沥青拌合料加工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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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沥青拌合料加工合同沥青拌合料加工合同沥青拌合料加工合同甲方:乙方:为满足甲方工程施工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沥青拌合站,为甲方加工沥青拌合料。为确保双方各自利益,约束双方经济行为,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加工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配套附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附件数量一整台套(配备250吨沥青罐、重油罐100吨、柴油罐10吨)第二条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第三条工程项目及施工地点3.1工程项目:3.2施工地点:。第四条生产方式及所有权4.1生产方式:本沥拌站由乙方配备不少于5名管理、操作人员,保证满足24小时随时生

2、产,工资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备不少于10名辅助人员,工资由甲方负责。4.2沥拌站的所有权:沥拌站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沥拌站只享有合同期间的使用权。4.3甲方不得对沥青拌站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沥拌站所有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产量(计量单位:吨)及加工费用的签认5.1加工单价:14元/吨,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的加工费(含税)收入不少于叁佰万元,少于叁佰万元,按照叁佰万元结算,当乙方加工费(含税)收入超过叁佰万元后,按照14元/吨*加工吨数,增加加工费。5.2沥青混合料产量的签认:设备到达工地之日,甲方须办理签收手续。设备开始生产后,甲,乙双方沥拌站负责

3、人每天于沥拌站日产量签认单上签认一次拌合的沥青混合料产量,设备的产量以甲方现场安装的100吨地磅的过磅数量为准,地磅计量系统要经过当地法定计量部门的标定或检验(甲方负责联系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日产量的签认,就表示对其质量和数量的认可。5.3加工费的确认:每生产5万吨或者1个月沥青混合料(先到先结),双方结算一次加工费用,最后清算为完工之日。双方工地负责人要于沥青拌合料生产签认单上签认。5.4自沥拌站正式运转开始,乙方保证沥拌站运转期间所生产的废料不超过总产量的0.3(含),如超过0.3以上,甲方可以从加工费中扣除超过0.3以上部分废料的材料费,乙方不承担其他损失责任。沥拌站调试期间所出的废料,

4、全部由甲方承担。5.5如因甲方提供的燃烧油、石料等原材料不合格,造成沥拌站生产废料,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六条付款方式6.1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确定运输单位,运费(至山东临朐县龙岗镇)元,沥青拌合站运输到甲方工地后,5日内甲方将运费支付给乙方,运费发票由乙方提供。设备全部运到甲方工地甲方对照设备清单验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预付租金1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正式出料前,甲方再预付乙方40万元租金,此款项(共计50万元)不计利息,设备停止使用时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多退少补。6.2沥青拌合站开始生产后,每月月底,甲方给乙方结算一次加工费用,甲方应在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乙方账户,否则视为甲方违

5、约,乙方有权利停止生产,因此引起的损失乙方不服责任。6.3施工完成后15日内,双方结算完成,乙方提供国家正式发票后,双方结清加工费用(发票金额与结算费相等)。6.4税金由乙方承担。第七条沥拌站的进、出场及安装7.1基础施工:乙方提供设备基础图纸并派人到现场指导基础施工,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密切配合,以确保基础施工满足设备的安装技术要求和投产工期。甲方负责在年月日前完成设备基础施工。7.2沥青拌合站的入场运输费用,安装、调试的费用(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费用除外)由甲方承担。7.3乙方应保证签订运输协议后20天内将设备全部运输到位,在甲方基础施工完成后30天内(除去春节国家法定放假期间天数)安装

6、、调试完毕,达到正常出料能力(或按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运输、安装、调试),但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密切配合安装调试工作,甲方安排配合设备安装调试的人员要按乙方安排和计划进行。7.4合同到期后,甲方如需延期使用设备,需提前15天与乙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合同期结束后10日内,甲方须保证乙方设备能够顺利退场,如因非乙方原因(自然灾害除外)造成乙方设备不能按期退场,甲方必须全面负责协调并承担对本沥拌站的看守、保管责任保证设备安全,影响乙方撤场计划时,每延期一天赔偿乙方1万元的损失。7.5乙方组织完工后拆楼及退场,甲方配合一定数量民工(不少于15人)免费协助乙方进行该项工作。7.6合同期满、双方结

