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大连理工大学大学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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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大连理工高校高校生学籍治理规定第一章总 就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国家的训练方针,培育有抱负、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高级特地人才,依据训练部2005 年颁发的一般高等学校同学治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行“学分制”的详细情形,制定本规定;其次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双学位、其次学士学位同学参照此规定执行);本科生学制分为四年或五年;本科转专科毕业,学制为三年;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 3 至 6 学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4 至 7 学年;每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同学修业期限以一学期为单位计;第三条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学籍治理由同学处负责,入学三个月之后同学学籍治理

2、由教务处负责,与各学院(系)共同治理;其次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入学1.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用的新生,持录用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准时向校方请假并供应有关证明材料;假 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而逾期未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2.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依据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审查入学资格、体检),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条件者,由学校区分情形, 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立刻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查究;3. 新生取得学籍后,由教务处负责

3、进行电子注册;4. 新生复查后对患有疾病者,经我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主管校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 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同学要在二周内办理离校手续,由同学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 明,在规定期限内离校回家治疗;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一切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同学必需在下学年开学前重新提交入学申请,将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并附县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于7 月 15 日之前寄至学校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五条注册1. 新生经复查

4、合格应当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注册时应当填写同学信息卡(一式两份)及同学证上要求的工程内容;2. 在校生必需在规定的时间内由本人凭同学证到各学院(系)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需事先供应有关证明,向所在学院(系)办公室请假,否就按旷课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准,逾期二周不到学校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3. 每学年第一学期同学注册前,必需按规定缴纳学费、宿费,未缴费的同学,不得注册和选学课程;4. 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三章培育模式第六条培育模式的种类1. 学校以完成本科专业培育方案为主体模式,为了给学有余力的同学供

5、应更多的学习机会,增加同学对社会需要的适应性,设立主辅修制、双学士学位制、本硕连读培育制、创新实践强化班、与国外有关高校实行“2+2”、“ 3+1”联合培育等多种特殊培育模式;2. 依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的课程学分,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后方可替代所在专业培育方案中相应课程的学分;3. 辅修课程学分、创新实践强化班学分的认定,依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培育要求1. 学有余力的同学可以依据自己的情形挑选参与学校开设的特殊培育模式学习;也可以在指导老师指导下,制定自己的学习进程方案,提前完成学业;2. 各种特殊类型人才培育模式实施方法详见有关规定;第四章学分与修业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八条

6、学分1. 各专业总学分要求依据本专业培育方案要求执行;2. 理论课教案,每授课16 学时,计 1 个学分;3. 试验课、上机、体育课和分散支配的实践环节,每授课24 学时,计 1 个学分;4. 实践性教案环节,如军训、实习、劳动、课程设计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每教案周计 1 个学分;5. 讲座,每八次讲座,计 1 个学分;6. 学分运算的最小单位为 0.5 个学分;第九条 选 课1. 同学应当依据大连理工高校本科生选课指南进行选课;经过批准选学的课程即作为记载成果和统计毕业所需总学分的依据;未选或未按规定选课的同学,不准参与该课程的学习及考试;2. 同学每学期选学课程及各种教案环节所取得的学分

7、数不得少于15 学分,理、工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4 学分,经、管、文、法类每学期所选学分数不多于36学分;学习成果优秀、学有余力的同学,在导师指导下,经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多项学有关课程,报教务处备案;3. 同学选课必需庄重仔细,凡经选定的课程,一般不能随便退选,确属选课不当,需要退选时,必需经教务处同意;凡同学按规定的选课手续选学的全部课程必需按时上课并完成该课程各种教案环节;未办退选手续,不参与考试者,按旷考处理;第十条免听1. 为了提高同学学习的主动性,使学有余力的同学在学习上有更大的自主性,从其次学期开头,学业优秀、自学才能强的同学,经批准可以免听某门课程;2. 对于选

