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法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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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物业理企业资质理发布日2004-03-17发布文建立部25建立部25?物业理企业资质理?已于2004年2月24日经建立部第29次常务会议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四年三月十物业理企业资质理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理活动的监视理物业理秩序进步物业理效劳程度根据?物业理?制定本。第二条在境内申请物业理企业资质施行对物业理企业资质理适用本。本所称物业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理效劳活动的企业。第三条物业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第四条建立主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理。、自治区人民建立主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理直辖人民房地产

2、主部门负责二级和三级物业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理并承受建立主部门的指导和监视。设区的的人民房地产主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理并承受、自治区人民建立主部门的指导和监视。第五条各资质等级物业理企业的条件如下: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物业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2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书;4.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200万平方米;2高

3、层住宅100万平方米;3式住宅别墅15万平方米;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5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效劳质量、效劳收费等企业理制度和建立企业信誉系统有优良的经营理业绩。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以上;2.物业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0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书;4.理两种类型以上物业并且理各类物业的房屋建筑面积分别占以下相应计算基数的百分比之和不低于100:1多层住宅100万平方米;2高层住宅50万平方米;3式住宅别墅8万平方米;

4、4办公楼、工业厂房及其它物业20万平方米。5.建立并严格执行效劳质量、效劳收费等企业理制度和建立企业信誉系统有良好的经营理业绩。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2.物业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3.物业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获得职业书4.有委托的物业理工程;5.建立并严格执行效劳质量、效劳收费等企业理制度和建立企业信誉系统。第六条新设立的物业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直辖、设区的的人民房地产主部门申请资质:一营业执照;二

5、企业章程;三验资证明;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明;五物业理专业人员的职业书和劳动合同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第七条新设立的物业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第八条一级资质物业理企业可以承接各种物业理工程。二级资质物业理企业可以承接30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工程和8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工程的物业理业务。三级资质物业理企业可以承接20万平方米以下住宅工程和5万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工程的物业理业务。第九条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物业理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二营业执照;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四物业理专业人员的职业书和劳动合同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

6、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五物业效劳合同复印件;六物业理业绩材料。第十条资质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条件的企业核发资质证书;一级资质审批前应当由、自治区人民建立主部门或者直辖人民房地产主部门审查审查限为20个工作日。第十一条物业理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不予 一聘用未获得物业理职业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理活动的;二将一个物业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理业务一并委托给别人的;三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四擅自改变物业理用房用处的;五擅自改变物业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处的;六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

7、同利益的;七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八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不按规定移交物业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九与物业理人或者其他物业理人互相串通以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十不履行物业效劳合同业主投诉较多经查证属实的;十一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理业务的;十二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十三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建立主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三条任何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企业遗失资质证书应当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申请补领。第十四条企业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理部门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

8、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第十五条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第十六条企业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15日内到原资质审批部门资质证书注销手续。第十七条物业理企业资质实行年检制度。各资质等级物业理企业的年检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负责。第十八条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为合格。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物业理企业的资质年检结为不合格原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证书由相应资质审批部门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将物业理企业资质年检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十九条物业理企业获得资质证书后不得降低

9、企业的资质条件并应当承受资质审批部门的监视检查。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理企业的监视检查。第二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恳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理企业资质审批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理企业资质审批的;三违背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理企业资质审批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物业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理业务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部门予以警告责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物业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

10、由资质审批部门责其限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三条物业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部门予以警告责限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物业理企业不按照本规定及时资质变更手续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主部门责限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五条资质审批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主部门或者责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未在法定限内予以审批的;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11、的;五不履行监视理职责或者发现行为不予查处的。第二十六条本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标题物业理发布日2003-06-08发布文第379第379?物业理?已经2003年5月28日第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总理二三年六月物业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物业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第二条本所称物业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理企业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展维修、养护、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条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理企业。第四条鼓励物业理采用新技

12、术、新依靠科技进步进步理和效劳程度。第五条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理活动的监视理工作。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理活动的监视理工作。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理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承受物业理企业提供的效劳;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会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视业主会的工作;七监视物业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视权;九监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13、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理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遵守物业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和业主大会受权业主会作出的;四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效劳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八条物业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第九条一个物业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立等因素。详细由、自

14、治区、直辖制定。第十条同一个物业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会职责。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业主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详细由、自治区、直辖制定。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二选举、更换业主会监视业主会的工作;三选聘、解聘物业理企业;四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视施行;五制定、修改物业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

15、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理的职责。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作出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选聘和解聘物业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必须经物业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业主大会的对物业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三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会议和临时会议。业主大会定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会应当组织召开

16、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第十四条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全体业主。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会。业主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第十五条业主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物业理的施行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理企业签订物业效劳合同;三及时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和建议监视和协助物业理企业履行物业效劳合同;四监视业主公约的施行;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六条业主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备案。业主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才能的业主担任。业主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会中推选产生

17、。第十七条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背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第十八条业主大会议事规那么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业主会的组成和任等事项作出约定。第十九条业主大会、业主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理无关的不得从事与物业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会作出的违背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应当责限改正或者撤销其并全体业主。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会应当配合与居民会互相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在物业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

18、居民会依法履行自治理职责支持居民会开展工作并承受其指导和监视。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会作出的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会并认真听取居民会的建议。第三章前物业理第二十一条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理企业之前建立选聘物业理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物业效劳合同。第二十二条建立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背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立制定的业主临时公约不得损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建立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业主临时公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物业买受人在与建立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业主临时公约予以书面承诺。第二十四条