7、清加工费用后,在没有外界干扰的前提下乙方应在60日内将设备全部撤离甲方施工场地,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如影响到甲方复耕、退地时间,每延期一天赔偿甲方1万元的占地费用。第八条生产设备的进场验证8.1沥青拌合站运达工地之日起甲方即开始负责设备的看守责任,安装调试完后双方共同办理进场验证手续。8.2沥青拌合站的进场验证记录作为乙方沥青拌合站财产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在验收地点检查验收沥拌站,同时将签收后的沥青拌合站的验收收据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不得将乙方设备用于抵押、质押等涉及产权的行为,否则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2)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技术人员

8、的要求进行基础施工、确保基础施工质量,否则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应赔偿由此引起的乙方的设备损失。(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设备安装和施工作业所需的临时用地及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费用,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沥拌站安装调试及生产期间,甲方应保证沥拌站的电力供应;变压器由甲方负责提供,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配电室距离沥拌站控制室不得超过30米。该沥拌站总功率572kw。(4)(5)甲方提供乙方设备运转所需合格的燃烧油及电力供应,并提供合格的拌合原材料(原材料由甲方业主及监理确认后即认为是合格的材料),费用由甲方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燃油质量及电力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如造成

9、乙方设备损失乙方应尽赔偿责任;(6)甲方有权指挥、监督乙方设备进行生产,统筹安排作业计划。(7)甲方负责协调外部环境,保证乙方正常施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误工,乙方不承担责任。(8)甲方未得到乙方的同意,不得将租用设备转让给第三方使用。(9)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设备进、退、转场工作。(10)如乙方人员不配合甲方工作、故意拖延刁难或因操作技术不熟练而影响工程进展或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提出乙方更换操作人员,乙方应在15日内更换合格的机手到位。(11)甲方根据生产工艺、不影响拌合站整体结构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改装拌合站的某些附属部分,并在完工后负责恢复到原机工况。(12)拌合站调试完成后,因业主要

10、求对计量器具鉴定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设备原因造成的多次鉴定费用由乙方负责。(13)甲方负责对沥青混合料的质量(配合比、温度、拌和均匀性等)检验和验收,并将检验和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乙方。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要确保设备进场时间:在年月日前开始拆卸、运输,并在甲方基础施工结束、基础强度达标后30日内具备生产能力(在甲方全力配合的前提下)。(2)乙方应作为甲方的一个区,配备随机的管理、操作、维修、保养人员。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应遵守甲方的各种工作纪律,但有权不接受甲方的违章指挥。(3)乙方负责对出租机械进行必要的保养、润滑紧固、清洗除尘布袋等,保证机械完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在

11、设备退场时,不得以设备的质量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4)合同执行期间,不得将设备用于为第三方生产;如第三方侵夺设备,乙方有义务以所有人的身份追回。(5)乙方保证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应法规,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合同期间因乙方失误、错误等原因所发生的机械事故,安全事故等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乙方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伤(损)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6)乙方应配备不少于250吨沥青储备罐、100吨重油罐、10吨的柴油罐、100吨的矿粉罐其相应的附属设备,以保证沥青的正常供给和拌合站的正常生产。(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在甲方安排的

12、生产期间,每次设备故障造成停机时间不得连续超过10天,逾期从第11天起每日罚款10000元;(8)乙方设备所需的其它油料(润滑油、导热油及其辅助用油)及配件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如需更换筛网,甲方提前15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更换筛网并承担费用。另外,乙方应根据机械情况,配备常用配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9)拌合站所有人员应尊重业主及监理等有关人员,并注意交流态度和方式。(10)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生产区现场有序,工人宿舍和施工现场要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保洁工作。(11)乙方操作人员要服从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必须按甲方书面提供的任务单(注明级配和温度)