8、学重修课的同学,选学重修课程与主修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免听重修课程;3. 同学申请免听某门课程,必需于开学初注册时在导师指导下,向所在学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后,可以通过自学方式完成课程学习,但是必需按时交作业、做试验、参与考核,取得该课程的成果;学院(系)教务员应当准时将批准免听课的同学名单送交有关课程的主讲老师;未申请免听而不上课的同学,主讲老师依据实际情形按大连理工高校课堂纪律规定进行处理;4. 以下课程同学不得申请免听: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理论课、健康教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育课和实践类课程;第十一条免试1. 凡代表学校参与重大竞赛(

9、体育竞赛、科技竞赛等)的同学,如竞赛时间与考试时间冲突,可以适当免试部分课程,详见大连理工高校关于同学代表学校参与竞赛的如干规定;2. 同学申请免试某门课程,由参赛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手续,报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每学期申请免试的课程不得超过二门;3. 实践性教案环节不得申请免试;4. 免试课程成果记载由教务处负责办理;第十二条 重修1. 课程重修按大连理工高校高校生重修课程治理方法的规定进行;2. 已修课程中未通过的必修课必需重修,未通过的其他课可选修同类型的其他课程冲抵;3. 考核通过的课程不得重修;第十三条 辅修与创新实践强化1. 学有余力及有专长的同学可以参与辅修专业学习和创新实践强化

10、班学习;2. 参与辅修专业学习依据大连理工高校高校生攻读辅修专业实施方法实行;3. 参与创新实践强化班学习依据大连理工高校高校生创新实践强化班实施方法实行;第五章考核与成果记载第十四条成果考核1. 凡同学所选本科专业培育方案规定的课程和教案环节均必需进行考核;考核成果合格才能获得学分;2. 课程和教案环节的考核实行考试形式,可以实行闭卷、开卷、笔试、口试、论文、大作业方式或组合方式进行;成果评定采纳百分制记分(60 分为及格),个别环节(如讲座、劳动等)可以采纳二级制记分(通过、不通过);3. 考试成果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果与平常考试成果相结合;开课初,任课老师应当向同学说明考试方式和平常成果

11、占该课程成果的比例;4. 规定集中周考试的课程在期末考试周内进行;其他考试依据课程或教案环节的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进度进行,不占用期末考试周;5. 考试前老师要检查同学平常作业、试验报告等完成情形;对完成较差的同学、缺交作业(报告)累计超过本门课程总数的1/3者,可以取消其该课程考试资格,成果以零分计;6. 对部分理论课程实行二次考试;详细方法详见大连理工高校高校生二次考试治理方法;第十五条成果记载同学应当参与本科专业培育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案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和考核不合格的成果及学分均记入同学学籍表,并归入本人档案;第十六条考核留意事项1. 同学应当按学校公布的考核日程,准时参与考核,无

12、故不参与考核、不请假者按旷考处理;2. 同学因故不能参与第一次考核,必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到所在学院(系)教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经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3. 同学因病住院不能参与考核,需出示住院证明或诊断书事先请假,经教务处审批,答应其缓考;4. 代表学校参与重大竞赛或大型活动,如竞赛时间与考试冲突,队员可申请免试、参与二次考核或重修;5. 经批准缓考的课程不运算不合格学分数;6. 评分期间,严禁同学到教研室或老师家里打听成果,任何人不得为考生说情提分,假如发觉,就依据情节轻重赐予批判训练或纪律处分;7. 凡违反考核纪律者,该课程成果以零分计载;并依据其情节轻重赐予纪律处分;第六章

13、考勤与纪律第十七条考勤与纪律1. 同学必需在开学前按当年公布校历规定的时间到校注册,自开学第一天起开头考勤;2. 同学要按时参与培育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支配、组织的一切活动,参与的活动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与者,必需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 课处理;对旷课同学,依据旷课时间多少、情节轻重及其检查态度,赐予批判训练、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学业处理或纪律处分;3. 同学因病或其它缘由无法参与学校所规定的活动时,必需先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生效;除急病或紧急事故外,不得事后补假;准假的权限为:请假一天以内者,经辅导员批准;请假一天以上,一周以内者,经学办(辅导室)主任批准;请假一周至四

