机构、金融服务外包机构、金融创新机构以及相关专业服务机构突破,经有关部门认定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可享受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相关优惠政策。7、人才奖励对经认定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园区相关区域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或注册资本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国内外知名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及其基金管理公司的金融人才,三年内按企业职工总数的2%-10%,原则上按相当于其个人当年所得部分所形成的园区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给予5

21、0%-100%的奖励扶持。8、范围界定第三条 本意见所指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是以非公开方式募集的股权投资基金(机构)、产业投资基金、创业风险投资基金等各种非证券类投资基金。本意见所指的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企业)是接受股权投资基金(机构)委托,规范管理运营股权投资基金(机构)的公司(企业),在苏州工业园区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政策:苏州工业园区关于加速金融产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苏园管200832号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企业风险补贴管理办法苏园管200724号苏州工业园区创业风险跟进投资管理办法苏园管200725号第二部分 苏州市政策一、投资风险补助1、允许经过备

22、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财政再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形成创投风险补偿资金,对新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给予启动资金补贴,对符合政府政策导向并投资于初创企业的创投企业在投资过程中出现的亏损,按其投资损失的一定比例给予风险补贴。创业投资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具体标准另行制定。在我市设立规范化的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若其实收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达到1000万元人民币且公司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备案,并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创投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向多个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但对单个企

23、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投企业总资产的20%。创投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二、税收扶持:经过发改委系统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金融机构一次性补助:金融机构总部是指在苏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实收资本应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是指金融机构的分公司、分行,以及直接隶属于法人机构单独设立的营运总部、资金中心、研究中心等。金融

24、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母公司资产总额应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对2008年7月1日后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1%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对其他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按不高于实收资本2%的金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对在苏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业务总部)由市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50万元人民币,所在区财政按不低于150万元的标准配比补助。四、房租补贴:对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业务总部)在本市内购买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贴或优惠。自购自用办公

25、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人民币给予一次性补贴或优惠,租赁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年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实行三年租金补贴或优惠。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现行财政体制各自承担。五、人才奖励: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第一次购买商品房、汽车,由所在区财政部门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限额为购买商品房、汽车实际支付的金额。金融机构引进硕士研究生学历、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35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政府给予5万元的安家补贴;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认证,五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40周岁以下,有一定业绩的人才,政府给予1

26、0万元的安家补贴。金融机构引进外国专家、留学人员、申请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时可申请经费资助。六、科技企业上市融资补助: 1、已设立股份公司并在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的科技型企业,补助50万元。 2、已通过上市辅导、向国家证券监管部门申报上市申请材料并取得上市申报材料受理函的科技型拟上市企业,补助100万元 3、已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科技型企业,奖励50万元。七、信用担保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平均担保责任余额的增长部分,给予不高于1%的补助。为激励各担保机构加大支持中小企业的力度,上述担保责任余额,仅指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所形成的担保责任余额。政策:关于加强科

27、技金融结合促进科技型企业发展的五个办法的通知苏府办(2009)194号关于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府200861号关于苏州市引进金融机构和金融人才的若干规定(试行)苏府200862号苏州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苏财企字20069号,苏经贸中规20065号第三部分 江苏省政策一、投资风险补助对在江苏省境内注册登记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实施风险补助。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引导资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于科技型创业项目金额的3%给予风险补助,

28、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1、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江苏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首期出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并承诺注册后三年内出资额达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科技创业载体的创业投资占对外投资总额的30%以上:(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五)优先支持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2个成功案

29、例以上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2、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以上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3、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30、,是指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等中小企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以上第(一)、(五)、第(六)、第(七)项条件;(二)注册资本在2OOO万元人民币以上;(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O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受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4、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

31、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O%以上;(三)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收入的5%以上。5、申请引导资金支持的创业投资机构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政策限制类行业。二、担保补助 1、根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年末累计平均担保余额已计提的风险准备金(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责任余额l的比

32、例以及税后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给予不高于20的补助。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50的标准收取担保费的,按照保额给予不高于25的补助,对微小企业(年销售500万元以下,项担保合同200万元以下)及涉农企业提供担保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不收担保费的担保业务不予补贴 。2、根据担保机构增资的数额进行补助。增资l000万元以上的,省财政按增资额补助5%,获得补助的担保机构五年内不得撤资。3、同一担保机构的担保费及风险准备金补助和增资补助不同时享受,且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政策:省科技厅关于江苏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企2007132号江苏省财政厅

33、关于江苏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企2007138号第四部分 科技部政策一、阶段参股1、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2、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3、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其他股东或投资者可以随时购买。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为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申请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

34、中明确下列事项:(一)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二)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三)在引导基金参股期内,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四)引导基金不参与日常经营和管理,但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情况拥有监督权。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可以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创业投资机构未按投资人协议和企业章程约定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五)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二、跟进投资1、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机构选定投资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引导基金

35、与创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 2、创业投资机构在选定投资项目后或实际完成投资1年内,可以申请跟进投资。 3、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管理。 5、创新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6、引导基金按照投资收益的5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的投资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7、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一般在5年内退出。股权退出由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构负责实施。 8、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机

36、构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在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三、风险补助1、风险补助是指引导基金对已投资于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机构予以一定的补助。 2、创业投资机构在完成投资后,可以申请风险补助。 3、引导基金按照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风险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4、风险补助资金用于弥补创业投资损失。四、投资保障1、 投资保障是指创业投资机构将正在进行高新技术研发、有投资潜力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确定为“辅导企业”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资助。 2、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前资助

37、;在创业投资机构完成投资后,引导基金对“辅导企业”给予投资后资助。 3、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4、申请投资前资助的,创业投资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一)获得引导基金资助后,由创业投资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二)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的符合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的条件。(三)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的追究。 5、 符合以上规定的,引导基金可以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资助资金主要用于补助“辅导企业”高新技

38、术研发的费用支出。 6、经过创业辅导,创业投资机构实施投资后,创业投资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资助。引导基金可以根据情况,给予“辅导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投资后资助。五、支持对象:1、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创业投资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2、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9、,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10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并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累计5000万元以上;(四)有至少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至少3个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六)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七)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八)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40、 3、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以上第(一)、第(四)、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管理的创业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等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申请引导基金支持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需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以上第(五)、第(六)、第(七)项条件;(二)具有

41、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三)有至少2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四)正在辅导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不低于5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五)能够向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六)对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享受引导基金支持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在10%以上;(三)年销售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政策: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71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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