13、,生产合格的沥青混合料,任务单上的温度和级配应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和偏差,要在本套设备的控制范围内。在拌料过程中,乙方应安排人员随时对混合料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甲方反映。(12)乙方人员进场以后,应遵守当地民风、民俗,做到遵纪守法,因乙方人员个人造成的刑事、民事纠纷与甲方无关。第十条服务与维修保养10.1甲方应明确沥青拌合站现场负责人,负责与乙方联系,负责办理当日拌合的沥青混合料的签认手续,并安排次日的生产。安排10名民工配合沥青拌合站的外部维修和保养,负责废料的清理、沥青的加注等工作。其甲方安排的10名民工应服从乙方现场技术人员的正确指挥,否则发生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4、乙方技术人员有权利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甲方应在3日内调换合格的人员到位。10.2乙方负责配备全部筛网。甲方于沥青拌和站调试生产之前十五日提供筛网的规格、尺寸,如果甲方中途变更筛网尺寸或第一套筛网用完后,还需要配备筛网或变更筛网尺寸甲方应在生产之前十五日提供筛网的规格、尺寸,以给乙方足够的准备时间。10.3由于沥青拌合站正常磨损、损坏而引起的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由乙方负责,对甲方错误指挥,乙方有权拒绝。10.4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沥拌站进行调试、试生产等所有试验和测试,并承担所需的材料消耗。10.5甲方负责提供生产沥青混合料所需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种材料(包括级配、石料、沥青、燃油、柴油、石粉、电

15、力、液化气、水等)并承担费用。甲方应严格控制砂石料及矿粉的含水量,料场应有良好的排水设施和遮雨棚或彩条布。骨料、矿粉等上料工作由甲方负责。燃油必须符合标准,如因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故障,甲方应负责赔偿损坏部件。如果使用桶装沥青,沥青脱桶设备由甲方自行解决,脱桶过程由甲方负责完成,并承担该费用,即甲方提供的应是液态沥青并负责输送到乙方沥拌站的沥青罐内。10.7乙方提供5个沥青罐,其中2个是改性沥青罐,并承担5个沥青罐内的沥青加热工作。如需增加沥青罐,则由甲方负责提供并负责加热。10.8乙方负责安装沥拌站的散件费用和沥拌站的维修保养费用。乙方负责沥拌站维修保养的范围限于从甲方提供的沥青罐到沥拌站;在此

16、范围之外的,由甲方承担。10.9合同期间服从甲方的每天24小时工作调度但甲方必须给乙方每天预留3-4小时保养时间,每月保证25天正常运转(含因天气或其他原因甲方不能安排生产的天数)。第十一条外部环境与安全11.1甲方负责外部环境的协调和问题的处理,要有妥善的场所排放废气、废液、粉尘等废弃物,如因此造成任何纠纷全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的,由乙方负责。11.2沥拌站在合同期间由甲方派专人负责看管,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因看管不善,致使沥拌站遭受损失时,由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1.3沥拌站及随机人员在甲方工地内生产、维修服务或安装拆卸等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毁损或灭失

17、时,由责任方负责。11.4由于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因素(如大风、暴雨、地震等其他不可抗力)造成沥拌站损失、故障而影响甲方工程施工和乙方设备损坏损失的,双方均不得提出索赔要求。11.5甲方负责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食宿场所,并承担费用。11.6设备在运输期间出现安全问题由责任方负责。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或合同中未列事项及不可预见费用等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同意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裁决。第十三条附则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合同文本数量及生效条件本

18、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单位分别盖章且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分别签字,生效。附件:一、此设备配表二、租赁设备清单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扩展阅读:沥青拌合料加工合同( aa)沥青拌合料加工合同甲方:乙方:为满足甲方工程施工需要,乙方为甲方提供沥青拌合站,为甲方加工沥青拌合料。为确保双方各自利益,约束双方经济行为,严格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加工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及配套附件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附件数量沥青拌合站

19、安迈UG320型一整台套(配备250吨沥青罐、重油罐100吨、柴油罐10吨)第二条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1年月日止。第三条工程项目及施工地点3.1工程项目:3.2施工地点:县。第四条生产方式及所有权4.1生产方式:本沥拌站由乙方配备不少于5名管理、操作人员,保证满足24小时随时生产,工资由乙方承担;甲方配备不少于10名辅助人员,工资由甲方负责。4.2沥拌站的所有权:沥拌站的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对沥拌站只享有合同期间的使用权。4.3甲方不得对沥青拌站进行销售、转让、抵押或其他任何侵犯沥拌站所有的行为。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第五条产量(计量单位:吨)及加工费用的签认5.1加工单价:元/吨,