14、周者,报教案院长(系主任)批准;请假超过一个月者,由教案院长(系主任)签署看法,报教务处批准;同学在校外进行教案活动期间请假,由领队老师批 准;4. 课堂考勤由任课老师负责,任课老师可按有关规定确定同学考试资格;同学活动考勤由各班班长负责,辅导员要常常检查班长的考勤记录;5. 同学探亲一律利用寒暑假进行;出境探亲按自费出国留学程序办理停学手续;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第十八条转专业与转学条件1.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答应转专业、转学:( 1)学习成果、品德特殊优秀的同学,依据本人抱负,可以在一年内重新挑选专业;( 2)确有专长,转专业、转学更能发挥专长者;( 3)入学后被发觉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15、经学校指定的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或其他高等学校学习者;( 4)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就无法连续学习者;2.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托付培育的;( 3)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者;( 4)无正值理由者;3.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用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托付培育的;( 5)无正值理由者;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十九条转专业与转学的手续1. 同学在

16、本校范畴内转专业,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拟转入学院(系)的教案院长(系主任)组织业务考核并审 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2. 同学在本省、市范畴内转学,需转出学校举荐,由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并发文通知转出学校,报省训练行政部门批准,并抄送当地公安部门;3. 同学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需转出学校举荐,经转出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训练行政部门批准,并发函向拟转入学校联系,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 在省(市、自治区)训练行政部门批准,并发文通知转出省(市、自治区)训练行政 部门和学校,同学方可按规定办理手续;4. 同学转专业、转学的手续,一般应当在每学期

17、开学前办理;5. 经批准在一、二年级末转专业、转学的同学,其一、二年级课程按原专业的培育方案记载;二、三年级开头按新专业培育方案核对是否完成规定的必修课及选修课,一、二年级未学的课程由教案院长(系主任)确定是否需要补修;第八章休学、停学和复学其次十条休 学1. 同学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1)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因病必需停课时间超过六周者;( 2)一学期请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者;2. 同学休学由本人填写申请书,附医院诊断看法送学院(系)办公室,由辅导员提出看法,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由同学所在学院(系)发 给同学休学通知;3. 休学的同学一经

18、批准,必需立刻办理休学手续,并停止校内一切活动,回家治疗疗养;4. 同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期,经学校批准,可以连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二学年;5. 同学休学期间按大连理工高校公费医疗治理方法执行;6. 休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1/3 教案周办理休学就当学期学费不退;7. 同学休学期间,除公费医疗外不享受在校生待遇;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8. 同学休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其次十一条停 学1.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停学:( 1)依据考勤,一学期请假时间超过六周者;( 2)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者;( 3)院系或学校认为必需停学者;( 4)出境探亲、出国学习

19、者;( 5)因故申请办理停学者;2. 停学必需由本人或院系提出申请,经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由同学所在学院(系)发给同学停学通知;3. 同学停学一般以学期为单位,累计停学不得超过两年,停学手续除考试周外, 均可办理;4. 停学期间免收学费,超过一学期1/3 教案周办理停学就当学期学费不退;5. 同学应征参与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将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6. 因出国停学者,保留学籍一年;7. 同学停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8. 同学停学期间的人身安全行为责任自负;其次十二条复 学1. 因病休学的同学,申请复学时必需由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

20、明复原健康,方可申请复学;2. 同学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将复学申请书、休学证明、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送到教务处,凭教务处的通知按时到指定医院复查;复查合格,方可复学;3. 同学停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两天内,到教务处办理复学手续,并于开学时注册;4. 因病必需休学而不办休学手续者或已办休学、停学手续而未被批准复学者,都不得擅自跟班学习,不得参与课程考核,不能取得学习成果;第九章退学警告与退学其次十三条退学警告一个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 学分的同学赐予退学警告;退学警告由同学所在学院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系)负责送交同学本人;其次十四条退学1.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退学:( 1)受到退