19、提倡建立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理相别离的原那么通过招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理企业。住宅物业的建立应当通过招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理企业;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理企业。第二十五条建立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物业效劳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二十六条前物业效劳合同可以约定限;但是限未满、业主会与物业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效劳合同生效的前物业效劳合同终止。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立不得擅自处分。第二十八条物业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查

20、验。第二十九条在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立应当向物业理企业移交以下资料:一开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构造、设备开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网工程开工图等开工验收资料;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三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四物业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理企业应当在前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会。第三十条建立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理用房。第三十一条建立应当按照规定的保修限和保修范围承当物业的保修责任。第四章物业理效劳第三十二条从事物业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的法人资格。对从事物业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理制度。详细由建立行政主部门制定。第三十三条从事物业理的人员应当按照有

21、关规定获得职业书。第三十四条一个物业理区域由一个物业理企业施行物业理。第三十五条业主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理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效劳合同。物业效劳合同应当对物业理事项、效劳质量、效劳费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专项维修资金的理与使用、物业理用房、合同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展约定。第三十六条物业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效劳。物业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平安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物业理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会物业验收手续。业主会应当向物业理企业移交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第三十八条物业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

22、意物业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理用房的用处。第三十九条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物业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理用房和本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会。物业效劳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理企业的物业理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第四十条物业理企业可以将物业理区域内的专项效劳业务委托给专业性效劳企业但不得将该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理一并委托给别人。第四十一条物业效劳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效劳程度相适应的原那么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理企业按照价格主部门会同建立行政主部门制定的物业效劳收费在物业效劳合同中约定。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效劳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效劳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

23、使用人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开工但尚未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效劳费用由建立交纳。第四十三条级以上人民价格主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效劳收费的监视。第四十四条物业理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以外的效劳工程效劳报酬由双方约定。第四十五条物业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理企业承受委托代收前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第四十六条对物业理区域内违背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理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理部门。有关行政理部门在接到物业理企业

24、的后应当依法对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第四十七条物业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理区域内的平安防范工作。发生平安事故时物业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理部门协助做好救助工作。物业理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第四十八条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的有关规定。物业使用人违背本和业主公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当连带责任。第四十九条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业主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理企业在物业理活动中的投诉。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25、第五十条物业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处。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处的应当在依法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理企业;物业理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处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同意后由业主依法有关手续。第五十一条业主、物业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会和物业理企业的同意;物业理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会的同意。业主、物业理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限内恢复原状。第五十二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应当依法承当物业理区

26、域内相关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前款规定的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第五十三条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理企业。物业理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制止行为和考前须知告知业主。第五十四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构造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理的由建立行政主部门会同门制定。第五十五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理企业的同意后按

27、照规定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使用。第五十六条物业存在平安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别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理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当。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违背本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立未通过招的方式选聘物业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理企业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责限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八条违背本的规定建立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

28、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违背本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责限改正;逾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立、物业理企业予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条违背本的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理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没收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获得资质证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分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第六十一条违背本的规定物业理企业聘用未获得物业理职业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理活动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责停顿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

29、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违背本的规定物业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理一并委托给别人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责限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按照业主大会的使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违背本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撤消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人员和其

30、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违背本的规定建立在物业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理用房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责限改正给予警告没收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违背本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理用房的用处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责限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按照业主大会的使用。第六十六条违背本的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责限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

31、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按照业主大会的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立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处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展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七条违背物业效劳合同约定业主逾不交纳物业效劳费用的业主会应当催促其限交纳;逾仍不交纳的物业理企业可以向人民起诉。第六十八条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会的名义从事违背法律、法规的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理处分。第六十九条违背本的规定建立行政

32、主部门、级以上地方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别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视理职责或者发现行为不予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那么第七十条本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发布日2002-03-05发布文建立部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建立部10?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平安维护公共平安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

33、法规制定本。第二条在城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施行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视理应当遵守本。本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开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展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平安符合工程建立强迫性。第四条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理工作。、自治区人民建立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理工作。直辖、人民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理工作。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制止以下行为:一未经原设计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

34、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撤除连接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构造和使用平安的行为。本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构造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根底等。本所称承重构造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根底地基的主要构造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

35、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规划行政主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理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理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或者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构造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当。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立强迫性和其他技术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平安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

36、必要的平安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展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平安。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视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理企业或者房屋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理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展装饰装修应当获得业主的书面同意。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构造的需提交原设计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涉及本第七

37、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理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制止行为和考前须知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展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理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效劳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效劳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施行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施行限;三允许施工的时间;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六制止行为和考前须知;七理效劳费用;八违约责任;九其他

38、需要约定的事项。第十七条物业理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效劳协议施行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施行本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背本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效劳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理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背本行为的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第十九条制止物业理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回绝和阻碍物业理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理效劳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视检查。

39、第二十一条任何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立行政主部门资质审查获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答应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中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或者名称、住所、联络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工程、

40、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开工时间;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限;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八合同的生效时间;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起诉。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

41、禁违背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名称、规格、型、消费厂厂名、厂址等。制止使用明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展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有关。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对空气质量进展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当相应损失。第六章开工验收与保修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进展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理应当按

42、照装饰装修理效劳协议进展现场检查对违背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理效劳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房地产行政主部门责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五条装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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