20、甲方保证乙方在合同期限内的加工费(含税)收入不少于叁佰万元,少于万元,按照万元结算,当乙方加工费(含税)收入超过叁佰万元后,按照元/吨*加工吨数,增加加工费。5.2沥青混合料产量的签认:设备到达工地之日,甲方须办理签收手续。设备开始生产后,甲,乙双方沥拌站负责人每天于沥拌站日产量签认单上签认一次拌合的沥青混合料产量,设备的产量以甲方现场安装的100吨地磅的过磅数量为准,地磅计量系统要经过当地法定计量部门的标定或检验(甲方负责联系并承担费用)。甲方对日产量的签认,就表示对其质量和数量的认可。5.3加工费的确认:每生产5万吨或者1个月沥青混合料(先到先结),双方结算一次加工费用,最后清算为完工之日

21、。双方工地负责人要于沥青拌合料生产签认单上签认。5.4自沥青拌合站正式运转开始,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配合比进行生产,同时甲方应派试验技术人员按时对成品料进行抽检,如发现成品料不合格应立即通知乙方更改配合比或其他数据,保证生产的成品料合格。如因甲方没有按时提供试验数据而造成成品料不合格,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拌的成品料甲方应同样按照合同中的要求支付租金。乙方承担因设备故障以及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成品料不合格时,甲方不得上路摊铺,所造成的损失乙方负责。沥青拌合站调试期间所出的废料,全部由甲方承担。5.5如因甲方提供的燃烧油、石料等原材料不合格,造成沥拌站生产废料,一切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六条付款方

22、式6.1合同签订后双方共同确定运输单位,运费(至山东临朐县龙岗镇)元,沥青拌合站运输到甲方工地后,5日内甲方将运费支付给乙方,运费发票由乙方提供。设备全部运到甲方工地甲方对照设备清单验收后,甲方支付给乙方预付租金10万元;设备安装调试结束后、正式出料前,甲方再预付乙方40万元租金,此款项(共计50万元)不计利息,设备停止使用时冲抵最后一期租金,多退少补。6.2沥青拌合站开始生产后,每月月底,甲方给乙方结算一次加工费用,甲方应在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款至乙方账户,否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利停止生产。6.3施工完成后15日内,双方结算完成,乙方提供国家正式发票后,双方结清加工费用(发票金额与

23、结算费相等)。6.4税金由乙方承担。第七条沥拌站的进、出场及安装7.1基础施工:乙方提供设备基础图纸并派人到现场指导基础施工,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双方密切配合,以确保基础施工满足设备的安装技术要求和投产工期。甲方负责在年月日前完成设备基础施工。7.2沥青拌合站的入场运输费用,安装、调试的费用(设备本身原因造成的费用除外)由甲方承担。7.3乙方应保证签订运输协议后15天内将设备全部运输到位,在45天内(除去春节国家法定放假期间天数)安装、调试完毕,达到正常出料能力(或按甲方要求的合理时间运输、安装、调试),但安装过程中甲方应密切配合安装调试工作,甲方安排配合设备安装调试的人员要按乙方安排和计划进

24、行。7.4合同到期后,甲方如需延期使用设备,需提前15天与乙方协商,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否则合同期结束后30日内,甲方须保证乙方设备能够顺利退场,如因非乙方原因(自然灾害除外)造成乙方设备不能按期退场,甲方必须全面负责协调并承担对本沥拌站的看守、保管责任保证设备安全,影响乙方撤场计划时,每延期一天赔偿乙方1万元的损失。7.5乙方组织完工后拆楼及退场,甲方配合一定数量民工(不少于15人)免费协助乙方进行该项工作。7.6合同期满、双方结清加工费用后,在没有外界干扰的前提下乙方应在30日内将设备全部撤离甲方施工场地,退场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如影响到甲方复耕、退地时间,每延期一天赔偿甲方1万元的占地