21、学警告后,某个学期所获得学分低于15 学分者;( 2)休学或停学期满无故逾期一个月不复学者;( 3)累计休学两年经复查不合格者;(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与学校规定的教案活动者;( 5)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连续在校学习者;( 6)因病应当休学而不休学可能造成后果者;(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值事由者;( 8)本人申请退学者;2. 依据上述规定办理退学者,对同学不按处分处理;3. 同学办理退学手续,需由本人申请或由所在学院(系)提交同学退学说明并填写学籍处理表,由教案院长(系主任)签署看法后连同同学学籍表等证明材料报 教务处审核,由教务处报校长会议讨论打算;

22、4. 经批准退学的同学,由教务处下达退学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教务处留存, 一份学院(系)存留,一份由学院(系)交同学本人;如无法送交者,由同学所在学院(系)公布退学打算,退学打算在校内公布七天后视为送交;退学打算书同时报辽宁省训练厅备案;5. 同学应在接到通知单十日内办理完报退手续;如不按时办理,就学校公布除名;6. 退学的同学,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凡不按规定离校的同学,产生的一切后果,责任自负;7. 经确诊为严峻疾病(包括意外致残)不能连续学习者,应当由家长、抚养人或法律监护人领回;8. 退学同学发给退学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依据学习年限及成果发给相应的证书;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

23、办理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9.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同学,均不得申请复学;10. 同学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其次十七条办理;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十章嘉奖与处分其次十五条奖 励学校在每学年进行思想总结和品德评定的基础上,依据同学思想品德、社会工作、学习成果、身体锤炼及文体活动等方面的表现,对优秀者将赐予奖学金,并授予相应荣誉称号;对全面进展的同学和班级将授予“三好优秀生”和“三好班级”的称号,并予以表彰和嘉奖(详见有关嘉奖条例);其次十六条处 分1. 对违法、违规、违反学校纪律的同学,学校应当视其情节轻重给以批判训练或纪律处分;2. 学校赐予同学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同学违法、违规、违纪行

24、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峻程度相适应;3.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峻警告;记过;留校观察;开除学籍;4. 违纪处分按大连理工高校同学违纪处分规定执行;其次十七条申诉同学对处分有异议可以依据大连理工高校同学申诉处理方法提出申诉;其次十八条记 载1. 对同学的鉴定、嘉奖、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及解除处分打算当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2. 对被开除学籍的同学发给学习证明;第十一章毕业、结业和肄业其次十九条本科毕业1. 凡具有正式学籍的同学,在规定年限内修满培育方案规定的全部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发给本科毕业证书;2. 提前达到毕业要求者,由本人申请,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批

25、准,可以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同学应当按毕业要求学分交足学费;3. 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第三十条本科结业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1. 基本完成培育方案规定的学分,但尚欠10 学分以内(含 10 学分)者,可以按本科结业处理并发给本科结业证书;2. 离校时结业的同学可以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一次考核的机会,一般支配跟下一年级进行,考核成果合格,修满学分的可以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发给学位证书;逾期不申请或经考核仍不合格的,不再赐予考核机会;3. 结业同学申请回校考核,要按有关规定交费;第三十一条大专毕业因故不能在校连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毕业规定学分的75%者,按

26、大专毕业处理,发给大专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大专结业因故不能在校连续学习,但已取得了本科毕业规定学分的50%者,按大专结业处理,发给大专结业证书;第三十三条肄业因种种缘由不能在校连续学习,但已取得了培育方案规定学分的25%以上者,按肄业处理,低于此者,只发给学历证明;第三十四条证书1. 学校应当严格依据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学习形式和同学的学习程度,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2. 学校应当执行高等训练学历证书电子注册治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训练行政部门注册;3.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

27、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三十五条延长修业年限在毕业资格审查时,未完成培育方案规定的学分者,可以办理延长修业年限手续;延长修业年限必需由本人书面申请,学院(系)教案院长(系主任)审查,学校批准;第三十六条学位授予符合大连理工高校学位授予工作实施方法者,颁发学位证书;第十二章报 退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第三十七条报退1. 毕业生离校以班级为单位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报退后,到教务处领取毕(结)业证书,到就业中心领取派遣证等;2. 因故退学的同学按“报退单”要求逐个部门办理手续后,持“报退单”到教务处领取相应的证明或证书等;第十三章附 就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说明;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 2006 级本科生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二六年八月修订12 / 12欢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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