25、费用。第八条生产设备的进场验证8.1沥青拌合站运达工地之日起甲方即开始负责设备的看守责任,安装调试完后双方共同办理进场验证手续。8.2沥青拌合站的进场验证记录作为乙方沥青拌合站财产的依据,甲乙双方应在验收地点检查验收沥拌站,同时将签收后的沥青拌合站的验收收据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第九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9.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不得将乙方设备用于抵押、质押等涉及产权的行为,否则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2)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技术人员的要求进行基础施工、确保基础施工质量,否则由此引起的停工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应赔偿由此引起的乙方的设备损失。(3)甲方积极配合乙方的工作,提供设备安装和施工

26、作业所需的临时用地及安全保卫工作并承担费用,否则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沥拌站安装调试及生产期间,甲方应保证沥拌站的电力供应;变压器由甲方负责提供,其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配电室距离沥拌站控制室不得超过30米。该沥拌站总功率572kw。(4)(5)甲方提供乙方设备运转所需合格的燃烧油及电力供应,并提供合格的拌合原材料(原材料由甲方业主及监理确认后即认为是合格的材料),费用由甲方负责,因甲方提供的燃油质量及电力原因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如造成乙方设备损失乙方应尽赔偿责任;(6)甲方有权指挥、监督乙方设备进行生产,统筹安排作业计划。(7)甲方负责协调外部环境,保证乙方正常施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误工,乙

27、方不承担责任。(8)甲方未得到乙方的同意,不得将租用设备转让给第三方使用。(9)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进行设备进、退、转场工作。(10)如乙方人员不配合甲方工作、故意拖延刁难或因操作技术不熟练而影响工程进展或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提出乙方更换操作人员,乙方应在15日内更换合格的机手到位。(11)甲方根据生产工艺、不影响拌合站整体结构的情况下,双方协商改装拌合站的某些附属部分,并在完工后负责恢复到原机工况。(12)拌合站调试完成后,因业主要求对计量器具鉴定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设备原因造成的多次鉴定费用由乙方负责。(13)甲方负责对沥青混合料的质量(配合比、温度、拌和均匀性等)检验和验收,并将检验

28、和验收结果及时反馈给乙方。9.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要确保设备进场时间:在年月日前开始安装调试,年月日前具备生产能力;(2)乙方应作为甲方的一个区,配备随机的管理、操作、维修、保养人员。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应遵守甲方的各种工作纪律,但有权不接受甲方的违章指挥。(3)乙方负责对出租机械进行必要的保养、润滑紧固、清洗除尘布袋等,保证机械完好,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理。在设备退场时,不得以设备的质量为由向甲方提出任何要求。(4)合同执行期间,不得将设备用于为第三方生产;如第三方侵夺设备,乙方有义务以所有人的身份追回。(5)乙方保证安全操作,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相应法规,向甲方提供优质服务。合同期

29、间因乙方失误、错误等原因所发生的机械事故,安全事故等一切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及乙方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及财产伤(损)害,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和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6)乙方应配备不少于250吨沥青储备罐、100吨重油罐、10吨的柴油罐、100吨的矿粉罐其相应的附属设备,以保证沥青的正常供给和拌合站的正常生产。(7)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保证设备正常使用,在甲方安排的生产期间,每次设备故障造成停机时间不得连续超过5天,逾期从第6天起每日罚款10000元;(8)乙方设备所需的其它油料(润滑油、导热油及其辅助用油)及配件均由乙方自行解决;如需更换筛网,甲方提前10日通知乙方,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

30、时更换筛网并承担费用。另外,乙方应根据机械情况,配备常用配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9)拌合站所有人员应尊重业主及监理等有关人员,并注意交流态度和方式。(10)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解决、承担;生产区现场有序,工人宿舍和施工现场要安排专职人员做好保洁工作。(11)乙方操作人员要服从甲方正常的工作安排,必须按甲方书面提供的任务单(注明级配和温度),生产合格的沥青混合料,任务单上的温度和级配应有一个合理的范围和偏差,要在本套设备的控制范围内。在拌料过程中,乙方应安排人员随时对混合料的稳定性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甲方反映。(12)乙方负责提供娴熟的有国家颁发操作证书

31、的操作、维修人员(含司炉工),操作证书原件存至甲方备案,合同结束后返还乙方。(13)乙方人员进场以后,应及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并遵守当地民风、民俗,做到遵纪守法,因乙方人员个人造成的刑事、民事纠纷与甲方无关。第十条服务与维修保养10.1甲方应明确沥青拌合站现场负责人,负责与乙方联系,负责办理当日拌合的沥青混合料的签认手续,并安排次日的生产。安排10名民工配合沥青拌合站的外部维修和保养,负责废料的清理、沥青的加注等工作。其甲方安排的10名民工应服从乙方现场技术人员的正确指挥,否则发生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技术人员有权利提出更换人员的要求,甲方应在3日内调换合格的人员到位。10.

32、2乙方负责配备全部筛网。甲方于沥青拌和站调试生产之前十五日提供筛网的规格、尺寸,如果甲方中途变更筛网尺寸或第一套筛网用完后,还需要配备筛网或变更筛网尺寸甲方应在生产之前十五日提供筛网的规格、尺寸,以给乙方足够的准备时间。10.3由于沥青拌合站正常磨损、损坏而引起的维修、保养、更换零部件,由乙方负责,对甲方错误指挥,乙方有权拒绝。10.4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沥拌站进行调试、试生产等所有试验和测试,并承担所需的材料消耗。10.5甲方负责提供生产沥青混合料所需的符合质量要求的各种材料(包括级配、石料、沥青、燃油、柴油、石粉、电力、液化气、水等)并承担费用。甲方应严格控制砂石料及矿粉的含水量,料场应有良好

33、的排水设施和遮雨棚或彩条布。骨料、矿粉等上料工作由甲方负责。燃油必须符合标准,如因质量问题导致设备故障,甲方应负责赔偿损坏部件。如果使用桶装沥青,沥青脱桶设备由甲方自行解决,脱桶过程由甲方负责完成,并承担该费用,即甲方提供的应是液态沥青并负责输送到乙方沥拌站的沥青罐内。10.7乙方提供5个沥青罐,其中2个是改性沥青罐,并承担5个沥青罐内的沥青加热工作。如需增加沥青罐,则由甲方负责提供并负责加热。10.8乙方负责安装沥拌站的散件费用和沥拌站的维修保养费用。乙方负责沥拌站维修保养的范围限于从甲方提供的沥青罐到沥拌站;在此范围之外的,由甲方承担。10.9合同期间服从甲方的每天24小时工作调度但甲方必

34、须给乙方每天预留3-4小时保养时间,每月保证25天正常运转(含因天气或其他原因甲方不能安排生产的天数)。第十一条外部环境与安全11.1甲方负责外部环境的协调和问题的处理,要有妥善的场所排放废气、废液、粉尘等废弃物,如因此造成任何纠纷全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造成的,由乙方负责。11.2沥拌站在合同期间由甲方派专人负责看管,其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如因看管不善,致使沥拌站遭受损失时,由甲方对此承担全部责任。11.3沥拌站及随机人员在甲方工地内生产、维修服务或安装拆卸等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毁损或灭失时,由责任方负责。11.4由于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因素(如大风、暴雨、地震等其他

35、不可抗力)造成沥拌站损失、故障而影响甲方工程施工和乙方设备损坏损失的,双方均不得提出索赔要求。11.5甲方负责为乙方工作人员提供食宿场所,并承担费用。11.6设备在运输期间出现安全问题由责任方负责。第十二条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凡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或合同中未列事项及不可预见费用等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同意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裁决。第十三条附则本合同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办事。第十四条合同的生效时间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第十五条合同文本数量及生效条件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单位分别盖章且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分别签字,生效。附件:一、此设备配表二、租赁设备清单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人代表或委托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人:单位地址:单位地址:联系人电话:联系人电话:第 19 页 共 1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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